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8 申万宏源香港 公告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HENWANHONGYUAN(H.K.)LIMITED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上午十

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东

号太古广场三座六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借以考虑并酌情通过

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就持续关连交易(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签订之合作备忘录(「二零二五年申万宏源集团备

忘录」)(标为「A」之副本已提呈大会上,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兹识别),据此拟进行

之一切交易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之通函所示于截至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四个月、截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各年及截至

二零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五个月根据二零二五年申万宏源集团备忘录拟进行交易

之年度上限;及

(b)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本公司之董事(「董事」及各为一名「董事」)采取彼等认为就使二零

二五年申万宏源集团备忘录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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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或事宜,签立及送交所有该等文件、文据及协议,以及同意对该等文件作出董

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利益及根据上市规则(如适用)的改动、修订或相关事项之豁免。」

承董事局命

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梁钧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局由九位董事组成,其中吴萌女士、谈伟军先生、梁钧先生

及胡憬先生为执行董事;张磊先生及张英女士为非执行董事;而郭琳广先生、刘持金先

生及赵丽娟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附注:

1.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

天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厘定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

会上投票资格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如欲出席本次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

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

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

票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

东金融中心

楼。

2.

凡有权出席上述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

及投票。该代表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若任何股份有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人士均可亲自或委派代表于股东特别大会就其股

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若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

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名列首位之上述任何人士方有权就此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不包括星期日

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或之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

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

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件将被视为经已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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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根据上市规则,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在股东特别大会

开始时,将会解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详细程序,确保股东熟悉该等程序。

7.

如预料股东大会将会受到黑色暴雨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影响,请参阅香港交易及结算所

有限公司网站

(htp:/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htp:/w.swhyhk.com)

有关该股东大

会于恶劣天气下之安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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