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3 比特策略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 – 职权范围
BitStrat Holdings Limited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6113)
比特策略控股有限公司
UTS MARKETING SOLUTIONS HOLDINGS LIMITED
)(前称
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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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范围
比特策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于董事会辖下成立一个委
员会,名为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其组成及具体职责载列如下:
1.成员
1.1提名委员会成员(「成员」)应由公司董事会从本公司的董事中委任,且提
名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而当中大多数成员应为本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且至少有一名成员属于不同性别。
1.2提名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会委任。提名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主席或本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1.3成员的委任期应由董事会在任命时决定。
2.提名委员会的秘书
2.1本公司的公司秘书(如其缺席,其代表)应为提名委员会秘书(「秘书」)。
2.2提名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具备合适资历及经验的任何其他人士担任提名委
员会秘书。
3.会议
3.1每年将至少举行一次提名委员会议。成员可在其认为必要时,要求举
行会议。
3.2除非另有协定或豁免,否则就提名委员会的所有例会而言,确认每次会
议的地点、时间及日期之通知应在会议日期至少7天前送交各成员及任何
其他须出席的人士,而就于14天内举行的续会而言,则毋须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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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上述通知期,提名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将被视为已豁免所需通知
规定。
3.3上述通知须亲自,或以书面、电话、传真方式发出予各成员,或以电邮
方式寄予该成员不时知会秘书的电邮地址或以成员不时采纳的方式发
出。任何口头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3.4法定人数应为两名成员,其中一名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3.5成员可亲身、透过电话或以所有出席人士均可使用的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出席会议。为计算法定人数,该等参与已构成会议的存在,犹如该等成
员亲自出席一样。
3.6提名委员会的决议案应以过半数票数通过。
3.7当提名委员会议中的投票均等时,会议主席应具有决定票。
3.8经全体提名委员会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案将视为有效,犹如已于提名委
员会举行的会议上通过。
3.9提名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由提名委员会秘书保存,并可供任何成员及╱
或本公司任何董事经合理通知后于任何合理时间查阅。提名委员会议
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结束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全体提名委员会
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记录之用。提名委员会的会议
记录及报告一经同意后应由提名委员会秘书向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
4.出席会议
4.1在提名委员会邀请下,董事会主席及╱或总经理或行政总裁、外聘顾问
及其他董事会成员可出席所有或任何会议。
4.2仅提名委员会成员具有投票权。除提名委员会成员外,其他董事会成员
有权出席提名委员会的任何会议,惟彼等不得计入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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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限
5.1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获董事会授权可向本公司高级管理层索取任何所需
资料,以履行其职责。
5.2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获董事会授权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以履行其职责。
5.3本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6.职责及责任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6.1检讨董事会的表现及确保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成员具备适当的技能、多
元化的背景及对本公司有所了解,并配合得宜,让董事会能有效履行其
职务;
6.2协助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继任计划;
6.3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
而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时,委
员会必须根据董事会不时制定的多元化政策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或专业经验,以达致董事多元化;
6.4因应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按情况制定、检讨
及更新多元化政策供董事会批准,并检讨及更新董事会为落实该政策而
制定的目标;
6.5按情况制定、检讨及实施有关物色、甄选及提名董事人选的政策、准则
及程序,以供董事会批准。有关准则包括但不限于个别人选可为董事会
带来在资历、技巧、经验、独立性及性别多元化方面的贡献;
6.6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
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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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就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以及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
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当中考虑到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所有因素,
包括本集团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以及未来所需的技能及专长及确保董事
会每年最少开会一次以讨论高级管理层继任计划;
6.8持续检讨本集团在领导才能方面的需要及培训发展计划,确保本集团能
持续高效运作及保持市场竞争力;
6.9评估董事的需要,并监察董事的培训及发展;
6.10制定评核董事委员会表现的程序:
(i)检讨及评估担任各董事委员会成员需具备的技能、知识及经验,并就
委任董事委员会成员及各委员会主席之事宜提供建议;
(i)在有需要或适当时向董事会推荐人选,以填补董事委员会空缺或新增
职位;
(i)审阅对董事会及╱或任何董事委员会进行的评核中对董事委员会角色
及成效的反馈意见,并就任何变动提供建议;
6.11评估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行职责,当中须
考虑董事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现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
或GEM上市的发行人董事职位及该董事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时间投
入以及其他与董事的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有关的因素或情况;
6.12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包括已任职时间及任何超额任职;
6.13在适当情况下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
策下的可计量目标和达标进度,确保行之有效;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披
露其检讨结果;及
6.14支援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并每年检讨董事所需时间及贡献,以
及履行职责的能力;
6.15检讨雇员多元化政策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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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倘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提
名委员会应在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
中,列明:
(i)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
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i)如果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事,董
事会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
(i)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及
(iv)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7.汇报责任
于每次会议后,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结束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正式向董事会汇
报其职责及职务范围内的一切事宜。
8.对外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于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登载本职权范围以供查阅。
9.释译和修改
9.1本职权范围的释译权归属于董事会。
9.2董事会可不时修改本职权范围。
9.3如本职权范围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均以英文版本为准。
(根据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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