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36 远东控股国际 公告及通告:就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作出之决定要求覆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就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作出之决定要求覆核
本公布由远东控股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的公布,内容有关联交所的决定,
根据该决定,本公司未能维持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的足够营运水平,以确保
其股份能够继续上市,且(视乎本公司有否行使覆核权利而定)本公司的股份将根
据上市规则第6.01(3)条的规定暂停买卖(「该决定」)。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告知其股东(「股东」),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本公司已根
据上市规则第2B.06(1)条向联交所提交书面要求,将该决定转交上市委员会覆核
(「覆核」)。在覆核前,本公司股份将继续买卖。
谨此提醒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覆核结果并无定数。倘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于
覆核后维持该决定,则本公司股份可能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3)条暂停买卖。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及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就有关覆核的任何重大进展另行刊
发公布。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如对该决定的影响有任何疑问,应寻求其认为
适当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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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远东控股国际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
张诗敏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张诗敏先生及李嘉丽女士;非执行董事
朱伟文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麦家荣先生、林伟雄先生及林长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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