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2 WANG ON GROUP 公告及通告: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

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载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就出售该等合营企业公司

20%

权益及

透过成立新合营企业开展业务合作提呈之普通决议案,已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获股东正式通过。

兹提述

(i)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与宏安地产

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之联合公布;及

(i)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的通函(「该通函」),其中载有日期为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的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以召开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十二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

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载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就出售该等合营企业公司

20%

权益及

透过成立新合营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其实施提呈之普通决

议案,已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获股东正式

通过,投票结果如下:

*

仅供识别


载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之 (附注) 普通决议案股份数目已投票之 股份总数
(概约百分比)
1.Fortune Harbour 批准、确认及追认 买卖协议(定义 Mega Hope 见该通函)、 买卖协议(定义见该通函) 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以及落实有关交易;及 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作出其全权酌情 Fortune Harbour 认为就落实 买卖协议(定义见该 Mega Hope 通函)及 买卖协议(定义见该通函)及其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使其生效及╱或完成而言 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以赞成 7,149,400,051 (100%)反对 0 (0%)(百分比) 7,149,400,051 (100%)
2.及落实有关行动及事宜。 批准、确认及追认框架协议(定义见该通函)及其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以及落实有关交易;及谨此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作出其全权酌情认为就落实 框架协议(定义见该通函)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及使其生效及╱或完成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 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以及落实有关行动及事7,149,400,051 (100%)0 (0%)7,149,400,051 (100%)

宜。

附注:

上述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全文载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

本公司已委任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于

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点票之监票员。


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14,166,696,942

股。由于概无股东须就上述

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赋予股东权利出席并就上述普通决议案投票之股份总数为

14,166,696,942

股。根据上市规则第

13.40

条所列明,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

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放弃投赞成票,且概无其他人士于该通函中表示有意于股东特别

大会上就上述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执行董事

Stephanie

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

事陈勇先生已亲身或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承董事会命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

主席兼执行董事

邓清河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即邓清河先生、游育燕女士及

Stephanie

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王津先生、萧锦秋先生及陈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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