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918 奇士达 公告及通告: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为提供资讯而刊发,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Kidztech Holdings Limited

奇士达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918)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配售代理

亚太证券有限公司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交易时间后),配售代理与本公司订立配售协议,据

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透过配售代理,按尽力原则,以每股配售股份0.133港

元的配售价,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其本身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如有)为独

立第三方)配售最多124,912,800股配售股份。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

发行。

配售事项下的最高配售股份数目占:(i)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

624,564,000股份的20.00%;及(i)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最高数目配售股份扩

大后已发行股本约16.67%(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由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日期

止期间并无变动)。配售事项下的最高配售股份数目的总面值将为124,912.8

港元(以每股份面值0.001港元计算)。


每股配售股份0.133港元之配售价较:(i)股份于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报之

收市价每股0.165港元折让约19.4%;及(i)股份于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后五

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0.145港元(根据各自于联交所报的每日收市价

计算)折让约8.3%。

预期配售事项的最高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将分别为约16.6百万港元

及约16.1百万港元。假设所有配售股份成功配售,每股配售股份的净价将约

为0.1292港元。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完成须待配售协议项下之条件达成后,

方可作实。由于配售事项不一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

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交易时间后)

发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理

亚太证券有限公司

本公司有条件同意透过配售代理,以配售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以尽力原则向承

配人配售最多124,912,800股配售股份。

据董事会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

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承配人

配售代理将以尽力原则,自行或透过其分包配售代理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为

个人、专业、企业、机构或其他投资者,其本身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如有)为

独立第三方)配售配售股份。配售代理将尽其最大努力确保任何承配人及其最

终实益拥有人(如有)不会因配售事项而成为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本公司主要股东。

配售股份数目

配售事项下的最高配售股份数目占:(i)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

624,564,000股份的20.00%;及(i)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最高数目配售股份扩大

后已发行股本约16.67%(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由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日期止期

间并无变动)。配售事项下的最高配售股份数目的总面值将为124,912.8港元(以

每股份面值0.001港元计算)。

配售股份的地位

配售事项下的配售股份于发行时,在所有方面将与配售股份发行时的已发行

股份享有同等权益。

配售价

每股配售股份0.133港元之配售价较:(i)股份于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报之

收市价每股0.165港元折让约19.4%;及(i)股份于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后五个

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0.145港元(根据各自于联交所报的每日收市价计算)

折让约8.3%。

配售事项的估计开支,包括配售佣金以及其他相关开支及专业费用,为约0.5

百万港元。假设所有配售股份已成功配售,每股配售股份的净配售价将为约

0.1292港元。


配售价乃经参考当前市况、股份的现行市价及流通量后厘定,并由本公司与配

售代理按公平原则磋商。董事认为,配售事项之条款(包括配售价)乃按一般商

业条款订立,根据当前市况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配售佣金

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将收取的配售佣金为相等于配售价乘以配售代理实际

配售的配售股份数目的金额的2.0%。

配售佣金乃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参考类似交易的现行市场佣金率、配售事

项规模以及股份交易表现公平磋商后达致。董事认为,配售事项之条款(包括

配售佣金)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根据当前市况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

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据此,董事获授权配发、发行及处理

最多124,912,800股新股份,占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时已发行股份的

20%。于本公告日期,概无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任何股份。因此,一般授权足以

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且配售事项毋须再取得任何股东批准。

申请配售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配售协议的条件

完成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方告完成。

如上述条件未于最后截止日期或之前(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书面同意的有关较

后日期)达成,配售协议将告终止,配售代理及本公司于该协议项下的所有义


务均将告终止,双方均不得就任何成本或损失、损害、赔偿或其他事宜向对方

提出任何索赔,但先前违反配售协议的情况除外。

配售事项的终止

根据配售协议,若于配售协议日期起至完成日期上午十时正(含)止的任何时间,

发生以下情况:

(a) 引入任何新法律或法规或现有法律或法规(或其司法解释)的任何变更或

任何性质的其他事件,而配售代理合理认为该等变更或事件可能对本集

团整体业务或财务或交易状况或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在配售事项

背景下属重大不利;或

(b) 于配售协议日期后发生任何本地、国家或国际政治、军事、金融、经济、

货币(包括港元与美元挂钩制度的变更)或其他性质的事件或变化(无论是

否与上述任何事件同类),或任何本地、国家或国际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

爆发或升级,或影响本地证券市场,或发生任何情况组合,而配售代理合

理认为该等事件、变化或情况组合可能对本公司业务或财务或交易状况

或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对配售事项的成功(该成功指将配售股份成

功配售予潜在投资者)产生不利损害,或在其他情况下使本公司或配售代

理进行配售事项变得不合时宜或不可取;或

(c) 配售协议日期后香港市场状况或情况组合(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暂停或

重大限制)发生任何变更,而配售代理合理认为该等变更对配售事项的成

功(该成功指将配售股份成功配售予潜在投资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

在其他情况下配售代理合理认为使本公司或配售代理进行配售事项变得

不合时宜或不可取或不适当;或

(d) 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在不限制其一般性的原则下)天灾、战争、暴动、

公众暴动、内乱、火灾、洪水、爆炸、疫情、恐怖主义、罢工或停工;或

(e) 本公司严重违反或未有遵守其于配售协议项下之任何责任或承诺;或


(f) 配售代理得悉配售协议所载任何声明或保证于作出时在任何方面为不真

实或不准确,或将在任何方面属不真实或不准确,或于再次作出时在任何

方面属不真实或不准确,配售代理合理认定任何有关不真实声明或保证

代表或可能代表本公司之业务或财务或贸易状况或前景出现重大不利变

动或可能以其他形式对配售事项造成重大损害,

则配售代理可藉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即时终止配售协议。倘配售协议根据

上述终止条款终止,则各方之责任将告停止及终止,而订约方将不得向另一订

约方提出任何补偿、成本、损害赔偿或其他方面之申索(该终止前已发生的任

何违约则除外)。

完成

待配售协议所载条件达成后,于完成日期完成。详情请参阅本公告上文「配售

协议的条件」一段。

进行配售事项之理由及所得款项净额用途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设计、开发、制造及销售高品质智能

车模、智能互动式玩具及传统玩具以及销售智能硬件产品。

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将加强本集团之财务状况,为其主要业务发展及营运

提供额外资金。此外,配售事项将扩阔本公司之股东基础及资本基础,从而于

较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与其他集资方式相比)增加股份之流动性。

假设全部配售股份获成功配售,预计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经

扣除配售佣金及其他相关开支及专业费用后)将分别为约16.6百万港元及约16.1

百万港元。本公司拟将(i)10.0百万港元(或约61.9%)的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用

于本集团偿还债务;及(i)约6.1百万港元(或约38.1%)的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

用作一般营运资金(包括工资、租金及本集团其他营运开支)。预期所得款项净

额将于二零二五年底前悉数动用。


经考虑配售协议的条款(包括配售价及配售佣金)乃经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按公

平原则磋商后厘定,属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合理,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订立配售协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于过往十二个月的股本集资活动

除下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于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往十二(12)个月并无进行任

何股本集资活动。

首次公告日期股本集资活动所得款项净额

所得款项净额

拟定用途

所得款项净额

实际用途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日

根据一般授权发行

可换股债券,已于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二十日完成

约20百万港元约

(i) 15百万港元(或

75%)用于偿还

债务;及

(i) 5百万港元(或

25%)用作一般

营运资金

按计划悉数动用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为624,564,000股。下文载列本公司(i)于本公

告日期;及(i)紧随完成后(假设自本公告日期起直至完成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

股本将无其他变动,且124,912,800股配售股份均已成功获配售)的股权架构:

于本公告日期紧随完成后

股东股份数目概约%股份数目概约%

(附注3)(附注3)

控股╱主要股东

Top Synergy Y&C Limited(「Top Synergy」)

(附注1)194,784,66731.19194,784,66725.99

均来财务有限公司(「均来」)(附注2)119,300,00019.10119,300,00015.92

公众股东

承配人—124,912,80016.67

其他公众股东310,479,33349.71310,479,33341.43

小计:310,479,33349.71435,392,13358.09

总计624,564,000100.00749,476,800100.00

附注:

  1. ,Top Synergy由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及本公司行政总裁余煌先生(「余先

生」,拥有约94.79%权益)及余先生的配偶陈骋女士(拥有约5.21%权益)合法、实益及全

资拥有。

  1. ,作为均来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的担保,Top Synergy作为押记人已向均来抵

押119,300,000股份。均来是美建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35)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1. 。因此,总计数字可能并非其前几项数字的

算术加总。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完成须待配售协议项下之条件达成后,方

可作实。由于配售事项不一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

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指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举行之本公司股

东周年大会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持牌银行在香港一般开放经营银行业务的

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

期及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或「黑

色暴雨警告讯号」或香港政府于上午九时至

下午五时之间任何时间公布「极端情况」的

日子)

「本公司」指奇士达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

板上市(股份代号:6918)

「完成」指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完成配售事项

「完成日期」指配售事项下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后四(4)个营

业日内的日子(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

面协定之其他日期),而完成将于该日落实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指根据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

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配发、

发行及处理最多124,912,800股新股份,占于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当时已发行

股份的20%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

则)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最后截止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或本公司与配售

代理书面协定之较后日期

「上市委员会」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指配售代理或其代理人促使认购任何配售股

份的任何个人、专业人士、公司、机构或其

他投资者,而该等人士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

(如适用)为独立第三方

「配售事项」指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按配售协议所载条

款及在其所载条件规限下配售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指亚太证券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就配售事项的

配售代理及一间获发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例可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

约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

动的法团


「配售协议」指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项所订立日期

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之有条件配售协议

「配售价」指每股配售股份0.133港元的配售价

「配售股份」指根据一般授权将予配发及发行并于配售事

项下将予配售的最多124,912,800股新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奇士达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余煌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余煌先生、朱强先生及洪坤先生;非执行董事郑静云女

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王世铃女士、龚澜先生及黄春莲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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