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38 潍柴动力 公告及通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
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WEICHAI POWER CO., LT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
13.10B
条而
作出。
兹载列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日期为
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的公告,仅供参阅。中文公告的全文刊登于联交所及本公司
网站。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马常海
中国山东潍坊
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
于本公告刊发之日,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马常海先生、王德成先生、黄维彪先生、
孙少军先生、袁宏明先生及马旭耀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张良富先生、
Richard Robinson Smith
先生及
Michael Martin Macht
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蒋彦女士、迟德强先生、赵福全先生、徐兵先生及陶化安先生。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15层100004
12-15th Flor, China World O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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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潍柴动力”)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
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A股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
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
国当时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对于有关政府部门(包括
但不限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证明、证照、批复、答复、复函等
文件,本所及本所律师只适当核查,对该等政府部门履行公权行为之合法性、
正当性并无权利进一步核查,故对于该等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完整不
承担任何责任;
2、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
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保
证该等文件、资料、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相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或承诺
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信息等相关文件与信息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
表意见,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
书》某些章节引用专业报告内容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均依赖于该等中介机构所
出具的专业报告。但该等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中介机构所出具
的专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确认、保证和承
诺;
4、如前列文件资料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或前述声明、
保证事项不成立、不明确或虚假等,则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
要修正,且本所律师有权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进行
补充、说明或更正;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申
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
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
赖;
7、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名称的“释义”简称,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
企业、政府机关的简称等,除非文意另有明确所指,与《激励计划(草案)》
中释义相同。
基于以上声明与保证,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
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A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了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审议及批准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
核查意见。
3、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1月3日,公司内部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
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
议。2023年11月8日,公司披露了《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年11月6日,公司收到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重工”)
下发的《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
复》(山东重工投资字〔2023〕18号),山东重工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A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2023年11月8日,公司披露了《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
公告》。
5、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A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3年11月14日,公司披露了《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
7、2023年12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和2023年第五
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审议及批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审议及批准关于向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年12月20日,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78,270,000股,每
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6.264元。
9、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和2024年第五
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时,公司
2024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有关事项的议案》。
10、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和2025年第一
次临时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拟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5年2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
一次A股东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H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有关事项的议案》。
12、2025年4月15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毕9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A股限制性股
票共1,890,000股的回购注销手续。
13、2025年7月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
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4、2025年8月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
酬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6名原激励对象发生工作调动等情形,根据《激励计
划(草案)》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全部A股限制性股票共1,27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6人因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由公司按人民币5.252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注销数量、资金总额及来源
根据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议决议,本次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
票合计1,270,000股,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667万元及对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
销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
潘兴高
经办律师:_
宋 悦
负 责 人:_
孔 鑫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