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67 倩碧控股 委任代表表格:适用于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附注4)赞成(附注5)反对(附注5)
1.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 报告。
2.续聘范陈会计师行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 定其酬金。
3.(a) 重选蔡本立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董事 酬金。
(b) 重选叶善岚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授权董事会厘定 其董事酬金。
4.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20%额外股份的一般授权。
5.授予本公司董事购回不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10%股份的一般授权。
6.藉加入不超过本公司所购回股份数额来扩大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 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的一般授权。

SIMPLICITY HOLDING LIMITED

(股份代号:8367)

倩碧控股有限公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适用于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的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1)

地址为 ,

为倩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

(附注2)

股每股面值0.0001港元

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兹委任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或

(附注3)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的受委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

座奥盈财经印刷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9号华人行1103–06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及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普通决议案,并按下列指示于会上投票,或倘未有

作出指示,则本人╱吾等的受委代表可酌情自行决定,以及就于股东周年大会及╱或其任何续会上适当提出的任

何其他事项投票:

日期:二零二五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6)

* 仅供识别


附注:

  1. 。倘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

下名义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有关。

  1. ,请将「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拟委派代表的姓名

及地址。本代表委任表格的每项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1. ,全文载于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内。
  1. :倘 阁下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倘 阁下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填上「✓」

号。倘未有填上任何「✓」号,则 阁下的受委代表可酌情自行投票表决或放弃投票。 阁下的受委代表亦有权就于股东周

年大会及╱或其任何续会上正式提呈的任何决议案(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所述者除外)酌情自行投票表决或放弃投票。

  1. ,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须加盖印鉴或经该法团负责人、

授权人或获授权的其他人士亲笔签署。如本代表委任表格声称乃由一名负责人代法团签署,除非出现相反情况,则假设

该法团负责人乃获正式授权代其法团签署本表格,而毋须提供进一步事实证明。

  1. 。股东可仅就

其所持部分本公司股份委任一名代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如本公司董事会要求)经签署的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

必须于代表委任文件所述人士拟投票的股东周年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上午十一时正)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如于股东周年大会或续会举行日期后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则须于指定投票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交回代表委任文件,

否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无效。

  1. ,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
  1. ,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

票的持有人;惟如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经由排名首位的人士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后,其他联名持

有人概不得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的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的排名次序而定。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有关 阁下受委代表的任命及投票

指示(「该等用途」)。我们可能向为我们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

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

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上述该等用途所需的期间保留。有关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

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提出,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本公司╱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上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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