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406 中国口腔产业 通函:1. 建议增加法定股本2. 建议采纳新购股权计划3. 终止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4.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持牌证券交易
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中国口腔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代表委
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
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
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
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Oral Industry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中国口腔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406)
1. 建议增加法定股本
2. 建议采纳新购股权计划
3. 终止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
4.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中国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高新技术
产业园五金印刷园鑫富路2号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9至31页。
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的指示填妥该表格,并尽
快且无论如何不迟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
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5
附录一 — 新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1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9
– i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的特色
GEM的定位,乃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个上市的市场,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联交所上市的
公司带来较高投资风险。有意投资的人士应了解投资该等公司的潜在风险,并应经过审慎周详考
虑后方可作出投资决定。
由于GEM上市公司普遍为中小型公司,在GEM买卖的证券可能会较于主板买卖的证券承
受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GEM买卖的证券会有高流通量的市场。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指本公司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
「接纳日期」指就任何购股权而言,有关合资格参与者根据新购股权计划
的条文接纳授出有关购股权要约之日
「采纳日期」指新购股权计划之条件获达成后采纳新购股权计划的日期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经不时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
「联系人」指具有GEM上市规则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联交所开放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年第三号法律,经综合
及修订)
「本公司」指中国口腔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及其股份于联交所GEM上市(股份代号:
8406)
「关连人士」指具有GEM上市规则赋予其的相同涵义
「控股东」指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释 义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一
时正假座中国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高新技术产业园五金印
刷园鑫富路2号召开及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9至31页
「合资格参与者」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包括根据新购股
权计划获授予购股权以促成其与该等公司订立雇佣合约的
人士)
「行使价」指董事厘定的行使购股权(全部或部分)时应付每股份之价
格,惟须符合新购股权计划及GEM上市规则的条文
「届满日期」指就购股权而言,董事会可能厘定的购股权届满日期,其不
得迟于有关购股权的购股权期间的最后一日
「GEM」指联交所GEM
「GEM上市规则」指GEM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及╱或以其他方
式修改
「一般计划限额」指具有本通函附录一第3段所界定的涵义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及港仙,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增加法定股本」指建议透过增设额外3,000,000,000股新未发行股份,将本公
司的法定股本由20,000,000港元(分为2,000,000,000股
份)增至50,000,000港元(分为5,000,000,000股份)
「个人限额」指具有本通函附录一第4段所界定的涵义
「独立非执行董事」指独立非执行董事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本通函所载
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新购股权计划」指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由股东批准及采纳的本公司新购股权
计划
「要约日期」指就任何购股权而言,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公司根据新购
股权计划的条文向合资格参与者提出购股权要约之日(该
日须为营业日),即授出日期
「购股权持有人」指任何尚未行使购股权之持有人或(倘文义允许)任何因原持
有人身故或伤残而有权持有关购股权之人士或该持有人
之法定遗产代理人
「购股权期间」指就任何购股权而言,自购股权接纳日期开始至由董事厘定
之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届满之期间(包括首尾两日),倘董事
如此厘定,可就不同合资格参与者设定不同之期间,惟有
关期间自任何购股权根据新购股权计划获授出日期起计不
得超过十(10)年
「普通决议案」指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述之建议普通决议案
释 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关联实体」指本公司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
「关联实体参与者」指任何关联实体之任何董事及雇员,其并非为合资格参与者
「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服务提供商」指在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持续或经常性地向其提供
服务的任何人士或实体,其并非为合资格参与者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购股权」指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将予授出以认购股份的购股权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GEM上市规则赋予其的相同涵义
「库存股份」指具有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生效的GEM上市规则(经不
时修订及补充)项下赋予其的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China Oral Industry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中国口腔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406)
执行董事:
严萍女士(主席)
刘耀光先生(行政总裁)
肖健生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连菁钰女士
邓昕女士
蒋采颖女士
注册办事处: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香港总办事处:
香港
皇后大道东43号
东美中心
304室
敬启者:
1. 建议增加法定股本
2. 建议采纳新购股权计划
3. 终止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
4.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建议增加法定股本、建议终止
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及建议采纳新购股权计划。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建议增加法定股本、终止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及采纳新购
股权计划的资料,并向 阁下发出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增加法定股
本、终止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载有关提呈决议案之进一步资料,以便 阁下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提呈之决议案作
出知情决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亦载于本通函,以供 阁下采取进一步行动。
建议增加法定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现有法定股本为20,000,000港元,分为2,000,000,000股每股
面值0.01港元之股份,其中1,368,000,000股份已获配发及发行,而632,000,000股份为法定但
未发行。
为适应本集团的增长,并为本公司在未来筹集资金提供更大的灵活性,董事会建议透过增
设额外3,000,000,000股新未发行股份,将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由20,000,000港元(分为2,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增至50,000,000港元(分为5,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
份)。
于建议增加法定股本生效后,并假设自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至将予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日
期(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止并无发行或购回股份,法定股本将为50,000,000港元,
分为5,000,000,000股份,其中1,368,000,000股已发行股份及3,632,000,000股法定但尚未发行股
份。本公司授权将予配发及发行的新股份于发行时应与现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会目前无意于股东批准建议增加法定股本后发行任何新股份。
建议增加法定股本须待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后,方可作实。董事会
认为,建议增加法定股本将为本公司于未来筹集资金提供灵活性,把握未来投资机会,并有助于
本公司确定其未来业务计划及发展,因此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终止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
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获本公司采纳,自采纳日期起10年期间
内有效及生效。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将于二零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届满。此外,GEM上市规
则第23章已作出修订,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建议终止二零一七
年购股权计划,并根据最新规定采纳新购股权计划。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终止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于最后实
际可行日期,根据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授出并继续有效的购股权详情如下:
姓名╱描述职衔行使价港元行使期间
于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
尚未行使
严萍执行董事及
主要股东
0.095二零二六年六月六日至
二零三五年六月五日
1,300,000
刘耀光执行董事0.095二零二六年六月六日至
二零三五年六月五日
7,200,000
雇员–0.095二零二六年六月六日至
二零三五年六月五日
71,500,000
总计:80,000,000
根据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可授出的剩余股份总数为零。
于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终止后,不得根据该计划进一步授出购股权,惟二零一七年购股
权计划的条文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因此,于任何情况下,终止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将不会
影响根据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已授出的该等尚未行使购股权的授出条款,而根据二零一七年购
股权计划已授出的尚未行使购股权须继续受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的条文所规限。
除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采纳任何其他股份计划。
采纳新购股权计划
本公司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采纳新购股权
计划。
新购股权计划符合GEM上市规则第23章之最新规定。
董事会函件
新购股权计划之先决条件
新购股权计划将待下列条件获达成后生效:
(i) 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批准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并授权董
事会授出购股权以根据该计划认购股份,以及因行使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
购股权而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或转让库存股份;及
(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因行使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而将予发行之任何股
份或将予转让之库存股份上市及买卖。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因行使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而将予发行之股份或将
予转让之库存股份上市及买卖。
新购股权计划之主要条款
新购股权计划之主要条款概要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之目的
新购股权计划之目的为向合资格参与者提供获取本公司所有权益的机会,并鼓励合资格
参与者致力于提升本公司及其股份的价值,从而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有利,以及激励合资格参
与者为本集团业务的成功作出贡献。新购股权计划将为本公司提供灵活方式,以挽留、激励、奖
励、酬谢、补偿合资格参与者及╱或向合资格参与者提供福利。
透过向合资格参与者提供购股权,其利益将与本集团的长期发展保持一致,原因为其亦可
从本集团的价值增加享受任何潜在好处。新购股权计划激励雇员及董事留任本集团并为本集团及
其本身的利益努力。购股权计划旨在透过授予董事及雇员股本权益以分享本集团的任何未来增
长,从而与其建立长期关系。
董事会函件
新购股权计划条款让本公司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规定在购股权持有人可归属或行使
购股权前的最短持有期限及须达成之表现目标。尽管新购股权计划项下的一般规则订明有关授予
任何合资格参与者的任何购股权的归属期不得少于接纳要约之日起12个月,惟新购股权计划规则
保留设定特殊情况的灵活性,即可能授出较短归属期,进一步详情载于附录一第7段。新购股权
计划的规则亦载有退扣机制,本公司将能够收回已授予涉及不当行为、违法或违反雇佣协议的有
关购股权持有人的奖励,其详情载于本董事会函件「表现目标及退扣机制」一段。此外,行使价应
至少为以下最高者:(i)于要约日期于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列股份的正式收市价;(i)紧接要约日
期前五(5)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列股份的平均正式收市价;及(i)股份于要约日期的面
值。此与新购股权计划的目的一致,鼓励合资格参与者致力于本集团的长期发展及提升本公司及
其股份的价值。本公司相信,上述新购股权计划项下的归属期、退扣机制及行使价将向更好地为
本集团的利益而努力的雇员提供激励,因此符合新购股权计划的目的。
一般计划限额
就新购股权计划而言,提述之新股份包括库存股份,而提述之发行新股份包括转让库存股
份。本公司拟将库存股份(如有)用于新购股权计划。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1,368,000,000股份。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间并无任何变动,则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将予授出之
所有购股权以及根据本公司任何其他涉及发行新股份(如有)或转让库存股份的股份计划将予授出
的所有购股权、奖励或证券获行使时可发行之股份或可转让之库存股份的总数,最多合共不得超
过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的10%,即136,800,000股份(假
设已发行股份数目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并无任何变动)。
董事会函件
合资格参与者
合资格参与者包括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包括根据新购股权计划获授予购
股权以促成其与该等公司订立雇佣合约的人士)。为免生疑问,合资格参与者不包括服务提供商
及关联实体参与者。
于厘定每名合资格参与者之资格基准时,董事会将主要根据现行市场惯例及行业标准考虑
个人表现、时间投入、责任或雇佣条件,或(倘适用)合资格参与者对本集团收入、利润或业务发
展的贡献及╱或合资格参与者日后对本集团之成功可能给予或作出之潜在支持及贡献程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制定任何具体计划或意向,以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向独立
非执行董事授出任何购股权。然而,考虑到(i)以股权为基础的薪酬仍为确保股东及所有董事会成
员(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利益一致的重要手段;及(i)独立非执行董事凭借其深厚的行业知识及
专业背景,可对本集团的发展及业务作出重要贡献,为本公司提供宝贵的见解及建议,董事会相
信,将独立非执行董事纳入合资格参与者,以及除现金奖励外,向独立非执行董事灵活授出购股
权,可使本公司保持其薪酬待遇的竞争力,以吸引及挽留人才。
董事会将留意GEM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的建议最佳常规E.1.9,即建议发行
人于考虑日后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授出任何购股权时,一般不应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授予包含表现相
关元素的以股权为基础的薪酬。
归属期
新购股权计划项下购股权之归属期原则上不得少于十二(12)个月。为确保充分实现新购股
权计划目的之可行性,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认为,(a)于若干情况下,严格遵守十二(12)个月归属
规定对合资格参与者而言并不可行或并不公平,该等情况详尽载于本通函附录一第7.2段;(b)本
公司有必要保留灵活性以奖励表现卓越的人士或于特殊情况下(如属合理)提供加快归属;及(c)
本公司可酌情因不断改变的市况及行业竞争而制定其自身招聘及挽留人才的策略,因此,应具有
视乎个别情况施加归属条件(例如以表现为基础的归属条件,而非按时间为基础的归属准则)的灵
活性。
董事会函件
因此,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认为,本通函附录一第7.2段规定之较短归属期符合市场惯例并
属适当,且与新购股权计划之目的一致。
表现目标及退扣机制
新购股权计划的规则将不会规定于可行使购股权前须达致之具体表现目标。然而,新购股
权计划的规则将赋予董事会酌情权以对购股权施加具体表现目标。董事认为,施加具体表现目标
未必总是属适当,尤其是当授出购股权之目的为挽留、酬谢或补偿合资格参与者时。董事认为保
留根据每次授予的特定情况厘定具体表现目标是否属适当的灵活性对本公司更为有利。
倘董事会认为须设定表现目标,则董事会于评估该等表现目标时将考虑新购股权计划之目
的,并适当参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a) 董事会认为任何与承授人相关之可衡量表现基准,包括财务及管理目标,例如承授
人所属各部门及╱或业务单位之关键绩效指标、个人职位、年度评估结果及根据本
公司雇员表现评估系统厘定之承授人表现;
(b) 承授人完成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本集团业务发展里程碑的情况;
(c) 本公司的年度业绩、本集团收入与紧接上一财政年度相比的年度增长及本集团的表
现等;及╱或
(d) 董事会厘定为适当之其他任何表现目标,
其达致程度应由董事会根据购股权要约文件所载之协定目标评估及厘定。新购股权计划的规则亦
已载有退扣机制。倘发生以下情况:
(a) 购股权持有人涉及(i)伪造表现业绩、(i)收受或索取贿赂;(i)贪污、(iv)盗窃、(v)蓄
意泄露商业及技术机密、(vi)其他损害本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或
导致联交所及╱或其他监管机构制裁本集团及╱或购股权持有人或任何具司法管辖
权的法院裁定本集团及╱或购股权持有人触犯任何刑事罪行;或
董事会函件
(b) 购股权持有人未能遵守本公司内部政策及╱或其雇佣协议,导致本公司资产或业务
严重损失及其他严重不利后果,
则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可议决收回授予购股权持有人之购股权,惟于作出收回购股权之决定前,
应给予购股权持有人向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陈词之机会。
厘定行使价之基准
获授购股权的合资格参与者有权按董事会于要约日期酌情厘定的行使价认购股份数目,惟
无论如何行使价应至少为以下最高者:(i)于要约日期于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列股份的正式收市
价;(i)紧接要约日期前五(5)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列股份的平均正式收市价;及(i)股
份于要约日期的面值。厘定行使价的基准亦于新购股权计划中列明。董事认为该基准将可保留本
公司之价值,并鼓励合资格参与者获取本公司所有权益。
遵守适用之规定
所有购股权之授出以及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时股份之发行及库存股份之转让均须遵守适用法
律、GEM上市规则、其他规例及组织章程细则之规定及限制,并在其允许的范围内。
购股权之价值
鉴于多项重要估值因素(如行使价及购股权可能受规限之其他条款及条件)现阶段无法预估
或确定,且可能因情况而异,故董事认为列示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可予授出之所有购股权之价值
(犹如该等购股权已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授出)实属不当及不切实际。董事认为,于最后实际可行
日期基于假设对购股权价值作出之任何计算乃属揣测,对股东而言并无意义,且可能误导股东。
董事会函件
无重大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任何计划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向本公司任何董事、主要行
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授出购股权。
概无董事为新购股权计划之受托人或于新购股权计划之受托人(如有)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
接权益。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外,本公司概无其他股份计划。据董事
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概无股东于建议采纳新购股权计划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
无股东须就有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会已征求其香港法律顾问的意见,并了解到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并不构成香港法律第32
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项下的股份或债权证要约,因此公
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项下的供股章程规定并不适用于采纳新购股权计划。本公司将继续遵守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规定,并确保新购股权计划项下授出的任何购股权不构成公司(清
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项下的股份或债权证要约或将符合其豁免条件。
股东特别大会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9至31页。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
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建议增加法定股本、建议终止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及建议采纳新购股权计
划。为符合GEM上市规则,所有决议案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据董事作出一切
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就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通函随附适用于股东特别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
会,务请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的指示填妥该表格,并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于股东特别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
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
董事会函件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7(4)条,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决
定。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将于股东特别大会开始时说明进行投票表决的详细程序。
投票表决时,每名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或(倘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之股东可就
其名下所持每股缴足或列作缴足之股份投一票。
股东特别大会结束后,投票结果将刊载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
(w.chinaoral.co)。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该期间将
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即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
股东名册之股东将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
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
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17楼)办理登记手续。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GEM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且董事愿就本通函共同
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
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及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且并无遗漏其他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
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可供查阅之文件
新购股权计划之副本将于本通函日期起计十四日内(包括首尾两日)刊载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chinaoral.co)。
董事会函件
推荐建议
董事会认为,建议增加法定股本、建议终止二零一七年购股权计划及建议采纳新购股权计
划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并建议股东投票赞成股东特别大会的有关决议案。
一般事项
务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一所载的其他资料。
其他
本通函备有中英文版本,就诠释而言,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中国口腔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严萍
谨启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下文为新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之概要。其并非新购股权计划之一部分,亦不拟作为新购股
权计划之一部分,且不应被视为影响新购股权计划之诠释。董事保留权利于股东特别大会前任何
时间对新购股权计划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适当之有关修订,惟有关修订不得在任何重大方面与本
附录一之概要有所抵触。
1. 新购股权计划之目的
新购股权计划之目的是为向合资格参与者提供获取本公司所有权益的机会,并鼓励合资
格参与者致力于提升本公司及其股份的价值,从而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有利,以及激励合资格
参与者为本集团业务的成功作出贡献。新购股权计划将为本公司提供灵活方式,以挽留、激励、
奖励、酬谢、补偿合资格参与者及╱或向合资格参与者提供福利。
2. 新购股权计划之合资格参与者及厘定合资格参与者资格之基准
合资格参与者包括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包括根据新购股权计划获授予购
股权以促成其与该等公司订立雇佣合约的人士)。
于厘定每名合资格参与者资格之基准时,董事会将主要根据现行市场惯例及行业标准考虑
合资格参与者在本集团业务上的经验、合资格参与者于本集团的服务年期、个人表现、时间投
入、责任或雇佣条件,或(倘适用)合资格参与者对本集团收入、利润或业务发展的贡献及╱或合
资格参与者日后对本集团之成功可能给予或作出之潜在支持及贡献程度。
3. 可供认购股份之最高数目
3.1 因行使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将予授出之所有购股权及根据本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
(「其他计划」)将予授出之所有购股权、奖励或证券而可能发行╱转让之股份及库存
股份总数,合共不得超过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
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份)之10%(「一般计划限额」),除非本公司根据下文第3.2段取得股东批准。根据新购
股权计划或其他计划之条款失效之购股权、奖励或证券,在计算是否超出一般计划
限额时不得计算在内。
3.2 在下文第3.4段之规限下,本公司可于股东批准采纳新购股权计划或上次更新之日起
计三(3)年后,于股东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更新上文第3.1段所载之
一般计划限额。
3.3 自股东批准采纳新购股权计划或上次更新之日起三(3)年期间内的任何更新必须获得
股东批准,前提是:
(i) 任何控股东及其联系人(或倘无控股东,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
事)及主要行政人员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必须于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赞成相关
决议案;及
(i) 本公司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47(6)、17.47(7)、17.47A、17.47B及
17.47C条(或当时适用的后续条文)的规定。
3.4 倘紧随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1(1)条所载按比例向股东发行证券后作出更
新,以致更新后一般计划限额的未动用部分(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计算)与紧
接发行证券前一般计划限额的未动用部分相同(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完整股份),则
上文第3.3(i)及(i)段的规定并不适用。
3.5 本公司可于其股东大会上寻求股东另行批准授出超出一般计划限额的购股权,惟超
出一般计划限额的购股权仅可授予本公司于寻求该批准前特别指定的合资格参与
者。于此情况下,本公司须向股东发出通函,通函载列可能获授有关购股权之各指
定合资格参与者之姓名、将向各合资格参与者授出之购股权数目及条款,连同购股
权条款如何达致有关目的之解释,以及GEM上市规则可能规定之所有关资料。将
向该等合资格参与者授出之购股权数目及条款必须于股东批准前厘定。就将予授出
之任何购股权而言,就计算行使价而言,建议授出该等购股权的董事会议日期应
视为授出日期。
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4. 每名合资格参与者可获授股份上限
在下文第22段之规限下,截至要约日期止任何十二(12)个月期间,因行使根据新购股权计
划授出之购股权及根据其他计划授予各合资格参与者之购股权、奖励或证券(包括已行使及尚未
行使之购股权、奖励或证券,惟不包括根据该等计划之条款失效之任何购股权、奖励或证券)而
发行╱转让及将予发行╱转让之股份及库存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要约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
包括库存股份)之1%(「个人限额」)。为免生疑问,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否则本公司向合资格参与
者正式提出书面要约之日(必须为营业日)应视为要约日期,而非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批准该授出
之会议日期。倘建议向合资格参与者(或现有承授人(倘近似)提出任何要约,而该要约将导致
于截至有关要约日期(包括该日)止十二(12)个月期间内因行使已授予及将授予该人士之所有购股
权、奖励或证券(包括已行使、注销及尚未行使之购股权、奖励或证券)而发行╱转让及将予发
行╱转让之股份及库存股份超出其个人限额,则该要约及任何对其之接纳必须获股东批准,而有
关合资格参与者(或现有承授人(倘适用)及其紧密联系人(或合资格参与者为关连人士之联系人)
于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就任何将予授出之购股权而言,就计算行使价而言,建议授出该等购股
权而触发股东批准规定的董事会议日期应视为授出日期。本公司须根据GEM上市规则向股东
寄发通函。
5. 接纳购股权
授出购股权之要约应以书面方式公开接纳。本公司必须在要约指定之有关时间内(不得迟于
要约日期起十四(14)日)收到该接纳。要约于合资格参与者正式签署包括接纳要约之要约文件副
本当日被视为已获接纳,当中须清楚列明接纳要约之股份数目,连同以本公司为受益人之1.00港
元汇款(作为授出要约之代价)。该代价概不退还。
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6. 购股权可供行使之期间
除下文第7、10至12段规定外,当时尚未行使之购股权可于购股权期间随时全部或部分行
使。为使购股权行使有效,本公司必须在购股权期间届满前收到:(i)由行使购股权之购股权持有
人发出并由购股权持有人或其代表签署之书面通知,并注明拟行使购股权之股份数目;及(i)行
使价已全数支付。
7. 购股权之归属期
7.1 除下文第7.2段规定之情形外,购股权之归属期不得短于接纳要约日期起计十二(12)
个月,方可行使购股权。
7.2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可酌情授予合资格参与者较短的归属
期:
(i) 向新入职者授出「补偿性」购股权,以取代彼等于离开前任雇主时被没收的股份
奖励或购股权;
(i) 因行政及合规原因而于一年内分批次授出购股权,包括倘非因该等行政或合规
原因而原应提早授出但有待其后批次的购股权。于此情况下,归属期可能较
短,以反映原应授出购股权的时间;
(i) 授出附带混合或加速归属期安排的购股权,例如购股权可于十二(12)个月内平
均归属;及
(iv) 授出以表现为基础的归属条件,取代以时间为基础的归属标准,每种归属条件
均被认为适合提供授出购股权的灵活性。
上述情况已尽列于此。
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8. 行使价
行使价须于要约日期由董事酌情厘定,且不得低于以下最高者:(i)于要约日期(必须为交易
日)于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列股份的正式收市价;(i)紧接要约日期前五(5)个营业日于联交所每日
报价表所列股份的平均正式收市价;及(i)股份于要约日期的面值,惟行使价须根据下文第16段
之规定予以调整。为免生疑问,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否则本公司向合资格参与者正式提出书面要
约之日(必须为营业日)应视为要约日期,而非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批准该授出之会议日期。
9. 授出购股权之时间限制
于本公司获悉内幕消息后,在有关内幕消息根据GEM上市规则公布前,或在GEM上市规
则或任何适用法律禁止任何有关要约及╱或授出任何购股权的任何期间内,概不得向任何合资格
参与者提出购股权要约及授出购股权。具体而言,于紧接下列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前30日开始之
期间内,概不得授出购股权:(i)批准本公司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间(不论
GEM上市规则有否规定)业绩之董事会议日期(有关日期须根据GEM上市规则首先知会联交所)
及(i)本公司公布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间(不论GEM上市规则有否规定)业
绩之最后限期,并于业绩公布当日结束。不得授出购股权之期间将包括任何延迟刊发业绩公告之
期间。
10. 于清盘时之权利
倘本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告,会上将提呈有关本公司自愿清盘之决议案,则各购股权持有
人有权于考虑及╱或通过该建议决议案前不迟于两(2)个营业日之任何时间,全部或部分行使其
已成为可行使之未行使购股权。为免生疑问,仍在归属期(无论该归属期是否为12个月)内且尚未
成为可行使的未行使购股权将告失效及终止。受限于此,所有当时尚未行使之购股权将于清盘开
始时失效及终止。
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11. 全面要约之权利
倘因向全体股东(收购人及╱或收购人控制之任何人士及╱或与收购人有联系或一致行动之
任何人士除外)提出任何全面要约,则各购股权持有人有权于该全面要约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之
日后14日内,随时全部或部分行使其已成为可行使之未行使购股权。为免生疑问,于该全面要约
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当日,仍在归属期(不论该归属期是否为12个月)内且尚未成为可行使的未行
使购股权将告失效及终止。
- 、死亡╱残障或解雇之权利
(i) 倘合资格参与者在悉数行使购股权前因死亡、健康欠佳、辞职或退休而不再为合资
格参与者,且没有任何事件可作为终止合资格参与者的雇佣、董事职务、职位、委
任或聘用的理由,则合资格参与者或其法定遗产代理人有权在自不再为合资格参与
者之日起三十(30)日,全部或部分行使尚未行使的购股权,惟以已成为可行使的购股
权为限。为免生疑问,该等仍在归属期(不论该归属期是否为12个月)内且于终止之
日尚未成为可行使的未行使购股权将失效及终止。
(i) 倘合资格参与者因其持续或严重行为不当、或违反相关雇佣合约或服务合约的重要
条款、或破产或无力偿债、或与其债权人全面作出任何安排或债务重组而终止其雇
佣、董事职务、职位、委任或聘用,从而不再为合资格参与者、或被裁定触犯任何
涉及其诚信或诚实之刑事罪行,则其所有尚未行使之购股权将于停止或终止当日失
效及终止,惟于任何情况下,董事可全权酌情决定该等购股权或其任何部分在其可
能决定之有关条件或限制规限下不会失效或终止。
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13. 于重组或合并之权利
倘本公司与其股东及╱或债权人建议就重组本公司或根据公司法与任何其他一间或多间公
司合并之计划达成妥协或安排,则各购股权持有人有权于紧接有关法院指示召开股东大会以考虑
该妥协或安排之日前之营业日正午十二时(香港时间)前任何时间全部或部份行使其尚未行使的购
股权,惟以已成为可行使的购股权为限。为免生疑问,该等仍在归属期(不论该归属期是否为12
个月)内且尚未成为可行使的未行使购股权将告失效及终止。在此规限下,当时尚未行使之所有
购股权将自该大会日期起失效及终止。
14. 新购股权计划之期限
新购股权计划将于采纳日期起计十(10)年内有效(「计划期间」)。
15. 购股权失效
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将于下列最早者自动失效及不可行使:
15.1 该购股权的届满日期;
15.2 上文第10、11、12及13段所述的任何期间届满;
15.3 上文第13段所述的本公司安排计划生效之日;
15.4 购股权持有人因任何一项或多项严重不当行为或被裁定触犯任何涉及其诚信或诚实
之刑事罪行而终止其与本集团的关系,或就本集团雇员而言(如董事会厘定),因任
何其他雇主有权根据普通法或任何适用法律或购股权持有人与本公司或本集团有关
附属公司订立之服务合约单方面终止其雇用或服务的理由而不再为合资格参与者的
日期;
15.5 购股权持有人因上文第15.4段所载理由以外之理由而被本集团终止合约之日后三十
(30)日;
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15.6 于购股权持有人违反下文第19段或根据下文第17段注销购股权后,董事会应随时行
使本公司权利注销购股权之日;及
15.7 购股权的要约文件中特别规定的有关事件发生或有关期限届满,例如购股权持有人
未能达到特定的表现目标。
16. 调整
倘本公司之资本架构于紧随计划期间开始后因任何资本化发行、供股、公开发售、股份拆
细或合并而出现或可能出现任何变动,而董事会认为根据本段有必要作出调整,则行使价及╱
或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所涉及之股份(或其任何组合)或任何购股权数目可按董事(已收到本公司独
立财务顾问为建议调整乃属适当、公平合理且同时符合上市规则规定之书面声明)认为适当之调
整,惟任何该调整应给予购股权持有人相同已发行股份比例(四舍五入至最接近之整股),而购
股权持有人应有权于紧接导致调整之事件发生前行使有关购股权,并须符合GEM上市规则之规
定,且不得以低于其面值发行股份为限,否则不得作出有关调整。
在上述原则及核证程序,以及联交所不时颁布的GEM上市规则任何进一步或更新的指引或
诠释的规限下,并假设仅调整行使价,则本公司须遵循联交所颁布的常见问题FAQ13附录一所载
的调整方法,该调整方法复制如下:
- 、供股或公开发售
调整应遵循下列公式:
新购股权数目 = 现有购股权数目× F
新行使价=现有行使价×
F
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其中:
F =
CUM
TEP
CUM = 除权前最后一个交易日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示收市价(连权价)
TEP(理论除权价) =
(CUM+[M×R])
(1+M)
M = 每股现有股份的权利
R = 资本化发行、供股或公开发售(视情况而定)的认购价
(2) 股份拆细或合并
调整应遵循下列公式:
新购股权数目=现有购股权数目×F
新行使价 = 现有行使价×
F
其中
F = 股份拆细或合并系数(视情况而定)
为免生疑问,概不会就(i)任何发行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以换取现金,惟向当
时股东全面供股除外(受GEM上市规则允许之任何除外情况规限)或(i)透过任何交易之代
价或(i)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购买或购回股份作出调整。
17. 注销已授出之购股权
未经有关购股权持有人同意,不得注销已授出及接纳但未行使之购股权。任何取代已注销
购股权而发行之新购股权(或任何其他购股权),仅可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或其他计划)发行,并须
如上文第3段所述获股东批准可用的一般计划限额。
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18. 终止新购股权计划
本公司可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或董事会随时于计划期限届满前终止新购股权计划之
运作,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不再提呈授出购股权之要约,但在所有其他方面,新购股权计划之
条文将继续有效。所有在该终止前授出及接纳之购股权将继续有效,并可根据其条款及新购股权
计划之条款行使。
19. 购股权之可转让性
购股权为购股权持有人个人所有,不得转让或出让,购股权持有人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出
售、转让、押记、按揭、抵押任何购股权或就任何购股权为任何第三方创造任何(法定或实益)权
益,除非联交所授出豁免,惟倘(i)董事给予书面明确同意(董事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给予同意),
及(i)联交所给予任何明确豁免,则购股权持有人所持购股权可获准转让予一个以购股权持有人
及该购股权持有人任何家庭成员为受益人(为遗产策划或税务策划或董事及联交所认为合理之有
关其他理由)之工具,而该工具将继续符合新购股权计划之目的及遵守GEM上市规则第23章之规
定。任何违反上述规定之情况将使本公司有权注销授予该购股权持有人之任何尚未行使购股权或
其部分。
20. 新购股权计划之变动
20.1 董事可在不抵触新购股权计划及GEM上市规则的情况下,不时修订彼等认为适当
的新购股权计划条文,惟除非获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事先批准,否则不得修订新购股
权计划、不得为购股权持有人(现时或日后)之利益而对新购股权计划条文作出任何
修订,以改变有关新购股权计划「合资格参与者」、「购股权期间」及「计划期间」之定
义、新购股权计划之重大条款及条件以及GEM上市规则第23.03条所载之所有关其
他事宜。
20.2 新购股权计划不得作出任何修改,以致对该等修改前已授出的任何购股权的任何发
行条款造成不利影响,除非获得大多数购股权持有人同意,犹如购股权构成独立类
别的股本,且该等条文经必要修改后适用。
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20.3 倘最初授予合资格参与者的购股权获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或
股东(视情况而定)批准,则授予合资格参与者的购股权条款的变更必须获得董事
会、薪酬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或股东(视情况而定)批准。此规定不适用于
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现有条款自动生效的变更。
20.4 除新购股权计划条款另有规定外,未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事先批准,董事不得对新
购股权计划作出重大修订。
20.5 新购股权计划或购股权的经修订条款仍须符合GEM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20.6 对董事或计划管理人更改新购股权计划条款之授权之任何变更,必须经股东于股东
大会上批准。
21. 表现目标及退扣机制
购股权持有人在可行使购股权前,无须达到任何表现目标。倘出现下列情况:
(a) 购股权持有人涉及(i)伪造表现业绩、(i)收受或索取贿赂、(i)贪污、(iv)盗窃、(v)蓄
意泄露商业及技术机密、(vi)其他损害本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或
导致联交所及╱或其他监管机构制裁本集团及╱或购股权持有人或任何具司法管辖
权的法院裁定本集团及╱或购股权持有人触犯任何刑事罪行;或
(b) 购股权持有人未能遵守本公司内部政策及╱或其雇佣协议,导致本公司资产或业务
严重损失及其他严重不利后果,
则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可议决收回授予购股权持有人之购股权,惟于作出收回购股权之决定前,
应给予购股权持有人向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陈词之机会。
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22. 向关连人士授出购股权
22.1 除上文第4段外,向身为本公司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的联系人
的合资格参与者授出任何购股权,均须获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任何为有关购股权
建议承授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并须符合GEM上市规则第23.04条的规定。
22.2 倘建议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联系人授出购股权,而该授
出将导致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向该等人士授出之购股权及根据其他计划向该等人士授
出之所有购股权、奖励或证券(不包括根据该等计划之条款已失效之任何购股权、奖
励或证券)之已发行╱转让及将予发行╱转让之股份及库存股份总数于直至要约日期
(包括该日)止十二(12)个月期间合共占有关已发行股份类别超过0.1%(不包括库存股
份),则建议授出须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就将予授出之任何购
股权而言,就计算行使价而言,建议授出该等购股权且触发股东批准规定之董事会
会议日期应视为授出日期。
22.3 在上文第22.2段所述的情况下,本公司必须向其股东寄发载列GEM上市规则第
23.04(5)条所规定详情的通函。有关购股权持有人、其联系人及本公司所有核心关连
人士必须于该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赞成。本公司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47A、
17.47B及17.47C条所载之规定。
23. 新购股权计划之条件
新购股权计划将于下列情况获达成时生效:
23.1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所需决议案,以批准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并授权董事会授
出购股权以据此认购股份,以及因行使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的任何购股权而配
发、发行及处理股份或转让库存股份;及
23.2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因行使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而发行的任何股份或
转让的库存股份的上市及买卖。
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24. 股份地位及购股权所附带之权利
因行使购股权而将予配发之股份或将予转让之库存股份将受组织章程细则所有条文所规
限,并在各方面与发行当日已发行之缴足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并享有相同之投票权、股息、转让
及其他权利,包括本公司清盘时所产生之权利,以及有关发行当日或之后所支付或作出之任何股
息或其他分派之权利。因行使购股权而发行之股份,不得参考配发日期前之记录日期而享有股份
所附带之任何权利。
购股权持有人不得拥有已发行之缴足股份所附带之任何投票权、股息权或本公司清盘时所
产生之其他权利。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China Oral Industry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中国口腔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40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口腔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
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中国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高新技术产业园五金印刷园鑫富路2号举行股东特
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 「动议透过增设额外3,000,000,000股份(「股份」),将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由
20,000,000港元(分为2,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增至50,000,000港元
(分为5,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增加法定股本」),该等股份在所有
方面享有同等地位;及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或公司秘书,就实施及
落实增加法定股本或与之有关的事宜,作出其认为属必要、适宜或权宜的所有关
行动及事宜,并签立所有关文件。」
- 「动议终止本公司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任何尚未行使、已
发行及未获行使的购股权除外),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 「动议
(a) (i)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
划(其规则载于已呈交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的注
有「A」字样之文件)(「新购股权计划」)可予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而可能须
予发行及配发的股份或转让的本公司库存股份(「库存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批
准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采取其可能认为属必要或权宜的所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有关行动及订立所有关交易、安排及协议,以全面实施新购股权计划,包
括但不限于:
(a) 管理新购股权计划,据此,购股权将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向合资格参与者
授出以认购股份;
(b) 不时修改及╱或修订新购股权计划,惟有关修改及╱或修订乃根据新购
股权计划有关修改及╱或修订的条文生效;
(c) 不时发行及配发因根据新购股权计划行使购股权而须发行╱转让的有关
数目的股份或不时转让有关数目的库存股份,惟须遵守联交所GEM证券
上市规则;
(d) 适时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其后不时因根据新购股权计划行使购股权而发行
及配发之任何股份或其后不时转让之任何库存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e) 同意(如认为合适及权宜)有关机构就新购股权计划可能规定或施加的有
关条件、修改及╱或变动;
(b) 批准及采纳根据本公司所有股份计划将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之所有购股权、
奖励或证券可予发行╱转让之股份及库存股份总数之一般计划限额(定义见新
购股权计划)(即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之
10%),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采取一切有关步骤、处理一切有关
事宜、批准及签立(不论亲笔签署或盖章)有关文件及作出本公司董事可能认为
必要、适宜或权宜的有关其他事项,以实施及落实一般计划限额。」
承董事会命
中国口腔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严萍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严萍女士、刘耀光先生及肖健生先生,及独立非执行
董事邓昕女士、连菁钰女士及蒋采颖女士。
附注:
- ,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其持有两股或以上股
份)以上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
副本,须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于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开始前48小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该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
期五)(即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将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
出席该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办理登记手续。
- ,则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
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经由排名首位的人士亲身或委派代表
投票后,其他联名持有人概不得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的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
有股份的排名次序而定。
- ,仍可亲身出席召开的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
代表的文据将被视作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