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75 YGM TRADING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 1 –
YGM
贸易贸易贸易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公司本公司本公司」)
关于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的法规的法规的法规的法规(「该等法规该等法规该等法规该等法规」)
A. 组成组成组成组成
提名委员会是按本公司董事会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会议通过的决议案成立的。提名
委员会是董事会属下的委员会。
B. 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1. 成员成员成员成员
1.1 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董事会从本公司董事当中挑选委任,须由不少于三名成员
组成,而成员当中大多数应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而且当中最少一名应为不同
性别。
1.2 提名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须为董事会主席或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3 提名委员会秘书
(
「秘书秘书秘书秘书」
)
须由董事会委任。
1.4 提名委员会成员和秘书的委任可由董事会通过独立决议案撤销,或董事会可通过独
立决议案委任新增的提名委员会成员。
2. 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议事程序的议事程序的议事程序的议事程序
2.1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2.1.1
除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另有协定外,委员会必须发出最少七天的通知召开会议。
2.1.2
提名委员会议可由提名委员会成员,以及由秘书应提名委员会成员要求,随时召开。会
议通知须以口头形式发给每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本人,或以书面形式或以电话或电传或电报
或传真传输方式按该提名委员会成员不时通知秘书的电话或传真号码或地址或以委员会成
员不时决定的该等其他方法,发给每名提名委员会成员。任何以口头形式发出的通知均须
以书面确认。
2.1.3
会议通知须列明会议时间和地点,并须附随议程连同就会议目的而言可能须由提名
委员会成员考虑的其他文件。
– 2 –
2.2 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法定人数
提名委员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两名委员会成员。
2.3 非成员出席会议非成员出席会议非成员出席会议非成员出席会议
除提名委员会成员外,董事会其他成员亦有权出席提名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彼等
不应被计算在法定人数内。
2.4 会议次数会议次数会议次数会议次数
委员会必须最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成员可随时召开任何会
议。
3. 会议记录及书面决议案会议记录及书面决议案会议记录及书面决议案会议记录及书面决议案
决议案可由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以书面方式通过。
秘书应将提名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所有书面决议案传阅予全体董事会成员。委员会
的会议记录应由委员会秘书保存,并应在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后的任何合理时间
内,供其查阅。
4. 替任成员替任成员替任成员替任成员
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可委任何替任成员。
5. 权能权能权能权能
(a)
提名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向任何准提名人选进行面试。
(b)
倘其认为就履行其职责而言属必要,提名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取得外部法律或
其他独立专家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c)
本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6. 职责职责职责职责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
但不限于
)
:
(a)
最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
(
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
,协助
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企业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
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在一众获提名出任董事的人士当中作
出挑选及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 3 –
(d)
就董事的委任及重新委任以及董事
(
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
)
的继任计划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
支援本公司定期评核董事会表现;
(f)
每年检讨本公司之提名政策、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员工多元化政策的执行
及其有效性,并就任何建议修订向董事会作出建议;及
(g)
定期检讨及评估各董事对董事会所投放之时间与贡献以及董事能否有效履行其
职责。
7. 汇报程序汇报程序汇报程序汇报程序
(a)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惟因法律或监管限制无法作出汇报则
除外
(
如因监管规定的披露限制
)
。
(b)
董事会主席应邀请委员会主席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倘委员会主席未克出席,
董事会主席应邀请委员会另一名成员出席,或成员未克出席,则由彼的正式受
委代表出席。出席会议的有关人士应可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回答提问。
8. 持续应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持续应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持续应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持续应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只要规管董事会议及议事程序的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仍适用及并无抵触该等法规的
条文,则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在作出必要的修正后,应适用于规管提名委员会的会
议及议事程序。
9. 董事会权力董事会权力董事会权力董事会权力
在符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前提下,董
事会可修订、补充及撤销该等法规及由提名委员会通过的任何决议案,惟该等法规
及提名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案的修订及撤销不得使提名委员会任何先前的行事及决议
案无效
(
倘该等法规及决议案不曾被修订或撤销而应为有效者
)
。
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采纳
(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