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65 钧达股份 公告及通告: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Hainan Drinda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865)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以下

公告。兹载列如下,仅供参阅。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陆徐杨先生

中国•海口

2025年8月1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为执行董事陆徐杨先生、张满良先生及郑洪伟先

生;非执行董事徐晓平先生及徐勇先生;职工代表董事郑虹女士;及独立非执

行董事沈文忠博士、茆晓颖博士、马树立先生及张亮先生。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香港·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合肥·昆明·南京·郑州·武汉

w.tylaw.com.c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502号

致: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协鑫广场15F召开。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

召集本次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告和通函披露前的核定、确定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相关具体事宜。2025年7月16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

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5年7月31日14:30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协鑫广场15F召开,由董事长陆小红

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程。公司A股东可以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通过网络进

行投票,公司A股东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

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H股东可通过现场或委托投票形式参与本次股

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64,410,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45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A股

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803,865

股,占公司A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9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A股东共计27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322,352股,占公司A

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84%。

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A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27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322,352股,占公司A股东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4184%。

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H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284,300股,占公司H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H股

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及H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

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

二以上(含)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4,294,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8%;反对110,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9%;

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8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206,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83%;反对110,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7%;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3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与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756,1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16%;反对1,647,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77%;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8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668,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744%;反对1,647,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96%;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6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67,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5%;反对134,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1%;

弃权8,0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8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79,6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21%;反对134,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28%;弃权8,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5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96,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4%;反对108,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4%;

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8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207,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7%;反对108,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4%;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7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下全部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5.01 选举陆徐杨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733,5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83.4235%。其中,H股

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00票;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45,335票。

表决结果:通过

5.02 选举徐晓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639,40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83.2774%。其中,H股

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00票;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51,242票。

表决结果:通过

5.03 选举徐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426,45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81.3942%。其中,H股

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00票;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8,286票。

表决结果:通过


5.04 选举张满良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727,11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83.4136%。其中,H股

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00票;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38,953票。

表决结果:通过

5.05 选举郑洪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531,29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83.1096%。其中,H股

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00票;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43,127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下全部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6.01 选举沈文忠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739,75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83.4332%。其中,H股

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00票;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51,586票。

表决结果:通过

6.02 选举茆晓颖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748,69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83.4471%。其中,H股

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00票;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60,526票。

表决结果:通过


6.03 选举马树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741,88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83.4365%。其中,H股

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00票;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53,716票。

表决结果:通过

6.04 选举张亮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741,89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83.4365%。其中,H股

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00票;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53,726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

曾祥娜

_

魏茹梦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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