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53 MOS HOUSE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5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MOS House Group Limited(「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

一)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湾仔道228号Plaza 228 10楼1001室举行股东(「股东」)

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借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是否作出修订)下列决

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经审核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b) 重选徐道飞女士为执行董事;及

(c)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是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

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的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


股面值0.1港元或因有关股份(包括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具

有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及经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库存股份」)不时之分拆或合并而导致的其他面值的额外股份(「股份」),

或可转换为有关股份的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或

本公司可换股证券的类似权利,及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权

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

及债权证);

(b) 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须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

需要于有关期间或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配发、

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的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

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c) 除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因授出或行使本公司采纳的任何购股

权计划的任何购股权或根据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

司高级职员及╱或雇员及╱或任何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认购

股份的权利的类似安排;(i)根据本公司不时的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

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

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的任何证

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任何股份外,董事根据本决议案

(a)及(b)段的批准将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不论根

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的20%,而上述批准亦受相应限制;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开曼群岛法律)规定

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时;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决议案给予

的授权之日。

「供股」乃指于本公司或董事指定期间内,按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

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于该日持有该等股份的比例,向彼等发售股

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或任何认

可监管机构或任何香港境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

出彼等可能视为必需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任何配发、发行、授出、要约或出售股份的提述,应包括从本公司库存中

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包括为履行任何可换股证券、认股权证、购股权或

类似认购股份的权利的转换或行使而产生的义务),在上市规则及适用法

例及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并受其规限。」

  1. (不论是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经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目的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

易所购回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而董事行使一切权力购回该

等股份时须受限于及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经不时修订);

(b) 上文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乃附加于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

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价格购回其股份;

(c)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于有关期间购回或有条件或无条件

同意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的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上述批准亦须

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

发生者为止之期间:

(i)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开曼群岛法律)规定

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时;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决议案给予

的授权之日。」

  1. (不论是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本通告所载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透

过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述第5项决议案授出的授权可能购回的股份总数,

扩大董事根据上述第4项决议案获授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

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惟有关数额不得超过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的10%。」

承董事会命

MOS House Group Limited

主席

曹思豪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附注:

  1. ,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

出席并代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作为其代表及代

其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并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授权人亲笔签

署,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须加盖印章或由高级职员或正式授权的授权人亲笔签署。

  1. ,则任何一名有关人士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于股东周年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

名持有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

首位的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1. (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的授

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在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

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

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1. ,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委任代表的文据将被视作撤回论。

  1.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曹思豪先生及徐道飞女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告退,

惟彼等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连任。有关该等董事的履历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三日的通函附录二。

7. 上市规则所规定有关上文第5项决议案下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二五年八月十三日的通函附录一。

  1. (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一)(包括

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进行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

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两名执行董事曹思豪先生及徐道飞女士以及三名独

立非执行董事胡劲恒先生, JP、许镇德先生, PDSM及黄春平先生, BS, MH, JP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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