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8 申万宏源香港 委任代表表格:适用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注4) | 反对(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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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批准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就持续关连交易(定义见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签订之合作备忘录(「二零 二五年申万宏源集团备忘录」)(标为「A」之副本已提呈大会上,并由大会 主席简签以兹识别),据此拟进行之一切交易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二日之通函所示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四个月、截 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各年及截至二零二八年五月三十 一日止五个月根据二零二五年申万宏源集团备忘录拟进行交易之年度上 限;及 (b)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本公司之董事(「董事」及各为一名「董事」)采取彼等认为 就使二零二五年申万宏源集团备忘录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而言属必要、 适宜或权宜的所有行动或事宜,签立及送交所有该等文件、文据及协议, 以及同意对该等文件作出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利益及根据上市规则(如适 用)的改动、修订或相关事项之豁免。 |
SHENWANHONGYUAN(H.K.)LIMITED
适用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注1)
地址为
为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股份(注2)之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注3)
地址为
或如其未能出席,则委任大会主席或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或公司秘书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谨订
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三座六楼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及其任何续
会),并按下列指示投票,或如未有作出任何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代表自行酌情投票。
日期:签署(注5):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2.请将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如阁下未有填上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与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3.请填上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如未填上姓名,大会主席将或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或公司秘书担任阁下之受委代表。每位股东均可委
派一名或以上之代表出席大会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公司股东,惟须亲自出席大会代表阁下。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改,均须
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4.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阁下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阁下未
有在投票栏内作出指示,则受委代表有权自行酌情投票。阁下之代表亦有权就召开大会通告所载以外但正式提呈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
行酌情投票。
5.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阁下或阁下正式书面授权之人士签署。如股东为公司,则必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由高级职员或获正式授权之代
表亲笔签署。
6.若任何股份有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其股份在大会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惟如超过一位该等
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名列首位之上述任何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7.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不包括星期日的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或之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
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8.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届时仍可依愿亲自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代表委任表格所指的「个人资料」具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赋予「个人资料」之相同涵义,当中包
括阁下及阁下代表之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阁下代表于本代表委任表格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以处理阁下要求委任代表出席会议,并代表阁下按如上所示
于会议上参加投票。阁下及阁下代表乃基于自愿性质提供个人资料,惟倘阁下及阁下代表并无提供个人资料,本公
司可能无法处理阁下的指示。
本公司可就上述用途将阁下及阁下代表的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本公司附属公司、其股份登记处及╱或其他公司或团
体,或按法例规定(例如应法庭命令或执法机关的要求)作出披露或转移,并将在适当期间内保留该等个人资料作核实及记
录用途。
阁下或阁下代表有权根据私隐条例之条文分别查阅及╱或更正阁下或阁下代表的个人资料。任何该等查阅及╱或更
正阁下或阁下代表个人资料的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
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决议案全文载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