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8 永利澳门 公告及通告:内幕消息 -建议发行优先票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非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亦非邀请订立协议进行收购、购买或认购,且不可

视为邀请提出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的建议。

本公告或其任何内容概不会成为任何合约或承诺的依据。本公告或其任何副本不得带入美国或在美国分发。本公

告所提述的证券并无及将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或向美国任何州或其他司法权区的任何证券监管机构登记,

且不得在美国提呈发售或出售,惟根据美国证券法及适用州或地方证券法的登记规定获适用豁免或进行毋须遵守

有关登记规定的交易则除外。本公司将不会于美国公开发售证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28及债务股份代号:5280、40102、40259、40357、5754)

内幕消息

建议发行优先票据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37.47B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刊发。

建议发行票据

本公司欣然宣布其建议向专业投资者提呈发售优先票据。


建议提呈发售优先票据之完成取决于市况及投资者的兴趣。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

BofA Securities, Inc.、Scotia Capital (USA) Inc.及SMBC Niko Securities America, Inc.已获委

任为联席全球协调人及联席牵头账簿管理人。Abu Dhabi Comercial Bank PJSC、大西洋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

行、法国巴黎银行、CBRE Capital Advisors, Inc.、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澳门)股份有限公司、澳

门国际银行、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大丰银行有限公司及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于

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联席账簿管理人。优先票据的定价将透过由联

席全球协调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所进行的累计投标程序厘定。优先票据一经发行须于

到期日偿还,除非根据其条款获提前赎回或购回。

于本公告日期,优先票据的本金总额、条款及条件尚未厘定。于落实优先票据的条款

后,预期初步买家与本公司将订立购买协议。倘签订具约束力协议,则本公司将就建议

提呈发售优先票据另作公告。

优先票据并无及将不会根据证券法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的证券法登记,且仅可依据证

券法项下第144A条向合资格机构买家、依据证券法项下S规例向美国境外的非美国人士

(定义见证券法项下S规例)及向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包括根

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7条订立的规则所订明者),以及根据任何其他适用法例提呈发售

及出售。优先票据将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提呈发售或出售,亦不配售予本公司的任何关

连人士。

建议发行的理由及所得款项的建议用途

倘优先票据获发行,则本公司拟将建议提呈发售的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一般企业用途,包

括偿还未偿还债务,例如WM Cayman I循环信贷及╱或一个或多个系列的现有票据。

董事会相信,实施建议发行及将所得款项净额用作拟定用途可延长本集团债项的还款

限期,为本公司带来重大益处。

上市

本公司现正向联交所申请以仅向专业投资者发行债务的方式上市及批准买卖优先票据,

并已接获联交所就优先票据上市发出的合资格函件。优先票据获联交所接纳及优先票

据于联交所的报价不应被视为本公司或优先票据的价值指标。


一般事项

由于截至本公告日期尚未就建议提呈发售优先票据订立具约束力协议,故建议提呈发

售优先票据不一定会落实。本公司的投资者及股东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定义

在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下文所载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指永利澳门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4日根据开曼群岛法

例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为Wyn Resorts,

Limited的间接附属公司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或其中任何一间),以及该等附

属公司经营的业务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初步买家」指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BofA Securities, Inc.;Scotia

Capital (USA) Inc.;SMBC Niko Securities America,

Inc.;Abu Dhabi Comercial Bank PJSC;大西洋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法国巴黎银行;CBRE

Capital Advisors, Inc.;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星展银行有限公

司;中国工商银行(澳门)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国际银

行;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大丰银行有限公司;及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于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

「联席账簿管理人」指Abu Dhabi Comercial Bank PJSC;大西洋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法国巴黎银行;CBRE

Capital Advisors, Inc.;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星展银行有限公

司;中国工商银行(澳门)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国际银

行;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大丰银行有限公司;及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于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


「联席全球协调人及

联席牵头账簿管理人」

指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BofA Securities, Inc.;Scotia

Capital (USA) Inc.;及SMBC Niko Securities America,

Inc.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澳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专业投资者」指(1)证券法项下第144A条所指的合资格机构买家、(2)证

券法S规例项下所界定的美国境外的非美国人士、(3)

就香港境内人士而言,上市规则第37章所界定的专业

投资者及╱或(4)就香港境外人士而言,根据有关司法

权区就公开发售法规的相关豁免可向其出售证券的人

「购买协议」指由初步买家及本公司就发行优先票据拟订立的协议

「证券法」指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

「优先票据」指本公司将予发行以美元计值的一系列新优先票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WM Cayman I」指WM Cayman Holdings Limited I,于2009年9月8日根据

开曼群岛法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为本

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WM Cayman I循环信贷」指授予WM Cayman I的循环无抵押信贷融通,其于2025

年7月透过行使融通协议项下的弹性增额条款增加至

25亿美元(等值),于2028年9月16日(或倘2028年9月

16日并非营业日,则为紧接的前一个营业日)到期

承董事会命

永利澳门有限公司

主席

盛智文博士

香港,2025年8月11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潘国宏及罗伟信;执行董事兼副主席陈志玲;非执行董事Elen F. Whitemore

及Julie M. Cameron-Doe;独立非执行董事兼主席盛智文;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健锋、Bruce Rockowitz、苏兆明及

叶小伟。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