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886 HTSC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公司名称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以HTSC名义开展业务)

(股份代号:6886)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10B条规则作出。

兹载列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仅供参阅。

释义

于本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本公司」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

称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7日由前身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而成,在香港以「HTSC」

名义开展业务,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以中文获准名称

「华泰六八六股份有限公司」及英文公司名称「Huatai

Securities Co., Ltd.」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其H股于

2015年6月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

票代码:6886),其A股于2010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688),其全球存托凭证于2019

年6月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HTSC),除文

义另有所指外,亦包括其前身

承本公司董事会命

联席公司秘书

张辉

中国江苏,2025年8月6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张伟先生、周易先生及王莹女士;非执

行董事丁锋先生、陈仲扬先生、柯翔先生、晋永甫先生及张金鑫先生;以及独立

非执行董事王建文先生、王全胜先生、彭冰先生、王兵先生及老建荣先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8/142025/8/152025/8/15

证券代码:601688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5-03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002244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37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 本公司H股东的分红派息实施不适用本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日的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

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东。

本公司

H

股东的分红派息实施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安排详见公

司于

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8/142025/8/152025/8/15

htps:/w.hkexnews.hk

)及公司网站(

htps:/w.htsc.com.cn

)发

布的公告。

(三)

分配方案

公司

年度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027,302,28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3,340,101,843.97

元(含税);其中,

A

股普通股份数为

7,308,256,601

股,本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2,704,054,942.37

(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

自行发放对象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豪国际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股东持有的公司

A

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

发放。


(三)

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

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年以内(含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7

元。个人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

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

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个月以内(含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个月以上至

年(含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

”)股东,

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

定,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3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

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7

元。

、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沪股通投资者”),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 81

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

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由上市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

缴申报。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

10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33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

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

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

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

与本公司

A

股东一致。

、对于

GDR

投资者,本公司向

GDR

对应的境内基础

A

股票

名义持有人

Citibank, National Asociation

派发现金红利,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以

10%

的税率扣缴所得


税。对于投资本公司于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的

GDR

的符合境内外相关

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

GDR

投资者”),自获取

GDR

分红

收入后,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本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

投资者的权益登记日与

A

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

将由

Citibank, National Asociation

于伦敦时间

日通过

Euroclear Bank SA/NV

Clearstream Banking, S.A.

发放给

GDR

投资者。

五、

有关咨询办法

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联系电话:

025-83387272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号华泰证券办公室

邮政编码: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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