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04 资本界金控 公告及通告:内幕消息 – 清盘呈请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

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204)

资本界金控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百慕达续存之有限公司)

资本界金控集团有限公司

CAPITAL REALM FINANCIAL HOLDINGS GROUP LIMITED

内幕消息

清盘呈请

本公告由资本界金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及13.25(1)(b)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本公司接获本公司债权人(「呈请人」)针对本公司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提交

的清盘呈请(「呈请」),以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

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条文对本公司进行清盘。呈请乃有关根据呈请

人预先垫付的若干贷款的未偿还本金额6,200,000港元连同利息。呈请将于二零

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聆讯。

呈请的影响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清盘开始日期(即呈请呈交日期(二

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后,就本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

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本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已向香港高等法院取

得认可令,否则就香港法律而言均属无效。倘呈请其后被剔除、驳回或永久搁


置,则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或之后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将不受影响。本公

司董事会谨此提醒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若本公司最终被清盘,而香港高等法

院并无发出有效认可令的情况下,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或之后进行的本

公司股份转让将属无效。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发出的日

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内容有关提出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

份的通函,鉴于本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可能受到限制及出现不确定性,对于透

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行使中

央结算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就本公司股份临时暂

停提供其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包括暂停接纳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

系统。获香港结算接纳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重新注

册的本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而香港结算将保留权利从该参与者

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相应记减相关证券,以抵销任何已记存证券。于本公司

证券在香港结算存管服务暂停期间,参与者将不得于中央结算系统存入实体

股票作结算用途。有鉴于此,本公司鼓励参与者在进行任何出售交易前确保股

份已纳入中央结算系统,以将任何结算相关风险降至最低。仅涉及参与者之间

在中央结算系统内转让实益权益之结算指示(SI)不大可能受提出清盘呈请引起

的上述限制所影响,除非本公司于公告内另有指明,否则仅适用于法定拥有权

之转让。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将于清盘呈请已被剔除、驳回、永久搁置或本公

司已从香港高等法院取得所需的认可令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公告现正就有关事宜寻求法律意见。本公司认为,为节省成本,现时毋须向

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令。

本公司将于适当情况下或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另行发出公告,以使其股东及投

资者知悉有关呈请的任何重大发展。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资本界金控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邓东平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陈昌义先生及陈耀彬先生;非执行董事邓东平先生(主

席)、朱治锟先生、莫秀萍女士及葛知府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石柱先生、陈顺清女士

及丁佳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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