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89 嘉涛(香港)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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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

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Kato(HongKong)HoldingsLimited

嘉涛(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嘉涛(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

下午五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荃湾柴湾角街30–32号京华工厂货仓大厦3楼B室举行股东周年

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b) 重选胡颕芳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王俊杰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 (「董事会」)厘定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董事薪酬;
  1. ,其任期直至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结束,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未发行

股份(「股份」)或可转换为或交换为股份的证券或可认购任何股份(包括

出售及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库存股份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的类

似权利的购股权或认股权证,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以上权力的

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的认股权证);

(b) 本决议案上文(a)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定义见下文)作出

或授出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完结后行使以上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

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的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

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

或(i)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i)依照本公司

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替代股

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因根据本

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条款行使认购权、转换权或交换权而发行任何股份

或发行可转换为或交换股份的任何证券,不得超逾下述各项总和:

(a)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20%;

(b) (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股东」)通过个别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后购回的任何股份总数(最高相当于本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10%),且本决议

案上文(a)段所述权力将受相应规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日期(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年第3号法例,

经综合或修订)(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正)(「公司法」)

或任何其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的期限届满;

(i) 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董事的

权力;及

(iv) 任何有关配发、发行、转换、授出或处理股份的提述,应包括于

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及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于其规定所规限下,

转售或转让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包括于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

股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类似权利时履

行任何义务)。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

持有人,按其于该日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

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的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

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任何香港境外司法权区的法例下或香港境外任

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限制或责任的规定,或就确

定是否存在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该等规定的存在或程度所可能涉及

费用及延误后,以董事认为必须或适当的方式作出豁免或其他安排。」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委员会」)与联

交所根据委员会所管理的香港股份回购守则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购回股份,以决定所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是否应由本公司持作库

存股或以其他方式注销,惟须就此方面受委员会、联交所、公司法及

所有其他适用法例所规限并符合规定;

(b)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的批准可购

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的10%,而本决议案(a)段的授权须受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与决议案6(d)(i)至(i)所定义者具备相同

涵义。」

  1. 「动议在召开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告(「通告」)所载第6及7项决议案获通过

的前提下,批准根据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权力扩大至涵

盖相当于根据通告所载第7项决议案所授出的权力购回已发行股份总数(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有关数目。」


特别决议案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1. 「动议依据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通函(「通函」)所载列之

方式修订本公司的现有第四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现有组织章程

细则」),经股东周年大会主席首肯以资识别,第五次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

程细则(「新订组织章程细则」)(其综合通函中提及之全部建议修订)以标记

字母「A」之文档形式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并采纳为本公司的新一份组织章

程细则,以替代并摒弃整份现有组织章程细则并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立即

生效,并授权董事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采纳新订组织章程细则。」

承董事会命

嘉涛(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魏仕成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总部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

屯门

青菱径3号

东威阁1楼

附注:

  1.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情况而定)并

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在组织章程细

则条文的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股东。

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有关委任须注明所委任的各受委代表涉及的股份数目。


  1.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必须在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

3301–04室,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

其续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据被视为已撤回。

  1. ,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在

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有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

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在上述出席的联名持有人中,仅就该等股份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名列

首位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1. ,股东周年大会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

九月十日(星期三),而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

三)(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理股份登记,届时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

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

九月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1. ,末期股息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而本

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在

内)暂停办理股份登记。为符合资格享有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1. ,根据上市规则寻求股东批准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授

权配发及发行股份。董事并无发行任何新股份之即时计划。

  1.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该项决议案所赋予的权力,以在彼

等认为就股东整体利益而言属恰当的情况下购回股份。上市规则所规定载有令股东就所提呈

决议案投票作出知情决定所需资料的说明函件载于通函(于本通告日期向股东寄发)附录一内。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魏嘉仪女士、魏仕成先生及刘国和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柯衍

峰先生、胡颕芳女士及王俊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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