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51 裕元集团 公告及通告: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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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551)

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

职权范围

裕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 的董事

(「董事」)会 (「董事会」) 于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决议成立审核委员

会(「委员会」),以及采纳委员会之职权范围。董事会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

一日决议重新命名委员会名称为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其授权、职责及特定

职权载于下文。

成员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委任,由不少于三(3)名成员组成,全部均为非执行董事,

其中至少一(1)名须为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

则」)第3.10(2)条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的大部份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应符合及

维持不时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委员会主席(「主席」)应

由董事会委任,其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

本公司现有审计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停任日期起计两(2)年内,不得担任

委员会成员:(a) 该名人士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b) 该名人士不再

享有该公司任何财务利益的日期,以较后者为准。

授权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调查任何活动,而全体雇员则获指示须应

委员会要求充分合作。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向外征询所需的法律或其他独立专

业意见,以便协助委员会履行其责任。

委员会如发现任何怀疑欺诈或违规行为、内部监控失误或怀疑触犯法律、规则

及规例等情况,必须向董事会报告。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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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及出席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举行两(2)次会议。委员会亦可因应工作需要而召开额外会

议。

在有需要及适当的情况下,主席可要求管理层成员、内部审核主管及外聘核数

师的代表出席委员会的会议。外聘核数师每年须获邀出席至少两(2)次举行之会

议。其他董事会成员亦有权出席。委员会将按外聘核数师意愿,于无执行董事

及管理层人员出席的情况下与彼等最少每年一(1)次举行单独会议。

委员会秘书应由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出任。

会议法定人数及程序

法定人数须为两(2)名成员,其中一(1)人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主席应负责领

导委员会,包括安排会议时间、准备会议程以及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除非全体委员会成员同意省免通告,经正式委任的委员会秘书(通常为公司秘

书)须于任何会议日期之前七(7)日(或经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更短的期限

内)以书面或口头或以电子形式向委员会成员发出召开会议通告及传阅会议

程。

经全体委员会成员同意,委员会决议可透过书面决议形式通过。

任何决议均须经委员会成员大多数投票通过。

除非本职权范围另有规定,否则会议程序须受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细则所规管。

会议纪录

委员会议之完整纪录须充分地详尽记录所考虑的事项及所达成的决策,包括

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任何关切或所表达的不同意见,并由获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

(通常为公司秘书)保存。

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全体委员会成员,

以供成员提出意见及存档。

会议记录的最终定稿应在准备和定稿后尽快发送给全体董事会成员。而在任何

董事的合理通知下,须公开该等会议记录予该董事于合理时间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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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

主席或(倘缺席)委员会另一成员或(倘未克出席)获其正式委任的代表须出

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议中回应本公司股东就委员会之工作的提

问。

责任

委员会的功能是作为其他董事、外聘核数师、内部核数师及本公司管理层之间的

沟通桥梁,因上述人士的职责涉及财务和其他申报事宜、风险管理、内部监控,

以及外部和内部审核 (包括董事会认为必需的其他事宜)。委员会须负责就财务

申报事宜进行独立审阅,以及调查本集团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成效和外部与内

部审核以及环境、社会及管治是否足够,以便协助董事会履行其责任。

特定职责

1. 与本公司核数师的关系

委员会:-

(a)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其辞职或辞退的

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有效

性。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检讨及讨论核数性质及范

畴(包括聘任函件)及有关申报责任。委员会的检讨工作应包括向外

聘核数师了解他们在厘定审核范畴时加以考虑的因素。外聘核数师的

收费由管理层商议,且每年进行分析以供委员会检讨;

(c)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而言,

「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

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

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

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

董事会报告;

(d) 考虑外聘核数师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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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与本公司管理层、外聘核数师及内部核数师检讨本公司有关风险管理

及内部监控系统的政策及程序是否充足;

(f) 评估外聘核数师是否获得充份配合,包括以下因素:

(i) 能否取得所有要求的记录、数据及资料;

(i) 要求管理层就外聘核数师对本公司需求的回应作出评价;

(i) 外聘核数师查询与管理层有否意见分歧(倘该等分歧无法圆满解

决,将导致就本公司财务报表发出有保留的报告);

(g) 与外聘核数师讨论因核数而提出的任何相关建议;检查给予管理层的

《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初稿,包括管理层对所提出的问题的回应;

(h) 检讨内部核数程序的范畴及结果;

(i)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范畴及素质;及

(j) 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

系。

2. 审阅本公司的财务资料

委员会:-

(a) 凭借委员会成员个人的努力以熟悉本公司于编制财务报表时应用的财

务申报原则及实务;

(b)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

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当中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该等报告前作出审阅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

项: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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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就上述2(b)项而言:-

(i)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及

(i) 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

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

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1.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委员会:-

(a)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会

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本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

统;

(b)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

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

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

算又是否充足。讨论亦应涵盖所有重大监控措施,包括财务、营运及

合规监控措施,其中应特别考虑﹕

(i) 自上年检讨后,重大风险(包括环境、社会及管治风险)的性质

及严重程度的转变、以及本公司应付其业务转变及外在环境转变

的能力;

(i) 管理层持续监察风险(包括环境、社会及管治风险)及内部监控

系统的工作范畴及素质,及(如适用)内部审核功能及其他保证

提供者的工作;

(i) 向董事会(或其辖下委员会)传达监控结果的详尽程度及内部监

控次数,以助董事会评核本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是

否充足及有效;

(iv) 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期间发现的重大监控失误或弱项,

以及因此导致未能预见的后果或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而该等后

果或情况对本公司的财务表现或情况已产生、可能已产生或将来

可能会产生的重大影响,以及为解决有关监控失误或弱项而采取

的任何措施;

(v) 本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及遵守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是否有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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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本公司用于设计、实施及监察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内部及

外部资源(包括员工资历及经验、培训课程以及本公司在会计、

内部审核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预算)以及与本公司环境、社会

及管治表现和汇报相关的资源是否足够。

(c)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

发现及管理层对调查发现的回应进行研究;

(d) 如公司设有内部核数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

调;也须确保内部核数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

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核数功能是否有效;

(e) 检讨本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f) 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

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

出的回应;

(g)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

件》中提出的事宜;

(h) 就于上市规则附录C1内列明(及经不时修订)的《企业管治守则》

内守则条文及本职权范围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i)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及

(j) 审查本公司员工可用以保密方式提出有关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或其他事项可能不当行为的管道安排。委员会应确保已建立适当

的安排,以公平且独立地处理这些事项,并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1. 、社会及管治事宜

委员会:-

(a) 审视并监督环境、社会及管治政策及守则的执行及成果,以确保与

本集团为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务制定的管理原则及管治框架一致,并

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b) 审视由环境、社会及管治工作小组就(i)环境及气候目标;(i) 根据本集

团的发展策略及外部环境提出合适的调整;(i)目标的定立和实现目标

的行动计划所作出建议,并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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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审阅本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及其他相关披露信息,确保其

符合上市规则作合适披露,并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5. 其他

(a) 评估董事会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b) 就适当扩充或更改委员会的任何职权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c) 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每年至少须向董事会提交报告一次,交代

委员会于年内的工作及发现;及

(d) 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于2025年8月11日修订)

(倘职权范围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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