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2 融太集团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7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融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上午十一时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5号温莎公爵社会服务大厦1楼103室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1. 考虑及省览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核数师报告。

(b) 重选周兰女士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c) 重选王政君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d)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各董事之酬金。

  1. ,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

定其酬金。


  1. (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

法定及尚未发行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上述权力之要约、协

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

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上述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

件同意配发(无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发行或处理股本

中之股份总数(因(1)供股(定义见下文);或(2)任何按照本公司之组织章

程细则之规定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的以股

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3)行使根据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所授购股

权;或(4)行使本公司发行之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可换股债券或

证券随附的未行使换股权而配发的股份除外),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

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如有)之20%,而上述

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及倘本公司股份其后进行任何合并或分柝,根

据上文(a)段之授权可予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最高数目占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之百分比,于紧接有关合并或分拆日期前及紧随有关合并或

分拆日期后应为相同;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间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授权之日;

「供股」指于本公司董事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

本公司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按其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或任何

类别股份之比例公开发售股份,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经考

虑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

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认为必要或权宜之情况下,取消有关权利或

作出其他安排。」。

  1. (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于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或在任何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其他证

券交易所购回其本身之普通股,惟须遵守及根据一切适用法例、规则

及法规;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

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如有)之10%,而

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及倘本公司股份其后进行任何合并或分拆,

根据上文(a)段之授权可予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最高数目占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于紧接有关合并或分拆日期前及紧随有关合并

或分拆日期后应为相同;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间

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授权之日。」。


  1. (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通告」)第4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本公司根据通

告第5项所载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而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将

加入本公司董事根据通告第4项所载决议案可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

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处理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内,惟本公司如此购回

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融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向均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注:

  1. ,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

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在香港

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文据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

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作已予撤回。委派代表书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

或倘委任人为一间公司,则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正式

授权人士签署。

  1.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

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期间本公司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本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

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

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就厘定股东在大会合资格出席及投票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

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1. ,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均可于本大会上亲身

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

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上述出席者中仅排名首位者或(视情况而定)较前者方有权就有

关联名股份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参考有关联名登记持有人就相关联名股份在股

东名册的排名次序而定。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向均先生及周兰女士;而本公司之独立

非执行董事为王政君先生、廖英顺先生及王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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