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406 中国口腔产业 公告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

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Oral Industry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中国口腔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40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口腔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

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中国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高新技术产业园五金印刷园鑫富路2号举行股东特

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透过增设额外3,000,000,000股份(「股份」),将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由

20,000,000港元(分为2,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增至50,000,000港元

(分为5,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增加法定股本」),该等股份在所有

方面享有同等地位;及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或公司秘书,就实施及

落实增加法定股本或与之有关的事宜,作出其认为属必要、适宜或权宜的所有关

行动及事宜,并签立所有关文件。」

  1. 「动议终止本公司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任何尚未行使、已

发行及未获行使的购股权除外),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1. 「动议

(a) (i)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

划(其规则载于已呈交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的注

有「A」字样之文件)(「新购股权计划」)可予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而可能须

予发行及配发的股份或转让的本公司库存股份(「库存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批

准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采取其可能认为属必要或权宜的所


有关行动及订立所有关交易、安排及协议,以全面实施新购股权计划,包

括但不限于:

(a) 管理新购股权计划,据此,购股权将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向合资格参与者

授出以认购股份;

(b) 不时修改及╱或修订新购股权计划,惟有关修改及╱或修订乃根据新购

股权计划有关修改及╱或修订的条文生效;

(c) 不时发行及配发因根据新购股权计划行使购股权而须发行╱转让的有关

数目的股份或不时转让有关数目的库存股份,惟须遵守联交所GEM证券

上市规则;

(d) 适时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其后不时因根据新购股权计划行使购股权而发行

及配发之任何股份或其后不时转让之任何库存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e) 同意(如认为合适及权宜)有关机构就新购股权计划可能规定或施加的有

关条件、修改及╱或变动;

(b) 批准及采纳根据本公司所有股份计划将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之所有购股权、

奖励或证券可予发行╱转让之股份及库存股份总数之一般计划限额(定义见新

购股权计划)(即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之

10%),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采取一切有关步骤、处理一切有关

事宜、批准及签立(不论亲笔签署或盖章)有关文件及作出本公司董事可能认为

必要、适宜或权宜的有关其他事项,以实施及落实一般计划限额。」

承董事会命

中国口腔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严萍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严萍女士、刘耀光先生及肖健生先生,及独立非执行

董事邓昕女士、连菁钰女士及蒋采颖女士。

附注:

  1. ,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其持有两股或以上股

份)以上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

副本,须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于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开始前48小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该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

期五)(即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将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

出席该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办理登记手续。

  1. ,则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

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经由排名首位的人士亲身或委派代表

投票后,其他联名持有人概不得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的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

有股份的排名次序而定。

  1. ,仍可亲身出席召开的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

代表的文据将被视作撤回。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