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7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 公告及通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二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由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于二○二三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由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于二○二五年六

月二十七日由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优化本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

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统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本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

名委员会和召集人的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中选出,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如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最低人数的,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尽

快完成补选。

第八条 本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提名委员

会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原则:

(一) 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业务而具备适当所需技能、经验及多样

的观点与角度。董事会应确保其组成人员的变动不会带来不

适当的干扰。董事会中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组合应该保持均衡,以使董事会上有强大的独立元

素,能够有效地作出独立判断。非执行董事应有足够才干和

人数,以使其意见具有影响力。

(二) 新董事的委任程序应正式、经审慎考虑并具透明度。另外,

本公司应设定有秩序的董事继任计划。所有董事均应每隔若

干时间即重新选举。本公司必须就任何董事辞任或遭罢免解

释原因。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制订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持本公司竞争优势及促进本公司持续发展,董事会成员

多元化是关键因素之一。本公司在设定董事会成员构成时,

应从多方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即甄选董事会人选将按

一系列多元化范畴为基准,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

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及知识。在此基础上,将按人

选对本公司业务及发展的综合价值,可为董事会提供的贡

献,及保证本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等客观条件而作出决

定。

(二) 检讨以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在必要的时候讨论及修

改该政策,以及每年在本公司的《公司管治报告》内披露检讨

结果。

(三)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

经验方面),并就任何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

变动,根据本公司股权结构、资产规模、战略规划和经营活

动等实际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五) 广泛搜寻合资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挑选提名

有关人士出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六)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之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

建议。

(七)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意见和建议。

(八)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九) 对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

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 对被提名董事人员(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十一)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以及

(十三) 根据适用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而赋

予提名委员会的其他职责权限。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公司

对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适合出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人选;

(三) 搜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之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之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的规定,定

期召开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

事)主持。

在提名委员会任职的独立董事,在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

和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提名委员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本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便其履行职责。如有必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

本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议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委员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

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以及战略委员会议记录等相

关会议文件由公司保管。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记录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决议或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实施细则所用词汇与上市规则的词汇具

有相同涵义,并按上市规则的定义诠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提名委员会应按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及本公司自设的网站上公开本实施细则下有关提名委员会的职权

范围,解释其角色和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等。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其他适

用的香港法例、规则和守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为免存疑,如

上市规则、其他适用的香港法例、规则、守则对本实施细则的内容

有更严格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其他适用的香港法例、规则、守则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其他适用的香港法例、规则、守则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修订本实施细则,同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英文版仅为中文版翻译,若二者有任何差异,均以中文

版为准。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