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1 恒生银行 公告及通告: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1. 宗旨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本行」)董事会授权及提供充足资源予审核委员会(「委员

会」),负责监督有关财务报告及内部监控的事宜,特别是检讨:

1.1 财务报表、银行业披露报表、有关财务表现的正式公告及披露之完整性;

1.2 内部稽核及外部审核程序的成效;及

1.3 内部监控制度的成效(同时须考虑本行风险委员会的意见)。

2. 成员

2.1 委员会须由不少于三位成员组成,全体成员须为非执行董事,当中(包括委员会主

席)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或遵循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之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规定。

2.2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于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委任。

2.3 委员会成员的委任须经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香港」)审核委员会审

议。

2.4 至少一位委员会成员须具备会计、银行或金融相关的最新经验。于委任董事为委员会

成员时,董事会须从委员会的整体考虑,使委员会具备适合于金融服务业相关的审计

实务或财务管理技能、经验及能力。

2.5 委员会主席及每位成员最初的任期须与其担任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一致,随后附加之委

任期须提呈董事会审议及通过。

3. 出席会议

3.1 仅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委员会议。惟委员会可在其认为适当时,邀请任何董事、行

政人员、外聘核数师或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总监、风险监控及合规总监及稽

核主管)列席整个或部分委员会议,协助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3.2 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委员会每年须至少两次分别与外聘核数师及本行稽核主管

(或相关代表)进行单独会面。

4. 会议及法定人数

4.1 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委员会须在给予充分通知下,按其认为合适的次数和时间

召开会议。

4.2 会议法定人数为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当中包括委员会主席(或从成员中委任之代

表)。

4.3 委员会的秘书须由公司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其须就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及会议安

排向委员会主席及成员提供协助。

4.4 于每次委员会议后,委员会主席须于随后的董事会议报告委员会的议项。会议纪

录须在拟备后提呈下一次召开的董事会议。

4.5 委员会秘书须适当地备妥委员会议文件及会议纪录,并发予全体委员会成员阅览。

5. 职责范围

在不限制委员会宗旨的一般性原则下,委员会拥有下列之非执行责任、权力、职能及

决定权:

5.1 财务报告及规划

5.1.1 监察本行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的财务报表、银行业披露报表(或监管机构所

规定的同等披露)及与本行财务表现有关的任何正式公告及补充监管资料之完整性,

并对此进行审慎评估;

5.1.2 检讨并考虑更改主要会计政策,包括政策及披露惯例(如适用);

5.1.3 检讨重大会计判断及调整,并向董事会报告;

5.1.4 审视财务报告模型风险管理的成效;

5.1.5 检讨持续经营之假设及任何限定条件,并就本行的盈利能力向董事会作出确认;

5.1.6 检讨适用会计准则、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或准则、银行业披露报表及其他财务报告

相关要求的合规情况,并就本行的合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及提供保证;


5.1.7 检讨有关委员会工作情况及特别提述部分之披露;

5.1.8 检讨年度财务资源计划,包括年度预算、资本开支及业务计划;

5.1.9 检讨内部稽核、其他职能部门或外聘核数师提呈的事项;

5.1.10 检讨在年报及财务报表(或本地同类报告)内可能需要重点提出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

事项,并须适当地考虑由财务总监、风险监控及合规总监、稽核主管、公司秘书或外

聘核数师提出的任何事项;

5.1.11 检讨本行在会计及财务汇报、内部稽核以及环境、社会及管治职能的表现与汇报,及

其资源配置、员工资历与经验及继任安排、培训项目和相关预算等方面是否足够;

5.1.12 就年报及财务报表(或同类报告)整体上是否公平、公正及易于理解向董事会提出意

见,并提供必要资料让股东评估本行的状况及业绩(适用于本行的司法管辖范围);

5.1.13 检讨来自审核监管机构就有关委员会职责与工作范围提出的意见书;及

5.1.14 处理由董事会不时授权予委员会之其他事宜。

5.2 内部稽核

5.2.1 就《内部稽核章程》,每年(如合适)检讨一次并提呈通过;

5.2.2 监督内部稽核的工作,并就委任或罢免本行稽核主管,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5.2.3 监察和评估本行内部稽核团队的成效、表现、资源、独立性及立场;

5.2.4 考虑内部调查的重要结果及管理层的回应;

5.2.5 通过内部稽核的预算和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年内的重大计划变动);

5.2.6 确保内部稽核的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的主要风险一致;

5.2.7 确保内部稽核及外聘核数师之间有适当之协调;及

5.2.8 要求管理层将涉及其他董事会辖下委员会职责的事宜,知会相应的委员会,并征求其

反馈意见:(a) 内部稽核工作中引起的重大事宜;或 (b) 内部稽核工作范围或充分性存在

之不足。


5.3 外部审核

5.3.1 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撤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便提呈股东大会

予股东通过,并直接负责批核有关外聘核数师之酬金及聘用条款,以及任何有关外聘

核数师的请辞或辞退事宜;

5.3.2 监督管理层实施本行与汇丰集团一致,有关聘请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之政策,

并考虑相关之监管要求。就此目的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之公司处于同一

监控权、拥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及已知悉所有关资料的第三

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乃属于该负责核数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之一部分的

任何机构;

5.3.3 预先批核外聘核数师提供的任何非核数服务,包括:(a) 考虑对其独立性的潜在影响;

(b) 考虑相关法规及道德准则;(c) 协定有关服务的聘用条款;及(d) 服务费用;并向董

事会报告任何需要改善之措施或行动;

5.3.4 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之独立性、客观性及核数程序之质素及成效,当中须考虑相关

之专业、监管及其他规定;

5.3.5 监督审计合伙人及外聘核数师之轮换;

5.3.6 检讨外聘核数师有关审核进度的报告、其致管理层的函件、外聘核数师向管理层提出

的任何重大疑问(以及管理层的回应),以及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聘核数师于给予

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任何重大风险事宜须视乎情况转交本

行风险委员会处理;

5.3.7 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整个审核程序的审核方法、性质和范围以及申报责任,包括(如适

用):

(a) 任何重大之会计与审核问题,以及保留意见;

(b) 需要作出判断之主要范畴;

(c) 替代会计处理方式及其可能衍生的后果;

(d) 任何重大会计调整;

(e) 持续经营之假设及可行性声明;

(f) 对会计准则、上市规则及有关法规之合规情况;

(g) 重新分类或额外披露之事项;及

(h) 会计政策及惯例的任何重大更改、外聘核数师向管理层提供的任何通讯,以及

外聘核数师有意讨论的其他事宜;

5.3.8 监督管理层实施汇丰集团有关聘请外聘核数师前雇员/承包商之政策;及


5.3.9 担任本行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5.4 内部监控

5.4.1 根据董事会及相关辖下委员会分别就其相关监控职责提出的意见,检讨本行及其附属

公司的内部监控的成效,包括 (a) 管理层在贯彻及维持稳健内部监控环境方面的成效,

及 (b)(于适当情况下联同风险委员会)采取行动补足被识别为未能有效运作的监控措

施;

5.4.2 监督本行内部监控就监察及保证活动的结果,包括需要改善的范畴;

5.4.3 考虑内部监控的主要调查结果、管理层的回应及由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职能或内部

稽核主管或外聘核数师进行的任何测试的结果;

5.4.4 检讨内部监控在设计及运作上的所有严重缺失和重大弱点,以及相关的补足计划。此

外,检讨于更广泛监控环境下管理层、内部稽核或外聘核数师所识别的其他重大监控

缺失;及

5.4.5 检讨及建议董事会通过于年报及其他适用法律及法规要求的报告内载列所有与内部监

控相关的披露。

5.5 举报

5.5.1 (a) 监督并每年检讨本行运作与汇丰集团政策和程序一致的政策记录及回应举报者关注

事项及其成效;(b) 监督本行实施相关程序以确保举报者身份给予保密、受到保护及公

平待遇;(c) 定期检讨举报政策及程序运作情况的报告;及(d) 确保已有妥善安排,能对

举报事件进行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适当的跟进;及

5.5.2 每年检讨雇员以保密方式提出关注事项相关安排的运作及成效。

6. 委员会的运作

6.1 上报

委员会须将任何可能对本行或汇丰香港有重大影响的事宜,分别上报予汇丰香港审核

委员会主席或汇丰香港风险委员会主席。


6.2 汇报及半年度证明书

委员会:

6.2.1 须按汇丰集团审核委员会要求的格式,每半年向汇丰香港审核委员会提交证明书;

6.2.2 须应汇丰香港审核委员会要求采取相关行动,并提供文件或保证,当中包括:会议纪录

副本、定期证明书、采用最佳常规、主动分享资讯、定期与汇丰香港审核委员会及/或

其主席互动交流;及

6.2.3 须在履行其职权范围内的职责时,须就任何潜在风险的疑虑进行讨论,并上报汇丰香港

审核委员会(如适用)。

6.3 职权范围及委员会成效年度检讨

6.3.1 委员会须每年检讨其职权范围及成效,及就此向董事会建议任何必要的修订。

6.3.2 委员会须就其履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知会汇丰香港审核委员会主席,任何建议关

注事宜的解决或改善方案。

7. 与职权范围核心条款的重大偏离

当与汇丰集团审核委员核心职权范围出现重大偏离

时,需获得汇丰香港董事会或汇丰

香港审核委员会的审议。

8. 附属公司审核委员会的职责

委员会须 :

(a) 检讨本行附属公司审核委员会的组成、权力、职务及责任;

(b) 监督委员会与其附属公司审核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以及附属公司审核委员会向委

员会上报需要关注事宜机制的执行情况,包括提供文件证明、认证或保证,如会

议纪录副本、定期认证、确认采纳最佳常规及其他形式的资讯分享;

(c) 促进相互连系及共同管治原则;及

(d) 与附属公司审核委员会主席或其他委员会讨论委员会认为合适的事宜。

「重大偏离」指汇丰集团核心职权范围所载的职责减少或递减。为释疑起见,在此声明以下事项毋须上

报寻求通过:(i)提升或扩大本行职权范围,包括应当地规则、法例或法律 (包括上市规则) 规定优化或

增加的事项;及(i)删除不涉及本行的非必要/替代用语(尤其是基于本行并非汇丰控股的主要附属公

司,或包含独立非执行董事)。


9. 向董事会报告

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载于本职权范围内之事宜,并应董事会的合理要求,就本行财务

报告及内部监控职能的成效向董事会提供额外保证。

10. 外聘顾问

委员会可不时就有关事项聘请特别法律咨询、顾问、专家或其他顾问,协助委员会履

行其职责。委员会就外界提供本行以外的相关经验及专业意见及其分析及评估提出

质询。该等委聘须透过委员会秘书代表委员会进行,并由其负责代表本行安排合约及

支付相关费用之事宜。

11. 职责重叠

若委员会与其他董事委员会的职责出现重叠时,相关之委员会主席须酌情同意由最适

合履行该等职责之委员会负责。若该等职责已根据相关职权范围由其他委员会完成,

董事会可视该职责经已履行。

12. 职权范围刊载

委员会职权范围刊载于联交所及本行网站。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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