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19 保利置业集团 公告及通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Poly Property Group Co., Limited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19)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告

本公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

条发出。

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宣布,于2025年8月12日,

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作为委任牵头安排行及簿记行);

(2)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顾问、

协调行及代理行);及(3)若干银行及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签订一

项36.5亿人民币的定期贷款融资(「该融资」)协议(「融资协议」)。

该融资的最后到期日为自首次提款日起计36个月。

根据融资协议,倘(其中包括)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保利」,本

公司的控股东)(a)不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实体(统称「国

资委及中国中央政府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法律上或实益地)拥有其

已发行股本的至少50.1%或国资委及中国中央政府控制的实体不再对中国

保利拥有管理控制权;或(b)不再直接或间接(通过其控制的公司)持有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至少38%,或(与其控制的公司合计)不再是本公司

单一最大股东,或不再对本公司保持管理控制权,贷款人有权(i)取消对


贷款的全部或部份承诺额;及(i)宣布所有融资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份贷

款、应计利息及融资文件项下所有其他应计或未偿还款项立即到期应付。

于本公告日,中国保利及其附属公司持有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本约

48.09%。

只要上述履约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随后之

中期报告及年报内作出有关披露。

承董事会命

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万宇清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万宇清先生及胡在新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张毅

先生、龚健先生及邓欢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冯志坚先生、梁秀芬女士、黄

家伦先生及吴剑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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