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54 常茂生物 通函:主要交易 – 有关售后回租安排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

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

通函送交买主或受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

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受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Changmao Biochemical Enginering Company Limited

*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54)

主要交易

有关

售后回租安排

董事会函件载于本通函第3至9页。

本封页所用词汇与本通函「释义」一节所界定者各自具有相同涵义。

售后回租安排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取得一批有紧密联系

的股东给予的股东书面批准,以代替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寄发本通函仅供

参考之用。

本通函将在港交所网站w.hkexnews.hk上及在本公司网站w.cmbec.com.hk内登载。

* 仅供识别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件一 - 财务资料 .10

附件二 - 一般资料 .13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辞汇分别具备以下涵义:

「董事会」本公司的董事会

「常茂大连」常茂(大连)新材料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目前在港交所主板上市(股票

代号:954)

「关连人士」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本公司的董事

「本集团」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本通函所载

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租赁资产」常茂大连向出租人出售顺酐生产线的若干资产,并根据售

后回租合同租回给常茂大连

「出租人」常州信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港交所的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售后回租合同」常茂大连与出租人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签订的融资租

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动产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内

容有关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及常茂大连租回租赁资产

「售后回租安排」常茂大连根据售后回租合同向出租人出售租赁资产并租回

租赁资产


释 义

「证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本公司的股份

「股东」本公司的股东

「监事」本公司的监事

「港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Changmao Biochemical Enginering Company Limited

*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54)

执行董事:

芮新生先生(主席)

潘春先生

芮小千女士

非执行董事:

虞小平先生

冷一欣女士

林泽宇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郑敏华女士

周志伟先生

束荣新先生

总办事处及法定地址:

中国

江苏省

常州市

新北区长江北路1228号

邮编213034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中环

雪厂街10号

新显利大厦五楼54室

敬启者:

主要交易

有关

售后回租安排

引言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公告了常茂大连和出租人签署

了售后回租合同。据此,常茂大连同意以总对价约人民币50,000,000元向出租人转让

租赁资产,而常茂大连同意以总租金约人民币57,531,114元租回租赁资产,为期48个月。

本通函旨在为 阁下提供售后回租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更多详细信息。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售后回租合同

售后回租合同的主要条款摘要如下:

日期: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签约方:(i) 常茂(大连)新材料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资附

属公司(作为承租人);及

(i) 常州信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

售价及支付条款:总售价为人民币50,000,000元。

出租人将于达成以下条件后3个工作天内以一次性付

款方式支付售价:

  1. 、登记权证或

产权转移证明等可以用于证明常茂大连拥有完

整所有权的相关凭据(影本);

  1. 、质押等相关登记已办理完毕(如有);及
  1. ,且出租人已收到相

关保险生效的证明文件。

出租人有权视情况放弃前述的任何支付前提条件。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付款先决条件1及3已满足。

租赁资产:常茂大连的顺酐生产线机器设备,于二零二五年五月

三十一日其原值和帐面值分别约为人民币1.51亿元及

人民币1.43亿元。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租赁

资产的帐面价值(不包括独立评估师不考虑的非相关

费用如安装调试费、防腐保温材料配套设施费用、前

期费用和资金成本等相关费用)为人民币9,152万元,

而根据独立评估师的评估,相关评估值为人民币7,546

万元。


董事会函件

从实质上和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售后回租合同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实际上与借入一笔担保贷款大致相似;

而租赁资产实质上为融资租赁的担保。基于租赁资产

的估值约为人民币7,546万元,出租人愿意向本集团

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贷款。

租期:48 个月

总租金:总租金为人民币57,531,114元(包括本金人民币50,000,000

元及利息人民币7,531,114元),乃参考现行市场利率及

类似售后回租安排的交易条款后经公平磋商厘定。售后

回租协议的隐含年利率约为6.3%。

常茂大连将根据售后回租合同所载的租赁付款时间表,

于租期内分16期季度付款向出租人支付总租金。

担保:本公司为常茂大连履行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义务而产

生的债务提供担保。

租赁资产的所有权: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将于常茂大连收到售价后转让予出

租人。

于租期届满后,在并无持续发生违约事件的前提下,

且待收到售后回租合同项下所有租赁付款及其他应收

款项后,常茂大连无须支付对价,出租人将按「现状」

基准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回予常茂大连。

提前终止:自起租日起12个月内,常茂大连不得终止租赁资产的

租赁,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售后回租合同的要

求。此后若常茂大连要求提前终止售后回租合同,则

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

意,同时应向出租人支付全部未偿租金的100%。

废止:售后回租合同签署之日起届满二个月,如售后回租合

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没有全部满足或获放弃,则届时出

租人有权决定售后回租合同是否废止。


董事会函件

售后回租安排的理由和裨益及收益预期用途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有机酸产品。

透过订立售后回租合同,本集团将获得财务资源以偿还常茂大连的部份项目贷

款(「项目贷款」)及获得额外流动资金,而本集团的营运不会因出售租赁资产而受到

不利影响,因为该等资产会立即租回给本集团。根据售后回租合同,资产的占有权或

使用权并未转移给出租人。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售后回租合同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不构成资产出售,亦不会产生任何损益并记入本集团收益表。租赁期届满时,出租

人无需收取对价把租赁资产转回本集团。因此,从实质上和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售

后回租合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实际上与借入一笔担保贷款大致相似,租赁资产实质

上为融资租赁的担保。

本集团拟将部分售后回租合同所得款项约人民币3,800万元用于偿还常茂大连的

银行借款,余额人民币1,200万元用作常茂大连购买原料的一般营运资金。

项目贷款为本集团在大连兴建生产厂房提供融资。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项目贷款的帐面值约为人民币2.45亿元。

订立售后回租协议前,本集团已接洽数家提供类似售后回租安排的融资租赁公司。

其中仅有两家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类似售后回租安排的利率,该等利率与出租人提供

的利率相似。除出租人外,其他任何公司均未在售后回租协议签订日期前向本集团

作出提供融资的确定承诺。

董事认为,售后回租合同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本公司及常茂大连之资料

本公司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有机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常茂大连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

从事有机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董事会函件

出租人之资料

就本公司于作出合理查询后所知,出租人于中国注册成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及租赁交易咨询服务。根据中国政府网站公布的信息,出租人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

常州市人民政府(90%股权)及江苏省财政厅(10%股权)。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出租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售后回租安排的财务影响

售后回租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完成后,预期(i)本集团的总资产将增加人民币

50,000,000元,以反映出售所得款项所收取的现金,且不会对本集团的非流动资产造

成任何财务影响;及(i)本集团的总负债将增加人民币50,000,000元,以反映本集团在

售后回租安排下的租赁负债。租赁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将在租赁期间内计入本集团

的综合全面收益表。然而,由于本集团计划将部分售后回租安排所得款项用于偿还

项目贷款,因此,当本集团偿还贷款时,其总资产及总负债将相应减少。

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租赁资产的帐面价值(不包括安装调试费、防腐保

温材料配套设施费用、前期费用和资金成本等相关费用)为人民币9,152万元,而根据

独立评估师的评估,相关评估值为人民币7,546万元。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售后

回租协议项下的交易不构成资产处置或资产重估,因此,租赁资产的帐面值与评估

值之间的差额不会在本集团的合并综合收益表中列示为亏损。

除上文披露者外,售后回租安排预计不会对本集团的资产、负债及利润造成任

何重大影响。对本集团的最终财务影响将以本公司核数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售后回租安排之部分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25%

但低于75%,售后回租安排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一项重大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下

之汇报、公告、通函和股东批准的规定。


董事会函件

由于没有股东于售后回租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倘本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售后回租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则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可以接受股东给予书面批准(由在股东大会上共同拥有超过

50%投票权的一名股东或一批有紧密联系的股东所给予)代替召开股东大会。本公司

已取得一批有紧密联系的股东(共持有271,000,000股份,占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

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1.16%)给予的股东书面批准售后回租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

交易。因此,一批有紧密联系的股东给予的股东书面批准将接受代替召开本公司股

东大会以批准售后回租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该等紧密联系的股东由以下股东组成:

  • (「香港新生创业」),持有135,000,000股份(占

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25.49%)。芮新生先生(董

事)和冷一欣女士(芮新生先生的配偶及董事)共同持有香港新生创业约

82.59%的股本。

  • (「香港生化高科」),持有67,500,000股份(占

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12.74%)。约59.26%的香

港生化高科股本由本公司的现任或前任董事或雇员持有。

  • ,持有66,000,000股份(占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全

部已发行股本约12.46%)。虞小平先生(董事)及其配偶共同持有早务有限

公司100%的股本。

  • (「常州新生」),持有2,500,000股份(占

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0.47%)。芮新生先生(董事)

和冷一欣女士(芮新生先生的配偶及董事)共同持有常州新生的100%的股本。

该等紧密联系的股东是本公司二零一年六月公司重组时的发起人。就售后回

租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而言,该等紧密联系的股东的利益与其他股东并无不同。


董事会函件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售后回租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

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尽管本公司不会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售后回租合同及其项

下拟进行之交易,但如果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将建议股东投票赞成批准售

后回租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决议案。

其他资料

务请 阁下留意本通函附录所载列之其他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芮新生

主席

仅启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一 财务资料

1. 本集团的财务资料

本集团截至二零二年、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

各年度的财务资料,详情分别载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年、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度的年报中披露。连同其相关注释已在以下文件

披露,并已在港交所网站(w.hkex.com.hk)上登载及可供查阅。本集团截至二零二

年、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连同财务报表的附注,分别载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

报第68至143页,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第68至135页,及截至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第68至139页。请在以下超链接查看上述年报:

htps:/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3/0413/2023041300713_c.pdf

htps:/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4/0419/2024041900788_c.pdf

htps:/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5/0423/2025042300528_c.pdf

2. 债务声明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为本债务声明的目的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营业截止

时,本集团未偿还债务为:

人民币千元

银行贷款(无担保和无抵押)279,341

银行贷款(由本集团于大连的土地使用权及常茂大连的物业、机器

及设备作抵押并由本公司提供担保)245,020

股东贷款(无担保和无抵押)10,500

租赁负债(无担保和有抵押)839

总额535,700

除上文所披露,及集团内部负债外,本集团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营业时间

结束时,概无已发行的未偿债务证券、未偿还的或授权的、或以其他方式设立但未发

行的定期贷款、其他借款或债务性质的债务,包括银行透支、承兑负债(正常贸易票

据除外)、承兑信贷、租购承诺、抵押及押记、重大或有负债和担保。


附件一 财务资料

3. 足够营运资金

诚如本集团截至二零二四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所报告,截至二零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录得净亏损人民币68,251,000元,及经营活动

现金净流出人民币32,317,000元;及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净流动

负债为人民币305,758,000元,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524,540,000元,其中人民币

514,740,000元为流动银行贷款,而本集团的现金及银行结余为人民币57,963,000元。

此外,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其中一间附属公司未能符合与两笔项

目贷款(「项目贷款」)有关的其中一项附属公司资产负债率要求的财务承诺。于二零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项目贷款总额为人民币282,634,000元。因此,银行有权宣布

项目贷款提前到期。独立核数师报告指出,该等情况以及其他事情显示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可能对本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问。然而,审计意见并没有因此事

而修订。

考虑到本集团的财务表现及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集团于二零二五年上半年的亏

损及净流动负债状况(以及本通函附录一「债务声明」中所述的相关未偿还债务),且

项目贷款未满足相关财务承诺的要求,因此,项目贷款仍被视为银行有权宣布提前

到期,并考虑到本集团可用的财务资源后,包括(i)内部产生的资金,(i)目前可用

的信贷额度;(i)售后回租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财务影响;并假设(a)所有

贷款将于到期时成功再融资;(b)所有银行贷款均能持续满足财务承诺要求(如有)(除

上文所述外);及(c)尽管未能满足上述项目贷款的相关财务承诺,但任何银行均不会

要求本集团的任何贷款提前还款或违约付款,董事经审慎及仔细查询后认为,如无

不可预见的情况,本集团将拥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可满足自本通函日期起至少未来12

个月的现有需求。

4. 重大不利变化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并不知悉本集团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即

本集团最近一期经公布的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的编制日)至并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

财务或交易状况有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附件一 财务资料

5. 本集团的财务及贸易前景

本集团主要从事有机酸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

集团最近一期经公布的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的编制日)以来,本集团的主营业务并无变

化,且预期售后回租安排的完成不会对本集团的主营业务造成任何变化。

目前,本集团生产基地主要位于常州及大连。本集团常州工厂盈利,但本集团

大连工厂则因市场竞争激烈而亏损,原因是常茂大连一期生产线的主产品顺酐近年

来供过于求,影响了顺酐产品的销售,导致二零二四年常茂大连一期顺酐产品出现

亏损。因此,本集团加速了常茂大连新产品-特种酸酐(包括四氢苯酐、六氢苯酐、

甲基六氢苯酐及丁二酸酐等)的生产线建设,这些产品通常具有较高的毛利率。常茂

大连新产品已成功通过多家企业的测试验证,为未来新产品的销售成长奠定了基础。

展望未来,本集团将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基础上,继续提升现有产品的竞争力,

并积极探索新的市场范畴和新的应用领域,充分发挥自身的研发和制造优势,开发

新的高科技产品,以更优质的服务和产品换取更高的利润,在产品单价下降的情况下,

稳定收益。


附件二 一般资料

1. 责任声明

本通函所载资料乃根据上市规则而提供,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就

本通函所载资料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

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虚假成份,

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宜,致使本通函所载之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1. 、监事或行政总裁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指明企业或任何其他相联法

团之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所占的权益及淡仓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监事或本公司行政总裁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指明

企业或任何其他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拥

有并已根据以下条例:(a)证券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包括根据证券条例内有关该条

文彼等被视为或当作拥有之权益或淡仓);或(b)证券条例第352条列入该条文所述登

记册之权益或淡仓;或(c)上市规则附录C3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规定;或(d)香港

公司条例(第622章),而须知会本公司及港交所之权益(包括股份权益及淡仓)如下:

股份好仓:

持股类别内资股数目

持内资股

百分比约外资股数目

持外资股

百分比约H股数目

持H股

百分比约

(附注(g))(附注(h)) (附注(i))

董事

芮新生先生实益拥有人、配偶的

权益及所控制法团的

权益(附注(a))

2,500,000100%135,000,00039.30%12,236,0006.66%

冷一欣女士实益拥有人、配偶的

权益及所控制法团的

权益(附注(b))

2,500,000100%135,000,00039.30%12,236,0006.66%


附件二 一般资料

持股类别内资股数目

持内资股

百分比约外资股数目

持外资股

百分比约H股数目

持H股

百分比约

(附注(g))(附注(h)) (附注(i))

潘春先生(附注(c))–(附注(c))(附注(c))–

虞小平先生配偶的权益及所控制

法团的权益(附注(d))

–66,000,00019.21%3,774,0002.05%

监事

周瑞娟女士(附注(e))–(附注(e))(附注(e))–

张俊朋先生(附注(f))–(附注(f))(附注(f))–

附注:

(a) 芮先生为96,500股香港新生创业A类股份的注册持有人兼实益拥有人,而香港新生创

业则为135,000,000股外资股的注册持有人兼实益拥有人。香港新生创业的已发行股本

包括170,000股A类股份及100,000股B类股份。芮先生亦为常州新生70%注册资本的注

册持有人兼实益拥有人,而常州新生则为2,500,000股内资股的注册持有人兼实益拥有

人。芮新生先生是12,184,000股H股的实益拥有人;冷一欣女士乃董事之一并为芮先生

的配偶,是52,000股H股的实益拥有人。冷一欣女士亦于香港新生创业及常州新生享

有权益,详情载于下文附注(b)。

(b) 冷女士为73,500股香港新生创业A类股份及53,000股B类股份的注册持有人兼实益拥有

人,而香港新生创业则为135,000,000股外资股的注册持有人兼实益拥有人。香港新生

创业的已发行股本包括170,000股A类股份及100,000股B类股份。冷女士亦为常州新生

30%注册资本的注册持有人兼实益拥有人,而常州新生则为2,500,000股内资股的注册

持有人兼实益拥有人。冷女士是52,000股H股的实益拥有人,芮新生先生(董事之一并

为冷女士的配偶)是12,184,000股H股的实益拥有人。芮先生亦于香港新生创业及常州

新生享有权益,详情载于上文附注(a)。

(c) 潘先生为2,000股香港新生创业B类股份的注册持有人兼实益拥有人,而香港新生创业

则为135,000,000股外资股的注册持有人兼实益拥有人。香港新生创业的已发行股本包

括170,000 股A类股份及100,000股B类股份。彼同时为200,000股香港生化高科的注册持

有人兼实益拥有人,而香港生化高科则为67,500,000股外资股的注册持有人兼实益拥

有人。香港生化高科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6,750,000股。

(d) 虞先生及其配偶(并非董事之一)共同享有早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权益,而早

务有限公司则为66,000,000股外资股的注册持有人兼实益拥有人。虞先生配偶,林茂

女士,亦是3,774,000股H股的实益拥有人。

(e) 周女士为220,000股香港生化高科的注册持有人兼实益拥有人,而香港生化高科则为

67,500,000股外资股的注册持有人兼实益拥有人。香港生化高科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6,750,000股。


附件二 一般资料

(f) 张先生为800股香港新生创业B类股份的注册持有人兼实益拥有人,而香港新生创业则

为135,000,000股外资股的注册持有人兼实益拥有人。香港新生创业的已发行股本包括

170,000股A类股份及100,000股B类股份。张先生同时为120,000股香港生化高科的注册

持有人兼实益拥有人,而香港生化高科则为67,500,000股外资股的注册持有人兼实益

拥有人。香港生化高科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6,750,000股。

(g) 百分比是根据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的2,500,000股内资股计算。

(h) 百分比是根据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的343,500,000股外资股计算。

(i) 百分比是根据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的183,700,000股H股计算。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监事或本公司行政总裁并无于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指明企业或任何其他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条例第XV部)之股份、

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拥有并须根据以下条例:(a)证券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包括根

据证券条例内有关该条文彼等被视为或当作拥有之权益或淡仓);或(b)证券条例第

352条列入该条文所述登记册之权益或淡仓;或(c)上市规则附录C3有关董事进行证券

交易之规定;或(d)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而须知会本公司及港交所之权益(包括

股份权益及淡仓)。

3. 拥有权益或淡仓而须根据证券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条文作出披露之

人士及主要股东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以下人士(非董事、监事或本公司行政总裁)

于本公司根据证券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条文须向本公司披露之本公司股份或相

关股份中拥有权益或淡仓或须载入本公司根据证券条例第336条存置之登记册之主要

股东:

股份好仓:

股东名称持股类别外资股数目

占外资股

百分比约H股数目

占H股

百分比约

(附注(e))(附注(f))

香港新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益拥有人135,000,00039.30%–

香港生化高科投资有限公司实益拥有人67,500,00019.65%–


附件二 一般资料

股东名称持股类别外资股数目

占外资股

百分比约H股数目

占H股

百分比约

(附注(e))(附注(f))

早务有限公司实益拥有人66,000,00019.21%–

林茂女士配偶的权益、

所控制法团

的权益及

实益拥有人

66,000,000

(附注(a))

19.21%3,774,000

(附注(a))

2.05%

香港科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益拥有人62,500,00018.20%–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原称上海科技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所控制法团

的权益

62,500,000

(附注(b))

18.20%–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称上海科技投资公司)

所控制法团

的权益

62,500,000

(附注(c))

18.20%–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所控制法团

的权益

62,500,000

(附注(d))

18.20%–

附注:

(a) 林茂女士及其配偶虞小平先生(董事之一)共同享有早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权益,而早务有限公司则为66,000,000股外资股的注册持有人兼实益拥有人。林茂女

士亦是3,774,000股H股的实益拥有人。

(b)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香港科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100%注册股本的实

益拥有人,香港科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则为62,500,000股外资股注册持有人兼实益拥

有人。

(c)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62.3%注册资本的实

益拥有人,而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香港科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100%

注册股本的实益拥有人,香港科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则为62,500,000股外资股注册持

有人兼实益拥有人。


附件二 一般资料

(d)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100%注册资本的

实益拥有人。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62.3%

注册资本的实益拥有人,而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香港科海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的100%注册股本的实益拥有人,香港科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则为62,500,000股外

资股注册持有人兼实益拥有人。

(e) 百分比是根据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的343,500,000股外资股计算。

(f) 百分比是根据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的183,700,000股H股计算。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并无其他人士(非董事、

监事或本公司行政总裁)于本公司根据证券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条文须向本公司

披露之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权益或淡仓或须载入本公司根据证券条例第336

条存置之登记册之主要股东。

4. 董事的服务合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与任何本集团成员订有或拟订有任何服务合约(惟

将于一年内届满或可由雇主于一年内终止而毋须给予赔偿(法定赔偿除外)之合约除外)。

5. 董事于资产权益及其他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集团最近刊

发之经审核账目之编制日)于任何本集团成员已收购、出售或承租或拟收购、出售或

承租之任何资产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6. 董事于合约及安排的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时仍然有效与本集团业务

有重大关系的合约或安排拥有重大的权益。

7. 董事竞争业务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监事或本公司管理层股东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概

无拥有会或可能会与本集团业务构成竞争之任何业务权益。

8. 诉讼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概无涉及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而就董事所知本

集团亦无尚未了结或对本集团构成威胁或不利之任何重大诉讼或索偿。


附件二 一般资料

9. 重大合同

除售后回租合同外,本集团任何成员在紧接本通函日期之前的两年内,没有订

立任何重大合同(并非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合同):

10. 一般事项

(a)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为温珮玲女士。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员。

(b) 本公司之法定地址为中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1228号邮编213034。

(c) 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为香港中环雪厂街10号新显利大厦五楼54室。

(d) 本公司的H股过户登记处为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其地址为香港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46楼。

(e) 本通函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1. 展示文件

下列文件的副本将于本通函日期起14日内分别刊登在港交所网站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w.cmbec.com.hk:

(a) 售后回租合同;及

(b) 本通函。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