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19 保利置业集团 公告及通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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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Poly Property Group Co., Limited
保
利
置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19)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告
本公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
条发出。
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宣布,于2025年8月12日,
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作为委任牵头安排行及簿记行);
(2)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顾问、
协调行及代理行);及(3)若干银行及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签订一
项36.5亿人民币的定期贷款融资(「该融资」)协议(「融资协议」)。
该融资的最后到期日为自首次提款日起计36个月。
根据融资协议,倘(其中包括)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保利」,本
公司的控股东)(a)不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实体(统称「国
资委及中国中央政府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法律上或实益地)拥有其
已发行股本的至少50.1%或国资委及中国中央政府控制的实体不再对中国
保利拥有管理控制权;或(b)不再直接或间接(通过其控制的公司)持有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至少38%,或(与其控制的公司合计)不再是本公司
单一最大股东,或不再对本公司保持管理控制权,贷款人有权(i)取消对
贷款的全部或部份承诺额;及(i)宣布所有融资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份贷
款、应计利息及融资文件项下所有其他应计或未偿还款项立即到期应付。
于本公告日,中国保利及其附属公司持有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本约
48.09%。
只要上述履约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随后之
中期报告及年报内作出有关披露。
承董事会命
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万宇清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万宇清先生及胡在新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张毅
先生、龚健先生及邓欢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冯志坚先生、梁秀芬女士、黄
家伦先生及吴剑林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