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4 长江制衣 通函:有关重选董事、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建议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注册证券商、

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长江制衣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

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注册证券商或其

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明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长江制衣有限公司

YANGTZEKIANG GARMENT LIMITED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294)

有关重选董事、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建议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谨定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时正假座九龙又一村高槐路七号

又一村花园俱乐部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1页至第14页内。随本

通函附奉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列之指示

填妥该表格,并尽早交回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大有街22号,

惟无论如何该表格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股东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

票。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2

绪言 .2

重选董事 .2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3

股东周年大会 .4

责任声明 .4

推荐建议 .4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5

一般资料 .5

附录一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6

附录二 - 重选董事之资料 .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1


释 义

于本通函及其附录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中午十二

时正假座九龙又一村高槐路七号又一村花园俱乐部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1页至第14页内)

或其任何续会;

「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不时修订之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本公司之董事会;

「购回授权」指定义见本通函第3页董事会函件「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

授权」一节之第二段;

「紧密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公司条例」指不时修订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指长江制衣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

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定义见本通函第3页董事会函件「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

授权」一节之第二段;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可确定其所

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主板」指由联交所经营的证券交易市场(不包括期权市场),独立

于联交所创业板市场并与其并行运作;

「退任董事」指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出董事会,并均合资格且愿意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为陈永棋先生、

陈永燊先生及苏汉章先生;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指百份比。


董事会函件

长江制衣有限公司

YANGTZEKIANG GARMENT LIMITED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294)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陈永奎(主席)香港

刘陈淑文(董事总经理)九龙

陈永滔(副董事总经理)新蒲岗

陈永棋大有街22号

陈永燊

周陈淑玲

独立非执行董事:

蔡廷基

苏汉章

李光明

敬启者:

有关重选董事、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建议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包括(i)

有关重选董事之普通决议案;及(i)有关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并

给予 阁下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内载有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

重选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第105条,于各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在任的三分之一董事或由董

事会决定的更高数量的董事,惟每名董事(包括为特定任期委任的董事)须至少每三

年一次轮流退任。董事会已决定三名董事,陈永棋先生、陈永燊先生及苏汉章先生将

轮值退出董事会,惟彼等均合资格且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董事会函件

重选各退任董事须由股东个别投票决定。有关重选董事而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

露之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二内。

倘于本通函刊发后接获股东之有效通知建议任何人士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作为董

事之候选人,则本公司将发出公告或补充通函,以知会股东有关额外提名候选人之

履历。倘于本公司股东大会预定日期前少于十个营业日(定义见上市规则)才收到该

通知,本公司将须考虑延期举行该股东大会,以就有关提名给予股东十个营业日的

通知。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在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举行之上届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曾通过普通决

议案授予董事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此等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董事相信重新通过该等授权将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因此,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于(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b)

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或(c)

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该等授权之日(以较早者为准)止期间任何

时间,(i)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本公司于该等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

20%之股份;(i)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包括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定义见下文)所

购回股份总数在内之股份((i)及(i)所述之授权统称为「发行授权」);及(i)购回(其中

包括)于联交所购回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于有关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10%之股份(「购回授权」)。有关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董事谨表明并无即时计划根据

有关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或购回任何股份。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数为206,747,688股。按该股数为基准计算(并

假设最后可行日期以后至该等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止再无发行股份或购回股份),董事

将获授权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不超过41,349,537之股份(不包括根据购回授权所购

回之额外股份)及购回最多不超过20,674,768之股份。

本通函附录一载有上市规则第10章规定提供所需资料之说明函件,以便向股东

提供所有合理必要的资料,令彼等就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购回授权(亦构成公司

条例第239(2)条所规定之备忘录)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董事会函件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1页至第14页内。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有关

重选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

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 阁下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

表格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该表格,并尽早交回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香港九龙新蒲岗

大有街22号,惟无论如何该表格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

小时前交回(视情况而定)。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务请 阁下详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并按照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

格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及交回该表格。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及章程细则第75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

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于股东大会上,股东

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本公司须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指定之方

式公布投票结果。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遵照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此承担

全部责任。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据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

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并无误导或虚假成份,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以

致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i)重选退任董事;及(i)授予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均符合本公司及其

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

之有关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厘定股东出席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

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该期间不会处理任何股份转让。为确保符合资格出

席本公司即将举行之年度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务请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

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

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

1716室。

董事会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2港仙。本

公司亦将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一)(首尾两

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厘定股东获派发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

于该期间不会处理任何股份转让。股东如欲获派将在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于二

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三)或相近日子派发之末期股息,务请将过户文件连同

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

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

1712-1716室。

一般资料

阁下务请垂注载于本通函各附录内之其他资料。本通函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

何歧义,则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长江制衣有限公司

主席

陈永奎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以下为上市规则规定须就所建议之购回股份一般授权而送交股东之说明函件,

该函件亦构成公司条例第239(2)条所规定之备忘录:

(i) 现建议可购回本公司于通过决议案批准一般授权当日之已发行股本中不超

过10%之股份。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数为206,747,688股。

按该股数为基准计算(并假设最后可行日期以后至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止

再无发行股份或购回股份)董事将获授权购回最多不超过20,674,768之股份。

(i) 董事相信,在若干情况下购回股份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举例而言,视

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购回股份可提高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因

此,董事正寻求获授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使本公司在适当时可灵活购回

股份。

(i) 公司条例规定本公司就购回股份所作之支付仅可取自本公司之可分派溢利

或就购回目的发行新股份所收取之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将可及只可

动用根据其公司章程细则及香港法例可合法供此用途之资金。

(iv) 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公布之年报内所载列经审核综合财务报

表内所披露之财务状况相比,董事认为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并不会对本公司

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比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任何情况下,倘购回股

份在有关情况下会对本公司之所需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比率有重大不利影

响,董事不拟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进行购回。

(v) 倘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购回授权,目前概无董事或(彼等经一切合

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士有意根据购回授权出售股份予

本公司。

(vi) 董事会将根据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细则以及适用之香港法例(就其适用

范围),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购回股份之权力。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vi) 于最后可行日期,并根据本公司所保存之记录,陈永奎先生、陈永棋先生、

陈永滔先生、刘陈淑文女士、陈永燊先生及周陈淑玲女士及彼等之紧密联

系人士(统称为「陈氏家族」)合共拥有本公司约50.61%之已发行股份权益。

假设陈氏家族之股权维持不变,于董事全面行使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时,陈

氏家族将拥有本公司56.24%之已发行股份权益。董事并不知悉根据购回授

权购回任何股份后会产生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所述之任何后果。

(vi) 于本通函付印日期之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购回本公司股份。

(ix) 目前概无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已知会本公司有意出售股份予本公司。该

等人士亦无承诺倘股东授出购回授权,不会出售任何该等股份予本公司。

(x)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止前之十二个月内,本公司股份每月在联交所录得之最

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每股每股

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1.2501.100

八月1.2900.980

九月1.2500.950

十月1.2800.950

十一月1.0200.970

十二月1.0000.940

二零二五年

一月1.1000.900

二月1.2101.050

三月1.1801.000

四月1.0500.920

五月0.9800.850

六月0.9300.860

七月(截至最后可行日期)1.0300.910

(xi) 说明函件及建议的购回授权均无异常之处。


附录二 重选董事之资料

下文载列根据章程细则合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董事之详情:

陈永棋先生,七十八岁,陈先生于一九七零年获普渡大学颁发工业工程学士学位。

彼自一九八七年起担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并于二零二一年一月由董事总经理调任

为执行董事,并出任本集团数家附属公司的董事。陈先生曾多次参与欧美与港澳之

间之纺织品谈判。陈先生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第十一届及第十二届全国政

协常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及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前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前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委员会委员;前香港政府

纺织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前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及前中国务院香港事

务顾问。

陈先生为YGM贸易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股份代号:00375)及建滔集团有限公司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股份代号:00148)。

如果陈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膺选连任为执行董事,他将会继续兼任本公司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之成员。

有关陈先生与其他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之关系、其股

份权益(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涵义)资料及董事酬金及服务年期之详情,载

于本附录下文。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陈先生之其他事宜需就彼重选连任而知会股东,亦

无其他资料应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作出披露。

陈永燊先生,七十七岁,执行董事。陈先生于一九七四年至一九八年间出任

本集团之公司秘书及自一九七年起担任本公司董事,并出任本集团数家附属公司

的董事。陈先生一九七零年获英国曼彻斯特大学颁授学士学位,并于一九七三年成

为特许会计师。

陈先生为YGM贸易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375)董事会主席及Crater Gold Mining

Limited(其股份于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起于澳洲证券交易所取消上市)董事会主席。

有关陈先生与其他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之关系、其股

份权益(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涵义)资料及董事酬金及服务年期之详情,载

于本附录下文。


附录二 重选董事之资料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陈先生之其他事宜需就彼重选连任而知会股东,亦

无其他资料应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作出披露。

苏汉章先生,六十九岁,自二零三年八月起担任会计师行何铁文苏汉章梁树

贤会计师行有限公司董事。现为英记茶庄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8241)之财务总

监兼公司秘书。彼在制造、批发及贸易商业部门有广泛之经验,以及在香港、中国及

加拿大多家公司担任公职。苏先生持有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商学士学位。彼

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公会员及加拿大公认管理会

计师公会员。

苏先生自二零一七年九月起出任本公司及YGM贸易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375)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自二零二年九月起为松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01079)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于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二零二年十一月苏先生出任鼎石资

本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804)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如果苏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膺选连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他将会继续兼任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之成员。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苏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在香港或海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

何董事职务。同时概无在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职务。苏先生概无

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有任何关系。

有关苏先生之股份权益(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涵义)资料及董事酬金及

服务年期之详情,载于本附录下文。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有关苏先生之其他事宜需就彼重选连任而知会股东,亦

无其他资料应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作出披露。

退任董事与其他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之关系

陈永奎先生、陈永燊先生及周陈淑玲女士为兄弟姐妹。

陈永棋先生、陈永滔先生及刘陈淑文女士为兄弟姐妹,而彼等亦为陈永奎先生、

陈永燊先生及周陈淑玲女士之堂兄弟姐妹。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退任董事概无与其他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

控股东有任何关系。


附录二 重选董事之资料

退任董事之股份权益

于最后可行日期,退任董事于本公司股份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

及第8分部及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之规定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

并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存置之登记册之股份权益如下:

股份数目

董事姓名个人权益(i)家族权益公司权益其他权益

陈永棋8,986,874319,691–(i)

陈永燊8,707,734250,0003,604,415(i)

苏汉章–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及于最后可行日期,退任董事概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之涵义所界定之股份之任何权益。

附注:

(i) 该等股份以退任董事的名义登记,其为股份实益拥有人。

(i) 合共48,032,240股份乃由Chan Family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包括陈永棋先

生、陈永滔先生、刘陈淑文女士、陈永燊先生、周陈淑玲女士及其他陈氏家族成员所

拥有)及其附属公司所持有。

董事服务合约

于最后可行日期,退任董事并无与本公司订立任何书面服务合约及并无特定

明确任期,但须依据本公司之章程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轮流退任及膺选连任。所有

退任董事将收取之董事袍金会由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中授权董事会厘定。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陈永棋先生、陈永燊先生及苏汉章先生

收取之薪酬总额分别为716,000港元、40,000港元及130,000港元(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附注6所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长江制衣有限公司

YANGTZEKIANG GARMENT LIMITED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29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长江制衣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又一村高槐路七号又一村花园俱乐部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以便进行下列事项:

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1. (各为独立决议案):

(a) 陈永棋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陈永燊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

(c) 苏汉章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及授权董事会(「董事」)厘定董事及任何董事委员会成员的酬金;

  1. ;及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经修订与否)为普通决议

案:

(A)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

中之未发行股份(「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项权力

之建议、协议及认股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在上文(a)段之批准将附加于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权力,并授权

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项

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认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

配发(无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股份总数不得超过(a)本

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及(b)(若董

事获本公司股东另行通过之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于有关

决议案通过后购回本公司股份总数(最多相当于该决议案通过日

期本公司股份总数之10%)之两者总和,而上述批准须受此数额

限制;惟根据以下事项而配发者除外:(i)一项供股(定义见下文);

(i)根据本公司所发行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之任何证券下之任何认购或换股权利获行使;(i)当其时获采纳

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以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购买股份

之权利予本公司认可合资格参与人士;或(iv)根据本公司章程细

则,施行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需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

之全部或部份股息;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间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

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授权之日;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所持有之股份

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比例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之建议(惟董事有

权就零碎股份,或根据任何适用于本公司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

法例规定之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

交易所之规定,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董事

认为必须或适当之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动议:

(a) 根据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本公司股份;

(b) 根据香港股份购回守则,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就此目的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可之证券交易所可购回之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股

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间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

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授权之日。」; 及

(C) 「动议待上文(A)及(B)段所载决议案获通过后,授权董事会行使本大

会通告内所载第(A)项决议案(a)段所述有关该决议案5(A)(c)段(b)分段

所述本公司股份之本公司权力。」

承董事会命

长江制衣有限公司

秘书

许秀玲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六位执行董事,为陈永奎先生、陈永棋先生、陈永

滔先生、刘陈淑文女士、陈永燊先生及周陈淑玲女士,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蔡

廷基先生、苏汉章先生及李光明先生。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a) 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

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于该期间不会处理任何股份转让。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并

在会上投票,务请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

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b)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

受委任之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c) 已按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

时前交回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大有街22号,方为有效。

(d)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厘定股东获派发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于该期间不会处理任何

股份转让。如欲获派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三)或前后

派发之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星期一)下午四

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

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e) 就上述通告之第5项而言,恳请留意股东通函有关购回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之建议,其将

以适当途径送达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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