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417 大地教育 委任代表表格: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附注4)赞成(附注5)反对(附注5)
1.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之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 告
2.重任永拓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英文前称为Yongtuo Fuson CPA Limited)为 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3.(a) 重选钟宏龙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钟家能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重选黄德俊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4.授权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薪酬
5.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总数不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20%之本公司额外股份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6.授予本公司董事购回总数不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10%之本公司股份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7.藉加入相当于本公司依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项下之一般授权购回之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数目(不得超逾于上文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 10%)而扩大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DADI EDUCATION HOLDINGS LIMITED

大地教育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417)

®

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1)

(地址为)

为大地教育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附注2)

股的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或

(附注3)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的受委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下午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旺角弥

敦道700号7楼702室及703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的普通决议案,并按

下列指示于会上投票,或倘未有作出指示,则本人╱吾等的受委代表可酌情自行决定,以及就于大会及╱或其任何续会上正式提

呈的任何其他事项投票:

日期:二零二五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6)

附注:

  1. 。应列明所有联席登记持有人的名称。
  1. 。倘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本公司股份有关。
  1. ,请将「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拟委派代表之姓名及地址。本代表委任表格的每项更改,

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1. 。全文载于召开大会的通告内。
  1. :倘 阁下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倘 阁下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倘未有填上任何「」号,

则 阁下的受委代表可酌情自行投票表决或放弃投票。 阁下的受委代表亦有权就于大会及╱或其任何续会上正式提呈的任何决议案(本公司大会通告所述

者除外)酌情自行投票表决或放弃投票。

  1. ,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须加盖印鉴或经该法团负责人、授权人或获授权的其他人士亲

笔签署。如本代表委任表格声称乃由一名负责人代法团签署,除看来另作别解外,则假设该法团负责人乃获正式授权代其法团签署本表格,而毋须提供进

一步事实证明。

  1. 。股东可仅就其所持部分本公司股份委任一名代表。受委代表毋

须为本公司股东。

  1. (如本公司董事会要求)签署表格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代表委任文件所述

人士拟投票之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

21楼2103B室;如于大会或续会举行日期后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则须于指定投票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交回代表委任文件,否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视

为无效。

  1. ,有关文件视作无效,惟倘属续会或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要求进行投票表决,而大会原应于

该日期起计十二个月内举行者则作别论。

  1. ,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销论。
  1. ,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之持有人;惟如超过一名联名持有

人出席大会,则经由排名首位的人士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后,其他联名持有人概不得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之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

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i) 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

(i) 阁下是自愿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用以处理 阁下在本代表委任表格上所述的指示及╱或要求。

(i) 除非按法例规定,例如应法庭命令或执法机关的要求,否则 阁下的个人资料将不会转交其他第三方(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除外)及将在适当期间保

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iv) 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的条文要求查阅及╱或修改 阁下的个人资料。任何该等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向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

148号21楼2103B室)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