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18 盛诺集团 公告及通告:补充公布 须予披露交易收购知识产权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inomax Group Limited

盛诺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补充公布

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知识产权

兹提述盛诺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

日之公布,内容有关

IP

收购协议(「该公布」)。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

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除该公布所载资料外,本公司谨此向股东及公众人士提供以下有关

IP

收购协议之补

充资料:

购买价的厘定基准

根据许可协议,本集团须每季度向

Kimberly

支付最少

200,000

美元(相当于约

1,560,000

港元)的版税,每年

800,000

美元(相当于约

6,240,000

港元)。供说明之用,五年将为

4,000,000

美元(相当于约

31,200,000

港元),不包括根据销售表现而可能增加或额外

的版税。本集团预期将继续利用品牌至少八至十年,此支持以

年为基准评估成本效

益的说明性基准属合理及保守的观点。透过以购买价(即

4,600,000

美元)全权收购品

牌,本集团有效地由被许可人转为品牌拥有者,免除持续的版税责任,并获得对品

牌使用、市场推广及扩展的全面控制权。


此外,隐含年回报率约

17.39%

(按许可协议项下每年最低版税

800,000

美元除以收购

价计算)为根据许可协议项下节省的年度版税最低金额计算的最低收益率。预期倘

购买价之资金并无用作收购收购

IP

,则可能会一直在本集团之银行账户闲置,利息

甚微。董事会认为,隐含年回报率远高于银行账户的有关利息以及香港的美元现行

存款利率。

鉴于上文所述,董事会认为购买价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购买价的预计付款日期

本公司预期购买价将于完成日期(即

日,惟完成的所有条件须获达成

或获豁免,或于

Kimberly

Sinomax USA

可能以书面共同协定的其他时间、日期或地

点)悉数结付。

收购

IP

的财务资料

下表载列下列各期间

(i)

收购

IP

应占的净溢利(除税前及除税后);及

(i)

本集团透过销

售收购

IP

下的产品所产生的销售净额:

截至

止年度

截至

止年度

截至

止五个月

(千美元)(千美元)(千美元)

净溢利(除税前)

1,3121,373499

净溢利(除税后)

1,0361,085394

销售净额

9,69410,3643,657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该公布所载之所有其他资料均维持不变。本补充公布为该公布

的补充,应与该公布一并阅读。

承董事会命

盛诺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林志凡

香港,

于本公布日期,非执行董事为林志凡先生(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为张栋先生(总裁)、

陈枫先生、林锦祥先生(首席财务官及公司秘书)及林斐雯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为王志强先生、张杰先生及张华强博士。

于本公布内,除另有指明者外,美元兑港元已按该公布所载

美元兑

7.8

港元的汇率

换算。有关换算不应诠释为表示任何金额已按、可能已按或可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

汇率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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