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0 统一企业中国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Uni-President China Holdings Ltd.
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规定
经董事会订立于2007年11月23日
第一次修订:2012年03月27 日
第二次修订:2018年12月14 日
第三次修订:2025年8月6日
释义
在此职权规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词汇作如下解释:
(「董事会」) 指公司董事会;
(「委员会」) 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公司」) 指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集团」)
指本公司董事;
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指独立非执行董事;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高级管理人员」) 指依据上市规则被视为高级管理人级别的人。
组成
1 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并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其中至少一名委员会成员须
为不同性别。
2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
3 经董事会通过决议,方可委任额外或罢免委员会成员。如该委员会成员不再是董事会的成
员,该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将自动撤销。
4 委员会秘书须由公司秘书或委员会不时指定的人担任。
权益披露及投票
5 委员会每一名成员须向委员会披露任何存在于或因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而产生的个人财务利益
或潜在利益冲突。除公司章程容许的情况外,委员会成员不得就任何其本人或联系人(联系人
按上市规则所作的定义相同)拥有重大权益的委员会决议进行投票;在确定是否有足够的法定
人数出席考虑有关决议的委员会议时,其本人亦不得计算在内。
程序
6 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口头或书面),委员会议召开的通知期不应少于七天。不论通知期
长短,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将构成放弃该通知,除非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开始之
时,以会议还没有得到正确的召开为理由为目的,出席以表达反对会议处理任何事项。
7 会议召开的通知必须亲身以口头或以书面形式、或以电话会议、电子邮件、传真或委员会成
员不时议定的其它方式发送予各委员会成员及其它获邀出席的人士(以该成员最后通知委员会
秘书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地址或电邮地址为准)。口头会议通知应尽快及在会议召开前以
书面方式确实。
8 召开会议的通知必须说明会议的目的、开会时间和地点。
9 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或通过电话会议或其他可以让所
有会议参加者听见彼此的通讯设备的形式参加会议。
10 任何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秘书应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时,可于任何时间召开委员会议,但是
在任何情况下,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或按照上市规则要求的次数或按照其他不时适用
于公司的法规的次数要求召开。
授权与职责
11.1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
(a) 要求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雇员及专业顾问,提供委员会为执行其职责而需要的
任何资料,并提交报告、出席委员会议及提供所需资料及解答有关问题;
(b) 于董事的委任或重新委任,评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表现;
(c) 每年检讨本职权范围条款及本职权范围对履行委员会职务的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提供委员
会认为有需要的修改建议;及
(d) 行使委员会认为恰当履行其于此职权范围下的责任而需要的权力。
11.2 委员会应获提供予充足的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如必要‚委员会应就履行其职责所需
寻求独立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12 委员会的职责:
12.1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以及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
事会提供意见;
12.2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协助董事会
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配合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
议;
12.3 制定及在适当情况下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
董事会不时地为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和达标程度;
12.4 制定及在适当情况下检讨有关提名董事之政策。列明董事候选人提名过程、筛选准
则以及推荐的程序;
12.5 参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12.6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12.7 会见辞去本公司董事职责的董事并了解其离职原因;
12.8 支援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12.9 监督董事出席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的出席纪录;及
12.10 考虑董事会交由委员会处理的所有其他事宜。
其他
13 委员会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其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或合适的其他额外行为并考虑其或董事会
认为必要或合适的其他额外事项。
14 委员会的主席,或在委员会主席缺席时另一名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
以回应东周年大会上就委员会的活动及其职责提出的问题。
15 委员会秘书应在每次会议开始时查问是否有任何利益冲突并记录在会议纪录中。委员会的完
整会议纪录应由委员会秘书保存,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纪录供其在
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委员会任何会议的秘书应于其担任会议秘书的会议结束后合理时间内
将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向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
16 委员会应就其所有的决定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
17 委员会应公开此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和董事会所授予的权力及将此职权范围之登载在本公
司的网站及联交所的网站。
公司章程的持续适用
18 就前文未有作出规范,但公司章程作出了规范的董事会议程序的规定,适用委员会的会议
程序。
*
除非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此职权规定中的任何信息均无意产生或应被作解释为会产生委
员会成员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备注:本文件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