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631 天岳先进 展示文件:G. 服务合同
2025 if: 8 J=l 4 El
与
本协议乃于2025年8月4日订立。
订约方:
- ,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地址位于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竹柏
路503弄临港首府小区169号(以下简称“董事”)。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1. 目的及释义
(A) 本协议载列本公司同意委任董事的条款及条件,而董事同意通过向本公
司提供下文所述的服务,担任董事。
(B) 于本协议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 :
“联系人” 具上市规则(经不时修改)所界定涵义;
“董事会” 本公司当时之董事会;
“有关业务” 本集团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不时经营的业务;
“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薪酬委员会” 本公司董事会当时委任之薪酬委员会;及
- ,本协议内所用词汇与公司条例第2条所界定者具
有相同涵义;
- ;
- ,反之亦然;
- 、机构、公司、法人团体及非法人
团体;
- ,其涵义均包含复数,反之亦然;及
- ,并不影响当中条文之诠释。
2. 委任及职责
在本协议所载条款规限下,本公司同意委任执行董事,而董事同意受聘为本公
司的执行董事。
3. 委任年期
本协议第7条规限下,董事被聘用为本公司的董事之任期为3年(双方另有约
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4. 董事的基本责任
董事谨此向本公司承诺,于委任期间内,将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职责,
以保障及促进本集团利益。
5. 董事之服务
(A) 董事须:
- 、注意力及技能,以履行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职责;
- ,以及行使该等与其担任本公司及 /
或本集团有关职位相符的权力;
- ,遵守及履行所有由董事会不
时制订或作出而属合理及合法的决议、规则及指示;
- (包括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
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法
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它所有相关法律或规则所载
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并承诺遵守及履行《山东天岳先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所有适用法律规定;
及
- (应
要求须以书面汇报)。
(B) 董事须按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在中国、香港或其它地点工作,并必须遵照
董事会不时合理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按董事会不时的指示为履行其职责出
差。
6. 薪酬及补偿
(A) 阁下将于持续获委任期间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之决议及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收取董事薪酬。有关董事薪酬将会参考薪酬委员会建议之比率不时予
以调整。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内容以厘定该等比率: (i)本公司及
其不时之附属公司(“本集团”)营运业绩;及(i)董事表现。并获得大
多数董事会成员批准,惟于任何董事会厘定董事根据本第6(A)条之董事
薪酬的董事会议上,董事须放弃投票,且不会被计入法定人数。
(B) 董事将可获支付于进行本集团事务时合理产生的实付开支(包括差旅开
支),但须按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合理形式提供开支证据。
7. 终止委任
(A) 在不影响订约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累算权利(如有)或补偿下:
(1) 订约双方可于任何时间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3个月的事先书面通
知终止委任;
(2) 倘若本公司根据本协议到期应付予董事的任何款项已拖欠3个
月,且于董事发出要求支付有关款项的书面通知后30天期间内尚
未全数支付,董事有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即时终止委任;
- ,本公司可发出即时通知
终止委任,而毋须向董事作出任何补偿:
(i) 严重或持续违反本协议所载任何条文(而倘若有关违反属
可予修正,于董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后30天内仍未能修
正);
(i) 于履行本协议所规定职责时出现任何严重行为失当或故意
失责或疏忽(而倘若有关违反属可予修正,于董事会发出
书面警告后30天内仍未能修正);
(i) 董事破产或收到接管令或暂停还债或与债权人全面达成安
排或和解协议;
(iv) 患有精神病或神志失常;
(v) 并无特别向董事会请假而连续2次缺席董事会议,且其
替代董事(如有)并无在有关期间代其出席;
(vi) 根据法例被禁止担任董事;
(vi) 触犯令其本身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声誉受损的行为;
(vi) 根据法例被禁止履行其职责;
(ix) 于委任其间拒绝执行董事会向其发出的任何合理及合法指
令;
(x) 不适当地向任何未经批准人士泄露有关集团任何公司的组
织、业务或客户的任何商业秘密;或
(xi) 被裁定触犯任何刑事罪行(董事会合理认为不影响其担任
本公司董事职务的罪行除外)。
(B) 倘若本公司有权根据上文第7(A)(3)条终止委任,则本公司有权在其认为
适当的情况下暂停董事职务,而毋须向董事支付全部或部分董事薪酬,
惟此不会影响本公司于其后按相同理由或任何其它理由终止委任的权
利。
(C) 倘若本公司被一名人士或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
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
或获一名人士或公司通知指其将会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
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本公司,董事有权于有关收购建议首
个截止日期后或于收购建议成为或宣告成为无条件当日后(以较迟者为
准)任何时间终止委任。
(D) 倘若一名或一间已经或同意收购本公司全部或绝大部份业务,或已拥有
或同意收购本公司全部或不少于90%已发行股本的人士或公司按不逊于
本协议项下生效的条款向董事提出委任建议,惟董事在并无合理由的
情况下拒绝或未能同意接纳,董事不得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其后自愿
清盘,或以本公司在该项拒绝或未能同意后2个月内免除或终止本协议
为由向本公司提出申索。
(E) 当委任因任何原因终止时,董事:
- ,辞任本公司董事职务
以及其于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担任的所有职务,以及在毋须本公
司付款及按照本公司指示,将任何由董事以代名人身份代表本公
司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持有的股份过户。董事谨此不可撤回地
委任本公司作为其授权人,以其名义及代其签署及执行就进行上
述事宜所需或必要的任何文件或作出任何行动,而由本公司当时
任何董事或秘书签署,内容指出任何文据或行动属于本条款所赋
予授权范围内的证书,将可作为上述委任的最终证据,任何第三
方可在毋须进一步查询下依赖有关证书,惟有关辞任须在不影响
董事就本协议或终止委任而产生对任何有关公司提出索偿的权
利,或任何有关公司就本协议或终止委任而产生对董事提出索偿
的权利之情况下作出及接纳;
(2) 须随即向本公司交付当时可能由其管有或在其权力或控制范围
内,而与本集团业务有关的所有账册、文件、文据、数据、信用
卡及其它财产(如有);
- 、本集团或其任何联系人有
关连;及
- ,并解释其理由,及应香港
联交所的要求,提供任何所需资料及 / 或文件。
(F) 于任何不超过3个月的终止通知期间(不论由本公司或董事发出),本
公司将无责任向董事分派任何职务,并有权将董事撤出本公司物业,惟
此将不会影响董事收取本协议所订正常董事薪酬及其它合约利益的权
利。
(G) 倘若董事基于任何理由终止任职,不论是由于在任何股东大会没有被重
选为董事、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免除其董事职务或其它原
因,其根据本协议的委任将会自动终止,惟倘若有关终止乃由于任何一
方的任何行动或遗漏而引致,而该等行动或遗漏构成违反本协议,该项
终止将不会影响就有关违约之损失提出申索的权利。
(H) 即使根据本协议任何条文终止委任,第8(B)及8(C)条的条文仍将继续适
用。
(I) 基于任何理由的终止委任,均不会免除订约双方于终止协议前产生或累
计的责任及负债,以及于终止委任后明示或基于必要的含示而持续的责
任及负债。
(J) 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订约双方均不得终止本协议。
8. 对董事之限制
(A) 除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获本公司确认,且不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外,董事于委任期间不得,且须促使其联系人不得直接或间接
从事或涉足或拥有任何与有关业务构成竞争或相类似的业务,惟此将不
会禁止董事直接或通过代名人持有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投资,只要
所持有投资不超过任何一间公司的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或股票的5%,而
此限制将不适用于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或股票。
(B) 除获授权及由于职责需要外,于委任期间或终止委任后(并无时间限
制),董事不得,且须促使其联系人不得将任何机密或私人资料:
- (有权知悉该等资料的本集团人员除外)泄露或传
达;或
- ;或
- 、
未经许可的披露,而该等机密或私人资料为:
(a) 与本集团或其客户或顾客的买卖、组织、业务、财务、交
易或任何其它事宜有关;或
(b) 与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所进行或使用的任何程序或发明成
果,或其可能于委任期内发现或作出的任何程序或发明成
果有关;或
(c) 与本集团内任何须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资料义务的公司
有关;
但该等限制将不适用于公众可在毋须耗费大量人力、技巧或金钱
的情况下获取的任何数据或知识(由于董事或其联系人失责而获
取者除外)。
(C) 董事同意,在第8(A)条所列的例外情况规限下,董事于终止委任或委任
届满后1年期间不得,且须促使其联系人不得:
- 、机构、公司或组织招揽、唆使、试图招揽
或唆使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雇员离开本集
团旗下任何公司,而不论该名人士离任本集团旗下有关公司会否
构成违反雇佣合约;及
(2) 直接或间接聘请于董事委任期间内任何时间曾担任本集团旗下任
何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雇员或顾问;及
- 、机构、公司或组织,向于董事委任期内任
何时间曾与本公司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有交易,或于董事委任
终止时正在与本公司或本集团旗下任何有关公司就有关业务进行
磋商之任何人士、机构、公司或组织招揽或试图招揽业务。
(D) 董事不得于任何时间作出任何有关本集团的不实或误导声明。
(E) 基于董事会或于其委任过程中由于为本集团任何其它公司提供服务或担
任职务而得知有关公司的机密资料,董事谨此同意除相关法例规定或上
市规则要求外,不会向任何其它人士披露上述机密资料。
(F) 董事就有关业务、其所进行的买卖或事务,或就本集团任何客户或顾客
进行的买卖或事务所撰写的所有便条、备忘、记录及书写文件,均为及
将会继续为本集团财产,须不时应要求移交本公司(或视情况需要移交
本集团旗下的其它公司),而当董事离任本公司及董事职务时,在任何
情况下均不得保留上述文件。
(G) 副条款(C)内各段的契诺均为各自独立,其诠释不应基于另一项契诺而受
到限制。
(H) 尽管订约双方认为本第8条所载限制在所有情况下均为合理,双方确认
有关限制可能由于技术原因而未能实行,故谨此协议及声明,倘若任何
该等限制合共或个别原因超出在一切情况下合理保障本公司权益的范围
而被判定无效,惟在删除部分字眼或减少限制期间(如有)的情况下将
会有效,则该等限制将会应用所需修订,以让其有效及生效。
9. 违约
倘董事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导致本公司出现不可弥补的损失时,而金钱方
面的损害赔偿将不足以构成充分的补救措施,本公司有权(无损对其他补救措
施,包括金钱方面的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且无须提供保证金或其他保证)享有
强制性或其他衡平法济助以避免或制止本协议受到违反。在此等情况下,违约
的董事放弃法律提供充分补救措施的抗辩,并进一步放弃有关强制令的任何保
证金的要求。
就本协议而言,时间属关键要素,但任何订约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所载任
何权力、权利或补偿,并不当作放弃有关权力、权利或补偿,而任何订约方单
项或局部行使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补偿,并不会排除该订约放任何其它进一
步行使该等权力、权利或补偿或其能力、权利或补偿。
10. 豁免
本协议内所规定的补偿均可累积,且并不会豁除法例规定的任何补偿。
11. 先前的服务协议
(A)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于本公司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将不会替代或取缔所有及任何于签订本协议前由本
公司与董事以口头或其它方式订立之协议(不论是否按合法或正式基
准)。
(B) 董事谨此确认,其并无向本集团任何公司提出任何类型的申索,而在不
影响上述条文之概括性的情况下,其进一步确认其并无就订立本协议所
终止之任何先前服务协议向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申索赔偿。
12. 通告
所有根据本协议向各订约方发出的通告、请托、要求、同意书或其它通讯,均
须以书面方式按下文所列各订约方之地址(或有关订约方可能向另一方订明的
该等其它地址)向有关订约方发出,并于下列情况下将被视为已正式发出或作
出:
(i) 若以邮递方式发出,于邮寄后5天(如属海外邮件)或2天(如属本地
邮件),或倘若以专人递送,则于递送当天;或
(i) 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
下,于电子邮件发送当天;或
(i) 若以电报或传真方式发出,于获收件人回复确认(如属电报)或接获传
送报告(如属传真)后确认。
公司: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地址: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
转交: 联席公司秘书王俊国先生
电子邮件: wangjunguo@sic.c
董事: 宗艳民
董事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竹柏路503弄临港首
府小区169号
13. 转让
本协议将对各方及其继任人、转让人及遗产代理人(视情况而定)具约束力及
适用于其利益,惟除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董事不得将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责
任或负债转让。
14. 关系
本协议各条款概不会就任何目的被视作构成订约方之间的合伙或合营关系。
15. 修订
除非由订约方或其他代表签订书面协议或文据,本协议不得修改、作出补充或
修订。
16. 可分性
倘本协议任何条文根据任何具司法管辖权区的法庭所实际应用的任何法律而被
禁止、属非法或不能执行,则该等条文应在有关法例规定的情况下自本协议删
除,并在不会修改协议其它条文之情况下成为无效。尽管有上述规定,倘若任
何该等法例的条文属可予豁免,各方谨此作出有关法律所容许的全部豁免,使
本协议能够成为根据其条款执行的有效积具约束力协议。
17. 确认
董事谨此确认高伟绅律师行仅就本协议作为本公司代表,而本公司已适当地向
董事建议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及委派独立法律代表。
18. 法律及司法权区
本协议在各方面须受中国法律监管就据此诠释。
(A) 董事向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公
司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
及股份购回守则》,并同意本公司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
而董事就本服务协议及其职位概不转让;
(B) 董事向代表每位股东的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
规定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C) 董事及本公司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1) 若协议双方因本协议产生或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
(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
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且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方必须
接受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
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 ,对董事及本公司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本公司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
股东。
- 。
如董事在本公司之职位终止,本服务协议将对董事无效,但并不影响本公司追
究董事因以往违反本服务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截至董事在本公司之
职位终止时,已经产生的本公司对董事的任何权利、索赔或主张。
特此作证,本协议已于上文所列日期正式签署。
[以下无正文]
2025 if: 8 J=l 4 El
高超
与
本协议乃于2025年8月4日订立。
订约方:
- ,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翡翠华庭
4号楼1–601(以下简称“董事”)。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1. 目的及释义
(A) 本协议载列本公司同意委任董事的条款及条件,而董事同意通过向本公
司提供下文所述的服务,担任董事。
(B) 于本协议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 :
“联系人” 具上市规则(经不时修改)所界定涵义;
“董事会” 本公司当时之董事会;
“有关业务” 本集团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不时经营的业务;
“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薪酬委员会” 本公司董事会当时委任之薪酬委员会;及
- ,本协议内所用词汇与公司条例第2条所界定者具
有相同涵义;
- ;
- ,反之亦然;
- 、机构、公司、法人团体及非法人
团体;
- ,其涵义均包含复数,反之亦然;及
- ,并不影响当中条文之诠释。
2. 委任及职责
在本协议所载条款规限下,本公司同意委任执行董事,而董事同意受聘为本公
司的执行董事。
3. 委任年期
本协议第7条规限下,董事被聘用为本公司的董事之任期为3年(双方另有约
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4. 董事的基本责任
董事谨此向本公司承诺,于委任期间内,将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职责,
以保障及促进本集团利益。
5. 董事之服务
(A) 董事须:
- 、注意力及技能,以履行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职责;
- ,以及行使该等与其担任本公司及 /
或本集团有关职位相符的权力;
- ,遵守及履行所有由董事会不
时制订或作出而属合理及合法的决议、规则及指示;
- (包括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
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法
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它所有相关法律或规则所载
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并承诺遵守及履行《山东天岳先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所有适用法律规定;
及
- (应
要求须以书面汇报)。
(B) 董事须按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在中国、香港或其它地点工作,并必须遵照
董事会不时合理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按董事会不时的指示为履行其职责出
差。
6. 薪酬及补偿
(A) 阁下将于持续获委任期间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之决议及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收取董事薪酬。有关董事薪酬将会参考薪酬委员会建议之比率不时予
以调整。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内容以厘定该等比率: (i)本公司及
其不时之附属公司(“本集团”)营运业绩;及(i)董事表现。并获得大
多数董事会成员批准,惟于任何董事会厘定董事根据本第6(A)条之董事
薪酬的董事会议上,董事须放弃投票,且不会被计入法定人数。
(B) 董事将可获支付于进行本集团事务时合理产生的实付开支(包括差旅开
支),但须按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合理形式提供开支证据。
7. 终止委任
(A) 在不影响订约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累算权利(如有)或补偿下:
(1) 订约双方可于任何时间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3个月的事先书面通
知终止委任;
(2) 倘若本公司根据本协议到期应付予董事的任何款项已拖欠3个
月,且于董事发出要求支付有关款项的书面通知后30天期间内尚
未全数支付,董事有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即时终止委任;
- ,本公司可发出即时通知
终止委任,而毋须向董事作出任何补偿:
(i) 严重或持续违反本协议所载任何条文(而倘若有关违反属
可予修正,于董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后30天内仍未能修
正);
(i) 于履行本协议所规定职责时出现任何严重行为失当或故意
失责或疏忽(而倘若有关违反属可予修正,于董事会发出
书面警告后30天内仍未能修正);
(i) 董事破产或收到接管令或暂停还债或与债权人全面达成安
排或和解协议;
(iv) 患有精神病或神志失常;
(v) 并无特别向董事会请假而连续2次缺席董事会议,且其
替代董事(如有)并无在有关期间代其出席;
(vi) 根据法例被禁止担任董事;
(vi) 触犯令其本身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声誉受损的行为;
(vi) 根据法例被禁止履行其职责;
(ix) 于委任其间拒绝执行董事会向其发出的任何合理及合法指
令;
(x) 不适当地向任何未经批准人士泄露有关集团任何公司的组
织、业务或客户的任何商业秘密;或
(xi) 被裁定触犯任何刑事罪行(董事会合理认为不影响其担任
本公司董事职务的罪行除外)。
(B) 倘若本公司有权根据上文第7(A)(3)条终止委任,则本公司有权在其认为
适当的情况下暂停董事职务,而毋须向董事支付全部或部分董事薪酬,
惟此不会影响本公司于其后按相同理由或任何其它理由终止委任的权
利。
(C) 倘若本公司被一名人士或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
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
或获一名人士或公司通知指其将会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
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本公司,董事有权于有关收购建议首
个截止日期后或于收购建议成为或宣告成为无条件当日后(以较迟者为
准)任何时间终止委任。
(D) 倘若一名或一间已经或同意收购本公司全部或绝大部份业务,或已拥有
或同意收购本公司全部或不少于90%已发行股本的人士或公司按不逊于
本协议项下生效的条款向董事提出委任建议,惟董事在并无合理由的
情况下拒绝或未能同意接纳,董事不得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其后自愿
清盘,或以本公司在该项拒绝或未能同意后2个月内免除或终止本协议
为由向本公司提出申索。
(E) 当委任因任何原因终止时,董事:
- ,辞任本公司董事职务
以及其于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担任的所有职务,以及在毋须本公
司付款及按照本公司指示,将任何由董事以代名人身份代表本公
司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持有的股份过户。董事谨此不可撤回地
委任本公司作为其授权人,以其名义及代其签署及执行就进行上
述事宜所需或必要的任何文件或作出任何行动,而由本公司当时
任何董事或秘书签署,内容指出任何文据或行动属于本条款所赋
予授权范围内的证书,将可作为上述委任的最终证据,任何第三
方可在毋须进一步查询下依赖有关证书,惟有关辞任须在不影响
董事就本协议或终止委任而产生对任何有关公司提出索偿的权
利,或任何有关公司就本协议或终止委任而产生对董事提出索偿
的权利之情况下作出及接纳;
(2) 须随即向本公司交付当时可能由其管有或在其权力或控制范围
内,而与本集团业务有关的所有账册、文件、文据、数据、信用
卡及其它财产(如有);
- 、本集团或其任何联系人有
关连;及
本公司地址: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
转交: 联席公司秘书王俊国先生
电子邮件: wangjunguo@sic.c
董事: 高超
董事地址: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翡翠华庭4号楼1–601
13. 转让
本协议将对各方及其继任人、转让人及遗产代理人(视情况而定)具约束力及
适用于其利益,惟除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董事不得将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责
任或负债转让。
14. 关系
本协议各条款概不会就任何目的被视作构成订约方之间的合伙或合营关系。
15. 修订
除非由订约方或其他代表签订书面协议或文据,本协议不得修改、作出补充或
修订。
16. 可分性
倘本协议任何条文根据任何具司法管辖权区的法庭所实际应用的任何法律而被
禁止、属非法或不能执行,则该等条文应在有关法例规定的情况下自本协议删
除,并在不会修改协议其它条文之情况下成为无效。尽管有上述规定,倘若任
何该等法例的条文属可予豁免,各方谨此作出有关法律所容许的全部豁免,使
本协议能够成为根据其条款执行的有效积具约束力协议。
17. 确认
董事谨此确认高伟绅律师行仅就本协议作为本公司代表,而本公司已适当地向
董事建议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及委派独立法律代表。
18. 法律及司法权区
本协议在各方面须受中国法律监管就据此诠释。
(A) 董事向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公
司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
及股份购回守则》,并同意本公司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
而董事就本服务协议及其职位概不转让;
(B) 董事向代表每位股东的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
规定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C) 董事及本公司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1) 若协议双方因本协议产生或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
(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
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且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方必须
接受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
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 ,对董事及本公司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本公司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
股东。
- 。
如董事在本公司之职位终止,本服务协议将对董事无效,但并不影响本公司追
究董事因以往违反本服务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截至董事在本公司之
职位终止时,已经产生的本公司对董事的任何权利、索赔或主张。
特此作证,本协议已于上文所列日期正式签署。
[以下无正文]
2025 if 8 A 4 B
与
本协议乃于2025年8月4日订立。
订约方:
- ,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中区九曲庄路66
号中海国际社区七区23号楼2-602(以下简称“董事”)。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1. 目的及释义
(A) 本协议载列本公司同意委任董事的条款及条件,而董事同意通过向本公
司提供下文所述的服务,担任董事。
(B) 于本协议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 :
“联系人” 具上市规则(经不时修改)所界定涵义;
“董事会” 本公司当时之董事会;
“有关业务” 本集团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不时经营的业务;
“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薪酬委员会” 本公司董事会当时委任之薪酬委员会;及
- ,本协议内所用词汇与公司条例第2条所界定者具
有相同涵义;
- ;
- ,反之亦然;
- 、机构、公司、法人团体及非法人
团体;
- ,其涵义均包含复数,反之亦然;及
- ,并不影响当中条文之诠释。
2. 委任及职责
在本协议所载条款规限下,本公司同意委任执行董事,而董事同意受聘为本公
司的执行董事。
3. 委任年期
本协议第7条规限下,董事被聘用为本公司的董事之任期为3年(双方另有约
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4. 董事的基本责任
董事谨此向本公司承诺,于委任期间内,将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职责,
以保障及促进本集团利益。
5. 董事之服务
(A) 董事须:
- 、注意力及技能,以履行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职责;
- ,以及行使该等与其担任本公司及 /
或本集团有关职位相符的权力;
- ,遵守及履行所有由董事会不
时制订或作出而属合理及合法的决议、规则及指示;
- (包括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
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法
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它所有相关法律或规则所载
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并承诺遵守及履行《山东天岳先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所有适用法律规定;
及
- (应
要求须以书面汇报)。
(B) 董事须按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在中国、香港或其它地点工作,并必须遵照
董事会不时合理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按董事会不时的指示为履行其职责出
差。
6. 薪酬及补偿
(A) 阁下将于持续获委任期间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之决议及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收取董事薪酬。有关董事薪酬将会参考薪酬委员会建议之比率不时予
以调整。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内容以厘定该等比率: (i)本公司及
其不时之附属公司(“本集团”)营运业绩;及(i)董事表现。并获得大
多数董事会成员批准,惟于任何董事会厘定董事根据本第6(A)条之董事
薪酬的董事会议上,董事须放弃投票,且不会被计入法定人数。
(B) 董事将可获支付于进行本集团事务时合理产生的实付开支(包括差旅开
支),但须按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合理形式提供开支证据。
7. 终止委任
(A) 在不影响订约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累算权利(如有)或补偿下:
(1) 订约双方可于任何时间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3个月的事先书面通
知终止委任;
(2) 倘若本公司根据本协议到期应付予董事的任何款项已拖欠3个
月,且于董事发出要求支付有关款项的书面通知后30天期间内尚
未全数支付,董事有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即时终止委任;
- ,本公司可发出即时通知
终止委任,而毋须向董事作出任何补偿:
(i) 严重或持续违反本协议所载任何条文(而倘若有关违反属
可予修正,于董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后30天内仍未能修
正);
(i) 于履行本协议所规定职责时出现任何严重行为失当或故意
失责或疏忽(而倘若有关违反属可予修正,于董事会发出
书面警告后30天内仍未能修正);
(i) 董事破产或收到接管令或暂停还债或与债权人全面达成安
排或和解协议;
(iv) 患有精神病或神志失常;
(v) 并无特别向董事会请假而连续2次缺席董事会议,且其
替代董事(如有)并无在有关期间代其出席;
(vi) 根据法例被禁止担任董事;
(vi) 触犯令其本身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声誉受损的行为;
(vi) 根据法例被禁止履行其职责;
(ix) 于委任其间拒绝执行董事会向其发出的任何合理及合法指
令;
(x) 不适当地向任何未经批准人士泄露有关集团任何公司的组
织、业务或客户的任何商业秘密;或
(xi) 被裁定触犯任何刑事罪行(董事会合理认为不影响其担任
本公司董事职务的罪行除外)。
(B) 倘若本公司有权根据上文第7(A)(3)条终止委任,则本公司有权在其认为
适当的情况下暂停董事职务,而毋须向董事支付全部或部分董事薪酬,
惟此不会影响本公司于其后按相同理由或任何其它理由终止委任的权
利。
(C) 倘若本公司被一名人士或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
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
或获一名人士或公司通知指其将会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
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本公司,董事有权于有关收购建议首
个截止日期后或于收购建议成为或宣告成为无条件当日后(以较迟者为
准)任何时间终止委任。
(D) 倘若一名或一间已经或同意收购本公司全部或绝大部份业务,或已拥有
或同意收购本公司全部或不少于90%已发行股本的人士或公司按不逊于
本协议项下生效的条款向董事提出委任建议,惟董事在并无合理由的
情况下拒绝或未能同意接纳,董事不得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其后自愿
清盘,或以本公司在该项拒绝或未能同意后2个月内免除或终止本协议
为由向本公司提出申索。
(E) 当委任因任何原因终止时,董事:
- ,辞任本公司董事职务
以及其于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担任的所有职务,以及在毋须本公
司付款及按照本公司指示,将任何由董事以代名人身份代表本公
司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持有的股份过户。董事谨此不可撤回地
委任本公司作为其授权人,以其名义及代其签署及执行就进行上
述事宜所需或必要的任何文件或作出任何行动,而由本公司当时
任何董事或秘书签署,内容指出任何文据或行动属于本条款所赋
予授权范围内的证书,将可作为上述委任的最终证据,任何第三
方可在毋须进一步查询下依赖有关证书,惟有关辞任须在不影响
董事就本协议或终止委任而产生对任何有关公司提出索偿的权
利,或任何有关公司就本协议或终止委任而产生对董事提出索偿
的权利之情况下作出及接纳;
(2) 须随即向本公司交付当时可能由其管有或在其权力或控制范围
内,而与本集团业务有关的所有账册、文件、文据、数据、信用
卡及其它财产(如有);
- 、本集团或其任何联系人有
关连;及
本公司地址: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
转交: 联席公司秘书王俊国先生
电子邮件: wangjunguo@sic.c
董事: 王俊国
董事地址: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中区九曲庄路66号中海国际社
区七区23号楼2-602
13. 转让
本协议将对各方及其继任人、转让人及遗产代理人(视情况而定)具约束力及
适用于其利益,惟除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董事不得将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责
任或负债转让。
14. 关系
本协议各条款概不会就任何目的被视作构成订约方之间的合伙或合营关系。
15. 修订
除非由订约方或其他代表签订书面协议或文据,本协议不得修改、作出补充或
修订。
16. 可分性
倘本协议任何条文根据任何具司法管辖权区的法庭所实际应用的任何法律而被
禁止、属非法或不能执行,则该等条文应在有关法例规定的情况下自本协议删
除,并在不会修改协议其它条文之情况下成为无效。尽管有上述规定,倘若任
何该等法例的条文属可予豁免,各方谨此作出有关法律所容许的全部豁免,使
本协议能够成为根据其条款执行的有效积具约束力协议。
17. 确认
董事谨此确认高伟绅律师行仅就本协议作为本公司代表,而本公司已适当地向
董事建议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及委派独立法律代表。
18. 法律及司法权区
本协议在各方面须受中国法律监管就据此诠释。
(A) 董事向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公
司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
及股份购回守则》,并同意本公司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
而董事就本服务协议及其职位概不转让;
(B) 董事向代表每位股东的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
规定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C) 董事及本公司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1) 若协议双方因本协议产生或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
(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
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且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方必须
接受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
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 ,对董事及本公司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本公司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
股东。
- 。
如董事在本公司之职位终止,本服务协议将对董事无效,但并不影响本公司追
究董事因以往违反本服务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截至董事在本公司之
职位终止时,已经产生的本公司对董事的任何权利、索赔或主张。
特此作证,本协议已于上文所列日期正式签署。
[以下无正文]
2025年 8 月 4 日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邱宇峰
服务协议
本协议乃于2025年8月4日订立。
订约方:
- ,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地址位于中国北京市朝阳区科荟路美伦堡3-2-
401(以下简称“董事”)。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1. 目的及释义
(A) 本协议载列本公司同意委任董事的条款及条件,而董事同意通过向本公
司提供下文所述的服务,担任董事。
(B) 于本协议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 :
“联系人” 具上市规则(经不时修改)所界定涵义;
“董事会” 本公司当时之董事会;
“有关业务” 本集团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不时经营的业务;
“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薪酬委员会” 本公司董事会当时委任之薪酬委员会;及
- ,本协议内所用词汇与公司条例第2条所界定者具
有相同涵义;
- ;
- ,反之亦然;
- 、机构、公司、法人团体及非法人
团体;
- ,其涵义均包含复数,反之亦然;及
- ,并不影响当中条文之诠释。
2. 委任及职责
在本协议所载条款规限下,本公司同意委任非执行董事,而董事同意受聘为本
公司的非执行董事。
3. 委任年期
本协议第7条规限下,董事被聘用为本公司的董事之任期为3年(双方另有约
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4. 董事的基本责任
董事谨此向本公司承诺,于委任期间内,将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职责,
以保障及促进本集团利益。
5. 董事之服务
(A) 董事须:
- 、注意力及技能,以履行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职
责;
- ,以及行使该等与其担任本公司及 /
或本集团有关职位相符的权力;
- ,遵守及履行所有由董事会不
时制订或作出而属合理及合法的决议、规则及指示;
- (包括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
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法
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它所有相关法律或规则所载
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并承诺遵守及履行《山东天岳先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所有适用法律规定;
及
- (应
要求须以书面汇报)。
(B) 董事须按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在中国、香港或其它地点工作,并必须遵照
董事会不时合理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按董事会不时的指示为履行其职责出
差。
6. 薪酬及补偿
(A) 阁下将于持续获委任期间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之决议及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收取董事薪酬。有关董事薪酬将会参考薪酬委员会建议之比率不时予
以调整。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内容以厘定该等比率: (i)本公司及
其不时之附属公司(“本集团”)营运业绩;及(i)董事表现。并获得大
多数董事会成员批准,惟于任何董事会厘定董事根据本第6(A)条之董事
薪酬的董事会议上,董事须放弃投票,且不会被计入法定人数。
(B) 董事将可获支付于进行本集团事务时合理产生的实付开支(包括差旅开
支),但须按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合理形式提供开支证据。
7. 终止委任
(A) 在不影响订约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累算权利(如有)或补偿下:
(1) 订约双方可于任何时间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3个月的事先书面通
知终止委任;
(2) 倘若本公司根据本协议到期应付予董事的任何款项已拖欠3个
月,且于董事发出要求支付有关款项的书面通知后30天期间内尚
未全数支付,董事有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即时终止委任;
- ,本公司可发出即时通知
终止委任,而毋须向董事作出任何补偿:
(i) 严重或持续违反本协议所载任何条文(而倘若有关违反属
可予修正,于董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后30天内仍未能修
正);
(i) 于履行本协议所规定职责时出现任何严重行为失当或故意
失责或疏忽(而倘若有关违反属可予修正,于董事会发出
书面警告后30天内仍未能修正);
(i) 董事破产或收到接管令或暂停还债或与债权人全面达成安
排或和解协议;
(iv) 患有精神病或神志失常;
(v) 并无特别向董事会请假而连续2次缺席董事会议,且其
替代董事(如有)并无在有关期间代其出席;
(vi) 根据法例被禁止担任董事;
(vi) 触犯令其本身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声誉受损的行为;
(vi) 根据法例被禁止履行其职责;
(ix) 于委任其间拒绝执行董事会向其发出的任何合理及合法指
令;
(x) 不适当地向任何未经批准人士泄露有关集团任何公司的组
织、业务或客户的任何商业秘密;或
(xi) 被裁定触犯任何刑事罪行(董事会合理认为不影响其担任
本公司董事职务的罪行除外)。
(B) 倘若本公司有权根据上文第7(A)(3)条终止委任,则本公司有权在其认为
适当的情况下暂停董事职务,而毋须向董事支付全部或部分董事薪酬,
惟此不会影响本公司于其后按相同理由或任何其它理由终止委任的权
利。
(C) 倘若本公司被一名人士或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
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
或获一名人士或公司通知指其将会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
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本公司,董事有权于有关收购建议首
个截止日期后或于收购建议成为或宣告成为无条件当日后(以较迟者为
准)任何时间终止委任。
(D) 倘若一名或一间已经或同意收购本公司全部或绝大部份业务,或已拥有
或同意收购本公司全部或不少于90%已发行股本的人士或公司按不逊于
本协议项下生效的条款向董事提出委任建议,惟董事在并无合理由的
情况下拒绝或未能同意接纳,董事不得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其后自愿
清盘,或以本公司在该项拒绝或未能同意后2个月内免除或终止本协议
为由向本公司提出申索。
(E) 当委任因任何原因终止时,董事:
- ,辞任本公司董事职务
以及其于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担任的所有职务,以及在毋须本公
司付款及按照本公司指示,将任何由董事以代名人身份代表本公
司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持有的股份过户。董事谨此不可撤回地
委任本公司作为其授权人,以其名义及代其签署及执行就进行上
述事宜所需或必要的任何文件或作出任何行动,而由本公司当时
任何董事或秘书签署,内容指出任何文据或行动属于本条款所赋
予授权范围内的证书,将可作为上述委任的最终证据,任何第三
方可在毋须进一步查询下依赖有关证书,惟有关辞任须在不影响
董事就本协议或终止委任而产生对任何有关公司提出索偿的权
利,或任何有关公司就本协议或终止委任而产生对董事提出索偿
的权利之情况下作出及接纳;
(2) 须随即向本公司交付当时可能由其管有或在其权力或控制范围
内,而与本集团业务有关的所有账册、文件、文据、数据、信用
卡及其它财产(如有);
- 、本集团或其任何联系人有
关连;及
- ,并解释其理由,及应香港
联交所的要求,提供任何所需资料及 / 或文件。
(F) 于任何不超过3个月的终止通知期间(不论由本公司或董事发出),本
公司将无责任向董事分派任何职务,并有权将董事撤出本公司物业,惟
此将不会影响董事收取本协议所订正常董事薪酬及其它合约利益的权
利。
(G) 倘若董事基于任何理由终止任职,不论是由于在任何股东大会没有被重
选为董事、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免除其董事职务或其它原
因,其根据本协议的委任将会自动终止,惟倘若有关终止乃由于任何一
方的任何行动或遗漏而引致,而该等行动或遗漏构成违反本协议,该项
终止将不会影响就有关违约之损失提出申索的权利。
(H) 即使根据本协议任何条文终止委任,第8(B)及8(C)条的条文仍将继续适
用。
(I) 基于任何理由的终止委任,均不会免除订约双方于终止协议前产生或累
计的责任及负债,以及于终止委任后明示或基于必要的含示而持续的责
任及负债。
(J) 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订约双方均不得终止本协议。
8. 对董事之限制
(A) 除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获本公司确认,且不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外,董事于委任期间不得,且须促使其联系人不得直接或间接
从事或涉足或拥有任何与有关业务构成竞争或相类似的业务,惟此将不
会禁止董事直接或通过代名人持有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投资,只要
所持有投资不超过任何一间公司的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或股票的5%,而
此限制将不适用于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或股票。
(B) 除获授权及由于职责需要外,于委任期间或终止委任后(并无时间限
制),董事不得,且须促使其联系人不得将任何机密或私人资料:
- (有权知悉该等资料的本集团人员除外)泄露或传
达;或
- ;或
- 、
未经许可的披露,而该等机密或私人资料为:
(a) 与本集团或其客户或顾客的买卖、组织、业务、财务、交
易或任何其它事宜有关;或
(b) 与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所进行或使用的任何程序或发明成
果,或其可能于委任期内发现或作出的任何程序或发明成
果有关;或
(c) 与本集团内任何须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资料义务的公司
有关;
但该等限制将不适用于公众可在毋须耗费大量人力、技巧或金钱
的情况下获取的任何数据或知识(由于董事或其联系人失责而获
取者除外)。
(C) 董事同意,在第8(A)条所列的例外情况规限下,董事于终止委任或委任
届满后1年期间不得,且须促使其联系人不得:
- 、机构、公司或组织招揽、唆使、试图招揽
或唆使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雇员离开本集
团旗下任何公司,而不论该名人士离任本集团旗下有关公司会否
构成违反雇佣合约;及
(2) 直接或间接聘请于董事委任期间内任何时间曾担任本集团旗下任
何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雇员或顾问;及
- 、机构、公司或组织,向于董事委任期内任
何时间曾与本公司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有交易,或于董事委任
终止时正在与本公司或本集团旗下任何有关公司就有关业务进行
磋商之任何人士、机构、公司或组织招揽或试图招揽业务。
(D) 董事不得于任何时间作出任何有关本集团的不实或误导声明。
(E) 基于董事会或于其委任过程中由于为本集团任何其它公司提供服务或担
任职务而得知有关公司的机密资料,董事谨此同意除相关法例规定或上
市规则要求外,不会向任何其它人士披露上述机密资料。
(F) 董事就有关业务、其所进行的买卖或事务,或就本集团任何客户或顾客
进行的买卖或事务所撰写的所有便条、备忘、记录及书写文件,均为及
将会继续为本集团财产,须不时应要求移交本公司(或视情况需要移交
本集团旗下的其它公司),而当董事离任本公司及董事职务时,在任何
情况下均不得保留上述文件。
(G) 副条款(C)内各段的契诺均为各自独立,其诠释不应基于另一项契诺而受
到限制。
(H) 尽管订约双方认为本第8条所载限制在所有情况下均为合理,双方确认
有关限制可能由于技术原因而未能实行,故谨此协议及声明,倘若任何
该等限制合共或个别原因超出在一切情况下合理保障本公司权益的范围
而被判定无效,惟在删除部分字眼或减少限制期间(如有)的情况下将
会有效,则该等限制将会应用所需修订,以让其有效及生效。
9. 违约
倘董事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导致本公司出现不可弥补的损失时,而金钱方
面的损害赔偿将不足以构成充分的补救措施,本公司有权(无损对其他补救措
施,包括金钱方面的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且无须提供保证金或其他保证)享有
强制性或其他衡平法济助以避免或制止本协议受到违反。在此等情况下,违约
的董事放弃法律提供充分补救措施的抗辩,并进一步放弃有关强制令的任何保
证金的要求。
就本协议而言,时间属关键要素,但任何订约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所载任
何权力、权利或补偿,并不当作放弃有关权力、权利或补偿,而任何订约方单
项或局部行使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补偿,并不会排除该订约放任何其它进一
步行使该等权力、权利或补偿或其能力、权利或补偿。
10. 豁免
本协议内所规定的补偿均可累积,且并不会豁除法例规定的任何补偿。
11. 先前的服务协议
(A)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于本公司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将不会替代或取缔所有及任何于签订本协议前由本
公司与董事以口头或其它方式订立之协议(不论是否按合法或正式基
准)。
(B) 董事谨此确认,其并无向本集团任何公司提出任何类型的申索,而在不
影响上述条文之概括性的情况下,其进一步确认其并无就订立本协议所
终止之任何先前服务协议向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申索赔偿。
12. 通告
所有根据本协议向各订约方发出的通告、请托、要求、同意书或其它通讯,均
须以书面方式按下文所列各订约方之地址(或有关订约方可能向另一方订明的
该等其它地址)向有关订约方发出,并于下列情况下将被视为已正式发出或作
出:
(i) 若以邮递方式发出,于邮寄后5天(如属海外邮件)或2天(如属本地
邮件),或倘若以专人递送,则于递送当天;或
(i) 若以电报或传真方式发出,于获收件人回复确认(如属电报)或接获传
送报告(如属传真)后确认。
公司: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地址: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
转交: 联席公司秘书王俊国先生
电子邮件: wangjunguo@sic.c
董事: 邱宇峰
董事地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科荟路美伦堡3-2-401
13. 转让
本协议将对各方及其继任人、转让人及遗产代理人(视情况而定)具约束力及
适用于其利益,惟除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董事不得将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责
任或负债转让。
14. 关系
本协议各条款概不会就任何目的被视作构成订约方之间的合伙或合营关系。
15. 修订
除非由订约方或其他代表签订书面协议或文据,本协议不得修改、作出补充或
修订。
16. 可分性
倘本协议任何条文根据任何具司法管辖权区的法庭所实际应用的任何法律而被
禁止、属非法或不能执行,则该等条文应在有关法例规定的情况下自本协议删
除,并在不会修改协议其它条文之情况下成为无效。尽管有上述规定,倘若任
何该等法例的条文属可予豁免,各方谨此作出有关法律所容许的全部豁免,使
本协议能够成为根据其条款执行的有效积具约束力协议。
17. 确认
董事谨此确认高伟绅律师行仅就本协议作为本公司代表,而本公司已适当地向
董事建议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及委派独立法律代表。
18. 法律及司法权区
本协议在各方面须受中国法律监管就据此诠释。
(A) 董事向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公
司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
及股份购回守则》,并同意本公司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
而董事就本服务协议及其职位概不转让;
(B) 董事向代表每位股东的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
规定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C) 董事及本公司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1) 若协议双方因本协议产生或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
(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
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且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方必须
接受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
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 ,对董事及本公司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本公司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
股东。
- 。
如董事在本公司之职位终止,本服务协议将对董事无效,但并不影响本公司追
究董事因以往违反本服务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截至董事在本公司之
职位终止时,已经产生的本公司对董事的任何权利、索赔或主张。
特此作证,本协议已于上文所列日期正式签署。
[以下无正文]
2025年 8 月 4 日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李婉越
服务协议
本协议乃于2025年8月4日订立。
订约方:
- ,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地址位于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新馨苑小区7号地
37号楼2单元2604室(以下简称“董事”)。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1. 目的及释义
(A) 本协议载列本公司同意委任董事的条款及条件,而董事同意通过向本公
司提供下文所述的服务,担任董事。
(B) 于本协议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 :
“联系人” 具上市规则(经不时修改)所界定涵义;
“董事会” 本公司当时之董事会;
“有关业务” 本集团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不时经营的业务;
“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薪酬委员会” 本公司董事会当时委任之薪酬委员会;及
- ,本协议内所用词汇与公司条例第2条所界定者具
有相同涵义;
- ;
- ,反之亦然;
- 、机构、公司、法人团体及非法人
团体;
- ,其涵义均包含复数,反之亦然;及
- ,并不影响当中条文之诠释。
2. 委任及职责
在本协议所载条款规限下,本公司同意委任非执行董事,而董事同意受聘为本
公司的非执行董事。
3. 委任年期
本协议第7条规限下,董事被聘用为本公司的董事之任期为3年(双方另有约
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4. 董事的基本责任
董事谨此向本公司承诺,于委任期间内,将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职责,
以保障及促进本集团利益。
5. 董事之服务
(A) 董事须:
- 、注意力及技能,以履行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职
责;
- ,以及行使该等与其担任本公司及 /
或本集团有关职位相符的权力;
- ,遵守及履行所有由董事会不
时制订或作出而属合理及合法的决议、规则及指示;
- (包括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
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法
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它所有相关法律或规则所载
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并承诺遵守及履行《山东天岳先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所有适用法律规定;
及
- (应
要求须以书面汇报)。
(B) 董事须按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在中国、香港或其它地点工作,并必须遵照
董事会不时合理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按董事会不时的指示为履行其职责出
差。
6. 薪酬及补偿
(A) 阁下将于持续获委任期间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之决议及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收取董事薪酬。有关董事薪酬将会参考薪酬委员会建议之比率不时予
以调整。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内容以厘定该等比率: (i)本公司及
其不时之附属公司(“本集团”)营运业绩;及(i)董事表现。并获得大
多数董事会成员批准,惟于任何董事会厘定董事根据本第6(A)条之董事
薪酬的董事会议上,董事须放弃投票,且不会被计入法定人数。
(B) 董事将可获支付于进行本集团事务时合理产生的实付开支(包括差旅开
支),但须按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合理形式提供开支证据。
7. 终止委任
(A) 在不影响订约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累算权利(如有)或补偿下:
(1) 订约双方可于任何时间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3个月的事先书面通
知终止委任;
(2) 倘若本公司根据本协议到期应付予董事的任何款项已拖欠3个
月,且于董事发出要求支付有关款项的书面通知后30天期间内尚
未全数支付,董事有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即时终止委任;
- ,本公司可发出即时通知
终止委任,而毋须向董事作出任何补偿:
(i) 严重或持续违反本协议所载任何条文(而倘若有关违反属
可予修正,于董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后30天内仍未能修
正);
(i) 于履行本协议所规定职责时出现任何严重行为失当或故意
失责或疏忽(而倘若有关违反属可予修正,于董事会发出
书面警告后30天内仍未能修正);
(i) 董事破产或收到接管令或暂停还债或与债权人全面达成安
排或和解协议;
(iv) 患有精神病或神志失常;
(v) 并无特别向董事会请假而连续2次缺席董事会议,且其
替代董事(如有)并无在有关期间代其出席;
(vi) 根据法例被禁止担任董事;
(vi) 触犯令其本身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声誉受损的行为;
(vi) 根据法例被禁止履行其职责;
(ix) 于委任其间拒绝执行董事会向其发出的任何合理及合法指
令;
(x) 不适当地向任何未经批准人士泄露有关集团任何公司的组
织、业务或客户的任何商业秘密;或
(xi) 被裁定触犯任何刑事罪行(董事会合理认为不影响其担任
本公司董事职务的罪行除外)。
(B) 倘若本公司有权根据上文第7(A)(3)条终止委任,则本公司有权在其认为
适当的情况下暂停董事职务,而毋须向董事支付全部或部分董事薪酬,
惟此不会影响本公司于其后按相同理由或任何其它理由终止委任的权
利。
(C) 倘若本公司被一名人士或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
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
或获一名人士或公司通知指其将会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
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本公司,董事有权于有关收购建议首
个截止日期后或于收购建议成为或宣告成为无条件当日后(以较迟者为
准)任何时间终止委任。
(D) 倘若一名或一间已经或同意收购本公司全部或绝大部份业务,或已拥有
或同意收购本公司全部或不少于90%已发行股本的人士或公司按不逊于
本协议项下生效的条款向董事提出委任建议,惟董事在并无合理由的
情况下拒绝或未能同意接纳,董事不得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其后自愿
清盘,或以本公司在该项拒绝或未能同意后2个月内免除或终止本协议
为由向本公司提出申索。
(E) 当委任因任何原因终止时,董事:
- ,辞任本公司董事职务
以及其于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担任的所有职务,以及在毋须本公
司付款及按照本公司指示,将任何由董事以代名人身份代表本公
司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持有的股份过户。董事谨此不可撤回地
委任本公司作为其授权人,以其名义及代其签署及执行就进行上
述事宜所需或必要的任何文件或作出任何行动,而由本公司当时
任何董事或秘书签署,内容指出任何文据或行动属于本条款所赋
予授权范围内的证书,将可作为上述委任的最终证据,任何第三
方可在毋须进一步查询下依赖有关证书,惟有关辞任须在不影响
董事就本协议或终止委任而产生对任何有关公司提出索偿的权
利,或任何有关公司就本协议或终止委任而产生对董事提出索偿
的权利之情况下作出及接纳;
(2) 须随即向本公司交付当时可能由其管有或在其权力或控制范围
内,而与本集团业务有关的所有账册、文件、文据、数据、信用
卡及其它财产(如有);
- 、本集团或其任何联系人有
关连;及
- ,并解释其理由,及应香港
联交所的要求,提供任何所需资料及 / 或文件。
(F) 于任何不超过3个月的终止通知期间(不论由本公司或董事发出),本
公司将无责任向董事分派任何职务,并有权将董事撤出本公司物业,惟
此将不会影响董事收取本协议所订正常董事薪酬及其它合约利益的权
利。
(G) 倘若董事基于任何理由终止任职,不论是由于在任何股东大会没有被重
选为董事、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免除其董事职务或其它原
因,其根据本协议的委任将会自动终止,惟倘若有关终止乃由于任何一
方的任何行动或遗漏而引致,而该等行动或遗漏构成违反本协议,该项
终止将不会影响就有关违约之损失提出申索的权利。
(H) 即使根据本协议任何条文终止委任,第8(B)及8(C)条的条文仍将继续适
用。
(I) 基于任何理由的终止委任,均不会免除订约双方于终止协议前产生或累
计的责任及负债,以及于终止委任后明示或基于必要的含示而持续的责
任及负债。
(J) 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订约双方均不得终止本协议。
8. 对董事之限制
(A) 除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获本公司确认,且不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外,董事于委任期间不得,且须促使其联系人不得直接或间接
从事或涉足或拥有任何与有关业务构成竞争或相类似的业务,惟此将不
会禁止董事直接或通过代名人持有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投资,只要
所持有投资不超过任何一间公司的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或股票的5%,而
此限制将不适用于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或股票。
(B) 除获授权及由于职责需要外,于委任期间或终止委任后(并无时间限
制),董事不得,且须促使其联系人不得将任何机密或私人资料:
- (有权知悉该等资料的本集团人员除外)泄露或传
达;或
- ;或
- 、
未经许可的披露,而该等机密或私人资料为:
(a) 与本集团或其客户或顾客的买卖、组织、业务、财务、交
易或任何其它事宜有关;或
(b) 与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所进行或使用的任何程序或发明成
果,或其可能于委任期内发现或作出的任何程序或发明成
果有关;或
(c) 与本集团内任何须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资料义务的公司
有关;
但该等限制将不适用于公众可在毋须耗费大量人力、技巧或金钱
的情况下获取的任何数据或知识(由于董事或其联系人失责而获
取者除外)。
(C) 董事同意,在第8(A)条所列的例外情况规限下,董事于终止委任或委任
届满后1年期间不得,且须促使其联系人不得:
- 、机构、公司或组织招揽、唆使、试图招揽
或唆使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雇员离开本集
团旗下任何公司,而不论该名人士离任本集团旗下有关公司会否
构成违反雇佣合约;及
(2) 直接或间接聘请于董事委任期间内任何时间曾担任本集团旗下任
何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雇员或顾问;及
- 、机构、公司或组织,向于董事委任期内任
何时间曾与本公司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有交易,或于董事委任
终止时正在与本公司或本集团旗下任何有关公司就有关业务进行
磋商之任何人士、机构、公司或组织招揽或试图招揽业务。
(D) 董事不得于任何时间作出任何有关本集团的不实或误导声明。
(E) 基于董事会或于其委任过程中由于为本集团任何其它公司提供服务或担
任职务而得知有关公司的机密资料,董事谨此同意除相关法例规定或上
市规则要求外,不会向任何其它人士披露上述机密资料。
(F) 董事就有关业务、其所进行的买卖或事务,或就本集团任何客户或顾客
进行的买卖或事务所撰写的所有便条、备忘、记录及书写文件,均为及
将会继续为本集团财产,须不时应要求移交本公司(或视情况需要移交
本集团旗下的其它公司),而当董事离任本公司及董事职务时,在任何
情况下均不得保留上述文件。
(G) 副条款(C)内各段的契诺均为各自独立,其诠释不应基于另一项契诺而受
到限制。
(H) 尽管订约双方认为本第8条所载限制在所有情况下均为合理,双方确认
有关限制可能由于技术原因而未能实行,故谨此协议及声明,倘若任何
该等限制合共或个别原因超出在一切情况下合理保障本公司权益的范围
而被判定无效,惟在删除部分字眼或减少限制期间(如有)的情况下将
会有效,则该等限制将会应用所需修订,以让其有效及生效。
9. 违约
倘董事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导致本公司出现不可弥补的损失时,而金钱方
面的损害赔偿将不足以构成充分的补救措施,本公司有权(无损对其他补救措
施,包括金钱方面的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且无须提供保证金或其他保证)享有
强制性或其他衡平法济助以避免或制止本协议受到违反。在此等情况下,违约
的董事放弃法律提供充分补救措施的抗辩,并进一步放弃有关强制令的任何保
证金的要求。
就本协议而言,时间属关键要素,但任何订约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所载任
何权力、权利或补偿,并不当作放弃有关权力、权利或补偿,而任何订约方单
项或局部行使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补偿,并不会排除该订约放任何其它进一
步行使该等权力、权利或补偿或其能力、权利或补偿。
10. 豁免
本协议内所规定的补偿均可累积,且并不会豁除法例规定的任何补偿。
11. 先前的服务协议
(A)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于本公司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将不会替代或取缔所有及任何于签订本协议前由本
公司与董事以口头或其它方式订立之协议(不论是否按合法或正式基
准)。
(B) 董事谨此确认,其并无向本集团任何公司提出任何类型的申索,而在不
影响上述条文之概括性的情况下,其进一步确认其并无就订立本协议所
终止之任何先前服务协议向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申索赔偿。
12. 通告
所有根据本协议向各订约方发出的通告、请托、要求、同意书或其它通讯,均
须以书面方式按下文所列各订约方之地址(或有关订约方可能向另一方订明的
该等其它地址)向有关订约方发出,并于下列情况下将被视为已正式发出或作
出:
(i) 若以邮递方式发出,于邮寄后5天(如属海外邮件)或2天(如属本地
邮件),或倘若以专人递送,则于递送当天;或
(i) 若以电报或传真方式发出,于获收件人回复确认(如属电报)或接获传
送报告(如属传真)后确认。
公司: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地址: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
转交: 联席公司秘书王俊国先生
电子邮件: wangjunguo@sic.c
董事: 李婉越
董事地址: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新馨苑小区7号地37号楼2单元
2604室
13. 转让
本协议将对各方及其继任人、转让人及遗产代理人(视情况而定)具约束力及
适用于其利益,惟除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董事不得将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责
任或负债转让。
14. 关系
本协议各条款概不会就任何目的被视作构成订约方之间的合伙或合营关系。
15. 修订
除非由订约方或其他代表签订书面协议或文据,本协议不得修改、作出补充或
修订。
16. 可分性
倘本协议任何条文根据任何具司法管辖权区的法庭所实际应用的任何法律而被
禁止、属非法或不能执行,则该等条文应在有关法例规定的情况下自本协议删
除,并在不会修改协议其它条文之情况下成为无效。尽管有上述规定,倘若任
何该等法例的条文属可予豁免,各方谨此作出有关法律所容许的全部豁免,使
本协议能够成为根据其条款执行的有效积具约束力协议。
17. 确认
董事谨此确认高伟绅律师行仅就本协议作为本公司代表,而本公司已适当地向
董事建议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及委派独立法律代表。
18. 法律及司法权区
本协议在各方面须受中国法律监管就据此诠释。
(A) 董事向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公
司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
及股份购回守则》,并同意本公司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
而董事就本服务协议及其职位概不转让;
(B) 董事向代表每位股东的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
规定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C) 董事及本公司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1) 若协议双方因本协议产生或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
(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
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且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方必须
接受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
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 ,对董事及本公司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本公司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
股东。
- 。
如董事在本公司之职位终止,本服务协议将对董事无效,但并不影响本公司追
究董事因以往违反本服务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截至董事在本公司之
职位终止时,已经产生的本公司对董事的任何权利、索赔或主张。
特此作证,本协议已于上文所列日期正式签署。
[以下无正文]
2025年 8 月 4 日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方伟
服务协议
本协议乃于2025年 8 月 4 日订立。
订约方:
- ,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地址位于中国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2088弄1号
1301室(以下简称“董事”)。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1. 目的及释义
(A) 本协议载列本公司同意委任董事的条款及条件,而董事同意通过向本公
司提供下文所述的服务,担任董事。
(B) 于本协议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 :
“联系人” 具上市规则(经不时修改)所界定涵义;
“董事会” 本公司当时之董事会;
“有关业务” 本集团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不时经营的业务;
“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薪酬委员会” 本公司董事会当时委任之薪酬委员会;及
- ,本协议内所用词汇与公司条例第2条所界定者具
有相同涵义;
- ;
- ,反之亦然;
- 、机构、公司、法人团体及非法人
团体;
- ,其涵义均包含复数,反之亦然;及
- ,并不影响当中条文之诠释。
2. 委任及职责
在本协议所载条款规限下,本公司同意委任非执行董事,而董事同意受聘为本
公司的非执行董事。
3. 委任年期
本协议第7条规限下,董事被聘用为本公司的董事之任期为3年(双方另有约
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4. 董事的基本责任
董事谨此向本公司承诺,于委任期间内,将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职责,
以保障及促进本集团利益。
5. 董事之服务
(A) 董事须:
- 、注意力及技能,以履行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职
责;
- ,以及行使该等与其担任本公司及 /
或本集团有关职位相符的权力;
- ,遵守及履行所有由董事会不
时制订或作出而属合理及合法的决议、规则及指示;
- (包括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
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法
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它所有相关法律或规则所载
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并承诺遵守及履行《山东天岳先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所有适用法律规定;
及
- 。
(B) 董事须按董事会合理的指示在中国、香港或其它地点履行其作为非执行
董事的职责。
6. 薪酬及补偿
(A) 阁下于持续获委任期间不收取董事薪酬。
(B) 董事将可获支付于进行本集团事务时合理产生的实付开支(包括差旅开
支),但须按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合理形式提供开支证据。
7. 终止委任
(A) 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且不影
响订约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累算权利(如有)或补偿下:
(1) 倘若本公司根据本协议到期应付予董事的任何款项已拖欠3个
月,且于董事发出要求支付有关款项的书面通知后30天期间内尚
未全数支付,董事有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即时终止委任;
- ,本公司可发出即时通知
终止委任,而毋须向董事作出任何补偿:
(i) 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
要求的程序免去董事职务;
(i) 根据法例被禁止担任董事;
(i) 根据法例被禁止履行其全部职责;或
(iv) 被裁定触犯任何刑事罪行(董事会合理认为不影响其担任
本公司董事职务的罪行除外)。
(B) 倘若本公司有权根据上文第7(A)(2)条终止委任,则本公司有权在其认为
适当的情况下暂停董事职务,而毋须向董事支付全部或部分董事薪酬,
惟此不会影响本公司于其后按相同理由或任何其它理由终止委任的权
利。
(C) 倘若本公司被一名人士或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
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
或获一名人士或公司通知指其将会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
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本公司,董事有权于有关收购建议首
个截止日期后或于收购建议成为或宣告成为无条件当日后(以较迟者为
准)任何时间终止委任。
(D) 当委任因任何原因终止时,董事:
- ,辞任本公司董事职务
以及其于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担任的所有职务,以及在毋须本公
司付款及按照本公司指示,将任何由董事以代名人身份代表本公
司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持有的股份过户。
- ,而
与本集团业务有关的所有账册、文件、文据、数据、信用卡及其
它财产(如有);
- ,并解释其理由,及应香港联交
所的要求,提供任何所需资料及 / 或文件。
(E) 倘若董事基于任何理由终止任职,不论是由于在任何股东大会没有被重
选为董事、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免除其董事职务或其它原
因,其根据本协议的委任将会自动终止,惟倘若有关终止乃由于任何一
方的任何行动或遗漏而引致,而该等行动或遗漏构成违反本协议,该项
终止将不会影响就有关违约之损失提出申索的权利。
(F) 即使根据本协议任何条文终止委任,第8(B)及8(C)条的条文仍将继续适
用。
(G) 基于任何理由的终止委任,均不会免除订约双方于终止协议前产生或累
计的责任及负债,以及于终止委任后明示或基于必要的含示而持续的责
任及负债。
(H) 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订约双方均不得终止本协议。
8. 对董事之限制
(A) 除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获本公司确认,且不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外,董事于委任期间不得,且须促使其联系人不得直接或间接
从事或涉足或拥有任何与有关业务构成竞争或相类似的业务,惟此将不
会禁止董事直接或通过代名人持有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投资,只要
所持有投资不超过任何一间公司的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或股票的5%,而
此限制将不适用于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或股票。
(B) 除获授权及由于职责需要外,于委任期间或终止委任后(并无时间限
制),董事不得,且须促使其联系人不得将任何机密或私人资料:
- (有权知悉该等资料的本集团人员除外)泄露或传
达;或
- ;或
- 、
未经许可的披露,而该等机密或私人资料为:
(a) 与本集团或其客户或顾客的买卖、组织、业务、财务、交
易或任何其它事宜有关;或
(b) 与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所进行或使用的任何程序或发明成
果,或其可能于委任期内发现或作出的任何程序或发明成
果有关;或
(c) 与本集团内任何须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资料义务的公司
有关;
但该等限制将不适用于公众可在毋须耗费大量人力、技巧或金钱
的情况下获取的任何数据或知识(由于董事或其联系人失责而获
取者除外)。
(C) 董事不得于任何时间作出任何有关本集团的不实或误导声明。
(D) 基于董事会或于其委任过程中由于为本集团任何其它公司提供服务或担
任职务而得知有关公司的机密资料,董事谨此同意除相关法例规定或上
市规则要求外,不会向任何其它人士披露上述机密资料。
(E) 董事就有关业务、其所进行的买卖或事务,或就本集团任何客户或顾客
进行的买卖或事务所撰写的所有便条、备忘、记录及书写文件,均为及
将会继续为本集团财产,须不时应要求移交本公司(或视情况需要移交
本集团旗下的其它公司),而当董事离任本公司及董事职务时,在任何
情况下均不得保留上述文件。
(F) 尽管订约双方认为本第8条所载限制在所有情况下均为合理,双方确认
有关限制可能由于技术原因而未能实行,故谨此协议及声明,倘若任何
该等限制合共或个别原因超出在一切情况下合理保障本公司权益的范围
而被判定无效,惟在删除部分字眼或减少限制期间(如有)的情况下将
会有效,则该等限制将会应用所需修订,以让其有效及生效。
9. 违约
就本协议而言,时间属关键要素,但任何订约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所载任
何权力、权利或补偿,并不当作放弃有关权力、权利或补偿,而任何订约方单
项或局部行使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补偿,并不会排除该订约放任何其它进一
步行使该等权力、权利或补偿或其能力、权利或补偿。
10. 豁免
本协议内所规定的补偿均可累积,且并不会豁除法例规定的任何补偿。
11. 先前的服务协议
(A)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于本公司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将不会替代或取缔所有及任何于签订本协议前由本
公司与董事以口头或其它方式订立之协议(不论是否按合法或正式基
准)。
(B) 董事谨此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其并无向本集团任何公司提出任
何类型的申索,而在不影响上述条文之概括性的情况下,其进一步确认
其并无就订立本协议所终止之任何先前服务协议向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
申索赔偿。
12. 通告
所有根据本协议向各订约方发出的通告、请托、要求、同意书或其它通讯,均
须以书面方式按下文所列各订约方之地址(或有关订约方可能向另一方订明的
该等其它地址)向有关订约方发出,并于下列情况下将被视为已正式发出或作
出:
(i) 若以邮递方式发出,于邮寄后5天(如属海外邮件)或2天(如属本地
邮件),或倘若以专人递送,则于递送当天;或
(i) 若以电报或传真方式发出,于获收件人回复确认(如属电报)或接获传
送报告(如属传真)后确认。
公司: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地址: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
转交: 联席公司秘书王俊国先生
电子邮件: wangjunguo@sic.c
董事: 方伟
董事地址: 中国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2088弄1号1301室
13. 转让
本协议将对各方及其继任人、转让人及遗产代理人(视情况而定)具约束力及
适用于其利益,惟除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董事不得将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责
任或负债转让。
14. 关系
本协议各条款概不会就任何目的被视作构成订约方之间的合伙或合营关系。
15. 修订
除非由订约方或其他代表签订书面协议或文据,本协议不得修改、作出补充或
修订。
16. 可分性
倘本协议任何条文根据任何具司法管辖权区的法庭所实际应用的任何法律而被
禁止、属非法或不能执行,则该等条文应在有关法例规定的情况下自本协议删
除,并在不会修改协议其它条文之情况下成为无效。尽管有上述规定,倘若任
何该等法例的条文属可予豁免,各方谨此作出有关法律所容许的全部豁免,使
本协议能够成为根据其条款执行的有效积具约束力协议。
17. 确认
董事谨此确认高伟绅律师行仅就本协议作为本公司代表,而本公司已适当地向
董事建议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及委派独立法律代表。
18. 法律及司法权区
本协议在各方面须受中国法律监管就据此诠释。
(A) 董事向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公
司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
及股份购回守则》,并同意本公司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
而董事就本服务协议及其职位概不转让;
(B) 董事向代表每位股东的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
规定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C) 董事及本公司双方同意,若协议双方因本协议产生或有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
向本公司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如董事在本公司之职位终止,本服务协议将对董事无效,但并不影响本公司追
究董事因以往违反本服务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截至董事在本公司之
职位终止时,已经产生的本公司对董事的任何权利、索赔或主张。
特此作证,本协议已于上文所列日期正式签署。
[以下无正文]
姓名:方伟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服务协议》签字页
L董事眼务勿夕签宇页]
2025年 8 月 4 日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李洪辉
服务协议
本协议乃于2025年8月4日订立。
订约方:
- ,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地址位于中国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9号院
3单元102(以下简称“董事”)。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1. 目的及释义
(A) 本协议载列本公司同意委任董事的条款及条件,而董事同意通过向本公
司提供下文所述的服务,担任董事。
(B) 于本协议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 :
“联系人” 具上市规则(经不时修改)所界定涵义;
“董事会” 本公司当时之董事会;
“有关业务” 本集团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不时经营的业务;
“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薪酬委员会” 本公司董事会当时委任之薪酬委员会;及
- ,本协议内所用词汇与公司条例第2条所界定者具
有相同涵义;
- ;
- ,反之亦然;
- 、机构、公司、法人团体及非法人
团体;
- ,其涵义均包含复数,反之亦然;及
- ,并不影响当中条文之诠释。
2. 委任及职责
在本协议所载条款规限下,本公司同意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董事同意受聘
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3. 委任年期
本协议第7条规限下,董事被聘用为本公司的董事之任期为3年(双方另有约
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4. 董事的基本责任
董事谨此向本公司承诺,于委任期间内,将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职责,
以保障及促进本集团利益。
5. 董事之服务
(A) 董事须:
- 、注意力及技能,以履行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职责;
- ,以及行使该等与其担任本公司及 /
或本集团有关职位相符的权力;
- ,遵守及履行所有由董事会不
时制订或作出而属合理及合法的决议、规则及指示;
- (包括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
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法
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它所有相关法律或规则所载
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并承诺遵守及履行《山东天岳先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所有适用法律规定;
及
(5) 于任何时间就履行该等职责及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就阁下的独立性
向董事会作出适时及全面的汇报(应要求须以书面汇报)。
(B) 董事须按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在中国、香港或其它地点工作,并必须遵照
董事会不时合理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按董事会不时的指示为履行其职责出
差。
6. 薪酬及补偿
(A) 阁下将于持续获委任期间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之决议及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收取董事薪酬。有关董事薪酬将会参考薪酬委员会建议之比率不时予
以调整。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内容以厘定该等比率: (i)本公司及
其不时之附属公司(“本集团”)营运业绩;及(i)董事表现。并获得大
多数董事会成员批准,惟于任何董事会厘定董事根据本第6(A)条之董事
薪酬的董事会议上,董事须放弃投票,且不会被计入法定人数。
(B) 董事将可获支付于进行本集团事务时合理产生的实付开支(包括差旅开
支),但须按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合理形式提供开支证据。
7. 终止委任
(A) 在不影响订约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累算权利(如有)或补偿下:
(1) 订约双方可于任何时间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3个月的事先书面通
知终止委任;
(2) 倘若本公司根据本协议到期应付予董事的任何款项已拖欠3个
月,且于董事发出要求支付有关款项的书面通知后30天期间内尚
未全数支付,董事有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即时终止委任;
- ,本公司可发出即时通知
终止委任,而毋须向董事作出任何补偿:
(i) 严重或持续违反本协议所载任何条文(而倘若有关违反属
可予修正,于董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后30天内仍未能修
正);
(i) 于履行本协议所规定职责时出现任何严重行为失当或故意
失责或疏忽(而倘若有关违反属可予修正,于董事会发出
书面警告后30天内仍未能修正);
(i) 董事破产或收到接管令或暂停还债或与债权人全面达成安
排或和解协议;
(iv) 患有精神病或神志失常;
(v) 并无特别向董事会请假而连续2次缺席董事会议,且其
替代董事(如有)并无在有关期间代其出席;
(vi) 根据法例被禁止担任董事;
(vi) 触犯令其本身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声誉受损的行为;
(vi) 根据法例被禁止履行其职责;
(ix) 于委任其间拒绝执行董事会向其发出的任何合理及合法指
令;
(x) 不适当地向任何未经批准人士泄露有关集团任何公司的组
织、业务或客户的任何商业秘密;或
(xi) 被裁定触犯任何刑事罪行(董事会合理认为不影响其担任
本公司董事职务的罪行除外)。
(B) 倘若本公司有权根据上文第7(A)(3)条终止委任,则本公司有权在其认为
适当的情况下暂停董事职务,而毋须向董事支付全部或部分董事薪酬,
惟此不会影响本公司于其后按相同理由或任何其它理由终止委任的权
利。
(C) 倘若本公司被一名人士或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
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
或获一名人士或公司通知指其将会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
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本公司,董事有权于有关收购建议首
个截止日期后或于收购建议成为或宣告成为无条件当日后(以较迟者为
准)任何时间终止委任。
(D) 倘若一名或一间已经或同意收购本公司全部或绝大部份业务,或已拥有
或同意收购本公司全部或不少于90%已发行股本的人士或公司按不逊于
本协议项下生效的条款向董事提出委任建议,惟董事在并无合理由的
情况下拒绝或未能同意接纳,董事不得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其后自愿
清盘,或以本公司在该项拒绝或未能同意后2个月内免除或终止本协议
为由向本公司提出申索。
(E) 当委任因任何原因终止时,董事:
- ,辞任本公司董事职务
以及其于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担任的所有职务,以及在毋须本公
司付款及按照本公司指示,将任何由董事以代名人身份代表本公
司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持有的股份过户。董事谨此不可撤回地
委任本公司作为其授权人,以其名义及代其签署及执行就进行上
述事宜所需或必要的任何文件或作出任何行动,而由本公司当时
任何董事或秘书签署,内容指出任何文据或行动属于本条款所赋
予授权范围内的证书,将可作为上述委任的最终证据,任何第三
方可在毋须进一步查询下依赖有关证书,惟有关辞任须在不影响
董事就本协议或终止委任而产生对任何有关公司提出索偿的权
利,或任何有关公司就本协议或终止委任而产生对董事提出索偿
的权利之情况下作出及接纳;
(2) 须随即向本公司交付当时可能由其管有或在其权力或控制范围
内,而与本集团业务有关的所有账册、文件、文据、数据、信用
卡及其它财产(如有);
- 、本集团或其任何联系人有
关连;及
- ,并解释其理由,及应香港
联交所的要求,提供任何所需资料及 / 或文件。
(F) 于任何不超过3个月的终止通知期间(不论由本公司或董事发出),本
公司将无责任向董事分派任何职务,并有权将董事撤出本公司物业,惟
此将不会影响董事收取本协议所订正常董事薪酬及其它合约利益的权
利。
(G) 倘若董事基于任何理由终止任职,不论是由于在任何股东大会没有被重
选为董事、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免除其董事职务或其它原
因,其根据本协议的委任将会自动终止,惟倘若有关终止乃由于任何一
方的任何行动或遗漏而引致,而该等行动或遗漏构成违反本协议,该项
终止将不会影响就有关违约之损失提出申索的权利。
(H) 即使根据本协议任何条文终止委任,第8(B)及8(C)条的条文仍将继续适
用。
(I) 基于任何理由的终止委任,均不会免除订约双方于终止协议前产生或累
计的责任及负债,以及于终止委任后明示或基于必要的含示而持续的责
任及负债。
(J) 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订约双方均不得终止本协议。
8. 对董事之限制
(A) 除获授权及由于职责需要外,于委任期间或终止委任后(并无时间限
制),董事不得,且须促使其联系人不得将任何机密或私人资料:
- (有权知悉该等资料的本集团人员除外)泄露或传
达;或
- ;或
- 、
未经许可的披露,而该等机密或私人资料为:
(a) 与本集团或其客户或顾客的买卖、组织、业务、财务、交
易或任何其它事宜有关;或
(b) 与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所进行或使用的任何程序或发明成
果,或其可能于委任期内发现或作出的任何程序或发明成
果有关;或
(c) 与本集团内任何须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资料义务的公司
有关;
但该等限制将不适用于公众可在毋须耗费大量人力、技巧或金钱
的情况下获取的任何数据或知识(由于董事或其联系人失责而获
取者除外)。
(B) 董事不得于任何时间作出任何有关本集团的不实或误导声明。
(C) 基于董事会或于其委任过程中由于为本集团任何其它公司提供服务或担
任职务而得知有关公司的机密资料,董事谨此同意除相关法例规定或上
市规则要求外,不会向任何其它人士披露上述机密资料。
(D) 董事就有关业务、其所进行的买卖或事务,或就本集团任何客户或顾客
进行的买卖或事务所撰写的所有便条、备忘、记录及书写文件,均为及
将会继续为本集团财产,须不时应要求移交本公司(或视情况需要移交
本集团旗下的其它公司),而当董事离任本公司及董事职务时,在任何
情况下均不得保留上述文件。
(E) 尽管订约双方认为本第8条所载限制在所有情况下均为合理,双方确认
有关限制可能由于技术原因而未能实行,故谨此协议及声明,倘若任何
该等限制合共或个别原因超出在一切情况下合理保障本公司权益的范围
而被判定无效,惟在删除部分字眼或减少限制期间(如有)的情况下将
会有效,则该等限制将会应用所需修订,以让其有效及生效。
9. 违约
倘董事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导致本公司出现不可弥补的损失时,而金钱方
面的损害赔偿将不足以构成充分的补救措施,本公司有权(无损对其他补救措
施,包括金钱方面的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且无须提供保证金或其他保证)享有
强制性或其他衡平法济助以避免或制止本协议受到违反。在此等情况下,违约
的董事放弃法律提供充分补救措施的抗辩,并进一步放弃有关强制令的任何保
证金的要求。
就本协议而言,时间属关键要素,但任何订约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所载任
何权力、权利或补偿,并不当作放弃有关权力、权利或补偿,而任何订约方单
项或局部行使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补偿,并不会排除该订约放任何其它进一
步行使该等权力、权利或补偿或其能力、权利或补偿。
10. 豁免
本协议内所规定的补偿均可累积,且并不会豁除法例规定的任何补偿。
11. 先前的服务协议
(A)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于本公司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将不会替代或取缔所有及任何于签订本协议前由本
公司与董事以口头或其它方式订立之协议(不论是否按合法或正式基
准)。
(B) 董事谨此确认,其并无向本集团任何公司提出任何类型的申索,而在不
影响上述条文之概括性的情况下,其进一步确认其并无就订立本协议所
终止之任何先前服务协议向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申索赔偿。
12. 通告
所有根据本协议向各订约方发出的通告、请托、要求、同意书或其它通讯,均
须以书面方式按下文所列各订约方之地址(或有关订约方可能向另一方订明的
该等其它地址)向有关订约方发出,并于下列情况下将被视为已正式发出或作
出:
(i) 若以邮递方式发出,于邮寄后5天(如属海外邮件)或2天(如属本地
邮件),或倘若以专人递送,则于递送当天;或
(i) 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
下,于电子邮件发送当天;或
(i) 若以电报或传真方式发出,于获收件人回复确认(如属电报)或接获传
送报告(如属传真)后确认。
公司: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地址: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
转交: 联席公司秘书王俊国先生
电子邮件: wangjunguo@sic.c
董事: 李洪辉
董事地址: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9号院3单元102
13. 转让
本协议将对各方及其继任人、转让人及遗产代理人(视情况而定)具约束力及
适用于其利益,惟除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董事不得将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责
任或负债转让。
14. 关系
本协议各条款概不会就任何目的被视作构成订约方之间的合伙或合营关系。
15. 修订
除非由订约方或其他代表签订书面协议或文据,本协议不得修改、作出补充或
修订。
16. 可分性
倘本协议任何条文根据任何具司法管辖权区的法庭所实际应用的任何法律而被
禁止、属非法或不能执行,则该等条文应在有关法例规定的情况下自本协议删
除,并在不会修改协议其它条文之情况下成为无效。尽管有上述规定,倘若任
何该等法例的条文属可予豁免,各方谨此作出有关法律所容许的全部豁免,使
本协议能够成为根据其条款执行的有效积具约束力协议。
17. 确认
董事谨此确认高伟绅律师行仅就本协议作为本公司代表,而本公司已适当地向
董事建议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及委派独立法律代表。
18. 法律及司法权区
本协议在各方面须受中国法律监管就据此诠释。
(A) 董事向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公
司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
及股份购回守则》,并同意本公司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
而董事就本服务协议及其职位概不转让;
(B) 董事向代表每位股东的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
规定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C) 董事及本公司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1) 若协议双方因本协议产生或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
(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
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且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方必须
接受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
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 ,对董事及本公司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本公司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
股东。
- 。
如董事在本公司之职位终止,本服务协议将对董事无效,但并不影响本公司追
究董事因以往违反本服务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截至董事在本公司之
职位终止时,已经产生的本公司对董事的任何权利、索赔或主张。
特此作证,本协议已于上文所列日期正式签署。
[以下无正文]
2025年 8 月 4 日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刘华
服务协议
本协议乃于2025年8月4日订立。
订约方:
- ,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希思庄园二期
127-01(以下简称“董事”)。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1. 目的及释义
(A) 本协议载列本公司同意委任董事的条款及条件,而董事同意通过向本公
司提供下文所述的服务,担任董事。
(B) 于本协议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 :
“联系人” 具上市规则(经不时修改)所界定涵义;
“董事会” 本公司当时之董事会;
“有关业务” 本集团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不时经营的业务;
“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薪酬委员会” 本公司董事会当时委任之薪酬委员会;及
- ,本协议内所用词汇与公司条例第2条所界定者具
有相同涵义;
- ;
- ,反之亦然;
- 、机构、公司、法人团体及非法人
团体;
- ,其涵义均包含复数,反之亦然;及
- ,并不影响当中条文之诠释。
2. 委任及职责
在本协议所载条款规限下,本公司同意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董事同意受聘
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3. 委任年期
本协议第7条规限下,董事被聘用为本公司的董事之任期为3年(双方另有约
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4. 董事的基本责任
董事谨此向本公司承诺,于委任期间内,将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职责,
以保障及促进本集团利益。
5. 董事之服务
(A) 董事须:
- 、注意力及技能,以履行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职责;
- ,以及行使该等与其担任本公司及 /
或本集团有关职位相符的权力;
- ,遵守及履行所有由董事会不
时制订或作出而属合理及合法的决议、规则及指示;
- (包括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
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法
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它所有相关法律或规则所载
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并承诺遵守及履行《山东天岳先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所有适用法律规定;
及
(5) 于任何时间就履行该等职责及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就阁下的独立性
向董事会作出适时及全面的汇报(应要求须以书面汇报)。
(B) 董事须按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在中国、香港或其它地点工作,并必须遵照
董事会不时合理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按董事会不时的指示为履行其职责出
差。
6. 薪酬及补偿
(A) 阁下将于持续获委任期间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之决议及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收取董事薪酬。有关董事薪酬将会参考薪酬委员会建议之比率不时予
以调整。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内容以厘定该等比率: (i)本公司及
其不时之附属公司(“本集团”)营运业绩;及(i)董事表现。并获得大
多数董事会成员批准,惟于任何董事会厘定董事根据本第6(A)条之董事
薪酬的董事会议上,董事须放弃投票,且不会被计入法定人数。
(B) 董事将可获支付于进行本集团事务时合理产生的实付开支(包括差旅开
支),但须按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合理形式提供开支证据。
7. 终止委任
(A) 在不影响订约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累算权利(如有)或补偿下:
(1) 订约双方可于任何时间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3个月的事先书面通
知终止委任;
(2) 倘若本公司根据本协议到期应付予董事的任何款项已拖欠3个
月,且于董事发出要求支付有关款项的书面通知后30天期间内尚
未全数支付,董事有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即时终止委任;
- ,本公司可发出即时通知
终止委任,而毋须向董事作出任何补偿:
(i) 严重或持续违反本协议所载任何条文(而倘若有关违反属
可予修正,于董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后30天内仍未能修
正);
(i) 于履行本协议所规定职责时出现任何严重行为失当或故意
失责或疏忽(而倘若有关违反属可予修正,于董事会发出
书面警告后30天内仍未能修正);
(i) 董事破产或收到接管令或暂停还债或与债权人全面达成安
排或和解协议;
(iv) 患有精神病或神志失常;
(v) 并无特别向董事会请假而连续2次缺席董事会议,且其
替代董事(如有)并无在有关期间代其出席;
(vi) 根据法例被禁止担任董事;
(vi) 触犯令其本身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声誉受损的行为;
(vi) 根据法例被禁止履行其职责;
(ix) 于委任其间拒绝执行董事会向其发出的任何合理及合法指
令;
(x) 不适当地向任何未经批准人士泄露有关集团任何公司的组
织、业务或客户的任何商业秘密;或
(xi) 被裁定触犯任何刑事罪行(董事会合理认为不影响其担任
本公司董事职务的罪行除外)。
(B) 倘若本公司有权根据上文第7(A)(3)条终止委任,则本公司有权在其认为
适当的情况下暂停董事职务,而毋须向董事支付全部或部分董事薪酬,
惟此不会影响本公司于其后按相同理由或任何其它理由终止委任的权
利。
(C) 倘若本公司被一名人士或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
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
或获一名人士或公司通知指其将会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
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本公司,董事有权于有关收购建议首
个截止日期后或于收购建议成为或宣告成为无条件当日后(以较迟者为
准)任何时间终止委任。
(D) 倘若一名或一间已经或同意收购本公司全部或绝大部份业务,或已拥有
或同意收购本公司全部或不少于90%已发行股本的人士或公司按不逊于
本协议项下生效的条款向董事提出委任建议,惟董事在并无合理由的
情况下拒绝或未能同意接纳,董事不得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其后自愿
清盘,或以本公司在该项拒绝或未能同意后2个月内免除或终止本协议
为由向本公司提出申索。
(E) 当委任因任何原因终止时,董事:
- ,辞任本公司董事职务
以及其于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担任的所有职务,以及在毋须本公
司付款及按照本公司指示,将任何由董事以代名人身份代表本公
司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持有的股份过户。董事谨此不可撤回地
委任本公司作为其授权人,以其名义及代其签署及执行就进行上
述事宜所需或必要的任何文件或作出任何行动,而由本公司当时
任何董事或秘书签署,内容指出任何文据或行动属于本条款所赋
予授权范围内的证书,将可作为上述委任的最终证据,任何第三
方可在毋须进一步查询下依赖有关证书,惟有关辞任须在不影响
董事就本协议或终止委任而产生对任何有关公司提出索偿的权
利,或任何有关公司就本协议或终止委任而产生对董事提出索偿
的权利之情况下作出及接纳;
(2) 须随即向本公司交付当时可能由其管有或在其权力或控制范围
内,而与本集团业务有关的所有账册、文件、文据、数据、信用
卡及其它财产(如有);
除非由订约方或其他代表签订书面协议或文据,本协议不得修改、作出补充或
修订。
16. 可分性
倘本协议任何条文根据任何具司法管辖权区的法庭所实际应用的任何法律而被
禁止、属非法或不能执行,则该等条文应在有关法例规定的情况下自本协议删
除,并在不会修改协议其它条文之情况下成为无效。尽管有上述规定,倘若任
何该等法例的条文属可予豁免,各方谨此作出有关法律所容许的全部豁免,使
本协议能够成为根据其条款执行的有效积具约束力协议。
17. 确认
董事谨此确认高伟绅律师行仅就本协议作为本公司代表,而本公司已适当地向
董事建议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及委派独立法律代表。
18. 法律及司法权区
本协议在各方面须受中国法律监管就据此诠释。
(A) 董事向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公
司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
及股份购回守则》,并同意本公司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
而董事就本服务协议及其职位概不转让;
(B) 董事向代表每位股东的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
规定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C) 董事及本公司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1) 若协议双方因本协议产生或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
(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
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且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方必须
接受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
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 ,对董事及本公司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本公司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
股东。
- 。
如董事在本公司之职位终止,本服务协议将对董事无效,但并不影响本公司追
究董事因以往违反本服务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截至董事在本公司之
职位终止时,已经产生的本公司对董事的任何权利、索赔或主张。
特此作证,本协议已于上文所列日期正式签署。
[以下无正文]
2025年 8 月 4 日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黎国鸿
服务协议
本协议乃于2025年8月4日订立。
订约方:
- ,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地址位于香港薄扶林薄扶林道 89 号宝翠园二期
19 层 C 室(以下简称“董事”)。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1. 目的及释义
(A) 本协议载列本公司同意委任董事的条款及条件,而董事同意通过向本公
司提供下文所述的服务,担任董事。
(B) 于本协议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 :
“联系人” 具上市规则(经不时修改)所界定涵义;
“董事会” 本公司当时之董事会;
“有关业务” 本集团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不时经营的业务;
“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薪酬委员会” 本公司董事会当时委任之薪酬委员会;及
- ,本协议内所用词汇与公司条例第2条所界定者具
有相同涵义;
- ;
- ,反之亦然;
- 、机构、公司、法人团体及非法人
团体;
- ,其涵义均包含复数,反之亦然;及
- ,并不影响当中条文之诠释。
2. 委任及职责
在本协议所载条款规限下,本公司同意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董事同意受聘
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3. 委任年期
本协议第7条规限下,董事被聘用为本公司的董事之任期为3年(双方另有约
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4. 董事的基本责任
董事谨此向本公司承诺,于委任期间内,将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职责,
以保障及促进本集团利益。
5. 董事之服务
(A) 董事须:
- 、注意力及技能,以履行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职责;
- ,以及行使该等与其担任本公司及 /
或本集团有关职位相符的权力;
- ,遵守及履行所有由董事会不
时制订或作出而属合理及合法的决议、规则及指示;
- (包括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
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法
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它所有相关法律或规则所载
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并承诺遵守及履行《山东天岳先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所有适用法律规定;
及
(5) 于任何时间就履行该等职责及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就阁下的独立性
向董事会作出适时及全面的汇报(应要求须以书面汇报)。
(B) 董事须按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在中国、香港或其它地点工作,并必须遵照
董事会不时合理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按董事会不时的指示为履行其职责出
差。
6. 薪酬及补偿
(A) 阁下将于持续获委任期间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之决议及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收取董事薪酬。有关董事薪酬将会参考薪酬委员会建议之比率不时予
以调整。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内容以厘定该等比率: (i)本公司及
其不时之附属公司(“本集团”)营运业绩;及(i)董事表现。并获得大
多数董事会成员批准,惟于任何董事会厘定董事根据本第6(A)条之董事
薪酬的董事会议上,董事须放弃投票,且不会被计入法定人数。
(B) 董事将可获支付于进行本集团事务时合理产生的实付开支(包括差旅开
支),但须按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合理形式提供开支证据。
7. 终止委任
(A) 在不影响订约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累算权利(如有)或补偿下:
(1) 订约双方可于任何时间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3个月的事先书面通
知终止委任;
(2) 倘若本公司根据本协议到期应付予董事的任何款项已拖欠3个
月,且于董事发出要求支付有关款项的书面通知后30天期间内尚
未全数支付,董事有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即时终止委任;
- ,本公司可发出即时通知
终止委任,而毋须向董事作出任何补偿:
(i) 严重或持续违反本协议所载任何条文(而倘若有关违反属
可予修正,于董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后30天内仍未能修
正);
(i) 于履行本协议所规定职责时出现任何严重行为失当或故意
失责或疏忽(而倘若有关违反属可予修正,于董事会发出
书面警告后30天内仍未能修正);
(i) 董事破产或收到接管令或暂停还债或与债权人全面达成安
排或和解协议;
(iv) 患有精神病或神志失常;
(v) 并无特别向董事会请假而连续2次缺席董事会议,且其
替代董事(如有)并无在有关期间代其出席;
(vi) 根据法例被禁止担任董事;
(vi) 触犯令其本身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声誉受损的行为;
(vi) 根据法例被禁止履行其职责;
(ix) 于委任其间拒绝执行董事会向其发出的任何合理及合法指
令;
(x) 不适当地向任何未经批准人士泄露有关集团任何公司的组
织、业务或客户的任何商业秘密;或
(xi) 被裁定触犯任何刑事罪行(董事会合理认为不影响其担任
本公司董事职务的罪行除外)。
(B) 倘若本公司有权根据上文第7(A)(3)条终止委任,则本公司有权在其认为
适当的情况下暂停董事职务,而毋须向董事支付全部或部分董事薪酬,
惟此不会影响本公司于其后按相同理由或任何其它理由终止委任的权
利。
(C) 倘若本公司被一名人士或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
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
或获一名人士或公司通知指其将会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
则》通过提出收购建议的方式收购本公司,董事有权于有关收购建议首
个截止日期后或于收购建议成为或宣告成为无条件当日后(以较迟者为
准)任何时间终止委任。
(D) 倘若一名或一间已经或同意收购本公司全部或绝大部份业务,或已拥有
或同意收购本公司全部或不少于90%已发行股本的人士或公司按不逊于
本协议项下生效的条款向董事提出委任建议,惟董事在并无合理由的
情况下拒绝或未能同意接纳,董事不得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其后自愿
清盘,或以本公司在该项拒绝或未能同意后2个月内免除或终止本协议
为由向本公司提出申索。
(E) 当委任因任何原因终止时,董事:
- ,辞任本公司董事职务
以及其于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担任的所有职务,以及在毋须本公
司付款及按照本公司指示,将任何由董事以代名人身份代表本公
司或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持有的股份过户。董事谨此不可撤回地
委任本公司作为其授权人,以其名义及代其签署及执行就进行上
述事宜所需或必要的任何文件或作出任何行动,而由本公司当时
任何董事或秘书签署,内容指出任何文据或行动属于本条款所赋
予授权范围内的证书,将可作为上述委任的最终证据,任何第三
方可在毋须进一步查询下依赖有关证书,惟有关辞任须在不影响
董事就本协议或终止委任而产生对任何有关公司提出索偿的权
利,或任何有关公司就本协议或终止委任而产生对董事提出索偿
的权利之情况下作出及接纳;
(2) 须随即向本公司交付当时可能由其管有或在其权力或控制范围
内,而与本集团业务有关的所有账册、文件、文据、数据、信用
卡及其它财产(如有);
- 、本集团或其任何联系人有
关连;及
- ,并解释其理由,及应香港
联交所的要求,提供任何所需资料及 / 或文件。
(F) 于任何不超过3个月的终止通知期间(不论由本公司或董事发出),本
公司将无责任向董事分派任何职务,并有权将董事撤出本公司物业,惟
此将不会影响董事收取本协议所订正常董事薪酬及其它合约利益的权
利。
(G) 倘若董事基于任何理由终止任职,不论是由于在任何股东大会没有被重
选为董事、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免除其董事职务或其它原
因,其根据本协议的委任将会自动终止,惟倘若有关终止乃由于任何一
方的任何行动或遗漏而引致,而该等行动或遗漏构成违反本协议,该项
终止将不会影响就有关违约之损失提出申索的权利。
(H) 即使根据本协议任何条文终止委任,第8(B)及8(C)条的条文仍将继续适
用。
(I) 基于任何理由的终止委任,均不会免除订约双方于终止协议前产生或累
计的责任及负债,以及于终止委任后明示或基于必要的含示而持续的责
任及负债。
(J) 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订约双方均不得终止本协议。
8. 对董事之限制
(A) 除获授权及由于职责需要外,于委任期间或终止委任后(并无时间限
制),董事不得,且须促使其联系人不得将任何机密或私人资料:
- (有权知悉该等资料的本集团人员除外)泄露或传
达;或
- ;或
- 、
未经许可的披露,而该等机密或私人资料为:
(a) 与本集团或其客户或顾客的买卖、组织、业务、财务、交
易或任何其它事宜有关;或
(b) 与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所进行或使用的任何程序或发明成
果,或其可能于委任期内发现或作出的任何程序或发明成
果有关;或
(c) 与本集团内任何须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资料义务的公司
有关;
但该等限制将不适用于公众可在毋须耗费大量人力、技巧或金钱
的情况下获取的任何数据或知识(由于董事或其联系人失责而获
取者除外)。
(B) 董事不得于任何时间作出任何有关本集团的不实或误导声明。
(C) 基于董事会或于其委任过程中由于为本集团任何其它公司提供服务或担
任职务而得知有关公司的机密资料,董事谨此同意除相关法例规定或上
市规则要求外,不会向任何其它人士披露上述机密资料。
(D) 董事就有关业务、其所进行的买卖或事务,或就本集团任何客户或顾客
进行的买卖或事务所撰写的所有便条、备忘、记录及书写文件,均为及
将会继续为本集团财产,须不时应要求移交本公司(或视情况需要移交
本集团旗下的其它公司),而当董事离任本公司及董事职务时,在任何
情况下均不得保留上述文件。
(E) 尽管订约双方认为本第8条所载限制在所有情况下均为合理,双方确认
有关限制可能由于技术原因而未能实行,故谨此协议及声明,倘若任何
该等限制合共或个别原因超出在一切情况下合理保障本公司权益的范围
而被判定无效,惟在删除部分字眼或减少限制期间(如有)的情况下将
会有效,则该等限制将会应用所需修订,以让其有效及生效。
9. 违约
倘董事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导致本公司出现不可弥补的损失时,而金钱方
面的损害赔偿将不足以构成充分的补救措施,本公司有权(无损对其他补救措
施,包括金钱方面的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且无须提供保证金或其他保证)享有
强制性或其他衡平法济助以避免或制止本协议受到违反。在此等情况下,违约
的董事放弃法律提供充分补救措施的抗辩,并进一步放弃有关强制令的任何保
证金的要求。
就本协议而言,时间属关键要素,但任何订约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所载任
何权力、权利或补偿,并不当作放弃有关权力、权利或补偿,而任何订约方单
项或局部行使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补偿,并不会排除该订约放任何其它进一
步行使该等权力、权利或补偿或其能力、权利或补偿。
10. 豁免
本协议内所规定的补偿均可累积,且并不会豁除法例规定的任何补偿。
11. 先前的服务协议
(A)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于本公司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将不会替代或取缔所有及任何于签订本协议前由本
公司与董事以口头或其它方式订立之协议(不论是否按合法或正式基
准)。
(B) 董事谨此确认,其并无向本集团任何公司提出任何类型的申索,而在不
影响上述条文之概括性的情况下,其进一步确认其并无就订立本协议所
终止之任何先前服务协议向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申索赔偿。
12. 通告
所有根据本协议向各订约方发出的通告、请托、要求、同意书或其它通讯,均
须以书面方式按下文所列各订约方之地址(或有关订约方可能向另一方订明的
该等其它地址)向有关订约方发出,并于下列情况下将被视为已正式发出或作
出:
(i) 若以邮递方式发出,于邮寄后5天(如属海外邮件)或2天(如属本地
邮件),或倘若以专人递送,则于递送当天;或
(i) 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
下,于电子邮件发送当天;或
(i) 若以电报或传真方式发出,于获收件人回复确认(如属电报)或接获传
送报告(如属传真)后确认。
公司: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地址: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
转交: 联席公司秘书王俊国先生
电子邮件: wangjunguo@sic.c
董事: 黎国鸿
董事地址: 香港薄扶林薄扶林道 89 号宝翠园二期 19 层 C 室
13. 转让
本协议将对各方及其继任人、转让人及遗产代理人(视情况而定)具约束力及
适用于其利益,惟除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董事不得将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责
任或负债转让。
14. 关系
本协议各条款概不会就任何目的被视作构成订约方之间的合伙或合营关系。
15. 修订
除非由订约方或其他代表签订书面协议或文据,本协议不得修改、作出补充或
修订。
16. 可分性
倘本协议任何条文根据任何具司法管辖权区的法庭所实际应用的任何法律而被
禁止、属非法或不能执行,则该等条文应在有关法例规定的情况下自本协议删
除,并在不会修改协议其它条文之情况下成为无效。尽管有上述规定,倘若任
何该等法例的条文属可予豁免,各方谨此作出有关法律所容许的全部豁免,使
本协议能够成为根据其条款执行的有效积具约束力协议。
17. 确认
董事谨此确认高伟绅律师行仅就本协议作为本公司代表,而本公司已适当地向
董事建议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及委派独立法律代表。
18. 法律及司法权区
本协议在各方面须受中国法律监管就据此诠释。
(A) 董事向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公
司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
及股份购回守则》,并同意本公司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
而董事就本服务协议及其职位概不转让;
(B) 董事向代表每位股东的本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
规定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C) 董事及本公司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1) 若协议双方因本协议产生或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
(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
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且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方必须
接受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
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 ,对董事及本公司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本公司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
股东。
- 。
如董事在本公司之职位终止,本服务协议将对董事无效,但并不影响本公司追
究董事因以往违反本服务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截至董事在本公司之
职位终止时,已经产生的本公司对董事的任何权利、索赔或主张。
特此作证,本协议已于上文所列日期正式签署。
[以下无正文]
2025年 8 月 4 日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张红岩
服务协议
本合同于2025年8月4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 ,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以
下简称“本公司”及“甲方”);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绿地香榭新里
广场16号楼504室(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职责
1.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它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甲方的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其
他与监事会或监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本合同、甲方的股东大会的
合法决议及监事会的合法决议,履行其监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
定的补救措施,且本合同及乙方职位概不得转让。乙方向甲方的每位股东承诺,
其将遵守及履行甲方公司章程规定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第二条 违约及仲裁
2.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
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2.2条及适用法规
定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
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
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定救济措施或是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
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
济措施。
2.2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
该争议未能在其发生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
仲裁。
2.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a)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
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
进行仲裁。
(b)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
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c)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d) 此项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e) 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
第三条 合同生效
3.1 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首页所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成立
,自甲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附则
4.1 乙方的任期、辞职、免职、报酬、津贴、薪酬、保密责任等均适用于中国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公司制定的
其他与监事会或监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的规定。
4.2 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自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利
益、义务、责任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
其它监事代为出席甲方监事会则不在此限)。
4.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
何条款。
4.4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
释。
4.5 本合同所称的中国法律包括中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监管机构制定的法令
、法规、规定、规范意见、规则、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
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4.6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4.7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
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条 通知
5.1 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
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传真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传真号
码或电邮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电邮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
下规定确定:
(a)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b) 以挂号邮寄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7)天(若最
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c)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但发件人应出示
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印刷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
对方。
(d) 电子邮件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为其发出日期。
5.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
如下:
甲方地址: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席公司秘书王俊国先生
电子邮件: wangjunguo@sic.c
乙方地址: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绿地香榭新里广场16号楼504室
[以下无正文]
2025年 8 月 4 日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宋建
服务协议
本合同于2025年8月4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 ,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以
下简称“本公司”及“甲方”);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水上苑
14-2-1802(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职责
1.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它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甲方的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其
他与监事会或监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本合同、甲方的股东大会的
合法决议及监事会的合法决议,履行其监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
定的补救措施,且本合同及乙方职位概不得转让。乙方向甲方的每位股东承诺,
其将遵守及履行甲方公司章程规定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第二条 违约及仲裁
2.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
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2.2条及适用法规
定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
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
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定救济措施或是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
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
济措施。
2.2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
该争议未能在其发生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
仲裁。
2.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a)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
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
进行仲裁。
(b)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
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c)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d) 此项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e) 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
第三条 合同生效
3.1 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首页所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成立
,自甲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附则
4.1 乙方的任期、辞职、免职、报酬、津贴、薪酬、保密责任等均适用于中国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公司制定的
其他与监事会或监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的规定。
4.2 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自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利
益、义务、责任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
其它监事代为出席甲方监事会则不在此限)。
4.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
何条款。
4.4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
释。
4.5 本合同所称的中国法律包括中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监管机构制定的法令
、法规、规定、规范意见、规则、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
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4.6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4.7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
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条 通知
5.1 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
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传真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传真号
码或电邮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电邮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
下规定确定:
(a)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b) 以挂号邮寄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7)天(若最
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c)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但发件人应出示
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印刷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
对方。
(d) 电子邮件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为其发出日期。
5.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
如下:
甲方地址: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席公司秘书王俊国先生
电子邮件: wangjunguo@sic.c
乙方地址: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水上苑14-2-1802
[以下无正文]
2025年 8 月 4 日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窦文涛
服务协议
本合同于2025年8月4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 ,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以
下简称“本公司”及“甲方”);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地址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黄金山水郡9
区2-2-1503(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职责
1.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它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甲方的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其
他与监事会或监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本合同、甲方的股东大会的
合法决议及监事会的合法决议,履行其监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
定的补救措施,且本合同及乙方职位概不得转让。乙方向甲方的每位股东承诺,
其将遵守及履行甲方公司章程规定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第二条 违约及仲裁
2.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
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2.2条及适用法规
定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
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
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定救济措施或是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
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
济措施。
2.2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
该争议未能在其发生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
仲裁。
2.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a)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
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
进行仲裁。
(b)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
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c)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d) 此项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e) 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
第三条 合同生效
3.1 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首页所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成立
,自甲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附则
4.1 乙方的任期、辞职、免职、报酬、津贴、薪酬、保密责任等均适用于中国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公司制定的
其他与监事会或监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的规定。
4.2 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自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利
益、义务、责任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
其它监事代为出席甲方监事会则不在此限)。
4.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
何条款。
4.4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
释。
4.5 本合同所称的中国法律包括中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监管机构制定的法令
、法规、规定、规范意见、规则、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
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4.6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4.7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
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条 通知
5.1 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
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传真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传真号
码或电邮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电邮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
下规定确定:
(a)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b) 以挂号邮寄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7)天(若最
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c)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但发件人应出示
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印刷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
对方。
(d) 电子邮件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为其发出日期。
5.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
如下:
甲方地址: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席公司秘书王俊国先生
电子邮件: wangjunguo@sic.c
乙方地址: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黄金山水郡9区2-2-1503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