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95 吉星新能源 公告及通告:根据一般授权建议发行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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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JXEnergyLtd.
根据一般授权建议发行新股份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认购人订立认购
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而认购人有条件同意认购
7,775,884
股认
购股份,认购价为每股认购股份
0.436
港元。
认购股份占
(i)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
1.33%
;及
(i)
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认
购股份扩大后已发行股本约
1.31%
(假设除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外,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于本公告日期至截止日期间并无任何变动)。
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
0.436
港元
(i)
较股份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即认购协议日期)在
联交所报之收市价每股
0.42
港元溢价约
3.81%
;及
(i)
相等于股份于截至最后交易日
(包括该日)止最后连续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
0.436
港元。
-1-
认购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认购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预期约为
594,139.00
加元(相等于约
3,390,285.42
港元)。扣除相关开支后,认购事项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
576,160.50
加元(相等于约
3,287,785.42
港元)。扣除所有相关开支后,认购价净额估计
约为每股认购股份
0.423
港元。本公司拟按本公告「发行认购股份之理由及好处」一段所
载方式运用认购事项所得款项净额。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认购股份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认购事项须待认购协议项下之条件达成后,方告完成。由
于认购事项未必一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认购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认购人订立认购协
议。
认购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交易时段后)
订约方
(1)
本公司;及
(2)
认购人。
认购
根据认购协议,本公司有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而认购人有条件同意认购
7,775,884
股认
购股份,认购价为每股认购股份
0.436
港元,将于截止认购日以现金支付,其分项如下:
-2-
7,775,884
股认购股份数目占
(i)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
1.33%
;及
(i)
本公司经配
发及发行认购股份扩大后已发行股本约
1.31%
(假设除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外,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于本公告日期至截止日期间并无变动)。
认购价
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
0.436
港元:
(1)
较股份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即认购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报之收市价每股
0.42
港元溢价约
3.81%
;及
(2)
相等于截至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止最后五个连续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份
0.436
港元。
认购价乃经本公司与认购方公平磋商后厘定,过程中已考虑(其中包括)本公司之过往表
现、股份当时之市价以及本公司之未来前景。
在先决条件达成或豁免后五天内,或本公司与认购人可能书面协定的日期内,认购人须
以即时可动用的资金电汇方式向本公司全数支付认购价。
本公司与认购方已同意,认购方将以加元支付认购股份,汇率为
(i)1
港元兑
0.1752
加元,
及
(i)
支付新股份前五日加拿大银行所报港元兑加元的汇率,以较高者为准。鉴于本公司
为加拿大公司,并以加元支付成本,此项安排有助于消除外汇风险,倘若港元兑加元的
汇率并非固定不变,本公司及股东将承受外汇风险。
先决条件
认购人认购及支付认购股份之责任及本公司发行认购股份之责任须待下列先决条件达成
后,方可作实:
(1)
通过董事会决议案批准
(i)
认购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
(i)
根据认购协议配发及
发行认购股份;
(2)
联交所批准将发行予认购方之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
-3-
(3)
据此拟进行之认购股份购买符合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如适用)之规定;
(4)
已取得本公司就认购事项所需之一切必要同意及批准;
(5)
认购方须向任何有关政府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商务部及中国家外汇管理
局(或彼等各自的当地分局或指定当地银行)取得或完成完成认购事项所需的所有必
要同意、存档、批准及登记、包括遵守《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
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
(6)
认购人向本公司交付本公司全权酌情认为认购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认购人有足够资
金购买认购股份。
于本公告日期,除第一及第六项条件外,上述其他条件均未达成。
完成
完成须待先决条件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或本公司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日期达
成。
地位
认购股份于发行及缴足股款后,将在各方面与认购股份之间及与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时
已发行的所有其他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一般授权
认购股份将根据
年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二零二五年一般授权赋予董事权利发行、
配发及处置最多
104,577,304
股份,相当于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本(即
522,886,520
股份)之
20%
。
自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起至本公布日期止(包括该日),概无股份根据二零二五年一般授权
配发及发行。因此,
年一般授权足以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而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
将无须经股东批准。
-4-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
认购人资料
认购方为中国公民。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认购方为独立第三方。
发行认购股份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及原油勘探及生产,并专注于天然气资源。公司专注于在加拿大
西部沉积盆地通过收购、勘探、开发及生产实现长期增长。
认购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预期约为
594,139.00
加元(相等于
3,390,285.42
港元)。本公司估
计其将就认购事项产生总成本约
17,978.50
加元(相当于约
102,500.00
港元)。扣除相关开支
后,认购事项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
576,160.50
加元(相当于约
3,287,785.42
港元)。扣除相
关开支后,认购价净额估计约为每股认购股份
0.423
港元。本公司拟将认购事项所得款项
净额用作其一般营运资金。
董事相信,认购事项的完成将为本公司提供一个筹集盈余资金的良机,同时加强本公司
的财务状况。此外,董事相信认购事项将让本公司以合理成本获得额外资金,以支持本
公司之现有营运及进一步发展其现有及潜在业务及投资机会。
经考虑上述各项后,董事会认为
(i)
认购协议乃经本公司与认购方按公平原则磋商后按一
般商业条款订立;
(i)
认购协议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及
(i)
认购事
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5-
于本公告日期,除订立认购协议外,本公司并无与认购方订立或拟订立任何其他安排、
协议或谅解(不论正式或非正式及不论明示或暗示)。然而,倘本公司的现况或业务计划
出现任何变动或出现任何潜在商机,认购事项所得款项未必能满足本公司即将出现的全
部财务需要。因此,董事会不排除本公司在出现合适的集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向当时的
股东或其他第三方来源融资)时进一步进行债务或股本集资活动的可能性,以支持本公司
的未来发展。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就此作出进一步公告。
过去十二个月的集资活动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曾进行以下股本集资活动:
公告日期活动所得款项净额
所得款项
拟定用途
于本公告日期
所得款项的
实际用途
二零二五年四月
十一日及二零
二五年五月十
四日(香港时
间)。
授出可转换债
券。
放债人向本公司
授出
1,515,144
美元的贷款。
作为回报,本
公司同意可酌
情以下列方式
支付该贷款
(a)
现金;
(b)
以每
股
0.20
港元的
视作价格以港
元计值的股
份;或
(c)(a)
及
(b)
的组合。
本公司须将贷款
本金用作营运
资金。
贷款本金全数用
作本公司一般
营运资金。
-6-
公告日期活动所得款项净额
所得款项
拟定用途
于本公告日期
所得款项的
实际用途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香港时间)。
授出可转换债
券。
一名贷款人向本
公司授出
万
美元贷款。作
为回报,本公
司同意可酌情
以下列方式支
付此贷款
(a)
现
金;
(b)
按每股
0.20
港元的视
作价格以港元
计值的股份;
或
(c)(a)
及
(b)
的组合。
本公司须将贷款
本金用作营运
资金。
贷款本金全数用
作本公司一般
营运资金。
如二零二五年八
月四日刊发的
翌日披露报表
所披露,本公
司向贷款人发
行
62,548,866
股
新股份,以偿
还尚未偿还的
贷款本金。
除上述者外,本公司于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内并无透过发行股本证券筹集资
金。
对股权架构的影响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
585,435,386
股份。本公司的股权架构
(i)
于本公告日期;
及
(i)
紧随截止日期后(假设除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外,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自本公告日期起
至截止日期止将不会有进一步变动):
-7-
紧接发行认购股份前紧随发行认购股份后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
(注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
(注
)
非公开股东
AspenInvestmentHoldingsLtd.
(附注
)
181,194,30630.95181,194,30630.54
大连永力(附注
)
132,000,00022.55132,000,00022.25
刘志学先生
62,548,86610.6862,548,86610.54
吉星(附注
)
23,600,0004.0323,600,0003.98
代斌友先生(附注
)
440,0000.08440,0000.07
小计
399,783,17268.29399,783,17267.39
其他股东
认购人
995,0000.178,770,8841.48
公众股东(认购人除外)
184,657,21431.54184,657,21431.13
总计
585,435,386100.00593,211,270100.00
附注:
1.AspenInvestmentHoldingsLtd.
持有
181,194,306
股份,由吉林省弘原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弘原」)拥有约
80.78%
及长春市丽源投资有限公司(「丽源」)拥有约
19.22%
权益。吉林
弘原分别由景元先生(「景先生」)及景光先生(景先生之兄弟)持有
60%
及
40%
权益。丽源分别
由吉林弘原、周丽梅和景月利持有约
98%
、
1%
及
1%
权益。
2.
大连永力由张钟先生直接全资拥有。
3.
吉星由长春市吉星汽车用气有限公司直接全资拥有,长春市吉星汽车用气有限公司为一间
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柳先生及张丽君女士(柳先生的配偶)分别直接
拥有
66.70%
及
33.30%
权益。
4.
代斌友先生为执行董事。
5.
本表中若干百分比数字已四舍五入调整至最接近的两个小数位。因此,上表中百分比数字
的总和可能不等于
100%
。
-8-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认购事项之完成须待认购协议项下之条件达成后,方可作
实。由于认购事项可能或,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卡加利时间)举行之股东
周年大会
「董事会」董事会
「加元」加拿大元,加拿大法定货币
「加拿大」加拿大、其领土、属地及所有受其管辖之区域
「
CJGSA
」长春市吉星汽车用气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
JXEnergyLtd.
,一间于二零五年三月十一日根据阿尔伯
塔省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根据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完成认购事项
「完成日期」交易完成之日
「先决条件」完成的先决条件,详情载于「认购协议
–
先决条件」一段
「关连人士」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大连永力石油化工有限公
司」
大连永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
「董事」本公司董事
-9-
「一般授权」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发行、配发及处理不超过
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本
20%
之授权
「港元」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根据上市规则,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
资料及所信,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人士或
公司连同其最终实益拥有人
「吉星」
JixingGasHoldingsLimited
,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
公司
「最后交易日」
年
月
日,即紧接订立认购协议前之最后交易日
「上市委员会」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
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柳先生」柳永坦先生,执行董事、临时行政总裁兼董事会主席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股份」本公司股本中的无面值普通股
「股东」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人」林浩月
-10-
「认购事项」认购人根据认购协议按认购价认购认购股份
「认购协议」本公司与认购方就认购事项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订立
之认购协议
「认购价」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
0.436
港元
「认购股份」本公司将根据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认购方配发及发行
之
7,775,884
股新股份
「收购守则」证监会颁布之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经不时修
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交易日」联交所营业的日子
美元美元,美国之法定货币
「
%
」百分比。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内港元按
港元
=0.1752
加元之汇率换算为加元,仅供说明之
用。
承董事会命
吉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柳永坦
主席兼临时首席执行官
卡加利,
年
月
日
香港,
年
月
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两名执行董事柳永坦先生及代斌友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
董事杜洁雯女士、孔展鹏先生及魏嘉女士组成。
*
仅供识别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