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32 中国圣牧 公告及通告:内幕消息 – 诉讼更新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SHENGMU ORGANIC MILK LIMITED

中国圣牧有机奶业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432)

内幕消息

诉讼更新

本公告乃由中国圣牧有机奶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

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及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的公告,内

容有关中国法院就一名据称根据投资协议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原告人向圣牧高科及前

董事提出的申索作出判决(「该等公告」)。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告所使用的词汇

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提供有关投资协议诉讼(「诉讼」)之最新资料。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于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就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董事会收到上

诉法院发出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的最终判决书副本(「最终判决」)。于

最终判决中,上诉法院大幅减少了原告人的获赔款项(与一审判决中的初始获赔款

项相比),并驳回原告人提出的其他索赔请求。本公司认为,最终判决对圣牧高科

而言较一审判决更为有利。


根据最终判决,圣牧高科及前董事被下令共同承担:

  • ,272,362元的款项,相当于初始投资成本与截至二零

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该投资额的市场价值之差额;

  • ,207,432元为基数计算自二零一四年七

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期间产生之利息,该利息乃按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同类同期限贷款利率计算得出;

  • ,该等利息乃按(i)中国人民银

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期间的同类同期限贷款利

率;及(i)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结算日期间,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得出;及

  •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及诉讼保全费合计人民币353,442.45元。

于本公告日期,中国法院尚未解除冻结余(包括圣牧高科的若干银行账户总结余

约人民币85.7百万元及圣牧高科所持有的附属公司巴彦淖尔市圣牧六和牧业有限公

司65%的股权)。根据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当最终判决所注明的应支付款

项悉数获结清,冻结余将立即获解冻。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所披露,本公司已就诉讼

可能产生之亏损计提拨备人民币85百万元。


经考虑(i)根据最终判决预计应支付款项将低于人民币40百万元;(i)诉讼为独立于

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的一次性事件;及(i)过往年度已就诉讼计提拨备,董事会认

为最终判决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正与法律顾问评估最终判决对本公司的影响,为保障和捍卫本公司的权利及

利益(不论有关其于最终判决项下的责任或其他权利及利益),不排除对有关前董事

采取适切的法律措施。本公司将适时透过进一步公告知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有关诉讼的重大进展(如有)。

承董事会命

中国圣牧有机奶业有限公司

主席

陈易一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张家旺先生;非执行董事陈易一先生、张平先生、赵杰军先生、

孙谦先生及邵丽君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王立彦先生、吴亮先生及孙延生先生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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