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1 阿里健康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ALIBABA HEAL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成员
1.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须由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
事会」)设立,当中成员须以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规
定的独立性要求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2.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任命,并须为董事会主席或委员会内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
2A.
本公司应为提名委员会委任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3.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或(在其缺席时)其代表应担任委员会秘书。
4.
董事只有在他们认为自己能按其角色及职责向本公司投入足够时间并作出贡献
时,才同意担任委员会的成员。
委员会议事程序
5.
委员会每年应最少举行一次会议。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秘书可在必要时随时召
开会议。
6.
委员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两名委员会成员,其中一名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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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委员会可邀请以下人士出席委员会议:
(a)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或任何其
他董事,及╱或
(b)
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外部第三方,其出席可有助于委员会履
行职责,但他们必须遵守保密义务。
8.
委员会的决议案应在会议上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委员会成员通过。
9.
除非委员会所有成员另行豁免或同意,委员会议的通知最少须于该会议举行
前五天发出。尽管有通知期限,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将被视为该成员豁免所需
之通知期。
10.
会议程和随附的支持材料(如有)应至少在委员会议日期的三天前(或成员
同意的其他期限)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其他的与会者(如适用)。
11.
在有关规定适用的情况下,委员会的会议和议事程序受本公司细则(经不时修
订)中关于规范董事会议和议事程序的条文所约束。
12.
委员会的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应在委员会议结束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发
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委员会成员审阅,最终定稿则作其纪录之用。公司
秘书应备存完整的会议记录,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纪
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责任与职责
13.
委员会的职责应包括: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组成及多元化层面(包括性别、年龄、
文化和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以及知识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
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
建议;
(b)
在考虑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提名政策(「提名政策」)
和本公司的任何其他相关政策后,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
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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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
(i)
如果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事,评
估其是否有能力投入足够时间处理董事会事务;
(i)
如果拟连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已过九年,则评估该董事是否仍然
独立并应连任;
(d)
就董事委任、重新委任或罢免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继
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
支援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f)
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董事会有可能不时通过为执行政策而定的任何可
计量目标,检讨达标的进度,并每年检讨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实施
及有效性;
(g)
检讨提名政策(包括就董事候选人采纳的提名程序以及遴选及推荐准则);
(h)
制定机制并在适当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确保董事会可获得独立的观点
和意见,以及每年检讨该机制的实施及有效性;
(i)
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
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和╱或说明函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i)
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委员会(或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
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i)
如果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事,委
员会(或董事会)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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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若被提名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已过九年,委员会(或董事会)应说明
为何认为该名董事仍属独立人士及应获重选的原因,包括所考量的因
素、委员会(或董事会)作此决定的过程及讨论内容;
(iv)
若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在任超过九年,每名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姓名及任期,及将被委任的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资料(如有);
(v)
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
(vi)
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vi)
任何其他有关该选举需要披露的信息;及
(j)
考虑其他董事会所指定的事项。
汇报程序
14.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
能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股东大会
15.
委员会主席或(在其缺席时)其他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出席本公司的股
东大会,并回应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出有关委员会工作的提问和查询。
权力
16.
委员会有权为履行其职责而向本公司管理层索取任何资料。
17.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支付。可通
过本公司的公司秘书安排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18.
委员会应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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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发职权范围
19.
委员会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站上公开此份职权范围,解
释其角色以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注:本文件备有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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