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37 金辉集团 公告及通告:主要交易 – 出售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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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JINHUI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金辉集团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137

主要交易

出售船舶

如本公司于日期为2025年7月4日之公布所披露,第一卖方为本公司拥有约55.69%权益之

间接附属公司,于2025年7月4日与第一买方订立第一份协议,有关以10,800,000美元(约

84,24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第一艘船舶。根据上市规则,出售第一艘船舶,于独立基

准上,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如本公司于日期为2025年7月23日之公布所披露,第二卖方为本公司拥有约55.69%权益

之间接附属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与第二买方订立第二份协议,有关以11,000,000美元

(约85,80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第二艘船舶。根据上市规则,出售第二艘船舶,于独

立基准上,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而因第一买方及第二买方均受制于同一

最终实益拥有人,出售第一艘船舶及出售第二艘船舶之合计,则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

要交易。

于2025年8月6日,作为本公司拥有约55.69%权益之间接附属公司之第三卖方,与第三

买方订立第三份协议,有关以10,500,000美元(约81,90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第三艘船

舶。根据上市规则,出售第三艘船舶,于独立基准上,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

易。

由于第一买方、第二买方及第三买方均受制于同一最终实益拥有人,根据上市规则

第14.22条,根据第一份协议、第二份协议及第三份协议出售第一艘船舶、第二艘船舶

及第三艘船舶应予以合并以厘定其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规定之百分比率,并就上

市规则第14章而言,将其当作一项于十二个月期内进行之交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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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根据第一份协议、第二份协议及第三份协议之代价总金额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

之规定所计算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高于25%但低于75%,故此根据上市规则

第14章,该等船舶之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之通报、

公布及由股东批准之规定。按照上市规则,载有(其中包括)有关该等船舶之出售事

项之进一步资料之通函,预期于2025年8月27日或以前寄发予股东。

该等船舶之出售事项

第一卖方、第二卖方及第三卖方均为本公司拥有约55.69%权益之间接附属公司,并分别

订立协议以出售该等船舶。

如本公司于日期为2025年7月4日之公布所披露,第一卖方于2025年7月4日与第一买方

订立第一份协议,有关以10,800,000美元(约84,24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第一艘船舶。

第一买方已向第一卖方支付代价,而第一艘船舶已于2025年7月14日由第一卖方交付予

第一买方。

如本公司于日期为2025年7月23日之公布所披露,第二卖方于2025年7月23日与第二买

方订立第二份协议,有关以11,000,000美元(约85,80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第二艘船

舶。第二买方已向第二卖方支付代价,而第二艘船舶已于2025年7月31日由第二卖方交

付予第二买方。

于2025年8月6日,第三卖方与第三买方订立第三份协议,有关以10,500,000美元(约

81,90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第三艘船舶。第三艘船舶将于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

15日期间由第三卖方交付予第三买方。

本集团及卖方之资料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而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国际性船舶租赁及拥有船

舶。

第一卖方、第二卖方及第三卖方均为船舶拥有之公司,并为Jinhui Shiping之全资附

属公司,及为本公司于本公布日期拥有其约55.69%权益之间接附属公司。第一卖方、

第二卖方及第三卖方之主要业务均为船舶拥有及租赁。

买方

第一买方及第三买方均为于新加坡注册成立之公司,而第二买方为于香港注册成立之

公司。第一买方、第二买方及第三买方之主要业务均主要包括船舶拥有及租赁。

第一买方、第二买方及第三买方之每一方均由最终实益拥有人Ye Wayne先生全资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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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董事会所知、所得资讯及所信,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第一买方、第二买方、

第三买方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者。

该等船舶

第一艘船舶为一艘载重量56,927公吨之超级大灵便型船舶,于2009年建造并于香港注

册。第一卖方为一间只用作拥有第一艘船舶之特定用途之公司。

本集团自2009年起拥有第一艘船舶,而于2025年5月31日其未经审核账面净值约为

91,617,000港元。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之财政年度第一卖方于除税前与除税后,以

及除去非经常项目前后之应占溢利净额均约为9,544,000港元,而于截至2023年12月

31日止之财政年度第一卖方于除税前与除税后,以及除去非经常项目前后之应占亏损

净额均约为21,221,000港元。

第二艘船舶为一艘载重量56,913公吨之超级大灵便型船舶,于2009年建造并于香港注

册。第二卖方为一间只用作拥有第二艘船舶之特定用途之公司。

本集团自2009年起拥有第二艘船舶,而于2025年5月31日其未经审核账面净值约为

93,913,000港元。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之财政年度第二卖方于除税前与除税后,以

及除去非经常项目前后之应占溢利净额均约为12,227,000港元,而于截至2023年12月

31日止之财政年度第二卖方于除税前与除税后,以及除去非经常项目前后之应占亏损

净额均约为13,597,000港元。

第三艘船舶为一艘载重量56,887公吨之超级大灵便型船舶,于2009年建造并于香港注

册。第三卖方为一间只用作拥有第三艘船舶之特定用途之公司。

本集团自2009年起拥有第三艘船舶,而于2025年5月31日其未经审核账面净值约为

100,133,000港元。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之财政年度第三卖方于除税前与除税后,

以及除去非经常项目前后之应占溢利净额均约为14,885,000港元,而于截至2023年12月

31日止之财政年度第三卖方于除税前与除税后,以及除去非经常项目前后之应占亏损

净额均约为13,951,000港元。

代价

根据第一份协议,第一卖方同意按10,800,000美元(约84,24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

第一艘船舶,并由第一买方支付。第一买方已向第一卖方支付代价,而第一艘船舶已于

2025年7月14日由第一卖方交付予第一买方。

由于第一艘船舶目前受聘于期租船合约下至2025年9月,第一卖方与第一买方于

2025年7月4日同时订立光船租赁协议。根据此光船租赁协议,第一买方同意由

2025年7月14日起出租第一艘船舶予第一卖方,租期为四至六个月至第一艘船舶于无

租赁之状况下交还予第一买方。

根据第二份协议,第二卖方同意按11,000,000美元(约85,80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

第二艘船舶,并由第二买方支付。第二买方已向第二卖方支付代价,而第二艘船舶已于

2025年7月31日由第二卖方交付予第二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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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份协议,第三卖方同意按10,500,000美元(约81,90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

第三艘船舶,并由第三买方支付,详情如下:

  • (i)签订第三份协议;(i)签订托管协议;及(i)由托管代理确

认收取首期订金之账户已准备妥当日起之三个银行工作天内支付1,050,000美元

(约8,190,000港元)之首期订金;及

  • ,450,000美元(约73,710,000港元),而

该船舶将于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15日期间进行交付。

该等船舶之代价乃根据市场情报厘定。本公司搜集此等之资料来自船舶经纪,及来自

本公司对市场上与出售船舶大小及建造年份相若并于近期完成买卖交易之船舶之分析

作参考,独立估值师之估值,及与每个别买方进行公平磋商。

于磋商该等船舶之代价之过程中,本集团向Arow Valuations取得该等船舶之指标性估

值。Arow Valuations为一间独立估值师,并为独立船舶经纪集团Arow Asia Shipbrokers

Ltd.之联属公司。Arow Valuations提供第一艘船舶于2025年7月2日之估值为

10,800,000美元(约84,240,000港元)、第二艘船舶及第三艘船舶于2025年7月18日之估

值为每艘10,800,000美元(约84,240,000港元)。该等船舶之估值采纳市场法。于向船舶

经纪收集市场情报之过程中,吾等每天由国际船舶经纪接收二手船舶买卖市场之市场

资料。吾等亦经常与国际船舶经纪作出讨论,以收集有关全球正投放于市场上以作买

卖之船舶,及正欲购买或出售彼等船舶之各方之市场情报。惟因每艘船舶从不相同,管

理层已基于经验及市场知识以考虑及决定接受要约。

董事认为,第一艘船舶、第二艘船舶及第三艘船舶之代价属公平及合理,而该等船舶之

出售事项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该等船舶之出售事项可能带来之财务影响

上述该等船舶于2025年5月31日之未经审核账面净值乃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资

产减值之规定按使用价值而厘定之估计可收回金额。本集团于该等船舶之出售事项时

将变现约三千四百万港元之账面亏损。本集团于该等船舶之出售事项完成后将变现之

实际账面亏损,须根据该等船舶于彼等各自之交付日期按本公司年报内所示之本集团

船舶减值及折旧政策计算之实际账面净值,及该等船舶于彼等各自之交付日期所产生

之实际出售成本而厘定。

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拟将悉数收取之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保留作为本集团之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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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该等船舶之出售事项之原因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国际性船舶租赁及拥有船舶。董事一直注视航运业目前之市况,

并时刻监察,于有需要时调整本集团之船队组合。董事认为,该等船舶之出售事项为本

集团重新调整其船队组合及于现时高风险及波动之市场中减低吾等之营运风险承担之

机会,而本集团可藉该等船舶之出售事项提升其营运资金状况及进一步巩固其流动资

金及整体财务状况。

本集团经营一支均衡及多元化之散装干货船队,其中包括好望角型、巴拿马型、极

限灵便型及超级大灵便型散装货船。为维持市场竞争力,本集团专注于提升吾等船队

之品质及调整船队组合,尤其寻求降低吾等船队之整体船龄组合。吾等尽力于与船舶

船龄相关之维修成本增加、与较年轻之船舶相比之预期产生营业收入能力及货物灵活

性、资产之资产升值潜能及吾等透过将合适资产变现以确保吾等财务灵活之重要性之

间取得平衡。吾等相信将借贷保持于舒适水平之同时,应为未来可能出现重新投放资

本到其他更合适资产之机会随时作好准备。吾等会不断地监察市场及吾等未来之营运,

并会寻觅机遇以维持一支相当现代化及具竞争力之船队,不排除任何于日后出售较细

小及船龄较高之船舶,并以较新、具较大运载能力及更长资产寿命之船舶或租赁船舶

取而代之。吾等会以临时性质作出该等决定以保持高度之财务灵活性及营运竞争力。

本集团目前经营一队共有三十艘船舶之船队,其中二十艘为自置船舶,两艘于售后回

租安排下,及八艘为租赁船舶,而总载重量运载能力约为二百二十万公吨。

董事相信该等船舶之出售事项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营运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董事认

为第一份协议、第二份协议及第三份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乃由各方根据一般商业条款,

并参考目前之市值,经公平磋商后同意及厘定。董事认为,该等船舶之预计营运业绩未

必为其日后潜在表现之指标,因而与磋商代价无直接关系。于磋商有关该等船舶之代

价之过程期间采纳市场主导方法,因此方法可为卖方及买方提供公平及可靠之当前估

值情况。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第一艘船舶、第二艘船舶及第三艘船舶均出售予受制于同一最终实益拥有人之每

个别买方,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根据第一份协议、第二份协议及第三份协议出

售第一艘船舶、第二艘船舶及第三艘船舶应予以合并以厘定其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

所规定之百分比率,并就上市规则第14章而言,将其当作一项于十二个月期内进行之

交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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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等船舶之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规定所计算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

比率高于25%但低于75%,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等船舶之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

一项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之通报、公布及由股东批准之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倘(1)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有关交易,没有股东需要放弃

表决权利;及(2)有关之股东书面批准,须由于批准该等交易之股东大会上持有或合共

持有投票权50%以上之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之股东所给予,则该等交易之股东批

准可以股东给予书面批准代替召开股东大会。

于本公布日期,Fairline Consultants Limited(「Fairline」)及Timberfield Limited

(「Timberfield」)为分别持有205,325,568股份及136,883,712股份之一组有密切联

系之股东,彼等合共持有之342,209,280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及可在本

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约64.53%。

于本公布日期,Fairline及Timberfield亦分别持有409,099股Jinhui Shiping股份及

260,000股Jinhui Shiping股份,彼等合共持有之669,099股Jinhui Shiping股份相当于

Jinhui Shiping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61%。

本集团主席兼执行董事吴少辉先生为Fairline之主要股东及实益拥有人。本集团董事总

经理兼执行董事吴锦华先生为Timberfield之唯一实益拥有人。吴少辉先生及吴锦华先生

为兄弟,并为本集团之两名创办人。

Fairline及Timberfield除透过彼等各自于本公司及Jinhui Shiping之持股权益外,并无于

该等船舶之出售事项拥有权益。若本公司须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该等船舶之出售事项,

并无股东须就该等船舶之出售事项放弃表决权利。

该等船舶之出售事项已获Fairline及Timberfield以股东书面决议案方式批准。

按照上市规则,载有(其中包括)有关该等船舶之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资料之通函,预期

于2025年8月27日或以前寄发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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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于本公布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所用之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之董事会;

「本公司」 指 金辉集团有限公司为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责任公司,而其股份于联交所之主板上市(股份代

号︰137);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该等船舶之出售事项」 指 根据第一份协议、第二份协议及第三份协议分别出

售第一艘船舶、第二艘船舶及第三艘船舶;

「第一份协议」 指 日期为2025年7月4日由第一卖方与第一买方订

立有关出售第一艘船舶之协议备忘录;

「第一买方」 指 Huwel Shiping Pte. Ltd.为一间于新加坡注册成立

之公司;

「第一卖方」 指 Jingang Marine Inc.为一间于巴拿马共和国注册成

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附属公司;

「第一艘船舶」 指 「JIN GANG」为一艘载重量56,927公吨及于香港

注册之散装货船;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者」 指 根据上市规则之定义,该等(及就公司及企业而言,

彼等最终实益拥有人)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及独立

于本公司及其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控股东及主

要股东,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彼等各自联系人之人

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

「Jinhui Shiping」 指 Jinhui Shiping and Transportation Limited为一间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并为本公司于

本公布日期拥有其约55.69%权益之直接附属公

司,其股份于奥斯陆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JIN);

「Jinhui Shiping股份」 指 Jinhui Shiping股本中每股面值0.05美元之普通

股;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第二份协议」 指 日期为2025年7月23日由第二卖方与第二买方

订立有关出售第二艘船舶之协议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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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买方」 指 灏和雅春油轮有限公司为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

公司;

「第二卖方」 指 Jinji Marine Inc.为一间于巴拿马共和国注册成立

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附属公司;

「第二艘船舶」 指 「JIN JI」为一艘载重量56,913公吨及于香港注册

之散装货船;

「股东」 指 本公司之股东;

「股份」 指 本公司之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份协议」 指 日期为2025年8月6日由第三卖方与第三买方订

立有关出售第三艘船舶之协议备忘录;

「第三买方」 指 Huwel Global Resources Pte. Ltd.为一间于新加坡

注册成立之公司;

「第三卖方」 指 Jinjun Marine Inc.为一间于巴拿马共和国注册成立

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附属公司;

「第三艘船舶」 指 「JIN JUN」为一艘载重量56,887公吨及于香港注

册之散装货船;

「该等船舶」 指 第一艘船舶、第二艘船舶及第三艘船舶;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及

「美元」 指 美元,美国之法定货币,并按1.00美元兑7.80港元

之汇率换算为港元,仅供说明之用。

承董事会命

金辉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吴少辉

香港,2025年8月6日

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吴少辉、吴锦华、吴其鸿及何淑莲;及本公司之独立非执

行董事为崔建华、徐志贤及邱威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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