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98 波司登 公告及通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及13.51B(2)条作出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

何责任。

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Bosid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3998)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及13.51B(2)条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由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就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l)条,有关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魏伟峰博士(「魏博士」)的资料变更而作

出。

本公司近日获魏博士(亦为SPI Energy Co., Ltd.(其股份曾于纳斯达克上市,旧股票代码:SPI,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为商业、住宅、政府及公用事业客户提供光伏解决方案的全球供

应商(「SPI Energy」)的前独立董事)知会,开曼群岛大法院已于2025年7月22日发出针对SPI

Energy的清盘令,并委任共同清盘人处理SPI Energy的相关清盘程序(「该诉讼」)。魏博士已于

2025年1月16日辞任SPI Energy的独立董事,并确认其并非该诉讼的一方。

SPI及其附属公司与本集团并无关连,且该诉讼并无及将不会涉及本集团。

由于该诉讼乃于魏博士不再担任SPI Energy独立董事后12个月内发生,故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l)及13.51B(2)条,该诉讼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事项,申报魏博士的资料变更。

魏博士已向本公司确认,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彼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相关事宜须提呈本公司股东及联交所垂注。

承董事会命

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局主席

高德康

香港,2025年8月6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高德康先生、梅冬女士、黄巧莲女士、芮劲松先生及高晓东

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董炳根先生、王耀先生及魏伟峰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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