00635 彩星集团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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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 职权范围
1. 成员
1.1 委员会的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數不少
于二人。委员会应包括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主
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
1.2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倘委员会主席缺席,其余与会成员须从彼等当
中选举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2. 举行会议的次數及程序
2.1 会议法定人數为兩人。
2.2 任何董事、行政人员或其他人士在适当时均可被邀出席委员会议,以协助
委员会达其目的。
2.3 委员会主席可于其认为需要时要求召开会议,惟委员会每年须至少举行一次
会议。
2.4 委员会秘书由公司秘书兼任。
3. 权力
3.1 委员会可于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征询独立专业意見以履行其职责,有关费用
由公司支付。
4. 职责
4.1 委员会须履行下列责任: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數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经验方面),
协助董事会维持董事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
的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
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見;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e) 定期检视和评估每位董事对董事会的时间投入和贡献,以及其履行职责
的能力;
(f) 就定期的董事会表现评核作出支持;及
(g) 不时检视本公司董事提名政策和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实施情况,并就任
何拟议的修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 会议记錄及文件存档
5.1 所有纪錄(包括委员会议程之会议纪錄及决议案) 须由委员会之秘书负责拟备及
处理。委员会议纪錄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
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見,最后定稿作其纪錄之用。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此乃中文译本, 内容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