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43 金石控股集团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King’s Stone Holdings Group Limited

金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43﹚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组成

  1. (「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董事﹙统

称为「董事」,各为一名「董事」﹚会(「董事会」)已成立一个提名委员会(「委

员会」),其职权、责任及具体职责详述如下。

成员资格及法定人数

  1.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

成,大部份成员必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公司应委任至少一名其他性

别的董事加入委员会。

  1. ,且必须为董事会主席或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

权力及职责

  1. 。因此,委员会有责任就其决定或建议向董事会汇报。
  1. ,而本集团应向委

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便其履行职责。委员会有权向本集团的任何雇员及董事

会成员索取所需资料,以履行其职责。董事会指示本集团所有雇员及董事在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与之合作。


(a) 制定提名政策以供董事会考虑,并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提名政策;

(b)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之架构、人数、组成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包括但

不限于董事的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技术、

知识、服务年期、经验及其他特点),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

并就任何为配合本集团之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之变动提出建议;

(c) 经参照本公司之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后,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

董事的人士,并对董事会挑选有关人士出任董事的选择提出建议;

(d) 就本公司股东或董事提名的有关人士,委员会在考虑其资历及董事会

组成的要求后,向董事会推荐具适合条件的人士;

(e) 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的表现;

(f) 根据﹙其中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评估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并审视独立非执行董事就其独立性而作出

的年度确认;并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检讨结果。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

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

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i)用以物色该名人

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

属独立人士的原因;(i)如果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

上市公司的董事,董事会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

任的原因;(i)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

及(iv)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g)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及董事(尤其是本集团主席及首席执行官)继任

计划的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h) 定期检讨董事于履行对本集团的职责时须作出的贡献,以及其是否投

入足够时间以履行该等职责;

(i) 就填补董事会及╱或本集团高级管理层空缺的候选人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j) 定期检讨本公司的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并每年于企业管治报告内作出政

策或政策概要的披露;及

(k) 考虑其他议题及审阅董事会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

咨询

  1. 。如董事

会认为有需要,则委员会须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职责,有关费用由本

集团承担。

秘书

  1. (或其受托代表)将担任委员会秘书(「秘书」)。

会议

  1. ,惟每年须最少举行

一次会议。

10. 委员会议及议事程序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中有关规管董事会议及议事

程序的条文所规限(只要该等条文适用)。


汇报程序

  1. ,并于任何董事经发出合理通知后在

任何合理时间内可供查阅。委员会议记录的草稿及最终稿须于会议结束后

的合理时间内发送至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分别供评论及记录。

  1. 。于委员会议后举行的下一次董事会议上,

委员会主席须向董事会汇报有关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及建议。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获董事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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