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68 京基金融国际 通函:(1)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2)重选董事;(3)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4)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采纳新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5)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京基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干
诺道中13–14号欧陆贸易中心22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95至99页内。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所印指示填妥,尽快并无论
如何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KINGKEY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京基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468)
(1)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重选董事;
(3)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
(4)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采纳新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
(5)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
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京基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
本通函附奉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
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
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附录一 — 购回股份之说明文件.11
附录二 — 膺选连任董事的详情.14
附录三 —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1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95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
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3–14号欧陆贸易中心22楼举行的股东
周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提呈的决
议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并
已载入本通函
「细则」指本公司不时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结算建立和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本公司」指京基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1468)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现有大纲及细则」指本公司现时有效的现有经修订及重述的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
及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细则
「一般扩大授权」指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可将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数目的
任何股份加入一般授权内
「一般授权」指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可配发及发行数目不超过于批准该授
权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20%的股份
(包括任何出售及转让库存股份)
释 义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其中所载若干
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新订大纲及细则」指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
的组织章程细则,其中载入并综合了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建议采纳的所有建议修订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和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建议修订」指本通函附录三所载的现有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指建议将本公司的英文名称由「Kingkey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变更为「Jakota Capital (Holding) Group」,以
及其中文双重外文名称由「京基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变
更为「嘉高达资本(控股)集团」
「购回授权」指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可购回数目不超过于批准该授权当日
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10%的股份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释 义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KINGKEY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京基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468)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蒙焯威先生(主席)Cricket Square
梁兆基先生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独立非执行董事:Grand Cayman KY1-1111
麦润珠女士Cayman Islands
孔伟赐先生
陈霆烽先生总部、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
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红磡
鹤翔街8号
维港中心2座
9楼902室
敬启者:
(1)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重选董事;
(3)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
(4)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采纳新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
(5)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有关下列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建议决议案之资料,以供股东
考虑并酌情批准(其中包括):
(a) 重选退任董事;
(b) 向董事授出新一般授权;
(c) 向董事授出新购回授权;
(d) 向董事授出新一般扩大授权;
(e) 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
(f) 建议修订;及
(g) 建议采纳新订大纲及细则。
2. 各项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股东通过有关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及一般扩大授权之决议
案,而上述所有授权将于即将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失效。
(a) 一般授权
有关批准授出新一般授权的普通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新一般授权(如授
出)准许董事配发及发行数目不超过于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
股份(如有)20%的股份(包括任何自库存出售及转让库存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有1,736,795,630股已发行缴足股份。待授出新一般授
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后,假设由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不再配发及发行或
购回股份,则全面行使新一般授权或会导致本公司发行347,359,126股新股份。本公司现时
无意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
董事会函件
(b) 购回授权
有关批准授出新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新购回授权(如授
出)准许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回本公司股份,惟数目不得超过于有关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10%。
待授出新购回授权的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后,假设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拥有
1,736,795,630股缴足股份,并由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并无配发及发行或
购回股份,本公司将可根据新购回授权购回最多173,679,563股份。本公司现时无意根据
新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1)(b)条须寄送予股东有关新购回授权之说明文件载于本通函附
录一。说明文件载有一切股东合理所需的资料,以便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就是否批准有关
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c) 一般扩大授权
本公司建议授予董事新一般扩大授权,以准许彼等在获授上文所述新购回授权后,
于根据新一般授权将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内加入根据新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
新一般授权、新购回授权及新一般扩大授权授予董事的权利将持续有效,直至(i)本
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法例或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的时限届满时;及(i)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在股东大会撤销或修订该等授权时(以较早者为
准)为止。
3. 重选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第84(1)条,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三分之一当时的董事(或如董事人数并
非三的倍数,则须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人数)均须轮席退任,且根据本公司之《企业
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4.2条,每名董事(包括按指定任期委任者)必须最少每三年轮席退任一
董事会函件
次。所有退任董事皆合资格膺选连任。章程细则第84(2)条进一步阐释指,任何由董事会根据章
程细则第83(3)条委任的董事,在厘定轮席退任的特定董事或董事人数时不可计算在内。
故此,下列董事须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轮席告退。
姓名职位
(a) 蒙焯威先生执行董事
(b) 陈霆烽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蒙焯威先生及陈霆烽先生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所有上述董事之任期(倘获重选)受限于(a)彼等各自服务合约或委任函之条款;(b)按章程细
则、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所载,轮任、撤销、暂停或终止其董事职务,或取消董事资格。根据上
市规则须披露有关彼等的详细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4. 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
董事会建议将本公司的英文名称由「Kingkey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变更
为「Jakota Capital (Holding) Group」,以及其中文双重外文名称由「京基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变更为「嘉高达资本(控股)集团」。
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的条件
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i) 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及
(i) 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长透过发出更改名称注册证明书批准建议变更本公司名
称。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后,本公司将向注册处长办理相关存档手续。
待上文所载条件获达成后,建议更改本公司名称将自开曼群岛注册处长将本公司的新英
董事会函件
文名称及新中文双重外文名称记入注册处长于开曼群岛所存置的登记册以及发出更改名
称注册证明书之日起生效。本公司随后将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6部于香港公
司注册处办理所有必要的存档手续。
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的理由
董事会认为,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将能更好地反映本集团的业务策略及其未来业务
发展的方向,并为本公司带来全新的企业形象及身份,这将有利于本公司未来业务发展。
董事会认为,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的影响
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将不会影响股东的任何权利。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生效后,印
有本公司现行名称的所有现有已发行股票将继续为本公司股份合法所有权的凭证,且现有
股票将继续有效作买卖、结算、登记及交付用途。因此,本公司将不会安排以现有股票免
费换领印有本公司新名称的新股票。于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生效后,所有新股票将仅以本
公司新名称发行。
董事认为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将不会影响本集团的日常业务营运及其财务状况。此
外,待联交所确认后,本公司将本公司证券于联交所上买卖的英文及中文股份简称亦会于
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生效后变更。待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生效后,本公司亦会采纳一个新
的标志。
本公司将就(其中包括)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的生效日期、本公司证券于联交所上买
卖的新英文股份简称及新中文股份简称,以及本公司的新标志而言,适时另行刊发公告。
5. 建议修订以及建议采纳新订大纲及细则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建议修订以及建议采纳新订
大纲及细则。
董事会函件
董事会建议修订现有大纲及细则,借以(其中包括)(i)反映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及(i)符合
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制度及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的最新监管规定及自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的上市规则相关修订,以及其他内部修订。因此,董事会建议采纳新订大
纲及细则,以取代及摒除现有大纲及细则。
采纳新订大纲及细则所带来的对现有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的详情,以及新订大纲及细则
全文(已跟现有大纲及细则对照标记)载于本通函附录三。新订大纲及细则以英文书写,概无官方
中文译本。因此,新订大纲及细则的中文版文仅为翻译,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本公司已获其有关香港法律的法律顾问告知,指建议修订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且本公司
已获其有关开曼群岛法律的法律顾问告知,指建议修订并不违反开曼群岛适用法例。本公司亦确
认,就一间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而言,建议修订概无任何不寻常之处。
建议修订以及采纳新订大纲及细则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藉特别决议案批准后,方可
作实,且如获得批准,将于就建议变更本公司名称发出更改名称注册证明书后生效。于在股东周
年大会上通过相关特别决议案及新订大纲及细则生效后,现有大纲及细则将维持有效。待建议修
订生效后,新订大纲及细则全文将分别刊登于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6.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95至99页,并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
格。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所印指示填妥,尽快并
无论如何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
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
董事会函件
7. 投票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惟股
东周年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之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
表决者除外。因此,除纯粹程序或行政事宜外,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所有决议案之表决将以投票
方式进行。
8. 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该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均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填妥的股份过户表格连同相关
股票必须在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进行登记。
9. 推荐意见
董事会认为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提呈之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董事会建
议股东投票赞成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10. 董事之责任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各董事愿就本通函的
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
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
通函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京基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蒙焯威
谨启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附录一 购回股份之说明文件
本说明文件载有上巿规则第10.06(1)(b)条及其他相关条文所规定之所有资料,以便股东就
投票赞成或反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新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736,795,630股份。
待授出新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后,假设由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不
再配发及发行或购回股份,则董事将获准根据新购回授权自授出新购回授权之决议案当日直至下
列较早者为止期间购回最多达173,679,563股份(占于股东周年大会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
存股份(如有)10%):(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法例或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时限届满时;及(i)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在股东大会撤销或修订该等授权时。
本公司可在购回的有关时间视乎市况及根据本集团的资金管理需求将所购回的任何股份注
销或持作库存股份。
2. 购回之理由
董事认为,股东授予董事一般权力以于市场上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
利益。上述购回可提高本公司及其资产之净价值及╱或每股份盈利(须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
安排而定),并将仅在董事相信有关购回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有利之情况下方会进行。
3. 进行购回之资金
于购回股份时,本公司可动用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法例可依法用
作此用途来自可供分派溢利或新发行之资金。
附录一 购回股份之说明文件
换言之,本公司购回股份仅可自购回股份之缴足股本或本公司可用作股息之溢利拨付,而
该等购回之任何应付溢价可自本公司可用作股息之溢利或本公司股份溢价账或实缴盈余拨付。
根据本集团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合并有形资产净值,并考虑到本集团目前之营运
资金状况,董事认为若于建议购买期间随时悉数行使新购回授权,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营运资金及
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董事并不建议于若干情况下行使新购回授权,以致进行购回会
令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资本负债程度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于购回股份时,使股东在本公司所占之投票权益比例有所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规则32
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行动。在若干情况下,一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可因其
或彼等权益增加(视乎股东权益之增加水平)而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规
则26提出强制要约。
假设由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概无进一步配发及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悉
数行使新购回授权将导致已发行股份之数目由1,736,795,630股减至1,563,116,067股。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作披露及就本公司所深知及确信,
概无任何主要股东。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全面行使权力购回股份,亦不会产生责任须根据收购守
则规则26及32提出强制要约。董事无意行使权力购回股份,以致任何一位或一组股东有责任遵照
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提出强制要约。
本公司无意行使新购回授权以使公众持股量跌至低于25%(或上市规则不时规定之其他最低
百分比)。
附录一 购回股份之说明文件
5. 股份价格
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股份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股份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八月0.8000.460
九月0.9500.375
十月1.8200.670
十一月0.9200.670
十二月0.8900.670
二零二五年
一月0.8300.620
二月0.8400.390
三月0.4550.172
四月0.2390.117
五月0.2650.195
六月0.2700.204
七月0.3650.237
八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2550.237
6. 购回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未在联交所购回任何股份。
7. 一般事项
董事及(就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彼等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士目前概无意在新购回授
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核心关连人士概无向本公司表示目前有意在新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出售任何股份
予本公司,亦无承诺不会于此情况下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行使本公司权力以根据新购回授权购买股份时,将遵守上市规则
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本附录一所载说明文件及购回授权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附录二 膺选连任董事的详情
以下为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详情。
1. 蒙焯威先生
蒙先生,65岁,于二零二一年十月四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于一九八三年获香港大学社
会科学士学位。彼于直接投资、工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房地产开发方面积逾35年工作经
验,蒙先生的职业生涯始于大通曼哈顿银行(现称为大通银行),并于一九年加入南丰集团,
负责为南丰集团建立另类投资业务。彼曾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期
间,担任超智能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公司为一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1402)。于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二日,蒙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主
席。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蒙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于过去三年亦
无担任其他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蒙先生已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任期三年,惟须(a)受服务协
议所载的条款所规限;(b)按章程细则、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所载,轮任、撤销、暂停或终止其董
事职务,或取消董事资格。蒙先生每年薪酬为576,000港元,乃董事会按其资格及经验、于本公
司之职责及职务、本公司之业绩表现以及现行市况而厘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蒙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拥有任何权益,彼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层或任何其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重选蒙先生之资料须提请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垂注,本公
司亦无任何须按照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规定予以披露之其他资料。
2. 陈霆烽先生
陈先生,41岁,于二零二年七月一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于二零七年获广州
暨南大学法学士学位。彼于法律领域工作逾14年,于处理中国内地商业事务方面拥有丰富经
验,包括并购、合营企业、融资、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建设、雇佣、投资及解
决跨境争议。陈先生自二零二年九月起担任申港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631,其股份于联
交所GEM上市)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附录二 膺选连任董事的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于过去三年亦
无担任其他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
陈先生已与本公司签订委任函,任期三年。根据章程细则,陈先生将任职至彼获委任后的
首届本公司股东大会,并须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陈先生每年薪酬为120,000港元,其薪酬乃董
事会按其资格及经验、于本公司之职责及职务、本公司之业绩表现以及现行市况而厘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拥有任何权益,且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层或任何其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重选陈先生之资料须提请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垂注,本公
司亦无任何须按照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规定予以披露之其他资料。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以下为采纳新订大纲及细则后所带来的对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以及新订大纲及细
则全文(已跟现有大纲及细则对照标记)。如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之间有任何歧义或不一致之
处,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建议修订
(已跟现有大纲及细则对照标记)
公司法(经修订)
获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Kingkey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Jakota Capital (Holding) Group
京基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嘉高达资本(控股)集团
的
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
(根据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
通过的特别决议案采纳)
1. 本公司的名称为Kingkey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Jakota Capital (Holding)
Group京基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嘉高达资本(控股)集团。
- ,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 ,本公司的成立目标并无限制,并应包括但不限于:
- ,协调于不论在何处注册成立
或开展业务的一间或多间附属公司的政策及管理,或协调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
公司、或其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所属集团公司的政策及管
理;
- ,并就此目的透过原认购、投标、购买、交换、包销、参与财团
或任何其他方法(无论是有条件或绝对)认购、收购、持有、处置、出售、交
易或以任何条款买卖由不论在何处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任何最高、市、地方或
其他政府、主权、统治者、专员、公共团体或主管机构所发行或提供担保的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股份、股票、债权证、债权股证、年金、票据、按揭、债券、债务及证券、外
汇、外币存款及商品(无论是否已缴足),以及缴付由于上述而产生的催缴款
项。
- ,根据公司法(经修订)第27(2)条的规定,本公司拥有并且能
够行使一个具有充分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应有的一切职能,而不论是否符合公司利益。
- ,否则本章程大纲不许本公司经营根据开曼群岛法例必须取得牌照后方
可从事的业务。
- ,惟为促进本公司于开曼群岛以外地区之业务
者除外;本条款不应诠释为禁止本公司在开曼群岛执行及签订合约,以及在开曼群岛行使
一切在开曼群岛以外地区经营业务所需的权力。
- 。
- ,000,000,000港元,分为1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或票面值0.101港元的
股份,附有本公司在法例许可下赎回或购回其任何股份、增加或削减上述股本的权力(惟须
受公司法(经修订)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条文规则),以及发行其任何部分股本的权力
(无论属原有、赎回或增加,无论是否附带任何优先待遇、优先权或特别特权,或权利是否
须予延后或受任何条件或限制所限),且除非发行条件另行声明,否则每次发行的股份(无
论是否声明优先或其他)均具上文所述权力。
- (经修订)所载的权力,撤销于开曼群岛的注册登记,并透过存续方式
在另一司法管辖区注册。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公司法(经修订)
获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Kingkey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Jakota Capital (Holding) Group
京基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嘉高达资本(控股)集团
的
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细则
(根据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举行的
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案采纳)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索引
标题细则条号
A表1
释义2
股本3
更改股本4–7
股份权利8–9
更改权利10–11
股份12–15
股票16–21
留置权22–24
催缴股款25–33
没收股份34–42
股东名册43–44
记录日期45
股份转让46–51
股份传转52–54
未能联络的股东55
股东大会56–58
股东大会通告59–60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61–65
投票66–74
受委代表75–80
法团由代表代其行事81
股东书面决议案82
董事会83
董事退任84–85
丧失董事资格86
执行董事87–88
替任董事89–92
董事袍金及开支93–96
董事权益97–100
董事的一般权力101–106
借贷权力107–110
董事会议事程序111–120
经理121–123
高级职员124–127
董事及高级职员名册128
会议记录129
印章130
文件认证131
销毁文件132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标题细则条号
股息及其他付款133–142
储备143
拨充资本144–145
认购权储备146
会计记录147–151
审计152–157
通告158–160
签署161
清盘162–163
弥偿164
财政年度165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公司名称的修订166
资料167
股东以电子方式发出的指示168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公司法(经修订)
获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Jakota Capital (Holding) Group
嘉高达资本(控股)集团
的
第二次经修订及
重述的组织章程细则
(根据于二零二五年[•]举行的
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案采纳)
A表
- (经修订定义见本细则第2条)附表的A表所载规例并不适用于本公司。
释义
-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表第一栏的词汇具有相应的第二栏所载的涵义。
词汇涵义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2022年修订版)以及任
何对其当时有效的修订或重新制定,并且包括所有
与该法规合并的法律或替代法律。
「地址」指就本细则而言,「地址」包括电子地址,惟公司法或
上市规则规定邮寄地址则除外。
「公告」指本公司正式刊发的通告或文件,包括在上市规则的
规限下及于上市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以电子通讯或
在报章刊登广告的方式或以上市规则及适用法例规
定及允许的形式或方式刊发者。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词汇涵义
「细则」指现有形式的本细则,或不时补充或修订或取代的本
细则。
「核数师」指本公司当时的核数师,可以包括任何个人或合伙
人。
「董事会」或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会或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议的
董事。
「股本」指本公司不时的股本。
「净日」指就通告期而言,该期间不包括通告发出或视为发出
当日,以及通告所涉事项当日或其生效当日。
「结算所」指公司股份上市或报价的证券交易所处的司法管辖
区法律认可的结算所。
「紧密联系人士」指就任何一位董事而言,具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所赋
予之涵义,惟就细则第100条而言,倘将由董事会
批准的交易或安排属上市规则所指之关连交易,则
「紧密联系人士」将具上市规则下有关「联系人士」之
定义。
「本公司」指Kingkey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京基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Jakota Capital
(Holding) Group嘉高达资本(控股)集团
「主管监管机构」指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报价的证券交易所处有关地区
的主管监管机构。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词汇涵义
「债权证」及
「债权证持有人」
指分别包括债权股证及债权股证持有人。
「指定证券交易所」指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报价的证券交易所,而该证券交
易所视该等上市或报价为本公司股份的第一上市或
报价。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电子通讯」指以任何形式并经任何媒介透过电线、无线电、光学
方式、电子方式或其他类似方式发送、传输、传达
及接收的通讯。
「电子会议」指完全及仅透过电子设施举行及进行并由股东及╱或
受委代表以虚拟方式出席及参与的股东大会。
「总办事处」指董事可不时厘定为本公司主要办事处的办事处。
「混合会议」指为(i)股东及╱或受委代表亲身出席主要会议地点及
(如适用)一个或以上会议地点及(i)股东及╱或受委
代表透过电子设施虚拟出席及参加而召开的股东大
会。
「上市规则」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规例。
「会议地点」指具有本细则第64A条所赋予之涵义。
「股东」指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不时正式登记持有人。
「月」指历月。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词汇涵义
「通告」指书面通告(除另行特别指明及本细则另有界定者
外),及(倘文义需要)应包括本公司根据本细则或
适用法律及法规(包括上市规则及╱或主管监管机
构之规则)送达、发出或提供之任何其他文件(包括
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之任何「公司通讯」及「可供采
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或通讯。为免生疑问,通告可
以实体或电子形式提供。
「办事处」指本公司当时的注册办事处。
「普通决议案」指由有权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如股东为法团)其正式授
权代表或(如允许委任代表)受委代表于根据本细则
第59条正式发出通告举行的股东大会上以简单大多
数票通过的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缴足」指已缴足或入账列作已缴足。
「实体会议」指由股东及╱或受委代表在主要会议地点及╱或(如
适 用)一个或以上会议地点亲身出席及参加而举行
及进行的股东大会。
「主要会议地点」指具有本细则第59(2)条所赋予之涵义。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词汇涵义
「股东名册」指本公司股东名册总册及(倘适用)任何股东名册分
册,由董事会不时决定存置于开曼群岛境内或境外
任何地点。
「过户登记处」指就任何类别股本而言,由董事会不时厘定以存置该
类别股本的股东名册分册的地点,及(除董事会另
有指示外)递交该类别股本的过户或其他所有权文
件以作登记或将予登记的地点。
「印章」指在开曼群岛或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地区使用的本公司
印章或任何一个或多个复制印章(包括证券印章)。
「秘书」指任何个人、公司或法团,由董事会委任以履行本公
司任何秘书职责,并包括任何助理秘书、副秘书、
临时秘书或处理秘书。
「特别决议案」指由有权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如股东为法团)彼等各自
的正式授权代表(如允许委任表)受委代表于根据本
细则第59条正式发出通告举行的股东大会上以不少
于四分三的大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就任何目的而言,本细则或法规任何条文明确规定
以普通决议案处理的事宜,以特别决议案处理同样
有效。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词汇涵义
「法规」指当时生效适用于或可影响本公司的公司法及开曼群
岛立法机关的各项其他法例、其组织章程大纲及╱
或细则。
「主要股东」指享有以下权利的人士,即有权于本公司任何股东大
会上可行使或控制行使投票权的10%或以上(或上市
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百分比例)。
「年」指历年。
- ,除非指涉事项或文义与其释义不一致,否则:
(a) 提及单数字词包括复数字词涵义,反之亦然;
(b) 提及性别的字词包括双性及中性的涵义;
(c) 提及人士的词汇包括公司、协会及团体(无论是否法团);
(d) 就以下词汇:
(i) 「可能」应诠释为许可;
(i) 「须」或「将会」须诠释为必须;
(e) 提述书面的表述(除出现相反用意外)须诠释为包括打印、平版印刷、摄影及其
他以视象清晰及非临时形式表示或转载文字或数字的方式,或遵照法规及其他
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并在其允许的范围内,任何视象书面替代形式(包括电
子通讯),或部分采用一种视象形式而部分采用另一种视象形式表达或转载文
字或数字的方式并包括以电子展现的方式,包括电子书写或展现方式(如电子
文件或电子通讯),惟相关文件或通告的方式及股东选择须符合所有适用的法
规、规则及规例;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f) 提述任何法例、条例、法规及法定规定,须诠释为当时生效的任何相关法定修
订或重新制定的法例、条例、法规或法定规定;
(g) 除上文所述外,如在文义上与主题事项无一致,法规内界定的字词及词汇的涵
义须与本细则内所用者相同;
(h) 有关已签立或签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决议案)的提述包括亲笔签立或签
署、或加盖印章、或电子签字、或以电子通讯方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签署的文
件,而有关通告或文件的提述包括以任何数码、电子、电力、电磁或其他可检
索形式或媒介记录或存储的通告或文件、及不论通告或文件是否为实物,资讯
是可见形式;
(i) 对会议之提述,倘文义适当,应包括董事会根据细则第64条延期举行之会议;
(j) 倘股东为公司,细则中凡对股东之提述(如文意要求),应指该股东之正式授权
代表;及
(ki) 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第8条及第19条(经不时修订)所施加额外于本细则所列责
任或规定的部份将不适用于本细则。;
(j) 对股东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上之发言权利之提述,须包括透过电子设备方式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会议主席提问或发表声明的权利。倘问题或声明可被出席
会议的所有人士或仅部分人士(或仅由会议主席)听见或看见,则该权利应被视
为已适当行使,于此情况下,会议主席应使用电子设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
所提出的问题或逐字记录的声明传达给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k) 对会议的提述:(a)应指以本细则所允许的任何方式召开及举行的会议,而由任
何股东或董事以电子设施方式出席及参与会议就法律及本细则的所有目的而言
应被视为出席该会议,而出席及参与应按此诠释,及(b)应包括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第64E条延后举行的会议(如情况适用);
(l) 对某人士参与股东大会事务的提述包括但不限于且按(包括(就法团而言)透过
获正式授权的授权代表)相关发言或沟通、投票、由委任代表所代表及可取得
(以硬本或电子形式)法律或本细则规定须于大会上提供的所有文件的权利,而
参与股东大会的事务应按此诠释;
(m) 对电子设施的提述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地址、网络研讨会、网络直播、视像或任
何电话会议系统形式(电话、视像、网页或其他);及
(n) 倘股东为法团,本细则对股东的任何提述应(如文义有所规定)指有关股东的正
式授权代表;
(o)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凡提述「印刷」、「已印刷」或「印刷本」及「印刷的」一词,均
须视为包括电子版本或电子副本;
(p) 本细则对「地点」的提述,仅在涉及需要或适合使用实际位置的情况下方属适
用。凡提述本公司或股东交付、收取或支付款项的「地点」,不得排除以电子方
式作出该等交付、收取或支付。为免疑问,就会议而言,凡提述「地点」者,应
包括根据适用法律及规例容许的实体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形式会议。有关会
议通告、续会、延会或其他提述「地点」的事宜,如属适用情况,亦应诠释为包
括虚拟平台或电子通讯方式。若「地点」一词在相关语境中不适用、无必要或无
关,则该提述应予忽略,且不得影响有关条文的有效性或诠释;及
(q) 本细则所提述的一切表决权,均不包括库存股份所附带的表决权。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股本
- 。
-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倘适用)上市规则,及╱或任何主
管监管机关的规则及规例规限下,本公司有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其本身股份,
而有关权力应由董事会按其绝对酌情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条款及条件行使,而就
公司法而言,董事会决定的购买方式须视为已获本细则授权。本公司谨此获授权从
资本、或从任何根据公司法获受权作此用途的其他账户或资金中拨付款项购买其股
份。在公司法、上市规则及╱或任何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规限下,本公司进一步获
授权将任何购回、赎回或交回之股份视为库存股份持有,而毋须就每种情况另行通
过董事会决议案。
- ,本公司可提供财务资助
予任何人士购买或予以购买本公司任何股份或与此有关的事项。
- 。
- 。
更改股本
- :
(a) 按决议案订明的金额增加股本,并将其分为决议案所订明面值的股份数目;
(b) 将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及分拆为较现有股份面值为高的股份;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c) 将股份分为若干类别,以及在不影响先前赋予现有股份持有人任何特别权利的情况
下,附加任何优先、递延、资格或恃别权利、特权、或条件或施加任何限制;如本
公司并无在股东大会上就上述作出决定,则可由董事决定。然而,倘本公司发行无
投票权的股份,「无投票权」一词须出现在该等股份的名称中,如股本包括具有不同
投票权的股份,除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外,各类别股份的名称须包括「受限制投
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等字眼;
(d) 将股份或任何股份分拆为面值低于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所厘定的面值(惟须符合公司
法的规定);而分拆股份决议案可决定,在分拆股份持有人之间,其中一股或多股
份可享有优先、递延、或其他权利、或受限于该等限制(该等权利和限制须类似本公
司有权附加于未发行股份或新股份);
(e) 注销在决议案通过当日未被任何人士承购或同意承购的任何股份,并从股本中减去
就此注销的股份金额,或倘属无面值的股份,则削减其股本所划分的股份数目。
- ,根据上一条细则有关任何合并或分拆股份而产生的任
何难题,特别是在无影响上述的-般性的原则下,可就零碎股份签发股票,或安排出售该
等零碎股份,并按适当比例向原有权取得该等零碎股份的股东分派出售所得款项净额(经扣
除出售开支),及就此而言,董事会可授权某人士向买家转让零碎股份,或决议为本公司利
益,将该等所得款项净额拨归本公司所有。该买家毋须理会购买款项的用途,而其对股份
的所有权亦不会因有关销售程序存有任何不合规则或不具效力而受影响。
- ,本公司可不时以特别决议案以法例许可的方式削减
股本、或任何资本赎回储备、或其他不可供分派储备。
- ,藉增设新股份而筹集的任何股本须视作已组成本公司
原有股本的其中部份,而在支付催缴股款及分期付款、转让及传转、没收、留置权、注
销、放弃、投票权及其他方面,该等股份须受限于本细则内所载条文。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股份权利
- ,以及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
获授的任何特别权利的调限下,本公司发行的任何股份(无论是否构成现行股本的其中部
份),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在股息、投票权、退回资本或其他方面的权利或限制。
- 、上市规则,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及任何股份或类别股份持
有人所获赋予的特别权利的情况下(包括自股本中拨款),而该赎回可由本公司或股份其持
有人选择。
更改权利
- ,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
定,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当时所附全部或任何特别权利,应可由该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不
少于四分之三的股份持有人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另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以特
别决议案批准下不时(无论本公司是否正在清盘)予以更改、修订或废除。就每个该等另行
召开的股东大会而言,本细则内有关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所有条文在作出必要修改后仍属适
用;然而:
(a) (包括续会除外)所需的法定人数为持有或所持代表委任表格代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面值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两位人士(或倘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
代表),而于有关持有人的任何续会上,两位股东亲自或(倘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
权代表或受委代表(不论其所持股份数目)出席会议即可构成法定人数;及
(b) 该类股份的每位持有人有权就所持的每股份投一票。
- (除非该等股份所附有的权利或其发行
条款另有明确规定)藉增设或发行与该等股份享有同等权益的其他股份而视作已被更改、修
订或废除。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股份
- 、本细则、本公司可于股东大会上发出的任何指示及(如适用)任何上市规
则规限下,并在不影响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当时所附任何特别权利或限制的情
况下,本公司的未发行的股份(无论是否构成原有或任何已增加股本的其中部份)
须由董事会处置,可按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按其认为适当的时间、代价及条款与
条件,以及适当的人士,提呈发售、分配、授出涉及股份的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处
置,惟董事会不得以其面值的折让价发行股份。在作出或授出任何股份分配、售股
建议、涉及股份的购股权或股份出售时,本公司或董事会均毋须向登记地址位于董
事会认为并无办理登记声明或其他特定手续而于当地作出有关行动即属违法或不切
实可行的任何一个或多个恃定地区的股东或其他人士,作出或提出任何有关股份分
配、售股建议、购股权礴树分。受前句影响的股东将不会因任何目的成为或视作另
一类别股东。
- ,发行赋予其持有人认购本公司股本中任何类别股
份或证券权利的认股权证或可换股证券或类似性质的证券。
- 。在
公司法规限下,佣金可以现金支付、分配全部或部份缴足股份、部份以现金而部份以分配
全部或部份缴足股份方式支付。
- ,否则任何人不会获本公司承认以任何信托方式持有任何股份,而本公
司亦不须受约束或不须以任何方式承认(即使本公司已知悉有关事项)任何股份或零碎股份
中的衡平法权益、或有权益、未来权益或部分权益,或任何股份中的任何其他权利(但本细
则或法例规定者除外),但登记持有人对该股份拥有的绝对权利不在此限。
- ,董事会可于分配股份后但于任何人士记入股东名册作为持有人
前任何时候,承认承配人以其他人士为受益人而放弃获配股份,董事会在施加其认为适合
的条款及条件后,给予股份承配人权利以令有关放弃事宜生效。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股票
- ,并须指明其所涉的股
份数目及类别及其相关的识别号码(如有),以及已缴股款的数额,并可以董事不时厘定的
形式发行。本公司须在董事授权下或经由具有法定授权的适当职员签署后于股票上加盖或
刻印,惟董事另有订明者除外。所发行股票不可代表多于一类股份。董事会可决议(无论
属一般况或任何特定情况)任何有关股票(或其他证券的证书)上的任何签名毋须为亲笔签
名,惟可以若干机印方式加盖或加印于该等证书上。
- ,本公司毋须就此发出一张以上股票,而向其中一
名联名持有人交付一张股票,即视为已向所有该等持有人充分交付股票。
- ,则于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的人士就接收通告及
(在本细则规定下)有关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其他事项(转让股份除外)而言,视为该
股份的唯一持有人。
- ,名字列入股东名册作为股东的每位人士,均有权在毋须付款的情况下收取一
张代表任何一种类别的所有股份的股票,或于获发首张股票后,就每张股票支付董事会不
时决定的合理现金开支后,获发若干张代表一股以上该类股份的股票。
- ,或本公司收到转让文件后(除非本公司当时有权拒绝登记转让且并无登记有关
转让),股票须于公司法规定或指定证券交易所不时厘定的相关时限内(以较短者为准)签
发。
- ,转让人持有的股票须予放弃以作注销,并须就此立即注销,而承
让人可于支付本条细则第(2)段所订明的费用后,就其获转让的股份获发新股票。而
倘所放弃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份由转让人呆留,转让人向本公司支付前述应
由彼支付的费用后,将获发有关股份的新股票。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惟董事会可
于任何时间设定较低费用。
- 、或涂污,或指称已遭丢失、偷窃或损毁,代表同一股份的新股票可应要
求向有关股东发出,股东须支付指定证券交易所可厘定为最高应付金额,或董事会可厘定
的较低金额的费用,以及须遵守董事会可认为合适条款(如有)有关凭证及弥偿,以及就
本公司因调查该等凭证及准备该等弥偿而实际承担的成本及合理现金开支;如属毁坏或涂
污,须向本公司交回旧股票,惟如属已发行认股权证的证书,则除非董事会毫不怀疑且信
纳正本已遭损毁,否则概不发行新认股权证书替代已遗失的证书。
留置权
- (不论股款是否须于现时支付)的每股份(并非缴
足股份),本公司拥有第一及最高留置权。对于某一股东或其遗产所有现时应付股款,对以
该股东名义(无论是否与其他股东联名)登记的每股份(并非缴足股份),本公司亦拥有第
一及最高留置权,不论该等股款是否本公司在知悉该股东以外人士拥有任何衡平权益或其
他权益之前或之后,以及不论支付或清偿该等款项的期限是否届满,亦不论该等股款是否
该股东或其遗产与任何其他人士(无论是否为股东)的共同债务或负债。本公司对股份之留
置权延伸至对股份所派付之所有股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董事会可随时在一般情况下因应任
何特定情况,放弃已产生的任何留置权,或宣布任何股份可获豁免遵守本细则全部或部份
规定。
- ,本公司可按董事会厘定的方式出售本公司拥有留置权的任何股份,惟
除非存在留置权股份的某些股款须现时支付或存在留置权股份有关的负债或协定须现时履
行或清偿,且直至发出书面通知告(声明须要求支付现时应付的股款或指明负债或协定,及
要求支付或清偿负债或协定,并通知有意出售欠缴股款的股份)已送呈当时的股份登记持有
人,或因其身故或破产而有权收取通知告的人士后十四(14)个净日已届满,否则不得将有
关股份出售。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并用于支付或清偿存在留置权股份现时应付的负债或责
任,而任何余额须(受涉及在出售前股份中已存在但并非现时应付的负债或责任的类似留置
权规限)支付予出售时有权获得股份的人士。为使任何该等出售生效,董事会可授权某一人
士将股份转让予股份的买方。买方须登记为获转让股份的持有人,且毋须理会购买款项的
运用情况,其该等股份的所有权概不会因出售程序不合规则或不具效力而受影响。
催缴股款
- ,董事会可不时向股东催缴有关彼等所持股份的任何尚未缴付
款项(不论为股份面值或溢价),且各股东应(于获发不少于十四(14)个净日的通知,其中指
明缴付时间及地点的情况下)向本公司支付该通知就其股份所要求缴交的催缴股款。董事会
可决定全部或部份延长、延迟或撤回催缴,惟股东概无权作出任何延长、延迟或撤回,除
非获得宽限及优待则另当别论。
- ,即视作已催缴,股款可全数或分期缴付。
- ,而不论涉及催缴股款的股份其后是否已
经转让。股份联名持有人共同及个别负责支付有关股份涉及的所有催缴股款,及到期分期
股款,或其他到期款项。
- ,则欠款人士须就尚欠款项按董事
会厘定的利率(不超过年息二十厘(20%))支付由指定付款日期起至实际付款日期止期间的
利息,惟董事会可酌情豁免缴付全部或部份利息。
- (无论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士)结欠本公司的所有催缴股款或分期款项连同利息
及开支(如有)以前,概无权收取任何股息或红利、无权亲身或以受委代表出席任何股东大
会及在会上投票(作为另一股束的受委代表除外)、不会计入法定人数,亦不可行使股东的
任何其他特权。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只须证明被控股东的
姓名已在股东名册内登记成为产生债务股份的持有人或其中一名持有人,及作出催缴股款
的决议案已于会议记绿内正式记录,以及催缴股款的通告已按本细则的规定向被控股东正
式发出即属足够证据;而毋须证明作出上述催缴股款的董事其任命事宜或任何其他事宜,
前述事项的证明将为债务的最终证据。
- (无论按股份面值或溢价或催缴股款的
分期付款)均视为已正式作出催缴及应于指定付款日期支付,倘并未支付,则本细则的条文
将适用,犹如该款项已正式作出催缴及通知而成为到期应付款项。
- ,董事会可就承配人或持有人需付的催缴股款及付款时间作出不同安排。
- ,收取股东自愿就所持任何股份预缴(不论以现金或现金等
值支付)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未催缴股款,及未支付股款或应付分期款项,而就所预缴的全部
或任何款项可按董事会厘定的利率(如有)支付利息(直至该预缴款项到期应付)。董事会可
向有关股东发出不少于一(1)个月的书面通知,表明有意随时偿还上述预缴款项。除非在该
通知届满前预缴款项的股份已被催缴股款。该预缴款项不会赋予有关股份持有人享有其后
所宣派股息的权利。
没收股份
- ,董事会可向欠款人士发出不少于十四(14)个净日
的通告:
(a) 要求支付未缴付款额连同任何应计利息,而有关利息可计至实际付款日期;及
(b) 声明倘该通告不获遵从,则该等已催缴股款的股份可被没收。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与通告相关的任何股份可于其后任何时间(但在支
付所有到期催缴股款及利息之前),以董事会决议案方式被没收,而有关没收包括就
被没收股份宣派但于没收前实际并未支付的所有利息及红利。
- ,没收通知告将送达没收之前为股份持有人的人士。即使没有发出或
因疏忽而没有发出有关通告,没收亦不会因而无效。
- ,而在该情况下,本细则中有关没收股份的提述包
括放弃股份。
- ,且可按董事会厘定的条款及方法销售、
重新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出售予董事会厘定的人士,而于销售、重新分配及出售前任何时
间,董事会可按其厘定的条款取消没收股份。
- ,惟仍有责任向本公司支付于没收当日该股东
就该等股份应付予本公司的一切款项,连同(在董事酌情要求下)就有关款项由没收股份
日期起至付款日期止按董事会厘定的利率(年息不超过二十厘(20%))计算利息。倘董事会
认为适当,董事会可于没收当日股份强制执行有关付款,而不会扣除或扣减遭没收股份的
价值,惟当本公司已就该等股份获悉数收取全部有关款项,则其责任亦告终止。就本条细
则而言,按股份发行条款须于没收日期后指定时间支付的任何款项,无论是股份面值或溢
价,即使尚未达到该指定时间,仍视为于没收日期应付的款项,并于没收时随即到期应
付,利息方面,只须就上述指定时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期间支付利息。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对于宣称拥有关股份的所有
人士而言,该声明所述事实的最终凭澄,并且该声明应(如有必要,在本公司签立转让文书
的情况下)构成股份的妥善所有权,而获出售股份的人士须登记成为股份持有人,且毋须理
会代价(如有)的应用情况,其对股份的所有权亦不会因股份没收、发售或出售程序的不合
规则或不具效力而受影响。于任何股份被没收时,须向紧接没收前仍然为股份登记持有人
发出通知,并即时将没收事宜连同有关日期记录于股东名册内;然而,即使没有发出或因
疏忽而没有发出有关通知或在股东名册内作出有关记录,没收亦不会因任何方式而无效。
- ,在任何被没收股份出售、重新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前,董事会可
随时准许购回没收股份,惟在支付没收股份所有催缴股款及其应计利息、就股份所涉的开
支、及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条款(如有)。
- 。
- (不论该等款项作为股份面值或溢价),
则本细则有关没收的条文将适用,犹如已正式作出催缴及已发出通知有关款项应予支付。
股东名册
- ,并于其内载入下列资料,即:
(a) 各股东的名称及地址、其所持股份数目及类别、及就该等股份已支付或同意视
为已支付的股款;
(b) 各人士记入股东名册的日期;及
(c) 任何人士不再为股东的日期。
- ,而董事会可按其决
定订立及修订有关存置任何股东名册及就此设置过户登记处的有关规例。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视情况而定)须于营业时间至少有(2)个小时供股东免费或供任
何其他人士于支付最多2.50港元后(或董事会订明的较低金额),在办事处或按公司法存置
股东名册的其他地点查阅,或(倘适用)于支付1.00港元后(或董事会订明的较低金额),在
过户登记处查阅。于指定报章或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报章以广告方式发出
通知后,或以指定证券交易所接受的电子方式作出通知后,股东名册(包括任何海外或当地
或其他股东分册)可于董事会厘订的时间或每年合共不得超过三十(30)日的期间,暂停办理
全部或任何类别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如果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三十(30)日的期限
可以在任何一年内再延长一个或多个不超过三十(30)日的期限。
记录日期
- ,即使本细则有任何其他条文,本公司或董事会可厘定任何日期为:
(a) 确定股东有权参与任何股息、分派、分配或发行的记录日期;
(b) 确定股东有权收取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通告,及于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
录日期。
股份转让
- ,任何股东可以一般或通用的格式、或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
式、或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转让文书转让全部或任何股份,该等文书可以
亲笔签署,或如转让人或承让人为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则可以亲笔签署或机印方式
签署或董事会不时批准的其他方式签署。
- ,只要任何股份于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该等上市股份
的拥有权可根据适用于该等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适用于或应当适用于该等上市股份
的上市规则证明和转让。本公司有关其上市股份的股东名册(不论是股东名册或股东
名册分册)可以不可阅形式记录公司法第40条规定的详细资料,但前提是该等记录须
符合适用于该等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适用于或应当适用于该等上市股份的上市规则。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惟董事会在认为适合的情况下有权酌情
豁免承让人签署转让又书。在不影响上一条细则的情况下,董事会亦可应转让人或承让人
的要求,决议(在一般或任何特定情况下)接受机印签署的转让文书。在股份承让人登记于
股东名册前,转让人仍得视为股份的持有人。本细则概无阻止董事会承认获分配人以某一
其他人士为受益人而放弃获分配或临时分配的任何股份。
- ,拒绝登记转让任何股份(并
非缴足股份)予董事会不批准的人士,亦可拒绝登记转让根据任何雇员奖励计划发行
而转让限制仍然有效的任何股份,而其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原则的情况下,亦可拒
绝登记股份转让予超过四(4)名联名持有人,或本公司拥有留置权的任何股份(并非缴
足股份)。
- 。
- ,董事会可全权酌情随时及不时将股东名册的股份转至任何分
册,或将任可分册的股份转至股东名册或任何其他分册。倘作出任何转移,要求作
出转移的股东须承担转移费用(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
- (该同意可能按董事会不时全权酌情厘定的条款及条件作出,且
董事会可在毋须给予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全权酌情作出或收回该同意),否则不可将股
东名册的股份转至分册或将分册的股份转至股东名册或任何其他分册,而与分册的
股份有关的所有转让文件及其他所有权文件,须提交有关过户登记处登记,而与股
东名册的股份有关的所有转让文件及其他所有权文件,则须提交办事处或按公司法
规定存置股东名册的其他地区登记。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书,除非:
(a) 已就股份转让向本公司支付指定证券交易所厘定须支付的最高数额或董事会不时规
定的较低数额费用;
(b) 转让文书仅有关一类股份;
(c) 转让文书连同有关股票及董事会可合理要求以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凭证(及倘
转让文书由其他人士代表转让人签署,则须同时送交授权该人士的授权书)一并送交
办事处或依照公司法存置股东名册的其他地点或过户登记处(视情况而定);及
(d) (如适用)转让文书已正式及妥为加盖厘印。
- ,则须于提交转让文件予本公司之日起计两(2)个月内,
分别向转让人及承让人发出拒绝通知。
51. 于任何报章以公告或电子通讯或广告形式或以电子方式或以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
何其他方式发出通告后,可暂停办理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过户登记,其时间及期间可由
董事会决定,惟暂停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间每年不得超过三十(30)日。如果股东通过普通决
议案批准,三十(30)日的期限可以在任何一年内再延长一个或多个不超过三十(30)日的期
限。
股份传转
- ,则其一位或以上尚存人(倘死者为联名持有人)及其遗产代理人(倘其为单一
或唯一尚存持有人)将获本公司承认为唯一拥有股份权益的人士;惟本条细则概无解除已故
股东(无论单独或联名)的遗产就其单独或联名持有的任何股份的任何责任。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于出示董事会可要求的所有权证据
后,可选择成为股份持有人或提名他人登记为股份的承让人。倘其选择成为持有人,则须
就此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过户登记处或办事处(视情况而定)。倘其选择他人登记为持有人,
则须以该人士为受益人签立股份转让文件。本细则有关转让及股份过户登记的规定须适用
于上述通知或转让,犹如该股东并无身故或破产,及该通知或转让乃由该股东签署。
54. 因股东身故或破产而有权拥有股份的人士应有权获得相同于倘其获登记为股份持有人而有
权获得的股息及其他利益。然而,倘董事会认为适当,董事会可扣起有关股份的任何应付
股息或其他利益的付款,直至该人士成为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或获实质转让该等股份,惟
倘符合本细则第72(2)条规定,该人士可于会上投票。
未能联络的股东
- ,倘股息权益支票或股息单
连续两次不获兑现,则本公司可停止邮寄有关支票或股息单。然而,本公司有权于
股息权益支票或股息单首次出现未能送递而遭退回后即停止邮寄有关支票或股息单。
- ,惟只在下列情
况下,方可出售:
(a) 于有关期间,所有关股份股息的支票或股息单(总数不少于三份应以现金支
付予该股份持有人的款项,并以本细则批准的方式送递)未获兑现;
(b) 于有关期间结束时,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任何时间并无接获任
何显示有关股东(即有关股份的持有人或因身故、破产或因法律的施行而拥有
有关股份的人士)存在的消息;及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c) 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况下,本公司已通知指定证券交易所其有意出售股份及在
各情况下根据指定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方式(如适用)在报章日报以及于该股东或
根据本细则第54条有权获得股份的任何人士的最后所知地址所属地区发行的报
章刊登广告,显示有意按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出售该等股份,而由刊登
广告当日起计三(3)个月(或指定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较短时间)已届满。
就上文而言,「有关期间」指本条细则(c)段所述刊登广告之日前十二(12)年起至该段
所述期间届满止的期间。
- ,董事会可授权一位人士转让上述股份,而由该人士或其代表签
署或以其他方式签立的转让文书的效力,等同于由登记持有人或有权享有获传转股
份人士签立的转让文书,买家毋须理会购买款项的运用情况,其就该等股份的所有
权概不会因出售程予不合规则或不具效力而受影响。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归本公司所
有,而于本公司收取该等所得款项净额时,本公司将结欠前股东一笔金额相等于该
笔所得款项净额。不得就有关债务设立信托,亦毋须就此支付任何利息,而本公司
毋须交代因于本公司在业务中使用或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上述所得款项净额所
赚取的任何款项。不论持有所售股份的股东已身故、破产或因其他原因而在法律上
成为无行为能力或丧失能力,根据本条细则进行的任何出售均具有效力及有效。
股东大会
- ,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须就每个财政年度举行一次,
时间和地点由董事会决定,而该股东周年大会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举
行,除非较长时间并无违反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有)。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所有股东大会(包括股东周年大会、
任何续会或延会)可按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在世界任何地方以实体会议形式举行,并于本
细则第64A条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地点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形式举行。尽管有本细则所载
任何规定,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的股东大会可藉电话、电子方式或其他允许所有参与大会
人士彼此沟通的通讯设施举行,而参与有关大会应构成亲身出席该大会。除非董事另有决
定,本细则规定的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和程序应适用于完全以电子方式召开或结合电子方
式召开的股东大会。
- 。任何一位或以上股东于递呈要求日持有不少
于本公司十分之一缴足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享有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权,以每股一
票为基础),有权于任何时候透过向本公司董事会或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
东特别大会,以处理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项或决议案;且该大会应于递呈该要求后两(2)个
月内举行。倘递呈后二十一(21)日内,董事会未有召开该大会,则递呈要求人士可自行以
同样方式仅于一个地点(将为主要会议地点)召开大会,而递呈要求人士因董事会未有召开
大会而合理产生的所有开支应由本公司向递呈要求人作出偿付。
股东大会通知
- 。所有其他股东大会(包括
股东特别大会)须以不少于十四(14)个净日的通告召开,惟若上市规则允许,依据公
司法,在下列人士同意下,可以较短的通知期召开股东大会:
(a) 如为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由全体有权由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同意;及
(b) 如属任何其他大会,大多数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该等股东须合
共占全体股东于该大会上的总投票权不少于百分之九十五(95%)。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b)会议地点(电子会议除外),以及(若董事会根据
本细则第64A条决定于多个地点举行会议)主要的会议地点(「主要会议地点」),(c)若
股东大会将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的方式召开,通告须载有相关声明,并附有以电
子方式出席及参加会议的电子设施的详细资料,或本公司在会前将于何处提供相关
详细资料,及(d)地点,以及将于会上考虑的决议案详情,如属特别事项,则须载述
该等事项的概括性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须指明所召开之大会乃属股东周年
大会。所有股东大会通告均须发给所有股东(不包括根据本细则或所持股份发行条款
不享有收取该等通告的股东)、因股东身故、破产或清盘而有权享有股份的所有人
士、每位董事及核数师。
- (倘代表委任文件连
同该通告一并发出)代表委任文件,或有关人士未能接获有关通告或代表委任文件,在该大
会上通过的任何决议案或大会程序亦不会因而无效。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 ,除下列事项外,在股东周年大会处理
的事项亦视为特别事项:
(a) 宣派及批准股息;
(b) 省览及采纳账目及资产负债表以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以及须附加于资
产负债表的其他文件;
(c) 选举董事以替代轮席退任董事或因其他方式退任的董事;
(d) 委任核数师(在公司法并无规定须就有意作出该委任而发出特别通告的情况下)
及其他高级职员;
(e) 厘定核数师酬金,并就董事酬金或额外酬金投票;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f) 给予董事任何授权或权力,以就本公司股本中的未发行股份进行提呈发售、分
配、授出股份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数额以不超过其现有已发行股本面值百
分之二十(20%)为限;及
(g) 给予董事会任何授权或权力,以购回本公司证券。
- ,否则不能处理任何事项(委任大会
主席除外)。于所有情况下,两(2)位有权投票的股东并亲身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其
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由委代表出席、或(仅就法定人数而言)由结算所委任作为授
权代表或委任代表的两位人士,即为法定人数。
- (或大会主席可决定等候的较长时间,但不超过一
小时为限),大会仍未达法定人数,倘大会为应股东要求而召开的,则须予解散。在任何其
他情况下,则须押后至下星期同日同一时间及地点(如适用)同一地点,或董事会可按本细
则第57条所述的有关形式及方式且由大会主席(或如其缺席,则为董事会)可能全权厘定的
其他时间及地点举行续会。倘于该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后半小时内仍未达法定人数,则大会
须予解散。
- (或如有超过一名主席,则为彼等之间可能协定之其中任何一人,或如未
能达成有关协议,则为全体出席的董事推选之其中任何一人)须出任主席主持股东大
会。倘于任可大会上,主席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后十五(15)分钟内仍未出席或不愿担
任主席,则本公司副主席(或如有超过一名副主席,则为彼等之间可能协定之其中任
何一人,或如未能达成有关协议,则为全体出席的董事推选之其中任何一人)须担任
主席。如主席或副主席均未克出席或不愿意担任大会主席,则在场董事须推举其中
一位出任,或倘只有一位董事出席,则其须出任主席(如愿意出任)。倘概无董事出
席或出席董事概不愿主持,或倘获选主席须退任,则有权投票的股东亲自出席,或
(如股东为法团)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受委代表出席,须推举其中一位出任大会
主席。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2) 如股东大会主席正利用电子设备参与惟变得无法利用有关电子设备参与以任何形式
举行的股东大会,则另一名人士(按上文本细则第63(1)条所定)将担任大会主席,除
非及直至原大会主席能够利用电子设备参与股东大会为止。
- ,董事会可押后,或于股东大会上在遵守本细则第64C条的情况下,
主席可(未经大会同意)或应大会的指示不时押后(或无限期押后)大会举行时间及╱或变更
大会举行地点及╱或变更大会举行形式(实体大会、混合大会或电子大会)(时间及地点由
大会决定),惟于任何续会或延会上,在妥为遵守所有适用法规、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
于上市规则)的情况下,概不会处理倘大会并无押后或延迟举行可于会上合法处理事务以外
的事务。必须以董事会决定的任何方式向所有股东发出延期通告。倘大会押后十四(14)日
或以上,则须就续会发出至少七(7)个净日的通知告,其中指明续会举行时间及地点本细则
第59(2)条所载列的详情,惟并无必要于该通告内指明将于续会上处理事务的性质及将予处
理事务的概括性质。除上述者外,并无必要就任何续会发出通告。
64A. (1) 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安排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士于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有关一个
或多个会议地点(「会议地点」)以电子设备方式同时出席及参与。以该等方式出席及
参与的任何股东或任何委任代表,或以电子设备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任何股
东或任何委任代表均被视为出席并计入会议法定人数。
- (倘适用)本第(2)分段对「股东」之提述均包括其委
任代表:
(a) 倘股东出席会议地点及╱或倘为混合会议,则如大会已于主要会议地点开始,
其将被视为已开始;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b) 亲身或由委任代表于会议地点出席之股东及╱或利用电子设备出席及参与电子
会议或混合会议之股东将被计入有关大会之法定人数内,并有权于会上投票,
而该大会将正式成立及其议事程序为有效,前提为会议主席信纳整个大会期间
有足够电子设备可供使用,以确保于所有会议地点之股东及利用电子设备参与
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之股东能够参与为此而召开大会之事项;
(c) 倘股东透过出席其中一个会议地点出席大会及╱或倘股东利用电子设备参与电
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电子设备或电子通讯设备(因任何原因)未能运作,或任何
其他安排未能令身处会议地点(主要会议地点除外)之人士参与为此而召开大会
之事项,或倘为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一名或以上股东或委任代表未能连接或
持续连接电子设备(尽管本公司已提供充足的电子设备),将不会影响大会或所
通过决议案或会上所进行任何事项或根据该事项所采取任何行动之有效性,惟
整个大会期间须具有法定人数;及
(d) 倘任何会议地点位于主要会议地点的司法权区境外及╱或倘为混合会议,本细
则中有关送达及发出会议通告以及何时递交委任代表格之条文将参照主要会
议地点适用;而倘为电子会议,递交委任代表格的时间须于会议通告中列
明。
64B.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大会主席可不时就管理于主要会议地点、任何会议地点出席
及╱或参与及╱或投票及╱或透过电子方式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不论是否涉及发出入
场券或若干其他身份识别方式、密码、留座、电子投票或其他方式)作出其于全权酌情认为
适当之安排,并可不时更改任何有关安排,惟根据有关安排有权亲身或由委任代表于任何
会议地点出席之股东将有权于其中一个其他会议地点(如有提供)出席;而任何股东于有关
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出席大会或续会或延会之权利,受当时可能生效之任何有关安排以及
指明适用于大会之大会或续会或延会之通告所规限。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64C. 倘股东大会主席认为:
(a) 主要会议地点或可出席会议的其他会议地点的电子设备就本细则第64A(1)条所述目
的而言变得不足,或在其他方面不足以使会议可大致上按照会议通告所载条文进
行;或
(b) 就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而言,本公司提供的电子设备属或变得不足;或
(c) 无法确定出席人士的意见或给予所有权出席人士合理机会于大会上沟通及╱或投
票;或
(d) 会议上发生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违规行为或其他干扰,或无法确保适当有序进行
会议;
则在不影响大会主席根据本细则或普通法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力的情况下,大会主席可
在未经大会出席人士同意下,及于大会开始之前或之后且不论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全权
酌情中断或押后大会(包括无限期押后)。直至押后时间为止已在大会上处理的一切事务均
属有效。
64D.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大会主席可在董事会或大会主席(视情况而定)认为适当的情
况下作出任何安排及施加任何规定或限制,以确保大会安全及有序地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规
定出席大会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搜查其个人财物及限制可带进大会地点的物品、厘定可
于大会上提出问题的次数、频率及时间)。股东亦须遵守举行大会场所的拥有人施加的所
有规定或限制。根据本细则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为最终及具决定性,而拒绝遵守任何有关安
排、规定或限制的人士可能会被拒绝进入大会场或被逐出(亲身或以电子方式)大会。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64E. 倘于发出股东大会通告后但于大会举行前,或于大会休会后但于续会举行前(不论是否须发
出续会通告),董事会全权酌情认为按召开大会通告指定的日期或时间或地点或透过电子设
备举行股东大会因任何理由而不适当、不可行、不合理或不适宜,则其可在未经股东批准
的情况下更改或押后大会至另一日期、时间及╱或地点进行及╱或更改电子设备及╱或更
改大会形式(包括实体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在不影响前述条文的一般性原则下,
董事会有权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每一份通告中规定相关股东大会可自动押后或变更而毋须另
行通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于大会
当日任何时间生效。本条细则须受下列各项所限:
(a) 当大会押后时,本公司须尽力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合理尽快于本公司网站上发布该
押后通知(惟未能发布该通知不会影响大会自动押后);
(b) 当仅更改通告中指定的会议形式或电子设备时,董事会应按董事会可能厘定的方式
通知股东有关变更的详情;
(c) 当会议按照本条细则押后或变更时,受限于及在不影响本细则第64条的情况下,除
非原会议通告中已指明,否则董事会须厘定押后或变更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如
适用)及电子设备(如适用),并须以董事会可能厘定的方式通知股东有关详情;此
外,所有委任代表格如在押后会议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收
到,则属有效(除非被新委任代表撤销或取代);及
(d) 倘延期或变更大会有待处理的事务与呈交股东的原股东大会通告所载者相同,则毋
须发出延期或变更大会有待处理事务的通告,亦毋须再次传阅任何随附文件。
64F. 所有寻求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人士须负责维持充足的设施以使其能够出席及
参与。在本细则第64C条规限下,任何人士未能透过电子设备出席或参与股东大会,均不
会导致该大会的议事程序及╱或所通过的决议案无效。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64G. 在不影响细则第64条的其他条文下,实体会议亦可透过容许所有参与大会人士在会上同步
以即时沟通的方式(如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施)举行,而参与有关大会即构成亲身出席
该大会。
- ,但遭大会主席真诚裁定为不合程序,则该实质
决议案的议程不应因裁定中有任何错误而失效。倘决议案属正式提呈为特别决议案,除更
正明显仅属文书错误的修订外,在任何情况下其作出的修订概不予考虑,亦不会就此投票。
投票
- ,于
任何股东大会上如以投票方式表决,每位亲自出席股东、或其受委代表、或(如股
东为法团)其正式授权代表,凡持有一股全数缴足股份可投一票(就上述目的而言,
预先支付的催缴或分期付款或入账列作缴足股款,将不视为已缴足股份)。任何提呈
大会表决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除非(在实体会议的情况下)大会主席诚恳允
许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于此情况下,每位亲自出
席之股东(或如属公司,则由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受委代表均有权投一票,惟倘股
东为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并委派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则每名受委代表于举手表决时
均有权投一票。就本细则而言,程序及行政事宜指(i)并无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或本公
司可能向其股东发出之任何补充通函者;及(i)涉及主席维持会议有序进行之职责者
及╱或令会议事项获妥善有效处理,同时让全体股东均有合理机会表达意见者。投
票(无论为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须以董事或大会主席厘定的有关方式(电子或其他方
式)进行。
- ,则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时或之前,下列人士可要求以投
票方式表决:
(a) 至少三名当时有权于大会投票之亲身(或如股东为公司,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
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或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b) 一名或多名亲身(或如股东为公司,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
合共代表所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总投票权不少于十分之一的股东;或
(c) 任何一名或多名亲身或如股东为公司,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
的股东,而彼╱彼等持有获赋予权利可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份,而该等股份
的缴足股款总额不少于获赋予该项权利的所有股份缴足股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作为股东受委代表的人士或如股东为公司,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所提出的要求,均视作等
同股东所提出者。
- ,则由主席宣布决议案获得通过或一致通过,或获持定大多数通
过,或未获待定大多数或未获通过,而本公司会议记录簿内所作相应记载将为事实的确
证,而毋须证明该决议案所录得的赞成数或反对票数目或比例。以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将
被视为大会的决议案。只有在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有所规定的情况下,本公司始须披露以
投票方式表决的票数。投票表决结果应视为大会决议案。本公司只在上市规则规定下,才
须披露表决数字。
- ,可亲自或由受委代表投票。
- ,有权投一票以上的人士毋须尽投其票数,亦毋须以同一方式尽投其票。
- ,惟本细则或公司法规定须以较大多数票决
定者除外。倘票数相等,除本身拥有的任何其他票数外,该大会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
票。
- ,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无论亲自或委任代表)可就该股份投
票,犹若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多于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会,则较优先的
联名持有人投票后(无论亲自或委任代表),其他联名持有人不得投票,就此而言,优先准
则须按联名持有人姓名列于股东名册的排行次序而定。就本条细则而言,已故股东(任何股
份以其名义登记)的数位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将视为股份的联名持有人。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或已由任何具司法管辖权(可保护或管理无能力管理其本
身事务人士的事务)的法院颁令,则可由其财产接管人、监护人、财产保佐人或由
法院委派财产接管人、监护人旦财产保佐人性质的其他人士投票,而该等财产接管
人、监护人、财产保佐人或其他人士可委任代表投票及以其他方式行事,就股东大
会而言,将视作犹如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一般看待,惟须于大会或续会或延会(视
情况而定)举行时间不少于四十八(48)小时前,向办事处、总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倘
适用)递呈董事会可能要求的凭证,证明拟投票人士有权投票。
- ,可于任何股东大会上以相
同于该等股份持有人的方式就该等股份投票,惟其须于拟投票的大会或续会或延会
(视情况而定)举行时间至少四十八(48)小时前,令董事会信纳其对该等股份的权利,
或董事会已事先批准其于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的权利。
- ,否则股东在正式登记前并已就有关股份向本公司支付当前应
付的所有催缴或其他款项前,概无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及计入大会的
法定人数。
- ;及(b)于股东大会上投票,除非股东按上市
规则所要求放弃就批准所考虑事项投票。
- ,或受限制
仅可投票赞成或反对本公司某一项决议案,则该股东或其代表违反该规定或限制而
所投下的任何票数,将不予计算。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
(a) 须对任何投票者的资格提出任何异议;或
(b) 原不应予以点算或原应予以否决的任何票数已点算在内;或
(c) 原应予以点算的任何票数并无点算在内;
除非该异议或失误于作出异议或提出异议或发生失误的大会或(视情况而定)续会或延会上
提出或指出,否则不会令大会或续会或延会对有关决议案的决定失效。任何异议或失误须
交由大会主席处理,如主席裁定该情况可能已对大会的决定产生影响,方会令大会有关决
议案的决定失效。主席对有关事项的决定须为最终及具决定性。
受委代表
- ,可委任其他人士代其出席,并代其投票。持
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多于一位代表,并于本公司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份大
会上代其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此外,代表个人股东或法团股东的委任代表
有权行使该股东可行使的同等权力。
- (包括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及(倘无作出有关
厘定),则须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人亲
笔签署,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须盖上法团印章或由高级职员、授权人或其他获正式授权
签署人士签署。声称由高级职员代表法团签署的代表委任文件(除韭出现相反的情况)将被
假设为高级职员已获正式授权,代表法团签署该代表委任文件,而毋须提供进一步的事实
证据。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以收取与股东大会委任代表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
料(包括任何委任代表文据或委任委任代表的邀请、任何显示委任代表的有效性或
与委任委任代表有关的其他事项有关的必要文件(不论是否根据本细则规定)及终止
委任代表授权的通告)。如提供该电子地址,则本公司应被视为已同意任何该等文件
或资料(有关上述委任代表)可按以下规定及本公司在提供地址时指定的任何其他限
制或条件以电子方式发送至该地址。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不时决定任何
该等电子地址可一般用于该等事项或专门用于特定会议或目的,如是,本公司可就
不同目的提供不同的电子地址。本公司亦可就传送及接收该等电子通讯施加任何条
件,包括(为免生疑问)施加本公司可能指定的任何保安或加密安排。倘根据本条细
则须送交本公司的任何文件或资料以电子方式送交本公司,倘本公司并无在其根据
本细则提供的指定电子地址接收该文件或资料,或倘本公司并无指定电子地址以接
收该文件或资料,则该文件或资料不被视为已有效送交或存置于本公司。
- (倘董事会要求)签署委任代表文件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其续会或延会(该
委任代表文件内列名的人士拟于会上投票)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四十八(48)小时前,
送达召开大会通告或其附注或随附的任何文件内就此目的指定的地点,或其中一个
地点(如有),或(倘并无指明地点)送达过户登记处或办事处(倘适用),或倘本公司
已根据前段提供电子地址,则以指定电子地址接收。委任代表文件于其内指定的签
立日期起计十二(12)个月届满后即告失效,惟原订于由该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举行大
会的续会或延会则除外。交回委任代表文件后,股东仍可亲自出席所召开的大会并
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委任代表文件视为已遭撤销。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或董事会可批准的其他格式(惟不可排除使用正反表决选
择表格)及倘董事会认为适当,董事会可随任何大会通告寄出大会适用的委任代表文件。委
任代表文件须视为赋有授权受委代表可酌情就于大会(就此发出委任代表文件)上提呈有关
决议案的任何修订投票。委任代表文件须(除非委任代表文件注明不适用)对与该文件有关
大会的任何续会或延会同样有效。董事会可决定一般或于任何特定情况下,将受委代表委
任视为有效,尽管该委任或本细则项下规定的任何资料并未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接收。在上
述规限下,倘受委代表委任及本细则项下规定的任何资料并未根据本细则所载方式接收,
则受委者无权就相关股份表决。
- ,或已撤销委任代表文件,或撤销委任授权,惟并无以书
面方式将有关身故、精神失常或撤销于委任代表文件适用的大会或续会或延会召开前至少
两(2)小时前告知本公司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或召开大会通告或随附寄发的其他文件指明
的送交委任代表文件的其他地点),则根据委任代表文件条款所作出的投票仍属有效。
- ,股东可委任委任代表进行任何事项,均可同样由其正式委任的授权人进行,
且本细则内有关委任代表及委任代表文件的规定(经必要变更后),将适用于有关任何该等
授权人及据以委任授权人的文件上。
法团由代表代其行事
- ,授权其认为适合的人士
担任于本公司任何大会或任何类别成员大会的代表。获授权人士有权代表法团行使
倘法团为个别股东可行使的同等权力,且就本细则而言,倘获授权人士出席任何有
关大会,则须视为该法团亲自出席。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或其代名人),其可授权认为适合人士担任于本公司任何大会
或任何类别成员大会的代表,惟若多于-人授权,该授权须指明各位获授权代表所
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根据本条细则的规定获授权的各位人士须视为已获正式授
权,而须提供进一步的事实证据,并有权行使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可行使的同等权
利及权力,包括发言权及投票权(且倘准许举手表决方式)个别举手表决方式的权利
及发言权,犹如该人士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登记持有人。
- ,乃指根据本细则各规定而获授权的代
表。
股东书面决议案
- ,由当时所有权收取本公司股东大会通告及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人士
或其代表签署的书面决议案(以有关方式明确地或隐含地表示无条件批准),须视为于本公
司股东大会上获正式通过的决议案,及(倘适用)获通过的特别决议案。任何该等决议案应
视为已于最后一位股东签署决议案当日举行的大会上获通过,及倘决议案声明某一日期为
任何股东的签署日期,则该声明应为该股东于当日签署决议案的表面证据。该决议案可由
数份相同的文件格式组成(均由一位或以上有关股东签署)。
董事会
- ,否则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两(2)人。除非股东不
时于股东大会上另有决定,董事人数并无上限。董事首先由组织章程大纲之认购方
或彼等之大多数选举或委任,其后根据本细则第84条为该目的而委任董事,并任职
至股东可厘定之任期,或倘并无厘定有关任期,则根据本细则第84条,或任职至选
出╱委任其继任人,或至彼等离职为止。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本公司可透过普通决议案迈出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填
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出任现任董事会新增成员。
- ,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出任现任董
事会新增成员。按上述方式委任的任何董事,其任期仅直至其委任后本公司首个股
东周年大会止,并有资格膺选连任。
- ,而并非股东的董事或替任
董事(视情况而定)有权收取通告及出席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及本公司任何类别股
份的成员大会,并于会上发言。
- ,在任何董事(包括常务董事或其
他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随时以普通决议案将其撤职,即使与本细则或本公司与该董
事订立的任何协议有所抵触(惟此不会影响根据任何有关协议提出的损失申索)。
- ,可由股东于董事撤职大
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推选或委任的方式填补。
- ,惟不得令董事数
目少于两(2)位。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董事退任
- ,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三分之一当时的董事(或如董
事人数并非三(3)的倍数,则须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人数)均须轮值退
任,惟每名董事须最少每三年于股东周年大会退任一次。
- ,并于其退任的大会期间继续担任董事。轮席退任的董事
(就确定轮席退任董事人数而言)包括愿意退任且不再膺选连任的任何董事。其他须
轮席退任的董事长乃自上次连任或委任起计任期最长的董事,惟倘有数位人士于同
日出任或连任董事,除彼等另有协议,退任的董事须由抽签决定。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第83(3)条委任的任何董事,在厘定轮席退任的特定董事或董事人数时不可计算在
内。
- ,否则除会上退任董事外,概无任何人士有资格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参
选董事,但由正式合资格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并非获提名参选董事的人士)
签署的通告,通告内表明其意向提名有关人士参选董事,并由获提名人士签署通告,表明
其愿意参选除外。该等通告须呈交总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惟该等通告必须至少在股东大
会选举日期前十四(14)日向公司提交,但不得早于寄发有关推选董事的股东大会通告翌日
而发出该等通告之期间最少须为七(7)日,而(若该等通告于寄发指定就该选举所召开股东
大会通告后递交)该等通告之提交期间须于寄发指定就该选举行之股东大会之有关通告翌
日开始,也不得迟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7)日结束。
丧失董事资格
- :
- ;
- ;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且其替任董事(如
有)于该期间并无代其出席会议,而董事会决议将其撤职;
- ;
- ;或
- 。
执行董事
- 、联席董事总经理或副董事总经理或
出任本公司任何其他职位或行政主管职位,并由董事会决定其任期(受限于其出任董事的持
续期间)及出任条款,董事会可撤回或终止该等委任。上述的任何撤回或终止委任不影响该
董事可向本公司提出任何损害索偿,或本公司可向该董事提出的任何损害索偿。根据本条
细则获委任职位的董事,须受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相同的撤职规定规限,及倘其因任何原因
不再担任董事职位,则应(受其与本公司所订立任何合约的条文规限)依照事实及即时终止
该职位。
- 、94条、95条及96条,根据本细则第87条获委职位的执行董事应收取
由董事会可不时厘定的酬金(无论透过薪金、佣金、分享溢利或其他方式或透过全部或任何
该等方式)及其他福利(包括退休金及╱或恩恤金及╱或其他退休福利)及津贴,作为其董
事酬金以外的收入或取代其董事酬金。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替任董事
- ,或在董事会议上委任何人士(包括另
一董事)作为其替任董事。如上所述委任的任何人士均享有其获委替任的该位或该等董事的
所有权利及权力,惟该人士在决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时不得被计算多于-次。替任董事可
由作出委任的团体于任何时间罢免,在此项规定规限下,替任董事的任期将持续,直至发
生任何事件致使在其如为董事的情况下,其将会辞任,或其委任人如因故不再担任董事。
替任董事的委任或罢免须经由该委任人签署通告并递交办事处或总办事处或在董事会议
上呈交,方始生效。替任董事本身亦可以是一位董事,并可担任一位以上董事的替任人。
如其委任人要求,替任董事有权在与作出委任的董事(在相同的范围内)代替该董事接收董
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议的通知,并有权在作为董事的范围内出席作出委任的董事未有
亲自出席的任何上述会议及在会议上表决,以及一般地在上述会议上行使及履行其委任人
作为董事的所有职能、权力及职责,而就上述会议的议事程序而言,本细则将适用犹如其
为董事般,惟在其替任一位以上董事的情况下,其表决权可以累积。
- ,在履行其获委替任的董事的职能时,仅受公司法与董
事职责及责任有关的规定所规限,并须单独就其行为及过失向本公司负责,而不被视为作
出委任的董事的代理。替任董事有权订立合约,以及在合约或安排或交易中享有权益,及
从中获取利益,并在犹如其为董事的相同范围内(加以适当的变通)获本公司付还开支及作
出弥偿,但其以替任董事的身份无权从本公司收取任何董事袍金,惟原应付予委任人(如
有)酬金除外,委任人可不时向本公司发出通告指示。
- (如其亦为董事,除其本身
的表决权外)。如其委任人当时不在香港或因其他原因未可或未能行事,替任董事签署的
任何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案,或委任人为成员的董事委员会的书面决议季,应与其委任人签
署同样有效,除非其委任通知中有相反规定则除外。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其将因此事实不再为替任董事。然而,该替任董事
或任何其他人士可由各董事再委任为替任董事,惟如任何董事在任何会议上退任,及在同
一会议上获重选,则紧接该董事退任前有效并根据本细则作出的该项替任董事委任,将继
续有效,犹如该董事并无退任。
董事袍金及开支
- ,并须(除非通过就此投票的决议案另行
指示)按董事会可协定的比例及方式分配予各董事,如未能达成协议,则由各董事平分;惟
倘董事任职期间短于有关支付酬金的整段期间,则仅可按其在任时间的比例收取酬金。该
酬金应视为按日累计。
- 、酒店费及相关费用,包括出席董事会议、董事委员
会议或股东大会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或债权证的独立会议,或因执行董事职务合理地
支出或预期支出的费用。
- 、或居留或提供任何董事会认为超逾董事一般职
责的服务,则董事会可决定向该董事支付额外酬金(不论以薪金、佣金、分享溢利或其他方
式支付),作为任何其他细则所规定的、或根据任何其他细则的一般酬金以外或代替该-般
酬金的额外酬劳。
- ,以作为其离职补偿或退任有关付款(并非按董
事合约可享有的)前,须于股东大会上取得本公司批准。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董事权益
- :
(a) 于在任董事期间兼任本公司之任何其他有酬劳的职位或职务(但不可担任核数师),
其任期及条款由董事会决定。董事可就任何其他有酬劳的职位或职务而获支付任何
酬金(无论以薪金、佣金、分享溢利或其他方式支付),该酬金应为任何其他细则所
规定或根据任何其他细则以外的酬金;
(b) 由本身或其商号以专业身份(核数师除外)为本公司行事,其或其商号并可就其专业
服务获取酬金,犹如其并非身为董事;
(c) 董事于本公司创办的任何其他公司,或本公司作为卖方、股东或其他身份而拥有权
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继续担任或出任董事、董事总经理、联席董事总经理、副董事总
经理、执行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或股东,除另行约定外,董事毋须交代其因
出任该等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总经理、联席董事总经理、副董事总经理、执行董
事、经理、其他高级职员或股东,或在该等其他公司拥有权益而收取的任何酬金⼂
溢利或其他利益。倘本细则另有规定,董事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就各方面行使或
促使行使本公司持有或拥有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所赋予的投票权,或其作为该等其
他公司的董事可行使的投票权(这包括投票赞成任命董事或其中任何一位为该等其他
公司之董事、董事总经理、联席董事总经理、副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经理或其
他高级职员之决议案),或投票赞成或规定向该其他公司之董事、董事总经理、联席
董事总经理⼂副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支付酬金。尽管任何
董事可能或即将被委任为该公司的董事、董事总经理、联席董事总缟理、副董事总
经理、执行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及就此可能在以上述方式行使投票权时已
存有或将存有利害关系,其仍可以上述方式行使投票权投赞成票。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任何董事或建议委任董事或候任董事不应因其职位而失去与
本公司订立有关其兼任有酬劳职位或职务的合约,或以卖方、买方或任何其身份与本公司
订立合约的资格;董事于其中有利益关等合约或其他合约或安排亦不得因此被撤销;参加
订约或有此利益关系的董事亦毋须因其董事职务或由此而建立的受托关系而向本公司或股
东交代其由任何此等合约或安排所得的酬金、溢利或其他利益,惟董事须按照本细则第99
条披露其于有利害关系合约或安排中的利益性质。
- ,或安排,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或安排有
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则须于首次考虑订立合约或安排的董事会议(倘当时已知悉存
在利益关系)中申明其利益性质;倘董事当时并不知悉存有利益关系,则须于知悉存有或已
存有此项利益关系后的首次董事会议中申明其利益性质。就本细则而言,董事向董事会
提交-般通告以表明:
(a) 其为一特定公司或商号的股东或高级职员,并被视为于通告日期后从该公司或商号
订立的任何合约或安排中享有权益;或
(b) 其被视为于通告日期后与其有关连的特定人士所订立的任何合约或安排中享有权益;
就任何上述合约或安排而言,应视为在本条细则下的充分利益申明,但是除非该通告于董
事会议上发出,或董事采取合理步骤确保通告在发出后的下一董事会议上提出及宣
读,否则该通告无效。
- ,
董事不得于董事会决议案投票(或计入法定人数),但此项禁制不适用于任何下列事
宜:
(i) 提供抵押或弥偿保证予:
(a) 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士应本公司要求,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要求,或为本
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利益,借出款项或招致或承担债务而向彼等提
供;或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b) 因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债项或债务而给予第三方,而董事或其紧
密联系人士就此项担保或弥偿保证或提供抵押而个别或共同承担全部及
部分责任;
(i) 任何建议涉及发售本公司的股份或债券或其他证券,或涉及发售由本公司可能
发起或有意认购或购买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或债券或其他证券,董事或其紧
密联系人士证券参与或将参与该发售的包销或分包销,因而享有利益;担全部
及部分责任;
(i) 有关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雇员福利的任何建议或安排,包括:
(a) 采纳、修订或实施雇员股份计划或股份激励或购股权计划,董事或其紧
密联系人士可能据此得益;或
(b) 采纳、修订或实施退休基金或退休、身故或伤残福利计划,此等安排与
本公司之董事或彼等紧密联系人士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雇员均有
关,且并无就任何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士提供该计划或基金有关类别人
士一般不获赋予之任何特权或优惠之任何建议或安排;
(iv) 在任何合约或安排中,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士仅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债券或
其他证券的利益,而其利益与本公司其他股份或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持有人所享
有的利益相同。
- (会议主席除外)权益的重大程度,或关
于董事(该会议主席除外)的投票资格,而该问题不能透过该董事自愿同意放弃投票
而获得解决,则该问题须交由会议主席,而彼对该董事所作决定为最终的及决定性
的(惟倘该董事所知该权益性质或程度并未向董事会妥善披露除外)。倘上述任何问
题乃关乎会议主席,则该问题须由董事会决议案决定(就此该主席不得投票),该决
议案须为最终的及决定性的(惟倘该主席所知该权益性质或程度并未向董事会妥善披
露除外)。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董事的一般权力
- ,董事会可支付本公司成立及注册所招致的所有开
支,并可行使根据法规或本细则内并无规定须由本公司股东大会行使的本公司所有
权力(不论关于本公司业务管理或其他方面),惟须受限于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以
及本公司于股东大会制定但并无与上述规定抵触的规例,本公司于股东大会制定的
规例不可使如无该等规例原属有效的任何董事会过往行为无效。本条细则给予的一
般权力不受任何其他细则给予董事会的任何特别授权或权力所限制或限定。
- ,有权信赖由任何两位董
事共同代表本公司订立或签立(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合约或协议或
契据、文件或文书,而且上述各项应视为由本公司有效订立或签立(视属何情况而
定),并在任何法律规定的规限下对本公司具约束力。
- ,谨此明确声明董事会拥有以下权力:
(a) 给予任可人士权利或选择权于某一未来日期要求按面值或协定溢价获分配任何
股份;
(b) 给予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在任何持定业务或交易中的权益,或是
参与当中的利润,或本公司的一般利润,以上所述可以是额外加于或是代替薪
金或其他报酬;及
(c) 在公司法条文的规限下,决议本公司取消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及在开曼群岛以外
的指名司法管辖区继续注册。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香港法例第622章)禁止的情况下,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董
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士借出任何贷款(如同本公司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一样)。
只要本公司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本细则第101(4)条即属有效。
- ,或地方性的董事会,或代
理处,并可委任可人士出任该等地方性董事会的成员,或任何经理或代理,并可厘定其
酬金(形式可以是薪金或佣金或赋予分享本公司溢利的权利或两个或以上此等模式的组合)
以及支付该等人士因本公司业务而雇用的任何职员的工作开支。董事会可向任何地区性或
地方性董事会、经理或代理转授董事会获赋予或可行使的任何权力、授权及酌情权(催缴股
款及没收股份的权力除外)连同再作转授的权力,并可授权任何该等董事会的成员填补当中
任何空缺,及在尽管有空缺的情况下行事。上述任何委任或权力转授均可按董事会认为合
适的条款及条件规限而作出,董事会可罢免如上所述委任的任何人士以及可撒回或更改该
等权力转授,惟本著善意办事及没有被通知该等撤回或更改的人士则不会受此影响。
- 、商号或人士或一组不
固定人士(不论由董事会直接或间接提名)在其认为合适的期间内及在其认为合适的条件规
限下作为本公司的受托代表人,具备其认为合适的权力、授权及酌情权(不能超越董事会根
据本细则获赋予或可行使范围)。任何上述授权委托书中可载有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条文以保
障及方便与任何上述受托代表人有事务往来的人士,并可授权任何上述受托代表人再转授
其获赋予的所有或任何权力、授权及酌情权。如经本公司盖章授权,该位或该等受托代表
人可以其个人印章签立任何契据或文书均与加盖本公司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 ,以及在附加于或摒除有关人士本身权力
下,向董事总经理、联席董事总经理、副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或任何董事委托及赋予其
可行使的任何权力,并可不时撤回或更改所有或任何该等权力,但本著善意办事及没有被
通知该撤回或更改的人士则不会受此影响。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承兑票据、汇票、票据及其他票据(不论是否流通或可转让)以及就本公司所收
款项发出的所有收据均须按董事会不时藉决议案决定的方式签署、开发⼂承兑⼂背书或另
行签立(视属何情况而定)。本公司应在董事会不时决定的一家或以上银行维持本公司的银
行户口。
- (即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在业务上有联系的
公司)成立,及自本公司的资金中拨款至任何为本公司雇员(此词汇在此段及下一段
使用时包括任何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或曾担任行政职位或有报酬职位的
董事或前董事)及前雇员及其家属或任何一个或以上类别的该等人士提供退休金、疾
病或恩恤津贴、人寿保险或其他福利的计划或基金。
- ,以及在受或不受任何条款或条件所规限下,
支付、订立协议支付或授出退休金或其他福利予雇员及前雇员及其家属或任何该等
人士,这包括该等雇员或前雇员或其家属根据前一段所述在任何计划或基金下享有
或可能享有的另加退休金或福利(如有)。任何该等退休金或福利可在董事会认为适
宜的情况下,可于雇员实际退休之前及预期退休的期间内、或在退休之时、或退休
之后任何时间授予雇员。
借贷权力
- 、现时及日后
之物业及资产及未催缴股本按揭或抵押,并在公司法规限下,发行债权证、债券及其他证
券,作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之债项、负债或责任之十足或附属抵押。
- 、债券及其他证券可以藉可转让方式作出,而本公司与获发行人士之间无须有任何
衡平懽益。
- 、债券或其他证券均可按折扣(股份除外)、溢价或其他价格发行,并可附带任
何有关赎回、放弃、支取款项、股份分配、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及投票、委任董事及其他
方面的特权。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接纳其后以该等未催缴股本作抵押的人士,视
为与之前抵押相同的抵押物,其无权藉向股东或其他人士发出通知,而取得比该之
前抵押优先的地位。
- ,登记特定影响本公司财产的
所有抵押及本公司所发行的任何系列债权证,并须妥为遵守公司法有关当中所订明
及其他抵押及债权证钓登记要求。
董事会议事程序
- 、休会或延会及按其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处理会议。董事会
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必须由大多数投票通过。倘赞成与反对的票数相同,会议主席可投第二
票或决定票。
- 。应任何董事的要求,秘书须
召开董事会议。倘秘书以书面或口头(包括当面或透过电话)或透过电邮该董事不时告知
本公司的电子地址,或(如收件人同意在网站上提供)通过在网站上发出或电话或以董事会
可能不时厘定的其他方式向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议的通告,则有关会议通告应被视为已
向董事正式发出。
- ,而除非由董事会决定为任何其他人
数,该法定人数为两(2)人。替任董事在其替任的董事缺席时应计入法定人数之内,
但就决定是否已达法定人数而言,其不得被计算多于一次。
- 、电子形式,或所有参与会议人士能够同时及即时彼此互通
讯息的其他通讯设备参与任何董事会议,就计算法定人数而言,使用上述方式参
与将构成出席会议,犹如该等参与人亲身出席。
- ,如无其他董事反对的情况下,及如该董
事缺席董事会将未达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该董事可继续出席会议及作为董事行事以
及计入法定人数之内,直至该董事会议终止。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继续留任的各董事或单独继续留任的一位董事仍可行事,但如果
及只要董事人数减低至少于根据或依照本细则厘定的最少人数,则继续留任的各董事或一
位董事,尽管董事人数少于根据或依照本细则厘定的法定及数或只有一位董事,可就填补
董事会空缺而行事,或召开本公司股东大会,但不得就任何其他目的行事。
- ,并厘定其各自的任期。如
无选任主席或副主席,或如于任何会议上主席或副主席均未于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五(5)分
钟内出席,则出席会议的董事可在其中选择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 ,即有权行使当其时董事会获赋予或可行使的所有权
力、授权及酌情权。
- 、授权及酌情权予由董事或各董事及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其
他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董事会并可不时全部或部分及就任何人士或任何目的,撤回
该权力转授,或撤回委任及解散任何该等委员会。如上所述组成的委员会在行使如
上所述转授的权力、授权及酌情权时,须遵守董事会可对其施加的任何规例。
- ,为其获委任的目的(但非其他目的)而作出的
所有行为,该等行为将犹如董事会所作出般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董事会经本公司
股东大会同意下有权向该委员会的成员支付酬金,以及把该等酬金列为本公司的经
常开支。
- ,应受本细则中有关规管董事会议及
议事程序的条文(只要该等条文适用)所管限,而且不得被董事会根据前一条细则施加的规
例所取代。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因健康欠佳或残疾而暂时未能履行职务者除外)及全体替任董事(倘适用)(其
委任人因上述原因而暂时未能履行职务)签署的书面决议案须为有效及生效,犹如决议案于
妥为召开及举行的董事会议上获通过,惟有关人数须足以构成法定人数,以及一份该决
议案须已发给或其内容须已知会当时有权收到董事会议通告的所有董事(发出会议通告的
方式与该等公司细则规定须发出的会议通告相同),且概无董事知悉或已接获任何董事对决
议案之反对。董事通过任何方式(包括通过电子通讯方式)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发出有关决
议案的同意通知,就本细则而言,应被视为在该书面决议案上的签署。有关决议案内容可
载入一份文件或多份相同文件并由一位或以上董事或替任董事签署,就此目的而言,董事
或替任董事的传真签署应视为有效。尽管上文有所规定,于考虑本公司主要股东或董事于
任何有利益冲突且董事会已确定该利益冲突属重大的事宜或业务时,不得以通过书面决议
案取代召开董事会议。
- ,尽
管其后发现董事会或该委员会任何成员或以上述身份行事的人士的委任有若干欠妥之处,
或该等人士或任何该等人士不合乎资格或已离任,有关行为应属有效,犹如每位该等人士
经妥为委任及合乎资格继续担任董事或委员会成员。
经理
- ,并可厘定彼╱彼等酬金(形式可以
是薪金,或佣金,或赋予参与本公司利润的权利,或两个或以此等模式的组合)以及支付总
经理及一位或以上的经理因本公司业务而雇用的任何职员的工作开支。
- ,董事会可向彼╱彼等赋予董事会认为
适当的所有或任何权力。
- ,在认为合适的各方面条款及条件下,与该总经理及一位或以上
经理订立一份或以上协议,包括该总经理及一位或以上经理有权为了经营本公司业务而委
任属下的一位或以上助理经理或其他雇员。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高级职员
- 、董事及秘书以及董事会不时决定的额外高级
职员(可以是或不是董事),以上所有人士就公司法及本细则而言被视为高级职员。
- ,如超过一(1)位董事获
提名此职位,则董事可将按董事决定的方式选出超过一位主席。
- 。
- (如有)应由董事会委任,任职条款及任期由董事会决定。如认
为合适,可委任两(2)位或以上人士担任联席秘书。董事会亦可不时按其认为合适的
条款委任一位或以上助理或副秘书。
- ,以及在就此目的而提供
的适当簿册内登录该等会议记录。秘书须履行公司法或本细则指定或董事会指定的
其他职责。
- ,以及在就此目的而提供的适当
簿册内登录该等会议记录。秘书须履行公司法或本细则指定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职责。
- ,不可由或对同时担任董事及
秘书(或代替秘书)的同一人士作出该等事宜而视作达成。
董事及高级职员名册
- ,册内须登录董事
及高级职员的全名及地址、以及公司法规定的或董事决定的其他资料。本公司须把该名册
的副本送交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并须按公司法规定把各董事及高级职员的任何资料变更
不时通知注册处。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会议记录
- :
(a) 有关高级职员的所有选任及委任;
(b) 有关每次董事会及董事委员会议出席董事姓名;
(c) 有关每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及董事委员会议的所有决议案及议事程序,
如有经理,则经理会议的所有议事程序。
- 。
印章
- 。就于设立或证明本公司所发行证券的
文件上加上盖章而言,本公司可设置一个证券印章,该印章为本公司印章的复制
本,另在其正面加上「证券」字样或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形式。董事会应保管每一印
章,未经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为此获董事会授权)授权,不得使用印章。在本细则
其他规定的规限下,在一般情况或任何特定情况下,凡加盖印章的文书须经一位董
事及秘书或两位董事或董事会委任的其他一位或以上人士(包括董事)亲笔签署,惟
就本公司股份或债权证或其他证券的任何证书而言,董事会可藉决议案决定免除该
等签署或其中一人签署,或以某些机械签署的方法或系统加上盖章。凡以本条细则
所规定形式签立的每份文书应视为事先经董事会授权盖章及签立。
- ,董事会可以加盖印章的书面文件,就加盖及使
用该印章一事,正式委任何海外代理或委员会为正式获授权代理,董事会并可就
其使用印章而施加认为合适的限制。在本细则内凡提述印章,在及只要在适用情况
下,均视为包括上述的任何其他印章。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文件认证
- ,均可认证任何影响本公司的组成文件及
任何由本公司或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案,以及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任何簿册、
记录、文件及账目,并核证其副本或摘要为真实的副本或摘要。如任何簿册、记录、文件
或账目位于办事处或总办事处以外的地方,本公司在当地保管以上各项的经理或其他高级
职员,应视为如上所述获董事会委任的人士。宣称为本公司或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决议案
副本或会议记录摘要的文件,凡按上文所述经核证,即为有利于所有与本公司有事务往来
人士的不可推翻证据,基于信赖该决议案已经正式通过或(视属何情况而定)该会议记录或
摘要为正式构成会议的真实正确议事程序记录。
销毁文件
- :
(a) 任何已被注销的股票可在注销日期起计一(1)年届满后任何时间销毁;
(b) 任何股息授权书或具更改或撤销或任何变更名称或地址的通告可于本公司记录
该授权书、更改、撤销或通告之日起计两(2)年届满后任何时间销毁;
(c) 任何已登记的股份转让文书可于登记之日起计七(7)年届满后任何时间销毁;
(d) 任何分配通知书可于其发出日期起计七(7)年届满后销毁;及
(e) 授权委托书、遗嘱认证书及遗产管理证明书的副本可于有关授权委托书、遗属
认证书或遗产管理证明书的相关户口结束后满七(7)年后的任何时间销毁;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及为本公司的利益订立不可推翻的推定,股东名册内每项声称根据按上文所述销毁
的有关文件而作出的登记纪录,均是适当及妥善地作出;每张按上文所述销毁的股
票,均是适当及妥善地注销的有效股票;每份按上文所述销毁的转让文书,均是适
当及妥善地登记的有效文书;且每份如此销毁的其他文件,根据本公司的簿册及记
录的资料,均为有效及生效的文件。惟于任何时间:(1)本条细则的前述规定只适用
于本著善意及在本公司未有获明确通知该文件的保存与申索有关情况下销毁的文件;
(2)本条细则的内容不可诠释为于上述日期之前销毁任何上述文件,或在上述第(1)项
的条件未获符合的任何情况下,而对本公司施加任何责任;及(3)本条细则中有关销
毁任何文件的提述包括以任何方式处置的提述。
- ,如适用法律准许,在本公司或股份过户登记处代本
公司将之拍摄缩微胶卷或以电子方式储存后,董事会可授权销毁本条细则第(1)段(a)
至(e)分段载列的文件及与股份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惟本条细则共适用于本著
善意及在本公司及其股份过户登记处未有接获明确通知该文件的保存与申索有关情
况下销毁的文件。
股息及其他付款
- ,本公司可不时于股东大会以任何货币宣派将支付予股东的股息,惟所宣
派的股息不可超过董事会建议的数额。
- ,或从董事决定再无需要的储备(自溢利
划拨)拨款派发。倘获普通决议案批准,股息可从股份溢价账或根据公司法获授权可作此用
途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账目内拨款派发。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否则:
(a) 一切股息须按获派股息的股份的实缴股款宣派及派付,惟就本条细则而言,在催缴
前就股份所实缴的股款将不会视为该股份的实缴股款;及
(b) 所有股息均会根据股份在有关派付股息期间任何部分时间内的实缴股款比例分配或
派付。
- ,尤其(在不影响前述的一
般性的原则下)如本公司股本于任何时间分为不同类别股份,董事会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赋
予其持有人有关股息递延或非优先权的股份以及就赋予其持有人有关股息优先权的股份,
派付有关中期股息,惟在董事会善意行事的情况下,董事会毋须因派付中期股息予递延或
非优先权利的股份,而须对持有任何优先权利股份的持有人可能蒙受的损害而负上任何责
任;在董事会认为溢利合理可作股息分派时,亦可每半年或在任何其他日期向本公司任何
股份派付任何定期股息。
137. 董事会可自本公司应付股东的股息或其他款项中扣除该股东当时就催缴或其他原因应付予
本公司的所有数额(如有)。
- 。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利息或其他款项,可将支票或股息单以持有人为收
件人并寄往股份持有人的登记地址,或如为联名持有人,则以投东名册就有关股份排名次
序首位的股东为收件人并寄往该人士于股东名册所示的地址,或按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的
书面通知寄往有关地址致有关人士。除非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另有指示,每张支票或股息
单的抬头人应为有关股份的持有人或(如为联名持有人)就有关股份在股东名册排名次序首
位的持有人,邮误风险由彼等承担,而当银行于支票或股息单兑现时作出付款后,即构成
本公司充分解除责任,而不论其后是否可能发现该支票或股息单被盗或其上的任何背书属
假冒。两位或以上联名持有人的其中任何一人可就彼等联名持有的股份获支付的股息或其
他款项或可获分派的财产发出有效收据。为免生疑,任何应以现金支付的股息、利息或其
他应付款项,亦可按董事厘定的条款及条件,透过电子转账方式支付。
- ,可由董事会就本公司的利益用作投资或其他
用途,直至有关股息或红利获领取为止。在宣派日期起计六(6)年期间后未获领取的任何股
息或红利,应被没收及拨归本公司所有。董事会把任何就有关股份应付或作出而未获领取
的股息或其他款项付入独立账户,本公司并不因此成为该款项的受托人。
- ,董事会可进一步决议分派任何种
类的特定资产方式派发全部或部分股息,特别是以缴足股份、债权证或可认购本公司或其
他公司证券的认股权证,或以上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作出,而如在分派上产生任何困难,
董事会可藉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特别是发出零碎股份投票、可不理会零碎股份权利、
或将有关数额上调或下调至整数,并可就特定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分派而厘定价值,可决
定基于所厘定的合计价值,向任何股东作出现金付款以调整各方的权利,且可在董事会视
为适宜时把任何该等特定资产转归受托人,及可委任何人士代表有权享有股息人士签署
任何所需的转让文书及其他文件,而该委任将为有效及对股东具约束力。如果董事会认为
在没有办理登记声明或其他特定手续的情况下,向位于任何一个或多个特定地区的股东分
派资产属或可能瞩违法的或不切实可行的,董事会可议决不向登记地址位于该等地区的股
东分派资产,而在此情况下,上述股东只可如上所述收取现金。受前句影响的股东将不会
因任何目的成为或视作另一类别股东。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董事
会可进一步决议:
(a) 以分配入账列为缴足股份的形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惟有权享有该股息的股
东将有权选择收取现金作为股息(或当中部分股息(倘董事会有此决定)以代替
分配股份。于该情况下,下列条文将适用:
(i) 分配基准由董事会厘定;
(i) 在决定分配基准后,董事会须向相关股份的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两(2)星期
的通告,说明彼等获授予的选择权利,选择表格须连同该通告送交,以
及订明为使填妥的选择表格生效而须遵循的程序,及递交表格地点及最
后日期及时间;
(i) 就获授予选择权的该部份股息,可选择行使全部或部份的选择权;及
(iv) 就现金选择权未被正式行使的股份(「无行使选择权股份」)而言,有关股
息(或按上文所述藉分配股份支付的该部份股息)不可以现金支付,而为
了支付该股息,须基于上文所厘订的分配基准,向无行使选择权股份的
持有人,以入账列为缴足方式分配相关类别的股份,而就此而言,董事
会应按其决定把本公司未分派溢利的任何部份(包括已转入任何储备或
特别账项、股份溢价账及资本赎回储备(但不包括认购权储备(定义见下
文)的溢利)拨充资本及加以运用,该等金额将悉数用作缴足将按有关基
准分配及分发予无行使选择权股份持有人恰当数目的相关类别股份;或
(b) 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有权获派该等股息的股东有权收取分配入账列作
缴足的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于该情况下,下列条文将适用:
(i) 分配基准由董事会厘定;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i) 在决定分配基准后,董事会须向相关股份的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两{2)星期
的通告,说彼等获授予的选择权利,选择表格须连同该通告送交,以及
订明为使填妥的选择表格生效而须遵循的程序,及递交表格地点及最后
日期及时间;
(i) 选择权可就获授予选择权的该部份股息的全部或部份行使;及
(iv) 就股份选择权已被正式行使的股份(「已行使选择权股份」)而言,有关股
息(或就已获授选择权部分的股息)不得以现金支付,为取代有关现金股
息,将基于上文所厘订的分配基准向已行使选择权股份的持有人,以入
账列为缴足的方式分配相关类别的股份,而就此而言,董事会应按其决
定把本公司未分派溢利的任何部份(包括已转入任何储备或特别账项、股
份溢价账及资本赎回储备(但不包括认购权储备(定义见下文)的溢利)拨
充资本及加以运用,该等金额将悉数用作缴足将按有关基准分配及分发
予已行使选择权股份持有人恰当数目的相关类别股份。
- (如有)在所有
方面享有同等权益,惟在参与该股息派付或宣派之前或同时期所作出的任何其
他分派、红利或权利的派付、作出、宣派或公告除外,除非董事会就有关股息
于公告其拟运用本条细则第(1)段(a)或(b)分段的条文的同时,或于公告有关分
派、红利或权利的同时,董事会订明根据本条细则第(1)段条文,将予分配的股
份有权参与上述分派、红利或权利。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b) 董事会可作出一切必要或适宜的行动及事宜,以使根据本条细则第(1)段条文进
行的任何资本化事宜生效,并在可分派零碎股份的情况下,全权作出其认为合
适的拨备(该等规定包括据此把全部或部分零碎权益结集出售,并把所得款项
净额分派予有权获得者,或不理会零碎权益上调或下调至整数,或将零碎权益
收归本公司而非有关股东所有)。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人士代表全体享有权益的
股东与本公司订立协议,订明该资本化事宜及附带事宜,而根据此授权订立的
任何协议均具有效力,及对所有关方具约束力。
- ,本公司可在董事会推荐下透过普通决议案决议,就
本公司任何一次特定股息,以分配入账列作缴足股份的方式全数支付有关股息,而
毋须授予股东选择以现金代替有关分配收取有关股息的权利。
- ,向位于任何一个或
多个特定地区的股东提呈本条细则第(1)段下的选择权利及股份分配属或可能属违法
的或不可行的,董事会可于任何情况下决议不向登记地址位于该等地区的股东提供
或作出该等选择权利及股份分配,而在此情况下,前述各条文须按此决定理解及诠
释。受前句影响的股东不会因任何目的成为或视作另一类别股东。
- ,不论是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案或董事会决议
案,可订明该股息应付予或分派予特定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已登记为该等股份持有
人的人士,而不论有关日期是否在通过决议案当日前,就此,股息应按照彼等各自
的登记持股量派付及分派,但不得损害任何该等股份的转让人及承让人就该股息的
权利。本条细则条文在作出适当的修改后适用于本公司向股东作出的红利、资本化
发行、已变现资本溢利分派或要约或赠予。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储备
- ,并须不时把相等于本公司发行任何股份时
的溢价金额或价值转入该户口。除非本细则的条文另有规定,否则董事会可按公司
法准许的任何方式运用股份溢价账。本公司于任何时候均须遵守公司法内与股份溢
价账有关的各条文。
- ,董事会可从本公司溢利提拨储备,有关金额由其决定,有
关储备可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于可以本公司溢利拨付的适当用途,而在作上述用途
前,有关储备亦可按董事会酌情决定用于本公司业务或投资于董事会不时认为合适
的投资项目,因此毋须把构成储备的任何投资与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资分开或独立处
理。董事会亦可不将该款项存放于储备,而把其认为审慎起见不应分派的溢利结转。
拨充资本
- ,本公司可随时及不时通过普通决议案,表明适宜把任何储备或基金
(包括股份溢价账、资本赎回储备及损益账)当其时的进账款项(不论该款项是否可供
分派)全部或任何部份拨充资本,因此,该款项将可预留作分派予有权享有该款项的
股东或任何类别股东,犹如以股息及按相同比例作出分派般,前提是该款项并非以
现金支付,而是用作缴足该等股东各自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当时未缴足的金额,或是
缴足将以入账列为全部缴足方式分配及分派予该等股东的本公司未发行股份、债权
证或其他责任,又或是部份用于一种用途及部份用于另一用途,而董事会并须令该
决议案生效,惟就本条细则而言,股份溢价账及任何资本赎回储备或代表未变现溢
利的基金只可用于缴足该等股东将以入账列为缴足方式获分配的未发行股份。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董事会可决议将当时任何储备或资金(包括股份溢价账
和损益账)之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账款项(不论其是否可供分派)拨充资本,在下列情
况下将有关款项用于缴足下列人士将获配发之未发行股份:(i)于根据已于股东大会
上经股东采纳或批准之任何股份奖励计划或雇员福利计划或其他与该等人士有关之
安排而授出之任何认股权或奖励获行使或权利获归属之时,本公司雇员(包括董事)
及╱或其联属人士(指直接或透过一家或多家中介公司间接控制本公司或受本公司控
制或与本公司受相同控制之任何个人、法团、合伙、团体、合股公司、信托、非法
团体或其他实体(本公司除外);或(i)任何信托之任何受托人(本公司就行使已于
股东大会上经股东采纳或批准之任何股份奖励计划或雇员福利计划或其他与该等人
士有关之安排而将向其配发及发行股份)。
- ,解决根据前一条细则项下因任何分派所产生的任何困难,
尤其是可签发零碎股份的股票,或授权任何人士出售及转让任何零碎股份,或决议该分派
应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量以最接近正确的比例(但并非准确地为该比例作出,或可完全不理
会零碎股份),并可在董事会视为适宜时决定向任何股东作出现金付款,以调整各方的权
利。董事会可委任何人士代表有权参与分派的人士签署任何必要或适当的合约以使其生
效,而该项委任将为有效及对股东具约束力。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认购权储备
- ,以下各条文具有效力:
- ,只要其附有的任何权利仍可行
使,倘本公司作出任何行动或从事任何交易(因按照认股权证条件的条文而调整认购
价),而使认购价降至低于股份面值,则以下各条文将适用:
(a) 由该行为或交易日起,本公司应按照本条细则的各条文设立及于此后(在本条
细则条文规限下)维持一项储备(「认购权储备」),其金额在任何时间均不得少
于在所有未行使认购权悉数行使时,根据下文(c)分段须化为资本及应用于全数
支付须予发行及分配的入账列作缴足新增股份面值的款项,而认购权储备应在
分配该新增股份时,用作全数支付该等新增股份;
(b) 认购权储备不得用作上文订明以外的任何用途,但于本公司所有其他储备(股
份溢价账除外)经已用尽的情况下除外,有关储备亦只可在法例规定时用于弥
补本公司的亏损;
(c) 在任何认股权证所代表的全部或任何认购权获行使时,就可予行使的相关认股
权所涉的股份面值而言,应相等于有关认股权证持有人在行使认股权证所代表
认购权(或视情况而定,在认购权获部分行使的情况下,则为有关部分的认购
权)时所须支付的现金,此外,行使认购权的认股权证持有人就该等认购权将
获分配新增股份,面值相等于下列两项差额,并入账列作缴足股份:
(i) 有关认股权证持有人须于行使认股权证所代表的认购权(或视情况而定,
在认购权获部分行使的情况下,则为有关部分的认购权)时支付所述现金
金额;及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i) 在考虑认股权证的条件规定后,若该等认购权拥有可以低于面值价格认
购股份的权利情况下,原应与该等认购权获行使有关的股份面额;而紧
随该行使后,缴足该等额外股份面额所需的认购权储备进账金额将拨充
资本,并用于缴足该等随即分配予行使认股权证持有人的入账列作缴足
的额外股份的面额;及
(d) 如在任何认股权证所代表的认购权获行使后,认购权储备进账金额不足以缴足
该行使认股权证持有人可享有的相当于上述差额的额外股份面值,董事会须运
用当时或其后可供此用途的任何溢利或储备(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包括股份溢
价账),直至该等额外股份面额已缴足及如上所述分配为止,在此情况下,不
可向本公司当时已发行缴足股份派付或作出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在付款及分
配期间,该行使认股权持有人将获本公司发出一张证书,证明其获分配该额外
面额股份的权利。该证书所代表的权利将为记名形式,可按与当时可予转让的
股份相同的方式以一股为单位全数或部份转让,而本公司须作出安排,维持一
本登记册记录有关转让事宜以及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事宜,并须于签发证书
后向每位有关的行使认股权证持有人提供有关该等证书的充足资料。
- ,应在各方面与有关认股权证所代表的认购权获行使
时分配的其他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即使本条细则第(1)段载有任何规定,于认购权获
行使时,不得分配零碎股份。
- ,本条细则
内有关成立及维持购权储备的条文,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增订,以致将会更改或
撤销及具有效力更改或撤销本条细则下与任何认股权证持有人或任何类别认股权证
持有人有关利益的条文。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就有关是否需要设立及维持认购权储备
及(如设立)所须设立及维持的金额、有关认购权储备所曾使用的用途、有关其曾用
作弥补本公司亏损的程度、有关须向行使认股权证持有人分配的入账列为缴足新增
额外股份的面额,以及有关认购权储备任何其他事宜,在没有明显错误下,对本公
司及所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及股东而言属不可推翻及具约束力。
会计记录
- 、该收款及支出所涉及事项、本公司物业、资
产、信贷及负债,以及公司法规定或足以真实及公平地反映本公司事务及解释其交易所需
的一切其他事项的真确账目。
- ,并须经常供董事会查
阅。除法律赋予权利,或获董事会或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授权外,任何股东(董事除外)无
权查阅本公司任何会计记录、账册或文件。
- ,董事会报告印刷本连同截至适用财政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及损
益账(包括法律规定须载附的每份文件),当中须载有标题易于阅读的本公司资产负债概要
及收支表,以及核数师报告副本,须于股东大会日期前最少二十一(21)日送交每位有权收
取的人士,并于根据本细则第56条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向本公司呈报,惟本条细则并无
规定把该等文件的副本送交本公司不知悉其地址的人士,或股份或债权证联名持有人中多
于一位的持有人。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以及取得据此需要的所
有必要同意(如有)的情况下,以法规并无禁止的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士送交摘录自本公司年
度账目的财务报表概要及董事会报告(其形式及所载资料须为适用法律及规例所规定者),
即视为已就该人士履行本细则第149条的规定,惟任何原有权取得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及
相关董事会报告的人士,可向本公司送达书面通知,要求本公司在财务报表概要以外另向
其送交一份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董事会报告的完整印刷本。
- 、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在本公司的电脑网
络或以任何其他认可的方式(包括发出任何形式的电子通讯)刊载本细则第149条所述的文
件及(如适用)符合本细则第150条的财务报告概要,而且收取人士同意或视为同意用以上
述方式刊载或接收该等文件作为本公司已履行向其送交该等文件的责任,则根据本细则第
149条向该人士送交该条细则所述文件的规定,或依本细则第150条向该人士送交财务报表
概要的规定将视为已获履行。
审计
- ,股东须以普通决议案委任一位核
数师对本公司的账目进行审核,该核数师的任期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核数
师可为股东,但本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或雇员于其任职期间概无资格担任本公司核
数师。
- ,藉普通决议案于核数师任期届
满前任何时间罢免该核数师,并在该会议上藉普通决议案委任另一位核数师代替其
履行余下任期。
- ,本公司的账目须每年审核至少一次。
- ,或按照股东可能以普通决
议案决定的方式厘定。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但当任何有关空缺继续存在时,留任或继续留任的一
名或多名核数师(如有)可行事。由董事根据本细则委任的任何核数师的薪酬可由董事会厘
定。在细则第152(2)条的规限下,根据本条获委任的核数师应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届时由股东根据细则第152(1)条委任,其酬金由股东根据细则第154条厘定。
- ,及所有账目及相关的付款凭证;且
可要求本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提供彼等所掌握的本公司账册或事务。
- ,并与相关账册、账目及付款凭证据比
较;核数师并须就此编制书面报告,说明该报表及资产负债表是否公平地呈述回顾期间内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而倘资料乃要求董事或本公司高级职员提供,则需说明是
否获得提供该资料及资料符合需要。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应由核数师按照一般采纳的核数准
则审核。核数师须按照一般采纳的核数准则作出书面报告,而核数师报告须于股东大会上
向各股东呈报。本文所指的普遍采纳的核数准则可包括开曼群岛以外国家或司法权区的核
数准则。在此情况下,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须披露此事及有关国家或司法权区的名称。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通告
- (包括任何「公司通讯」,定义见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不论是否由
本公司根据本细则向股东发出或刊发,均须为书面形式或是经由电报、电传或传真传输的
信息或其他电子传输或通讯形式,而本公司向任何股东送达或交付任何该等通告及文件
时,可采用专人送达或以放入预付邮资的信封方式邮寄,并寄往该股东在股东名册的登记
地址,或该股东就此目的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或(视情况而定)按股东为获发通
告而向本公司提供的地址、电传或传真号码或电子号码或网址,或按传送通告的人士合理
及真诚地相信股东可于有关时间内妥为收取通告的方式将之送达,亦可按照指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于适当报章刊发广告而送达,或(倘适用法律许可)把通告登载于本公司或指定证
券交易所网页,并向股东发出通知,说明该通告或其他文件在该处可供查阅(「可供查阅通
知)。可供查阅通知可借以上任何方式(于网站上登载除外)向股东发出。倘属股份的联名
持有人,所有通告须向在股东名册内名列首位的联名持有人发出,而按此发出的通告应视
为对所有联名持有人充分地送达或交付。
- (包括根据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之内的任何「公司通讯」及「可供采
取行动之公司通讯」),不论是否由本公司根据本细则发给或发出,均应以书面形式
或经由电报、电传或传真传输的信息或以其他电子传输或电子通讯形式,惟须遵守
上市规则。任何该等通告及文件可按下列方式作出或发出:
(a) 专人向有关人士送达;
(b) 可采用专人交付方式或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信封须注明股东在股东名册的登
记地址或股东就此目的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
(c) 如上述将其送达或留于该等任何地址;
(d) 按照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藉于适当报章或其他刊物(倘适当)刊登广告送达;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e) 以电子通讯方式发送或传送至相关人士根据本细则第158(3)条可能提供的电子
地址,且毋须额外同意或通知;
(f) 亦可把通告登载于本公司网站或指定证券交易所网站,且毋须额外同意或通
知;或
(g) 在法规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允许的范围内及根据法规及其他适用法
律、规则及规例,以其他方式向有关人士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 ,在股东名册排名最先的该位联名持有人应获发所有通
知,而如此发出的通知应视为已向所有联名持有人充份送达或交付。
(3) 每名股东或根据法规条文或本细则有权收取本公司通知的人士可向本公司登记可向
其送达通知的电子地址。
- 、规则及规例以及本细则条款的规限下,任何通知、文件或刊物(包
括但不限于本细则第149条、第150条及第158条所指文件)可仅提供英文版本或同时
提供英文及中文版本,或经任何股东同意或选择,仅向该股东提供中文版本。
- :
(a) 如以邮递方式送达或交付,于适用情况下应以航空邮件发出,于投递载有通告或其
他文件之信封(已预付邮资及填妥地址)后翌日即视为已经送达或交付;为在证明有
关通告或其他文件已送达或交付,只须证明载有通告或文件之信封或封套已填妥地
址及投递,并经秘书或本公司其他高级职员或董事会委任之其他人士书面签署证明
载有通告或其他文件之信封或封套已如此填妥地址及投递,即为最终凭证;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b) 如以电子通讯方式发出,则于其从本公司或其代理人之伺服器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在本公司网站或指定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通告、文件或刊物后,将视作于告知有关
通告首次出现于相关网站之日可阅览之通告已视作送达至股东后翌日由本公司向股
东发出或送达,除非上市规则指明一个不同的日期则作别论。在该情况下,视为送
达的日期应以上市规则规定或订明的日期为准;
(c) 如以本细则订明之任何其他方式送达或交付,将于专人送达或交付或(视情况而定)
有关寄发或发出当时视为已经送达或交付;而为证明如此送达或交付,由秘书或本
公司其他高级职员或董事会委任之其他人士就有关送达、交付、寄发或发送之行动
及时间以书面签署之证明将为最终凭证;及
(d) 可仅以英文或中英文送达股东,或在任何股东的同意或选择下,仅以中文提供予该
股东,惟须妥为遵守所有适用法规、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如于本
细则允许之报章或其他公布中作为广告刊登,则于广告首次刊登当日视为已送达。
160. (1) 根据本细则允许之任何方式交付或邮寄或留置于股东登记地址寄送的任何通告或其
他文件,尽管该股东当时已身故或破产或已发生任何其他事件,及不论本公司是否
有该身故或破产或其他事件的通知,均视为已就以该股东作为单独或联名持有人名
义登记的股份妥为送达或交付(除非在送达或交付通告或文件之时其姓名已从股东名
册删除作为股份持有人),而且该送达或交付就所有目的而言,均视为已向所有拥有
股份权益(不论共同或透过该股东或以该股东名义申索)的人士充份送达或交付该通
告或文件。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信封或包装纸邮寄通告至因股东身
故、精神错乱或破产而对股份享有权利之人士,邮件可以按该人士之姓名、已故者
之代理人、或破产者之受托人或任何类似描述为收件人,并寄往声称享有股份利益
人士为此目的提供之电子或邮寄地址(如有),或(于获提供有关电子或邮寄地址前)
以股东身故、精神错乱或破产未发生前的同样方式寄出通告。
- 、转让或其他方式从一位股份持有人处获得对股份享有权
利,在该名人士的姓名及地址载入股东名册前,所有已正式发给股份持有人之各份
通告,该名人士均受其约束。
签署
- ,声称由股份持有人、或视乎情况来自董事或替任董事、或持有股份的法团
的董事或秘书或获正式委任受权人或获正式授权代表发出的传真或电子方式传输的信息,
倚赖该信息的人士于有关时间没有明确的相反证据,应视该已签署的书面文件或文书为该
股份持有人、或董事或替任董事按收取时信息的条款签署。本公司发出的任何通告或文件
可以书写、机印或以电子表格签署。
清盘
- ,董事会有权以本公司名义及代表本公司向法庭提交将本公司
清盘之呈请书。
- ,本公司由法庭清盘或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上自动清盘之决议案
须为特别决议案。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 ,有关于分派清盘后剩余资产的特别的权利、特权或
限制,(i)如本公司须予清盘,而可向本公司股东分派的资超逾偿还在清盘开始时
全部已缴足股本,则余额可按股东所持已缴足股本之比例公平地分派,及(i)如本公
司须予清盘,而可向本公司股东分派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已缴足股本,则尽可能
使损失按股东于清盘开始时各自所持股份的已缴足股本或应缴足股本之比例分担亏
损。
- (无论为自动清盘或法庭颁令清盘),清盘人可在获得特别决议案
批准下,及根据公司法规定的任何其他认许下,将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份资产,按
其原样或原物分发予股东,不论该等资产为同一类或多类不同的财产,清盘人可如
前述般分派任何同一类或多类财产,厘定其认为公平的价值,并决定如何在股东之
间或不同类别股东之间分派。清盘人可在获得同样认许下,及在其认为适当下,将
任何部份资产转归予为股东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受托人,本公司的清盘可以结束,并
可解散本公司,惟不得强迫出资股东接受任何负有债务的股份或其他财产。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弥偿
- 、秘书及其他高级职员及核数师(不论现任或离任),及
现时或曾经就本公司任何事务行事之清盘人或受托人(如有),及彼等任何人士,以
及彼等之承继人、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将可就彼等或彼等任何一人、彼等或
彼等任何一人之承继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因执行彼等各自职务或受托之
职责或据称职责,或因此而作出、赞同作出或没有作出之任何行动,而须或可能承
担或蒙受之所有诉讼、费用、押记、亏损、赔偿及开支,须从本公司之资产及溢利
中拨付弥偿及免受损失;而彼等均毋须对其他人士或彼等当中其他人士之行为、票
据、疏忽或违责,或为符合规定而共同作出之票据负责,亦毋须对本公司为安全托
管,而须或可能将任何款项或物品存放于任何银行或其他人士而负责、亦毋须就因
本公司将任何款项或物品作配售或投资的抵押品任何不足或缺漏而负责、亦毋须在
执行彼等各自职务或受托之职责或与之有关之事项时可能出现之任何其他损失、不
幸情况或赔偿而负责,惟此弥偿并不延伸至与上述人士之任何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有
关之任何事项。
- 、或为本公司采取任何行动、或未有采
取任何行动,放弃无论以个人或以本公司对有关董事提出任何索偿或采取法律行动
之权利,惟该放弃之权利并不延伸至与有关董事之任何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有关之任
何事项。
财政年度
- ,本公司的财政年度结算日将为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公司名称的修订
- 、更改或修订及加入新细则均须获得股东以特别决议案批准后,方可进行。
更改组织章程大纲条文或变更本公司名称须以特别决议案进行。
附录三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资料
- 、或任何具有或可能具有商业机密性质
或机密流程的事情、而该等事情可与本公司业务有关,或以董事的意见向公众透露是不切
合股东的利益。
股东以电子方式发出的指示
- ,且未受上市规则的限制或禁止时,本公司应接纳股东及其证券
持有人以电子方式发出之指示(包括会议出席意向、委任代表、撤销、投票指示及对公司通
讯的回应),惟须遵守董事会不时订立的合理认证措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KINGKEY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京基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468)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
13–14号欧陆贸易中心22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商议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 (「董
事」)与本公司独立核数师之报告书。
- :
(a) 蒙焯威先生为董事;
(b) 陈霆烽先生为董事;及
(c)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以及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是否经修订)作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除遵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进行(a)供股(定义见下文)或(b)行使根据本公司
当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同类安排以授予或发行股份或权利以购买股份的
任何购股权或(c)行使本公司股东先前批准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
的任何证券所附带的认购或转换权利或(d)任何以股代息或同类安排而可能不时
发行任何股份以外,无条件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之本公司股份(「股份」)(包括任何
出售及转让库存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
以认购任何股份或该等可换股债券,及作出或授予于有关期间或之后将会或可
能须予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数目不超过本决议案日期已
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百分之二十;及
(b)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
止的期间:
- ;
i. 法律或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
届满之日;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
力之日;
而「供股」指于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
份持有人,按其于当时持有关股份的比例,提呈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配
额,或经考虑根据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认可监管
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任何限制或义务,而作出董事认为有需要或适
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 「动议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向董事授予无条件一般授权以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
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股份,惟须根据一切适用法律进行,并须受以下条件所限:
(a) 该授权须授权董事促致本公司按董事可按其酌情决定的有关价格购回股份;
(b)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购回的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日期
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百分之十;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
止的期间:
- ;
i. 法律或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
届满之日;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
力之日。」
- 「动议在须具有未发行股本的规限下及待上述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将本公
司根据及依照上述第5项决议案所购回的股份数目加入董事根据及依照上述第4项决
议案可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的股份数目。」
特别决议案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是否经修订)作为本公司特别决议案:
- 「动议待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长(「注册处长」)发出更改名称注册证明书后及
以此作为条件,(i)将本公司英文名称由「Kingkey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变更为「Jakota Capital (Holding) Group」;及(i)将本公司之双重外文名称
由「京基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嘉高达资本(控股)集团」(「建议更改本公
司名称」),自本公司新英文名称及双重外文名称记入注册处长所存置的登记册之
日,及注册处长发出更改名称注册证明书确认新名称已登记之日起生效,及授权
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或公司秘书代表本公司作出其认为了或就落实建议更改本公
司名称及使其生效而言属必要、有利或合宜的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立一切
有关文件并作出一切有关安排,及办理任何必要的注册及╱或存档手续。」
- 「动议待上文第7项决议案通过后及以此作为条件,修订本公司现有经修订及重述组
织章程大纲及经修订及重述组织章程细则(「现有大纲及细则」),以反映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的通函附录三所载的建议修订(「建议修订」);及批准及采
纳本公司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细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则(「新订大纲及细则」,其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
别),以替代及摒除现有大纲及细则,于就建议更改本公司名称发出更改名称注册证
明书后生效,及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作出其认为就落实建议修订及采纳新订大
纲及细则及使其生效而言可能属必需的一切有关事宜,以及根据开曼群岛及香港适
用法例、规则及规例的相关规定办理任何相关注册及存档手续。」
承董事会命
京基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蒙焯威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附注:
- ,均可委任多名代表或
正式授权公司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
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
视为已予撤回。
- 。根据代表委任表
格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经签署之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之认证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交本公司之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股份
过户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的股东均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
五)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将已填妥之全部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
登记,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 ,董事谨此表明现时无意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正寻求各种可能
性,为未来业务及拓展募集资金,其中可能包括根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将予授出之一般授权发行新股
份。
- 「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八时正或之后生效,
及╱或香港天文台已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八时正或之前宣布将于未来两小时内发出上述任何警
告信号,股东周年大会将会押后。本公司将于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通知股东改期后大会
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则股东周年大会将按原定计划举行。股东应考虑自身状况而就在恶劣
天气状况下彼等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自行作出决定,倘彼等选择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务请审慎
行事。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蒙焯威先生及梁兆基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麦润
珠女士、孔伟赐先生及陈霆烽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