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10 天成控股 公告及通告:澄清公告有关出售船只及地盘设备之须予披露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TIAN CHENG HOLDINGS LIMITED
天成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10)
澄清公告
有关出售船只及地盘设备之须予披露交易
兹提述天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有关出售事
项的公告(「该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中所使用的词汇与该公告中
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就该公告中所载列的以下事项作出澄清:
(a) 吉裕3协议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订立。因此,「吉裕3协议」的定义应为「卖
方与志星建筑就吉裕3出售事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的买卖
协议」;
(b) 吉裕6协议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订立。因此,「吉裕6协议」的定义应为
「卖方与志星建筑就吉裕6出售事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的买卖协议」;
(c) 地盘设备协议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订立。因此,「于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十五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应为「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d) 地盘设备出售事项的代价乃经卖方与志星建筑公平磋商后厘定,并已考
虑(其中包括)地盘设备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未经审核账面净值
约为7,535,000港元;
(e) 吉星3主要用作(i)提供船舶租赁服务;及(i)厂房、设备及材料海上运输;及
(f) 吉星3截至二零二年及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的未经审核
除税前及除税后净溢利╱(亏损)载列如下:
截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年二零二三年
港元港元
(未经审核)(未经审核)
除税前净溢利╱(亏损)630,772.14(172,852.29)
除税后净溢利╱(亏损)526,694.74(144,331.66)
由截至二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净溢利转为于截至二零二三年
五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净亏损,主要由于吉星3减值所致。
除上述内容外,该公告所载的所有其他资料保持不变。本公告为该公告的补
充,应与该公告一并阅读。
承董事会命
天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郑艳玲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郑艳玲女士、欧阳建文先生、罗浩先生及王旭先生;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温新辉先生、文孝效先生及尹君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