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2 融太集团 委任代表表格:委派代表书适用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4及5 | 反对附注4及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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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考虑及省览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 表、董事会报告书及核数师报告。 | ||
2 | (a) 重选向均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 ||
(b) 重选周兰女士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 |||
(c) 重选王政君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 |||
(d)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各董事之酬金。 | |||
3 | 续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 会厘定其酬金。 | ||
4 | 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普通股,最多为 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发行授权」)(大会通告 所载第4项普通决议案)。 | ||
5 | 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本公司普通股,最多为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 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购回授权」)(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普通决议案)。 | ||
6 | 待决议案第4及5项通过后,以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普通股数目的方式扩 大授予本公司董事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普通股之发行授权(大 会通告所载第6项普通决议案)。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72)
委派代表书
适用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本人╱吾等
附注1
地址为
为融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普通股共 股
附注2
之
登记持有人,兹委任
(附注3)
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主席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时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
15号温莎公爵社会服务大厦1楼103室举行之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于该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上代表本人╱吾等以本人╱
吾等之名义按下列指示就下列决议案投票,而倘若并无指示,则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签署
附注7
: 日期:
附注:
- 。
- 。如未有填上普通股数目,则本委派代表书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
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有关。
- ,请删去「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主席或」字样,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代表之姓名
及地址。倘无填上姓名,则大会主席将出任 阁下之代表。于本委派代表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阁下如拟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如拟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倘未在任何或
全部栏内填上「」号,则 阁下之代表有权自行酌情投票。 阁下之代表亦有权就召开大会通告所载以外而于会上正式提呈之任何决议案自
行酌情投票。
- ,每名亲身(倘股东为公司,则由其正式授权之代表)或由代表出席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就所持有
之每股缴足股份投一票。拥有超过一票投票权之人士毌须使用全部投票权或将所有投票权以相同方式投票,于该情况下,务请于上文相关方
框内注明相关股份数目。
- (若其持有多于一股份)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于表决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如股东为公司,则委派代表书须另行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或获正式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 ,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在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持有人,惟若超过一位
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该等股份排名较先之持有人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 (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或其
任何续会)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悫
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仍可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及在此情况下,委派代表书将被视为撤销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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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 阁下就大会委任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本公司可能就该等用
途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之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及获法例授权要求取得有关资料之人士或其他与该等用途有关
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转交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将于进行该等用途可能所需之时
间保留。有关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之要求可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