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17 谭仔国际 公告及通告:联合公告 – (1)批准计划及确认股本削减(2)预期计划生效日期及(3)预期撤销谭仔国际有限公司上市地位的日期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

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要约人或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亦

非在任何司法权区征求任何投票或批准,亦不得在与适用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于任何司法

权区出售、发行或转让本公司或要约人证券。

若构成违反任何司法权区的相关法律或法规,则本联合公告所载全部或部分资料不得于、

向或从该司法权区发布、刊发或分发。

TORIDOLHOLDINGLIMITEDTamJaiInternationalCo.Limited

东利多控股有限公司谭仔国际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17)

联合公告

(1)批准计划及确认股本削减

(2)预期计划生效日期

(3)预期撤销谭仔国际有限公司

上市地位的日期

要约人的财务顾问

本公司的财务顾问

独立董事委员会的独立财务顾问


批准计划及确认股本削减

计划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举行的法院聆讯中获高等法院批

准,未作任何修改。股本削减亦获高等法院于同日在同一聆讯中确认。

预期计划生效日期

预期计划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生效。本公司将于计划生效

后另行刊发公告。

预期撤销股份上市地位的日期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而联交所已批准撤销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起生效,惟须待计划生效后

方可作实。

绪言

兹提述

(a)

东利多控股有限公司(「要约人」)与谭仔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所

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的计划文件(「计划文件」),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i)

要约人根据公司条例第

条透过计划安排建议私有化本公

司;及

(i)

建议撤销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及

(b)

要约人与本公司所联合

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法院会议及

股东特别大会之结果(「投票结果公告」)。除本联合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联

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批准计划及确认股本削减

计划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举行的法院聆讯中获高等法院批准,

未作任何修改。涉及计划的本公司股本削减(「股本削减」)亦获高等法院于同

日在同一聆讯中确认。


法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作出命令(「命令」),(其中包括)根据

公司条例第

条批准计划,并根据公司条例第

条确认股本削减。预期命

令的正式文本连同经高等法院批准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申报表(「申报

表」)(各文件均载有公司条例第

条规定的详情)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

日(星期五)送达公司注册处长登记。

预期计划生效日期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

(i)

条件

(a)

(b)

已获达成;及

(i)

条件

(e)

(f)

(g)

已获达

成(惟须持续履行)。待与计划文件第七部分说明陈述「

5.

建议及计划的条件」

一节所载的

(i)

命令;

(i)

会议记录;及

(i)

申报表登记相关的条件

(c)

(d)

获达

成后,预期计划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生效。于本联合公告日

期,要约人及本公司并不知悉任何事实或情况会导致该等条件未能达成。

本公司将于计划生效后另行刊发公告。

预期撤销股份上市地位的日期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而联交所已批准股份从联交所撤销上市地位,自二

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起生效,惟须待计划于二零二五年

八月十五日(星期五)生效后方可作实。

一般事项

有关建议及计划预期时间表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投票结果公告「预期时间

表」一节的余下预期事件以及相应预计日期及时间。


警告:股东、购股权持有人、股份奖励承授人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务请注

意,建议、购股权要约及计划须待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后方可实施,

因此建议及购股权要约未必会实施,且计划未必会生效。因此,股东、购股

权持有人、股份奖励承授人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

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股票经纪、持牌

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东利多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TomohiroShinya

承董事会命

谭仔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

刘达民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刘达民先生、陈萍女士及杨少昌先生;非执行董

事山口聡先生、染谷则史先生及波户本彻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国明先生、卢国荣先

生及杨耀强先生。

董事共同及个别地对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的资料除外)

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据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意

见(要约人的董事以其作为要约人董事身份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且本联合公

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成分。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的董事为

NawataShoji

先生及

TomohiroShinya

先生。

要约人的董事共同及个别地对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本集团的资料除外)的准确性承担

全部责任,并确认据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意见(董事以其作

为董事身份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

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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