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13 合景泰富集团 公告及通告:内幕消息 – 清盘呈请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KW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股份代号:

及债务股份代号:

40465

合景泰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内幕消息

清盘呈请

本公告由合景泰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25(1)(b)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作出。

清盘呈请

本公司获悉山东阳光新天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呈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向香港

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提出的对本公司的清盘呈请(「呈请」),内容有关

由本公司所提供的担保未偿还金额约642,000,000人民币及应计利息约136,240,000

人民币。

呈请的提出不代表呈请人能成功对本公司进行清盘。于本公告日期,高等法院并无

颁布清盘令以将本公司清盘。高等法院已将呈请的首次聆讯日期定为2025年10月22

日。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倘本

公司最终因该呈请而清盘,本公司于开始清盘之日(即于2025年8月11日提出该呈请

当日,「起始日」)后就本公司直接拥有的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


(为免生疑问,不包括本公司附属公司拥有的财产),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本公司成

员地位的任何变更将属无效,惟获高等法院授出认可令则作别论。倘该呈请其后被

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于起始日或之后作出的任何有关产权处置均不受影响。

鉴于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的影响,董事会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倘

本公司最终因该呈请而清盘,在未获得高等法院认可令的情况下,于起始日或之后

作出的本公司股份转让将属无效。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于2016年12月28日所发出有关提出清盘呈

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函(「香港结算通函」),香港结算可随时行使中央结算

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对透过香港结算就本公司股

份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临时暂停其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可能

包括暂停提供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的服务。就香港结算已接收但尚未重新

登记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公司股票,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

香港结算将保留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记减相关证券以抵销任何已记存

证券的权力。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将于该呈请已被驳回或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从高

等法院取得所需的认可令当日不再适用。

根据香港结算通函,中央结算系统内参与者之间仅涉及实益权益转让的交收指示一

般不会受到影响。如有疑问,建议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向彼等的专业或财务顾问寻求

专业意见。

本公司将采取的行动

本公司将在稍后阶段结合该呈请的状况及其境外重组之进度,考虑是否需要向高等

法院申请认可令。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通知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决定,并作出

进一步公告。

董事会认为,该呈请不代表本公司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并可能损害本公司的价值。

本公司将寻求法律意见,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权利及本公司其

他相关方的利益。


本公司将就任何呈请的重大发展知会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并适时另行刊发公告。

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合景泰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孔健岷

香港,2025年8月13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孔健岷先生(主席)、孔健涛先生(行

政总裁)、孔健楠先生及蔡风佳先生为执行董事;而谭振辉先生、罗耀荣先生及黄

敏明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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