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27 瑞风新能源 公告及通告:每月最新消息内容有关(1) 根据特别授权建议认购新股份;(2) 根据特别授权建议认购可换股债券;(3) 主要及关连交易 – 有关目标公司50%股权的建议收购事项;及(4) 申请清洗豁免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CHINA RUIFENG RENEWABLE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527)

每月最新消息

内容有关

(1) 根据特别授权建议认购新股份;

(2) 根据特别授权建议认购可换股债券;

(3) 主要及关连交易 — 有关目标公司50%股权的建议收购事项;

(4) 申请清洗豁免

兹提述(i)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

团」)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的公告(「第一份公告」),内容有关(其中

包括)股份认购事项、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可能收购事项及清洗豁免;(i)本

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九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二日以及二零二五

年二月三日、三月三十一日、五月三十日及七月十六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

中包括)就延长寄发通函最迟日期向执行人员作出申请及执行人员就此授出同

意;(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九月二十日、十月三十一日及

十二月二日以及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二月三日、三月三日、四月七日及五月

七日的每月最新消息公告;及(i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的公告,

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收购事项以及延长股份认购事项A截止日期、可换股

债券认购事项A截止日期、认购事项B截止日期及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C截止日

期(统称为「该等公告」)。除本公告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

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每月最新消息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完成股份认购事项A、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A及建议收

购事项(统称为「该等交易」)须待若干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获豁免(视乎情况而

定)后,方可作实。于本公告日期,(i)第一份公告「A.建议股份认购事项 — 股

份认购协议A—先决条件」及「B.建议二零二四年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 — 可换股

债券认购协议A—先决条件」各节所载的先决条件概无获悉数达成及╱或获豁免;

(i)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认购先决条件及完成先决条件概无获悉数

达成。

于本公告日期,认购人A控股公司尚未向执行人员提交清洗豁免申请。于二零

二五年七月底,认购人A控股公司已知会本公司其未能提交清洗豁免申请,原

因是其母公司河北交通投资集团的内部审批流程所需时间较预期更长。该延

误主要归因于董事长退任后(迄今尚未委任继任者)河北交通投资集团的高级

管理层变动。由于相同原因,需要母公司层面的审批的其他事项,包括(其中

包括)(i)于向执行人员提交清洗申请前,就股份认购事项A、可换股债券认购

事项A及建议收购事项咨询河北国资委;及(i)提交清洗申请,亦已落后于原定

时间表。认购人A控股公司拟于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提交清洗豁免申请并预期

最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底前提交。

该等情况亦已影响本集团将目标集团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二零二四

财政年度及二零二五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纳入通函。具体而言,目标集团的二零

二四财政年度财务报表仍不完整,而原定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底开始编制的二

零二五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目前预计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中旬开始编制。

尽管出现上述事件,本公司已付出巨大努力以推进有关进度。尤其是,本公司

已(i)反复提醒认购人A控股公司提供提交清洗豁免申请具体时间表,及(i)要求

认购人A控股公司立即向我们的申报会计师提供编制尚未完成的财务报表所需

的所有必要证明文件及资料,从而使本公司能够为通函编制必要资料。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的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向执行人

员申请同意将收购守则规则8.2所规定寄发通函之期限进一步延后,而执行人

员已授出同意延后有关期限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日。鉴于最新发展情况,本

公司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底在适当时候向执行人员提交另一份申请,以寻求

批准进一步延后收购守则规则8.2所规定寄发通函的限期。

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彼等对其状况如有任何疑问,

应咨询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张志祥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袁万永先生(主席)、张志祥先生(行政总裁)及宁忠志先生;及独

立非执行董事为姜森林先生、屈卫东先生及胡晓琳女士。

董事就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

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所表达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

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本公告的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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