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35 远东发展 公告及通告:与THE STAR集团之须予披露交易或主要交易及恢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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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
远东发展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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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号:
)
(债务股份代号:
(
360,000,000
美元优先担保永续资本票据)
与
THE STAR
集团之须予披露交易或主要交易
及
恢复买卖
合营伙伴之澳洲财务顾问
该等交易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订约方订立执行契据以实施该等交易如下:
DBC转让
根据DBC证券出售协议之条款,于DBC完成时,周大福SPV及FEC SPV将向The
Star DBC收购而The Star DBC将向周大福SPV及FEC SPV出售The Star DBC所持
所有DBC证券(相当于DBC控股公司股份及DBC Holding Trust单位之50%)。
于DBC完成后,DBC控股公司及DBC Holding Trust将分别由FEC SPV及周大福
SPV拥有50%及50%之权益。DBC控股公司及DBC Holding Trust将成为本公司之
合营企业,而其财务业绩将不会于本公司综合入账。
DGC转让
根据DGC证券出售协议之条款,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时,The Star GC将
向周大福GC及FEC GC收购而周大福GC及FEC GC各自将向The Star GC出售周
大福GC及FEC GC所持所有DGC证券(相当于DGC酒店股份、DGC发展股
份、DGC酒店信托单位及DGC发展信托单位合共66.6%)。
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后,The Start GC将拥有DGC之100%权益,而本公
司将不再拥有DGC之任何权益。
尽管如此,本集团仍将保留其现有发展权,以根据该地盘之总体规划,参与
DGC地区内下一栋大楼之发展。The Star GC可终止该权利,惟需向周大福
GC及FEC GC支付20,000,000澳元(相当于约港币102,200,000元)。
Treasury资产转让
根据业务出售协议之条款,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时,DBC营运公司(作
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将向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收购而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将向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出售全
部Treasury资产。
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后,Treasury资产将由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全资拥有。
Charlote Stret停车场转让
根据Charlote Stret证券出售协议之条款,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时,Charlote
Stret停车场及Crosroad将各自向The Star CP Holdings收购而The Star CP Holdings
将向Charlote Stret停车场及Crosroad出售The Star CP Holdings所持所有Charlote
Stret JV证券(使Charlote Stret停车场及Crosroad各自将收购于Charlote Stret JV
之进一步25%权益)。
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后,Charlote Stret停车场及Crosroad各自应持有
Charlote Stret JV之50%权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考虑到除代价比率外,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远低于25%,本公司认为目前市
值并不能反映本公司之真实价值或该等交易对本公司之重要性,本公司已
向联交所申请而联交所正考虑根据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总
权益就该等交易采用替代规模测试。
倘联交所批准替代规模测试,则由于出售事项及收购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
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及收购事项
各自将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
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函及股东规定。
倘替代规模测试未获联交所批准,则(i)由于出售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
超过2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7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
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公告、通函及股东批
准规定;及(i)由于收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所有适用百分
比率均低于100%,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
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以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概无股东于该等交易中拥有重大权
益。因此,倘就批准该等交易召开股东大会,则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根据上
市规则第14.44条,可接受股东给予书面批准代替股东大会。于本公告日期,
丹斯里拿督邱达昌、Sumptuous Asets Limited及Modest Secretarial Services Limited
(均为受丹斯里拿督邱达昌控制之公司)分别持有30,476,055股、1,664,900,745股
及18,724股份。该等交易已获得丹斯里拿督邱达昌、Sumptuous Asets Limited
及Modest Secretarial Services Limited(即于本公告日期合共持有1,695,395,524股
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5.42%)之一批有密切联系之股东)之股东书面批
准。故此,倘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本公司不会就批准该等交易
召开股东大会。
倘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载有
(其中包括)(i)该等交易之详情;(i) DBC及Charlote Stret JV之财务资料;及(i)
有关根据该等交易所收购╱出售物业之物业估值报告之通函,须于本公告刊
发后15个营业日(定义见上市规则)内(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或之前)向股东
寄发。由于编制载入通函之资料需时,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
上市规则第14.41(a)条,并将适时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另行刊发公告。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已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
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
日下午一时正起恢复股份于联交所买卖。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三月七日有关协议纲领之公告、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有关终止协议纲领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
年七月七日有关延长协议纲领终止日期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公告。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订约方订立执行契据以实施该等交易。
该等协议
执行契据
执行契据之主要条款
执行契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交易时段前)
订约方:
- (分别为The Start GC、第一座业主、第二座业主、The
Star DBC、The Star Operations、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 Custodian、The Star CP Holdings)
- (分别为周大福GC、周大福SPV、Crosroad)
- (分别为FEC GC、FEC SPV、Charlote Stret停车场)
- (作为DBC Holding Trust之受托人)
- (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
- (为其本身及作为DGC Development Trust之受托人)
- (为其本身及作为DGC Hotel Trust之受托人)
- (为其本身及作为DGC Development No. 2 Trust之受托
人)
(9) DGC Finance
- (为其本身及作为DGC Hotel No. 1 Trust之受托人)
- (为其本身及作为DGC Hotel No. 2 Trust之受托人)
标的事项
各订约方同意根据执行契据及相关交易文件采取所有合理所需履行之行动,
以使该等交易生效,涵盖以下各项:
DBC转让
根据DBC证券出售协议之条款,于DBC完成时,周大福SPV及FEC SPV将向The
Star DBC收购而The Star DBC将向周大福SPV及FEC SPV出售The Star DBC所持所有
DBC证券(相当于DBC控股公司股份及DBC Holding Trust单位之50%)。
于DBC完成后,DBC控股公司及DBC Holding Trust将分别由FEC SPV及周大福SPV
拥有50%及50%之权益。DBC控股公司及DBC Holding Trust将成为本公司之合营
企业,而其财务业绩将不会于本公司综合入账。
DGC转让
根据DGC证券出售协议之条款,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时,The Star GC将向
周大福GC及FEC GC收购而周大福GC及FEC GC各自将向The Star GC出售周大福
GC及FEC GC所持所有DGC证券(相当于DGC酒店股份、DGC发展股份、DGC
酒店信托单位及DGC发展信托单位合共约66.67%)。
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后,The Start GC将拥有DGC之100%权益,而本公司
将不再拥有DGC之任何权益。
Treasury资产转让
根据业务出售协议之条款,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时,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将向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收购而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将向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出售全部Treasury资产。
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后,Treasury资产将由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全资拥有。
Charlote Stret停车场转让
根据Charlote Stret证券出售协议之条款,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时,Charlote
Stret停车场及Crosroad将各自向The Star CP Holdings收购而The Star CP Holdings将
向Charlote Stret停车场及Crosroad出售The Star CP Holdings所持所有Charlote Stret
JV证券(使Charlote Stret停车场及Crosroad各自将收购于Charlote Stret JV之进一
步25%权益)。
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后,Charlote Stret停车场及Crosroad各自应持有Charlote
Stret JV之50%权益。
收取The Star第二座分派所得款项
周大福GC及FEC GC向DGC发展控股公司(作为DGC Development Trust之受托
人)授出贷款35,000,000澳元(相当于约港币178,900,000元),而有关贷款由DGC发
展控股公司(作为DGC Development Trust之受托人)以预付来自DGC Development
Trust未来分派所得款项(将于住宅销售完成及酒店营运贷款提取期间随时间偿
还)之形式向The Star GC授出。The Star GC已指示其所占所有第二座(安达仕)住宅
销售所得款项及酒店营运贷款应向周大福GC及FEC GC支付。尽管Gold Coast及
Treasury完成,惟周大福GC及FEC GC亦已保留就第二座(安达仕)收取其所占(约
66.67%)在正常情况下由其所持DGC酒店股份、DGC发展股份、DGC酒店信
托单位及DGC发展信托单位产生分派(或等值金额)之权利。
帝盛管理权
自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生效起,酒店管理协议将予修订使其于二零三零年
七月一日届满,亦规定可在支付提早终止费之情况下提早终止。
未来大楼发展权
自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生效起,周大福GC及FEC GC参与DGC地区内或The
Star拥有之其他土地之所有规划发展项目之现有权利将限于参与DGC地区内
(受该地盘之总体规划规限)下一项将予发展大楼之权利。The Star GC可终止有关
权利,代价为向周大福GC及FEC GC支付20,000,000澳元(相当于约港币102,200,000
元)。
DBC
完成之先决条件
于下列各项条件根据执行契据达成或获豁免前,DBC完成将不会进行(「
DBC
先
决条件」):
(a) DBC完成所需之各项监管批准(包括有关DBC之若干证券持有人文件修订
及赌场管理协议修订)均按相关订约方(合理行事)可接受之条款及条件获
得,且各项监管批准附带之任何条件已根据其条款达成或获豁免,以及使
各监管批准生效所需之所有文件由相关订约方签立;
(b) 贷款人就DBC完成给予之各项批准按相关订约方(合理行事)可接受之条款
及条件获得,且订约方所需(合理行事)书面协定DBC完成所需之各项贷款
人批准附带之所有相关条件均已根据其条款达成或获豁免;
(c) 由(其中包括)DBC所订立若干融资文件之修订按合营伙伴(合理行事)可接
受之条款及条件签立,而该等修订及根据该等经修订后融资就Quen’s Wharf
Brisbane赌场及综合度假村所提供持续融资之所有先决条件已根据其条款
达成或获豁免;
(d) 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i) 澳洲联邦库务部长(或其代表)向根据外国收购与兼并法拟采取任何
「重大行动」及「需申报行动」或需申报国家安全行动」(各自为「外国收
购与兼并法行动」,构成该等交易之一部分)之各订约方(各自为「外国
收购与兼并法知会方」)提供书面通知,表明联邦政府不反对该外国收
购与兼并法行动或使之生效,基准为无条件、受限于税务条件,或仅
受限于相关外国收购与兼并法知会方(合理行事)可接受之条件;或
(i) 于所有外国收购与兼并法知会方根据外国收购与兼并法发出有关所
有外国收购与兼并法行动之通知后,受时间过去所限,澳洲联邦库务
部长不能根据外国收购与兼并法就所有外国收购与兼并法行动作出
任何命令或决定,且就所有外国收购与兼并法行动而言,外国收购与
兼并法所述10日期间或外国收购与兼并法所述期间(以适用者为准)已
结束;
(e)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就执行契据及相关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之
交易符合股东批准之规定;
(f) The Star集团各相关成员公司获得免除,自DBC完成起生效,并按The Star(合
理行事)可接受之条款及条件免除The Star所提供各项相关担保项下之全部
责任;
(g) 执行契据所载各项州份提供之特殊安排均按合营伙伴(合理行事)可接受
之条款及条件获得,以及使各监管批准生效所需之所有文件由相关订约
方签立;及
(h) 有关出售DBC销售证券之各项交易文件均由订约方正式签立,且仍具十足
效力及作用(自DBC完成或根据其条款之较早日期将予终止或不再有效之
任何交易文件除外)。
Gold Coast
及
Treasury
完成之先决条件
在下列各项条件根据执行契据达成或获豁免前,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将不
会进行(「
Gold Coast
及
Treasury
之先决条件」):
(a) DBC完成已根据执行契据发生;
(b) 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i) 澳洲联邦库务部长(或其代表)向根据外国收购与兼并法拟采取任何
外国收购与兼并法行动(构成该等交易之一部分)之各外国收购与兼
并法知会方提供书面通知,表明联邦政府不反对该外国收购与兼并
法行动或使之生效,基准为无条件、受限于税务条件,或仅受限于相
关外国收购与兼并法知会方(合理行事)可接受之条件;或
(i) 于所有外国收购与兼并法知会方根据外国收购与兼并法发出有关所
有外国收购与兼并法行动之通知后,受时间过去所限,澳洲联邦库务
部长不能根据外国收购与兼并法就所有外国收购与兼并法行动作出
任何命令或决定,且就所有外国收购与兼并法行动而言,外国收购与
兼并法所述10日期间或外国收购与兼并法所述期间(以适用者为准)已
结束;
(c) 倘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发生,则
订约方获得:
(i) 澳洲竞争及消费者委员会根据竞争法作出之决定,认定Gold Coast及
Treasury完成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毋须知会澳洲竞争及消费者委员会;
(i) 澳洲竞争及消费者委员会根据竞争法作出之决定或视为竞争及消费
者法决定,认定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可予生效,
惟须符合下列条件:该决定作出之基准为无条件或受限于订约方(合
理行事)可接受之任何承诺或条件;且该决定不再受限于审查,基准
如下:申请澳洲竞争法庭决定实质审查或澳洲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审
查之期限已届满而并无提出有关申请;或已向澳洲联邦法院提出司
法审查申请,以及该决定经审查后作出;且向澳洲竞争及消费者委员
会提交有关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时拟进行交易之最近期通知尚未
过时(定义见竞争法);或
(i) 澳洲竞争法庭作出之决定,认定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时拟进行之
交易根据竞争法可按无条件基准或受限于订约方(合理行事)可接受
之任何承诺或条件而生效。
(d) 各合营伙伴获得免除,自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起生效,并按各合营合伙
人(合理行事)可接受之条款及条件免除合营伙伴提供各项担保项下之全
部责任;
(e) 住宅销售条件已根据执行契据之条款达成;
(f) 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所需之各项监管批准按相关订约方(合理行事)可
接受之条款及条件获得,且各项监管批准附带之任何条件已根据其条款
达成或获豁免,以及使各监管批准生效所需之所有文件由相关订约方签
立;
(g) 贷款人对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给予之各项所需批准按相关订约方(合理
行事)可接受之条款及条件获得,且订约方(各自合理行事)书面协定就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所需之各项贷款人批准附带之所有相关条件均已根据
其条款达成或获豁免;
(h) 有关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之各项交易文件均由订约方正式签立,且仍
具十足效力及作用(自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或根据其条款之较早日期将
予终止或不再有效之任何交易文件除外);
(i) 酒店营运贷款条件已根据执行契据之条款达成;及
(j) 各The Star集团相关成员公司获得免除,自Gold Coast 及Treasury完成起生效,
并按The Star(合理行事)可接受之条款及条件免除The Star提供各项相关担
保项下之全部责任,惟与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完成公共空间工程之责
任有关者除外。
各订约方必须互相合作,并进行一切合理必要事宜,促使上述先决条件在合理
可行之情况下尽快达成,惟无论如何须于相关先决条件终止日期或之前达成。
先决条件仅可由有权享有相关先决条件利益之订约方豁免。于本公告日期,除
DBC先决条件项下第(e)段外,概无先决条件获达成。
倘任何DBC先决条件或Gold Coast及Treasury先决条件未达成且未根据执行契据
之条款获豁免或于相关先决条件终止日期或之前无法达成,则The Star或合营
伙伴可透过向其他订约方发出五个营业日之书面通知终止执行契据,前提是
相关先决条件于五个营业日之通知期结束时仍未获豁免。倘相关先决条件未
获达成或无法获达成,而直接导致终止方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其于执行
契据项下之责任,则订约方不得终止执行契据。倘执行契据因任何Gold Coast及
Treasury先决条件未达成或获豁免而被终止,则终止将不会影响DBC完成或有
关出售DBC销售证券之任何交易文件之施行。
代价
鉴于订约方订立该等交易并履行彼等于相关交易文件项下之所有责任,合营伙
伴必须以均等份额向The Star支付(a) 18,000,000澳元(相当于约港币92,000,000元)
(「现金付款」);及(b)下文厘定之获利付款(「获利付款」)。
应支付之现金付款如下:
(a) 于执行契据日期后下一个营业日,合营伙伴(以均等份额)须向The Star支付
合共10,000,000澳元(相当于约港币51,100,000元);及
(b) 于最后付款日期,合营伙伴须向The Star支付合共8,000,000澳元(相当于约港
币40,900,000元)(「合营伙伴最后支付金额」)。
获利付款为以下两者之较低者:
(a) 基于以下公式相等于DBC 50%之股权价值(「
DBC
股权价值」):
DBC EBITDA x 9– DBC净负债;及
(b) 最高获利付款。
合营伙伴应于获利付款期最后一天后在合理可行之情况下尽快(且不迟于90个
营业日)向The Star和核数师交付列载DBC股权价值及相关获利付款之获利付款
报表草拟本以供审阅。合营伙伴应于核数师根据执行契据之条款签署最终获
利付款报表后60天内向The Star支付获利付款。
基于第二座(安达仕)之住宅销售所得款项将用作赎回与Gold Coast Pedestrian
Fotbridge有关之担保,The Star须于最后付款日期向合营伙伴(以均等份额)支付
8,000,000澳元(相当于约港币40,900,000元)(「
The Star
最后支付金额」)。
合营伙伴最后支付金额可于最后付款日期与The Star最后支付金额抵销。除上
文所述外,本公司应占现金付款及获利付款的份额将由本公司以其内部资源
支付。
该等交易代价由执行契据之订约方参考(其中包括)所收购及出售资产之账面
值以及考虑到The Star一直面对低迷之贸易情况后,经公平磋商厘定。
完成
该等交易完成应于各交易文件项下规定之所有执行步骤实施后,方告作实。
终止
倘执行契据于DBC完成前终止,则于终止时(其中包括),以下各项将适用:
(a) 于执行契据终止日期之60日内,The Star DBC须向DBC(以股东贷款形式)现
金注资,金额相当于FEC SPV及周大福SPV根据DBC股东贷款契据所作出之
所有贷款中尚未偿还之50%金额(「
The Star
股东贷款偿还金额」);
(b) DBC须动用The Star股东贷款偿还金额以偿还周大福SPV及FEC SPV根据DBC
股东贷款契据所作出之所有贷款中尚未偿还金额(按其分别注资之比例);
(c) 于执行契据终止后不迟于30天,The Star必须向合营伙伴(以均等份额)退还
已支付之现金付款(「现金偿还金额」);及
(d) 为确保于相关付款日期前The Star DBC支付The Star股东贷款偿还金额及The
Star支付现金偿还金额,DGC酒店控股公司须向合营伙伴授予一项选择
权(代价相当于现金偿还金额),以收购DGC Hotel No. 1及DGC Hotel No. 1
Trust(由DGC酒店控股公司拥有,其本身拥有及控制Dorset Hotel)之所有已
发行证券(「帝盛选择权」)。倘The Star DBC未能于终止日期起60天内悉数支
付The Star股东贷款偿还金额,或未能于执行契据终止日期后30天内支付现
金偿还金额,则帝盛选择权可于终止后行使。选择权行使期自执行契据终
止日期后30日开始,为期45个营业日。倘合营伙伴于上述期间内并未行使
帝盛选择权,则帝盛选择权应失效。相关订约方应就授出及行使帝盛选择
权订立选择权契据。帝盛选择权获行使将解除The Star支付现金偿还金额
之责任。
倘The Star因为其利益而声明之DBC先决条件而终止执行契据,或另行要求有关
事项按The Star可接受之条款及条件(有关监管批准或解除The Star担保之DBC先
决条件除外)进行而未达成,且The Star无意豁免DBC先决条件,则(a) The Star将
毋须偿还现金偿还金额;及(b)待The Star自合营伙伴收取所有现金付款或(倘合
营伙伴尚未向The Star支付任何现金付款)The Star就现金付款收取合共15,000,000
澳元(相当于约港币76,600,000元)减已向合营伙伴收取之金额后,帝盛选择权必
须生效。
倘执行契据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前终止,则于终止时(其中包括),以下各
项将适用:
(a) 合营伙伴必须于执行契据终止日期后不迟于30天之日期以等额向The Star
GC支付相当于来自DGC之任何分派超过35,000,000澳元(相当于约港币
178,800,000元)之金额,此乃在The Star GC并无向DGC收取预付未来分派所
得款项利益之情况下原应有权收取之金额;
(b) 合营伙伴(以均等份额)以证券持有人贷款(金额相当于The Star GC于二零二五
年三月七日向DGC就第二座(安达仕)所作出所有项目大楼贷款之66.6%)
之方式向DGC作出股权注资;
(c) 倘合营伙伴已于执行契据终止日期前收取任何贷款重新资本化金额,则
合营伙伴须于执行契据终止后不迟于30日支付相当于有关贷款重新资本
化金额之金额;及
(d) 于执行契据终止日期后不迟于30天之日期,The Star必须向合营伙伴(以均
等份额)偿还现金偿还金额。
倘The Star因为其利益而声明之Gold Coast及Treasury先决条件而终止执行契据,
或另行要求有关事项按The Star可接受之条款及条件(有关监管批准之Gold Coast
及Treasury先决条件除外)进行而未达成,且The Star无意豁免Gold Coast及Treasury
先决条件,则(a) The Star将毋须支付现金偿还金额;及(b)倘The Star自合营伙伴收
取所有现金付款或(倘合营伙伴尚未向The Star支付现金付款任何部分)The Star
就现金付款收取合共15,000,000澳元(相当于约港币76,600,000元)减已向合营伙伴
收取之金额,帝盛选择权将即时可予行使。
连同执行契据,执行契据之订约方亦已订立或将订立下列协议以落实该等交
易:
DBC
证券出售协议
DBC
证券出售协议之主要条款
DBC证券出售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将于DBC完成前订立
订约方:
The Star DBC
周大福SPV;及
FEC SPV
标的事项
周大福SPV及FEC SPV同意向The Star DBC收购而The Star DBC同意按DBC证券出
售协议所载之条款向周大福SPV及FEC SPV出售全部DBC销售证券。
代价
出售DBC销售证券之代价根据DBC证券出售协议及执行契据拟定。
条件
DBC证券出售协议须待DBC先决条件根据执行契据达成或获豁免后,方可结算。
完成
完成应于DBC完成时落实。
DGC
证券出售协议
DGC
证券出售协议之主要条款
DGC证券出售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将于Gold Coast及Treasury执行日期订立
订约方:
The Star GC
周大福GC;及
FEC GC
标的事项
根据DGC证券出售协议之条款,The Star DGC同意向周大福GC及FEC GC收购
而周大福GC及FEC GC各自同意向The Star DGC出售周大福GC及FEC GC所持所
有DGC证券(相当于DGC酒店股份、DGC发展股份、DGC酒店信托单位及
DGC发展信托单位合共66.6%)。
代价
出售DGC销售证券之代价根据DGC证券出售协议及执行契据拟定。
条件
DGC证券销售协议须待Gold Coast 及Treasury先决条件根据执行契据达成或获
豁免后,方可结算。
完成
完成应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时落实。
有关
TREASURY
资产之业务出售协议
(A) TREASURY
酒店合约
Treasury
酒店合约之主要条款
Treasury酒店合约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将于Gold Coast及Treasury执行日期订立
订约方:
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
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
标的事项
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同意出售而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
之受托人)同意购买(i) 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于按执行契据所拟定之购买
价按现状、现况基准之Treasury酒店之租赁、厂房及设备以及物业之权益;
及(i)按执行契据所拟定之购买价Treasury酒店之业务及资产(包括商誉、存
货、牌照、酒店记录、知识产权、客户名单等),并按下文所载作出调整(「业
务购买价」)。
业务购买价应于结算时作出调整,其中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有权(a)保
留于结算或之前来自营运Treasury酒店物业之所有租金及利润;(b)保留于
结算前之日下午十一时五十九分(或卖方与买方协定之任何其他时间)或
之前来自Treasury酒店业务之所有租金及利润。根据Treasury酒店合约之条
款,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将保留承接公共空间工程之责任。
条件
Treasury酒店合约须待Gold Coast及Treasury先决条件根据执行契据达成或获
豁免后,方可结算。
倘执行契据根据其条款终止,则Treasury酒店合约应自动终止,并将即时不
再具有任何效力。
结算
订约方须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时就Treasury酒店合约进行结算。
(B) TREASURY
布里斯本停车场合约
Treasury
布里斯本停车场合约之主要条款
Treasury布里斯本停车场合约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将于Gold Coast及Treasury执行日期订立
订约方:
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
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
标的事项
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同意出售而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
之受托人)同意按执行契据所拟定之购买价按现状、现况基准购买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于Treasury布里斯本停车场租赁、厂房及设备以及物业之
权益。根据Treasury布里斯本停车场合约之条款,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
将保留承接公共空间工程之责任。
条件
Treasury布里斯本停车场合约须待Gold Coast及Treasury先决条件根据执行契
据达成或获豁免后,方可结算。
倘执行契据根据其条款终止,则Treasury布里斯本停车场合约应自动终止,
并将即时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结算
订约方须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时就Treasury布里斯本停车场合约进行
结算。
CHARLOTE STRET
证券出售协议
Charlote Stret
证券出售协议之主要条款
Charlote Stret证券出售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将于Gold Coast及Treasury执行日期订立
订约方:
The Star CP Holdings
Charlote Stret停车场及Crosroad
标的事项
The Star CP Holdings同意向Charlote Stret停车场及Crosroad各自出售而Charlote
Stret停车场及Crosroad各自同意收购于Charlote Stret JV之6,525,025股份。
代价
作为购买Charlote Stret JV证券之代价,Charlote Stret停车场及Crosroad各自同意
根据执行契据及按其所拟定向The Star CP Holdings支付其各自比例之购买价。
完成
完成应根据执行契据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时落实。
倘执行契据根据其条款终止,则Charlote Stret证券出售协议将自动终止,并将
即时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有关订约方之资料
DBC
DBC控股公司及DBC营运公司为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DBC Holding Trust及
DBC Operating Trust为于澳洲设立之单位信托。DBC控股公司为DBC Holding Trust
之受托人,DBC营运公司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
DBC营运公司及DBC Operating Trust由DBC控股公司(作为DBC Holding Trust之受托
人)全资拥有。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拥有Quen’s Wharf
Brisbane,Quen’s Wharf Brisbane为位于布里斯本中心之综合度假村发展项目,为
游客提供集博彩、娱乐、酒店及零售于一身之综合体验。
于本公告日期,DBC控股公司及DBC Holding Trust分别由The Star DBC、FEC SPV
及周大福SPV拥有50%、25%及25%权益。
下表载列DBC于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两个
财政年度之经审核财务资料:
截至以下日期止年度
二零二三年
六月三十日
二零二四年
六月三十日
(经审核)(经审核)
千澳元千澳元
除税前亏损净额(6,522)(215,342)
除税后亏损净额(6,522)(215,342)
于
二零二三年
六月三十日
二零二四年
六月三十日
(经审核)(经审核)
千澳元千澳元
总资产2,519,4852,564,116
根据DBC之未经审核财务资料,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DBC总资产之
账面值约为2,710,000,000澳元。
CHARLOTE STRET JV
Charlote Stret JV为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其主要于布里斯本商业中心区从事
提供及管理停车设施。Charlote Stret JV于布里斯本拥有383个停车场,均毗邻
Quen’s Wharf Brisbane项目。
于本公告日期,Charlote Stret JV分别由The Star CP Holdings、Charlote Stret CP及
Crosroad拥有50%、25%及25%权益。
下表载列Charlote Stret JV于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
日止两个财政年度之未经审核财务资料:
截至以下日期止年度
二零二三年
六月三十日
二零二四年
六月三十日
(未经审核)(未经审核)
千澳元千澳元
除税前溢利净额1,006966
除税后溢利净额968966
于
二零二三年
六月三十日
二零二四年
六月三十日
(未经审核)(未经审核)
千澳元千澳元
总资产52,84747,839
根据Charlote Stret JV之未经审核财务资料,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Charlote Stret JV之账面值约为54,700,000澳元。
TREASURY
资产
Treasury资产包括(i) Treasury布里斯本停车场,包括位于布里斯本威廉街(Wiliam
St)130号之696个泊车位;及(i) Treasury酒店,包括位于布里斯本威廉街130号之96
间酒店客房。
于本公告日期,Treasury资产由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全资拥有。
下表载列Treasury资产于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止两个财政年度之未经审核财务资料:
截至以下日期止年度
二零二三年
六月三十日
二零二四年
六月三十日
(未经审核)(未经审核)
千澳元千澳元
除税前溢利净额7,2586,647
除税后溢利净额7,2586,647
于
二零二三年
六月三十日
二零二四年
六月三十日
(未经审核)(未经审核)
千澳元千澳元
总资产69,00066,700
根据Treasury资产之未经审核财务资料,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Treasury
资产总资产之账面值约为66,100,000澳元。
DGC
DGC发展控股公司、DGC酒店控股公司、DGC Development No. 2、DGC
Finance、DGC Hotel No. 1及DGC Hotel No. 2为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而DGC
Development Trust、DGC Hotel Trust、DGC Development No 2 Trust、DGC Hotel No.
1 Trust及DGC Hotel No 2 Trust为于澳洲成立之单位信托。DGC发展控股公司为
DGC Development Trust之受托人。DGC酒店控股公司为DGC Hotel Trust之受托
人。DGC Development No. 2为DGC Development No 2 Trust之受托人。DGC Hotel
No. 1为DGC Hotel No. 1 Trust之受托人及DGC Hotel No. 2为DGC Hotel No. 2 Trust
之受托人。
DGC负责发展布罗德海滩岛之综合度假村总体规划,包括豪华酒店及住宅大
厦(分别为第一座(帝盛)及第二座(安达仕),而合营伙伴则保留参与发展下一座
大楼之权利。
于本公告日期,DGC发展控股公司、DGC发展信托、DGC酒店控股公司及
DGC酒店信托各自分别由The Star GC、周大福GC及FEC GC拥有约33.33%、
33.33%及33.33%权益。DGC Hotel No. 1、DGC Hotel No. 1 Trust、DGC Hotel No. 2
及DGC Hotel No. 2 Trust由DGC Hotel Trust全资拥有。DGC Development No. 2及
DGC Development No. 2 Trust由DGC Development Trust全资拥有。DGC Finance由
DGC Development Trust 2全资拥有。
下表载列DGC于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两个
财政年度之经审核财务资料:
截至以下日期止年度
二零二三年
六月三十日
二零二四年
六月三十日
(经审核)(经审核)
千澳元千澳元
除税前溢利╱(亏损)净额16,524(4,913)
除税后溢利╱(亏损)净额16,524(4,913)
于
二零二三年
六月三十日
二零二四年
六月三十日
(经审核)(经审核)
千澳元千澳元
总资产554,541632,215
根据DGC之未经审核财务资料,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DGC总资产
之账面值约为695,200,000澳元。
THE STAR
集团
The Star于澳洲证交所上市,股份代号为「SGR」。The Star集团之主要业务为管理
结合博彩、娱乐及酒店服务之综合度假村。The Star集团亦拥有及营运多间世界
一流之综合度假村。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持有The Star股份少于5%。
The Star GC为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其为The Star之全资
附属公司。
The Star DBC为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其为The Star之全资
附属公司。
The Star Operations为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赌场之营运及管理以及
综合度假村之管理。其为The Star之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为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营运The Star Gold
Coast物业、Treasury酒店及Treasury布里斯本停车场以及代表昆士兰政府管理黄
金海岸会展中心。其为The Star之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ar CP Holdings为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其为The Star
之全资附属公司。
第一座业主为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其为The Star之全资附
属公司。
第二座业主为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其为The Star之全资附
属公司。
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 Custodian为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娱乐服
务。其为The Star之全资附属公司。
以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The Star集团之上述各成员公司及彼等
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有关合营伙伴之资料
周大福集团
周大福于香港注册成立,为私人投资控股公司。其由Chow Tai Fok (Holding) Limited
拥有,而Chow Tai Fok (Holding) Limited则由Chow Tai Fok Capital Limited持有81.03%
权益。Cheng Yu Tung Family (Holdings I) Limited及Cheng Yu Tung Family (Holdings)
Limited分别于Chow Tai Fok Capital Limited持有约46.65%及48.98%权益。郑家纯博
士、郑家成先生、孙郑丽霞女士及杜郑秀霞女士共同分别于Cheng Yu Tung Family
(Holdings) Limited及Cheng Yu Tung Family (Holdings I) Limited持有大多数权益。
周大福GC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其为周大福之全资
附属公司。
周大福SPV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其为周大福之全资
附属公司。
Crosroad为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Crosroad
为周大福之全资附属公司。
以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上述周大福集团各成员公司及彼等各
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本集团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物业发展、物业投资、酒
店业务及管理、停车场业务及设施管理、博彩及相关业务、证券与金融产品投
资以及提供按揭服务。
FEC GC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其为FEC之全资附属公
司。
FEC SPV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其为FEC之全资附属公
司。
Charlote Stret CP为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其为FEC之非
全资附属公司。
订立该等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该等交易属策略重新调整,旨在提升本集团之长期价值创造及营运焦点。透过
与周大福收购DBC之全部所有权,尤其是考虑到布里斯本获指定为二零三二
年奥运会及残奥会主办城市,本集团将能充分发挥该项目之增长潜力。该等
交易亦巩固本集团于澳洲高档综合度假村及酒店业之地位。收购Quen’s Wharf
Brisbane项目及相关策略资产(包括Treasury酒店及Treasury停车场)可加强对发展
及管理决策之控制,从而更切合本集团之策略目标。
该等交易亦涉及合营伙伴将其于DGC之权益转让予The Star,有助本集团精简
其投资组合,并将资本集中投放于核心资产。
经考虑上文所述,董事认为执行契据、相关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条款属
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之整体利益。
法律意见及监管环境
Quen’s Wharf Brisbane为综合度假村发展项目,位于布里斯本市中心,为旅客提
供集娱乐、酒店及零售(包括赌场)于一身之综合体验。
根据联交所发出之指引信HKEX-GL71-14,倘赌场博彩业务之营运未能符合澳
洲适用法律及╱或违反赌博条例,联交所可能指示本公司采取补救行动及╱或
根据上市规则第6.01条暂停本公司证券之买卖或取消其上市地位。
于昆士兰,赌场营运之所有权、行政及管理主要受赌场监控法规管。昆士兰具
备完善的发牌制度,规管该司法管辖区内赌场之博彩活动。
赌场协议由州份及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根据赌场监
管法订立,作为根据赌场监管法就赌场向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
之受托人)授出赌场牌照之先决条件。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以本公司所
深知,赌场协议仍属有效及生效,且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
托人)并未收到州份根据赌场协议发出之终止书面通知。
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已获授赌场牌照(为根据赌场监
管法授出之赌场牌照),准许在赌场内进行及游玩赌场牌照指明之博彩活动。
赌场牌照之最后一项条件已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获达成,该日为无条
件牌照日期,自该日起获准根据赌场牌照在赌场经营赌场业务,赌场之营业时
间为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法律禁止或澳洲部长书面批准在赌场博彩之时间
除外)。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以本公司所深知,赌场牌照自无条件牌照日
期起及其后直至本公告日期一直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且并无根据赌场监管
法被撤销、暂停或交回。
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是澳洲主要法例,旨在遏制、侦查及打击洗黑钱
及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列明基本原则及责任,有
关如何履行责任之详情载于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规则。赌场向客户提
供博彩服务时,须履行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例对「指定服务」提供者
施加之责任,其中包括(i)制定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计划,说明如何遵守
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例;及(i)向澳洲交易报告及分析中心报告特定
交易及可疑事项,并提交合规报告。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以本公司所深知,澳洲交易报告及分析中心于任何
时间并无联络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指出或声称DBC
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在赌场营运方面违反洗黑钱及反
恐怖主义融资法例。
赌场须根据赌场监管法以行政总裁核准之方式营运内部监控系统(核准监控系
统)。根据赌场监管法,「赌场营运商」必须设有赌场核准监控系统,方可营运赌
场。根据赌场监管法,赌场之核准监控系统须包含以下资料:(i)赌场营运中将
使用之会计系统与程序、行政系统与程序及电脑软件;(i)赌场营运中将遵循之
一般程序;(i)赌场营运中将使用设备之保养、保、储存及运输程序与标准;
(iv)投注及派彩程序;及(v)安全设施使用与保养程序。
本公司已就赌场协议及赌场牌照之合法性取得澳洲合资格律师之法律意见。
澳洲律师认为,根据适用赌场法例及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
托人)所获发赌场牌照之条件在赌场进行之博彩活动,符合澳洲规管赌场博彩
活动之适用赌场法例。香港法律顾问亦告知本公司,昆士兰之博彩活动并无违
反赌博条例。
该等交易之财务影响
由于DBC完成及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之账面值及公平值无法确定,故此,于
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无法确定该等交易对本公司之潜在财务影响。
上市规则之涵义
考虑到除代价比率外,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远低于25%,本公司认为目前市值
并不能反映本公司之真实价值或该等交易对本公司之重要性,本公司已向联
交所申请而联交所正考虑根据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权益总额
就该等交易采用替代规模。
倘联交所批准替代规模测试,则由于出售事项及收购事项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
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及收购事项各自将构成本公司之
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函
及股东规定。倘替代规模测试未获联交所批准,则(i)由于出售事项之最高适用
百分比率超过2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7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
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公告、通函及股
东批准规定;及(i)由于收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所有适用百
分比率均低于100%,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
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以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概无股东于该等交易中拥有重大权
益。因此,倘就批准该等交易召开股东大会,则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根据上
市规则第14.44条,可接受股东给予书面批准代替股东大会。于本公告日期,丹
斯里拿督邱达昌、Sumptuous Asets Limited及Modest Secretarial Services Limited(均为
受丹斯里拿督邱达昌控制之公司)分别持有30,476,055股、1,664,900,745股及18,724
股份。该等交易已获得丹斯里拿督邱达昌、Sumptuous Asets Limited及Modest
Secretarial Services Limited(即于本公告日期合共持有1,695,395,524股份(占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约55.42%)之一批有密切联系之股东)之股东书面批准。故此,倘
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本公司不会就批准该等交易召开股东大会。
倘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载有(其
中包括)(i)该等交易之详情;(i) DBC及Charlote Stret JV之财务资料;及(i)有关
根据该等交易所收购╱出售物业之物业估值报告之通函,须于本公告刊发后15
个营业日(定义见上市规则)内(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由
于编制载入通函之资料需时,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
第14.41(a)条,并将适时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另行刊发公告。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已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暂
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下
午一时正起恢复股份于联交所买卖。
释义
于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澳元」指澳洲法定货币澳元
「澳洲竞争及
消费者委员会」
指澳洲竞争及消费者委员会
「收购事项」指根据执行契据、DBC证券出售协议、Charlote Stret
证券出售协议及业务出售协议拟收购The Star DBC
持有之DBC证券、Charlote Stret JV证券及Treasury
资产
「反洗黑钱及
反恐怖主义融资法」
指二零六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联邦)
「反洗黑钱及
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例」
指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及反洗黑钱及反
恐怖主义融资规则
「反洗黑钱及
反恐怖主义融资规则」
指二零七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规则文
件(第一号)(联邦)
「住宅销售条件」指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之先决条件,规定偿还(自
住宅销售所得款项)第二座(安达仕)发展项目之
未偿还建筑贷款,支付32,200,000澳元(相当于约港
币164,500,000元)以偿还就建造Gold Coast Pedestrian
Fotbridge而向政府部门提供之银行担保,住宅销
售变现300,000,000澳元(相当于约港币1,532,800,000
元)(扣除开支)及任何多出所得款项之分派(已就
此通过必要之决议案),向周大福GC及FEC GC退
还12,000,000澳元资本(相当于约港币61,300,000元)
以及于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后取得资金时支付
短欠付款或订立具约束力协议以支付短欠金额
「适用赌场法例」指赌场监控法;及QWB法
「澳洲证交所」指澳洲证券交易所
「澳洲交易报告及
分析中心」
指澳洲交易报告及分析中心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业务购买价」指具有上文「该等协议-有关Treasury资产之业务出
售协议-A. Treasury酒店合约-标的事项」各段所
赋予之涵义
「业务出售协议」指Treasury酒店合约及Treasury布里斯本停车场合约
「英属处女群岛」指英属处女群岛
「现金付款」指具有上文「该等协议-执行契据-代价」一段所赋
予之涵义
「现金偿还金额」指具有上文「该等协议-执行契据-终止」各段所赋
予之涵义
「赌场」指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
根据赌场牌照拥有及营运之赌场
「赌场协议」指州份、DBC控股公司(作为DBC Holding Trust之受托
人)、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
人)、The Star、周大福与本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
一六年四月六日标题为「Quen’s Wharf Brisbane赌
场协议(Quen’s Wharf Brisbane Casino Agrement)」之
协议,并根据赌场协议法获追认
「赌场协议法」指二零一六年皇后码头布里斯本法(Quen’s Wharf
Brisbane Act)(昆士兰)
「赌场监控法」指一九八二年赌场监控法(昆士兰)
「赌场牌照」指由州份根据赌场监控法授予DBC营运公司(作为
持牌人)(其中包括)营运赌场之牌照
「Charlote Stret停车场」指Charlote Stret Car Park Pty Ltd,一间于澳洲注册成
立之公司
「Charlote Stret JV」指Festival Car Park Pty Ltd,一间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
司
「Charlote Stret JV证券」指Charlote Stret JV股本中之缴足普通股
「Charlote Stret
证券出售协议」
指The Start CP Holdings、Crosroad与Charlote Stret停车
场就出售Charlote Stret JV证券将订立之证券出售
协议
「赌场管理协议」指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
与The Star Operations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
月十六日之赌场管理协议
「本公司」指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远东发展有
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35)
「竞争法」指二零一零年竞争及消费者法(联邦)
「先决条件终止日期」指就DBC先决条件而言,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及就Gold Coast及Treasury先决条件而言,二零二七
年三月三十一日
「Crosroad」指Crosroad Fort Limited,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
立之公司
「周大福」指周大福企业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公
司
「周大福GC」指Harbour Warior Limited,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
成立之公司
「周大福集团」指周大福及其附属公司
「周大福SPV」指CTFE Quens Wharf Integrated Resort Limited,一间于
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
「DBC」指DBC控股公司、DBC Holding Trust、DBC营运公司
及DBC Operating Trust以及其各自附属公司之统称
「DBC完成」指完成转让DBC销售证券
「DBC先决条件」指具有上文「该等协议-执行契据-DBC完成之先决
条件」各段所载之先决条件
「DBC EBITDA」指根据执行契据所厘定DBC于三零年财年之经审核
综合除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或亏损)
「DBC股权价值」指具有上文「该等协议-执行契据-代价」各段所赋
予之涵义
「DBC控股公司」指Destination Brisbane Consortium Integrated Resort
Holdings Pty Ltd,一间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
「DBC控股公司股份」指DBC控股公司股本中之缴足普通股
「DBC Holding Trust」指Destination Brisbane Consortium Integrated Resort
Holding Trust
「DBC Holding Trust单位」指DBC Holding Trust之缴足普通单位
「DBC净负债」指相当于以下各项总和之金额:(i)1,634,000,000澳
元;(i)DBC产生之其他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当The
Star仍是营运商时应付澳洲交易报告及分析中心
之罚款(如有)、DBC于三零年财年所产生交易花
红之交易成本、有关赌场牌照之其他合规成本);
(i) DBC于三零年财年所产生任何个别重大(且非
经常性)、异常或特别项目(不包括收益流失);及
(iv)(倘DBC于获利期及三零年财年出售之若干资
产应占EBITDA未能厘定)有关资产出售所得款项
「DBC营运公司」指Destination Brisbane Consortium Integrated Resort
Operations Pty Ltd,一间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
「DBC Operating Trust」指Destination Brisbane Consortium Integrated Resort
Operating Trust
「DBC销售证券」指The Star DBC持有之所有DBC证券
「DBC证券」指DBC控股公司股份及DBC Holding Trust单位
「DBC证券出售协议」指FEC SPV、周大福SPV及The Star DBC就出售DBC销
售证券将订立之证券出售协议
「DBC股东贷款契据」指周大福SPV、FEC SPV与DBC营运公司(为其本身及
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之间日期为二零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之股东贷款契据以及由相同
订约方所订立日期为执行契据日期前后之股东
贷款契据
「DGC」指DGC发展控股公司、DGC发展信托、DGC酒店
控股公司及DGC酒店信托及其各自附属公司之
统称
「DGC发展控股公司」指Destination Gold Coast Consortium Pty Ltd,一间于澳
洲注册成立之公司
「DGC Development
No. 2」
指DGC Development No. 2 Pty Ltd,一间于澳洲注册成
立之公司
「DGC发展股份」指DGC发展控股公司股本中之缴足普通股
「DGC发展信托」指DGC Consortium Development Trust
「DGC发展信托单位」指DGC发展信托之缴足普通单位
「DGC Finance」指DGC Finance No. 2 Pty Ltd,一间于澳洲注册成立
之公司
「DGC酒店控股公司」指Destination Gold Coast Consortium Hotel Pty Ltd,一间
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
「DGC Hotel No. 1」指DGC Hotel No. 1 Pty Ltd,一间于澳洲注册成立之
公司
「DGC Hotel No. 2」指DGC Hotel No 2 Pty Ltd,一间于澳洲注册成立之
公司
「DGC酒店股份」指DGC酒店控股公司股本中之缴足普通股
「DGC酒店信托」指DGC Consortium Hotel Trust
「DGC酒店信托单位」指DGC酒店信托之缴足普通单位
「DGC地区」指该土地之面积受总体规划规限,位于被称为布罗
德海滩岛之岛屿上(即第二座(安达仕)发展所在
之岛屿)
「DGC销售证券」指周大福GC及FEC GC持有之所有DGC证券
「DGC证券」指DGC酒店股份、DGC发展股份、DGC酒店信托
单位及DGC发展信托单位
「DGC证券出售协议」指由(其中包括)FEC GC、周大福GC与The Star GC就
出售DGC销售证券将订立之证券出售协议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指根据执行契据及DGC证券出售协议拟出售DGC
销售证券
「Dorset Hotel」指由Dorset Hospitality International Services Limited(本
公司附属公司)于黄金海岸在DGC地区中第一座
(帝盛)内营运之酒店
「帝盛选择权」指具有上文「该等协议-执行契据-终止」各段所赋
予之涵义
「获利付款」指具有上文「该等协议-执行契据-代价」各段所赋
予之涵义
「获利期」指紧随DBC完成日期后之日起至二零三零年六月
三十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外国收购与兼并法」指一九七五年外国收购与兼并法(联邦)
「外国收购与
兼并法行动」
指具有上文「该等协议-执行契据-DBC完成之先决
条件」各段所载之涵义
「外国收购与
兼并法知会方」
指具有上文「该等协议-执行契据-DBC完成之先决
条件」各段所载之涵义
「FEC GC」指Elita Holdings Limited,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
立之公司
「FEC SPV」指FEC Quens Wharf Integrated Resort Limited,一间于英
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
「最后付款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三零年财年」指截至二零三零年六月三十日止财政年度
「赌博条例」指香港法例第148章赌博条例
「Gold Coast及
Treasury完成」
指完成转让Charlote Stret JV销售证券、DGC销售证
券及Treasury资产
「Gold Coast及
Treasury先决条件」
指具有上文「该等协议-执行契据-Gold Coast及
Treasury完成之先决条件」各段所载之先决条件
「Gold Coast及Treasury
执行日期」
指以下日期(以最后发生者为准)后两个营业日之日
期:(a) DBC完成日期;及(b)(i) DBC销售证券向周
大福SPV及FEC SPV(按其相关比例)登记之日或(i)
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币
「酒店管理协议」指DGC Hotel No. 1(作为DGC Hotel No. 1 Trust之受托
人)与Dorset Hospitality International Services Ltd就第
一座酒店(帝盛)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零年
五月十五日之酒店管理协议
「协议纲领」指由(其中包括)本公司、周大福与The Star所订立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三月七日之协议纲领,内容有关
彼等共同发展于昆士兰布里斯本之Quen’s Wharf
Brisbane及昆士兰黄金海岸布罗德海滩岛,以及
The Star于昆士兰布里斯本目前全资或与本公司
合伙拥有之若干酒店及停车场资产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酒店营运贷款条件」指Gold Coast及Treasury完成之先决条件,规定完成第
二座酒店(安达仕)、其装修及试业,订立及登记酒
店之租赁、(自住宅销售所得款项)偿还第二座(安
达仕)发展项目之未偿还建筑贷款,支付32,200,000
澳元(相当于约港币164,500,000元)以偿还就建造
Gold Coast Pedestrian Fotbridge而向政府部门提供之
银行担保,采取措施以使能够提取现有(或等值)
酒店营运贷款最高金额,再确定及实际向周大
福GC及FEC GC分派68,250,000澳元(相当于约港币
348,800,000元)(或由The Star及╱或The Star GC拨资
该金额)
「执行契据」指由(其中包括)(1)The Star及其附属公司,即The Star
GC、第一座业主、第二座业主、The Star DBC、The
Star Operations、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 Custodian、The Star CP Holdings;
(2)周大福及其附属公司,即周大福GC、周大福
SPV、Crosroad;(3)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即FEC
GC、FEC SPV、Charlote Stret停车场;(4)DBC控股
公司(作为DBC Holding Trust之受托人);(5)DBC营运
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6)DGC
发展控股公司(为其本身及作为DGC发展信托之
受托人);(7)DGC酒店控股公司(为其本身及作为
DGC Hotel Trust之受托人);(8)DGC Development
No.2(为其本身及作为DGC Development No 2 Trust
之受托人);(9)DGC Finance;(10)DGC Hotel No. 1
(为其本身及作为DGC Hotel No. 1 Trust之受托人)
及;(11)DGC Hotel No. 2(为其本身及作为DGC
Hotel No. 2 Trust之受托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二日之执行契据
「独立第三方」指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并非上市规
则所界定本公司关连人士之人士或公司
「合营伙伴」指周大福及本公司
「合营伙伴最后
支付金额」
指具有上文「该等协议-执行契据-代价」一段所载
之涵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最高获利金额」指225,000,000澳元(相当于约港币1,149,700,000元)
「百分比率」指具有上市规则第14.07条赋予该词之涵义
「公共空间工程」指根据Treasury发展协议须对位于Treasury酒店及
Treasury布里斯本停车场之楼宇外进行之所有工
程,包括有关该等楼宇内或邻近之任何行人道或
道路进行之工程
「昆士兰」指澳洲昆士兰
「QWB法」指二零一六年皇后码头布里斯本法(联邦)(Quen’s
Wharf Brisbane Act 2016 (Cth))
「股份」指本公司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之持有人
「短欠金额」指根据执行契据将向周大福GC及FEC GC支付作为
住宅销售所得款项净额之金额与相关时刻实际
收取金额之间的差额
「短欠付款」指根据执行契据支付短欠金额
「州份」指昆士兰州(包括任何政府机构)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The Star」指The Star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一间于澳洲注
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于澳洲证交所上市
「The Star CP Holdings」指The Star Brisbane Car Park Holdings Pty Ltd,一间于澳
洲注册成立之公司
「The Star DBC」指The Star Entertainment DBC Holdings Pty Ltd,一间于
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
「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
指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 Limited,一间于澳洲注册
成立之公司
「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 Custodian」
指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 Custodian Pty Ltd,一间于
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
「The Star最后支付金额」指具有上文「该等协议-执行契据-代价」一段所载
之涵义
「The Star GC」指The Star Entertainment GC Investments No.1 Pty Ltd,一
间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
「The Star集团」指The Star及其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ar Operations」指The Star Entertainment Brisbane Operations Pty
Limited,一间于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
「The Star股东贷款
偿还金额」
指具有上文「该等协议-执行契据-终止」各段所赋
予之涵义
「第一座业主」指The Star Entertainment GC No. 1 Pty Ltd,一间澳洲注
册成立之公司
「第二座(安达仕)」指第二座混合用途大楼(包括酒店、住宅及零售设
施),将由 DGC 与第二座业主于DGC地区共同
发展
「第二座业主」指The Star Entertainment GC No. 2 Pty Ltd,一间澳洲注
册成立之公司
「该等交易」指执行契据及相关订约方就该等交易将订立之其
他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Treasury资产」指根据业务出售协议,Treasury布里斯本停车场、
Treasury酒店及与转让任何该等物业相关之所有
其他资产、权益、权利及义务
「Treasury布里斯本
停车场」
指位于303/CP866933、304/CP866934及112/SP328325号
地块构成Treasury布里斯本区一部分之停车场
「Treasury布里斯本
停车场合约」
指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与DBC营运公司(作为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就Treasury停车场将订立
之销售合约
「Treasury发展协议」指由州份、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与The Star所订立
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标题为「Treasury
赌场及酒店-Quen’s Wharf Brisbane(Treasury Casino
and Hotel-Quen’s Wharf Brisbane)」之文件(经不时
修订)
「Treasury酒店」指位于682/CP855445、301/CP866931、111/CP328325号
地块(即130 Wiliam Stret, Brisbane 4000 QLD)构成
Treasury布里斯本区一部分之酒店
「Treasury酒店合约」指由The Star Entertainment QLD、DBC营运公司(作为
DBC Operating Trust之受托人)就Treasury酒店将订
立之销售合约
「%」指百分比
就本公告而言及仅作说明用途,澳元乃根据1澳元兑港币5.11元之汇率兑换为
港币。概不表明任何澳元金额已经或可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进行兑换。
承董事会命
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公司秘书
张伟雄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六名执行董事,分别为丹斯里拿督邱达昌、
孔祥达先生、邱达成先生、Craig Grenfel WILIAMS先生、邱咏筠女士及邱咏贤
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林广兆先生、林怀汉先生及石礼谦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