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52 中国天瑞水泥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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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不会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5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

上午十时正在中国河南省汝州市广城东路南侧天瑞集团大厦10楼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

东周年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

及董事与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a) 重选李留法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b) 重选李凤娈女士为执行董事;

(c) 重选金明杰先生为执行董事;及

(d) 重选麦天生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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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下文(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新增股份

(包括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

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

权证及债权证)及交换或转换的权利,惟须遵守及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的规定;

(i) 上文(i)段的批准即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可能需于有关期

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

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及交换或转换的权利;

(i) 本公司董事依据上文(i)段获授的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

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的20%,惟根据(a)供股(定

义见下文);(b)按本公司已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行使购股权,

以授予或发行予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及董事及╱或按购股

权项下指定的其他合资格参与者认购或购买本公司股份的权利;(c)按本公

司可能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所附的认购权获行使而发行股份;或(d)根据本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不时发行本公司股份作为代息股份或类似安排除外,而上

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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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者止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按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须予召开的期限届满时;及

(c) 本决议案所述的授权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本公司股东的普通决议案撤销

或修订之日。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所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该等股份的比例提呈股份,或提呈或发行

认股权证、购股权或有权认购股份的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可就有关零碎

配额,或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法例下的任何法律限制,或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

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或香港以外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

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而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的例外或其他安排除

外)。」

(B) 「动议

(i) 在下文(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i)段)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经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

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

惟须遵守及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收购守则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i) 根据上文(i)段的批准获准购买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

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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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发生者止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按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须予召开的期限届满时;及

(c) 本决议案所述的授权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

订之日。」

(C) 「动议待召开本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所载第4(A)段及4(B)段决议案获通过后,藉

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述第4(B)段所载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权而购买

或以其他方式收购的股份总数的数额之股份,将根据召开本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

所载第4(A)段决议案而授予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

式处置本公司股份(包括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的一般授权扩大,

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的

10%。」

任何有关配发、发行、授予、要约或处置股份之提述,在符合上市规则及适用法

律法规的条文所允许及规限的范围内,均包括出售或转让本公司股本中之库存股

份(包括为履行因任何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类似权利之转换

或行使而产生之任何责任)。

附注:

(a) 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身份,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

九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进行任何本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享有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及在会上投票的权利,所有已填妥的过户表格及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

八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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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并

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指定格式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

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c) 李留法先生、李凤娈女士、金明杰先生及麦天生先生各自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本

公司董事。有关上述董事的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的通函。

(d) 就第4(A)项及第4(C)项建议决议案而言,须取得股东同意给予董事一般授权,以授权其根

据上市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董事并无即时计划发行根据本公司的购股权计划或股东可能

批准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而可能予以发行的任何新股份。

(e) 就上述第4(B)项建议决议案而言,董事谨声明彼等将于彼等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出于本公

司股东利益行使据此所赋予的权力以购回本公司股份。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的通函将载有说明函件,内容包含了令本公司股东能对所提呈决议

案作出知情投票决定所需的资料。

(f) 倘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然而,倘有一位以上联名持有人亲身或

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本公司将接纳在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不

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不予接纳。

(g)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承董事会命

中国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主席

李留法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李凤娈女士、丁基峰先生、李江铭先生及金明

杰先生;主席兼非执行董事,李留法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孔祥忠先生及麦天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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