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2 融太集团 通函:建议(I)重选董事;(II)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及(III)授出一般授权以购回股份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

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融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委派

代表书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

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72)

建议

(I)重选董事;

(I)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及

(I)授出一般授权以购回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通函所用词汇应与本通函「释义」一节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5号温莎公

爵社会服务大厦1楼103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17页。本通函随

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委派代表书。有关委派代表书亦已刊载于联交所之网站( w.hkexnews.hk )

及本公司之网站( w.mcgrouphk.com )。

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上述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委派代表书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委派代表书及

签署,并尽快及无论如何不迟于上述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或其任何续会交回本公司在香

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

妥及交回委派代表书后, 阁下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

投票。倘 阁下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之授权将被撤销。

本通函所提述的时间及日期为香港时间及日期。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3

2. 建议重选董事 .4

3.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5

4.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6

5. 于股东周年大会之表决.6

6. 责任声明.7

7. 推荐建议.7

8. 一般资料.7

附录一 —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详情 .8

附录二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4

本通函以英文及中文双语版本编制。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本通

函英文版本为准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上午十一时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5号温莎公

爵社会服务大厦1楼103室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有关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

至17页

「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审核委员会」指董事会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融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定义见董事会函件第3(a)段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

确定其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章程大纲」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

「提名委员会」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购回授权」指定义见董事会函件第3(b)段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五百七十一章)


释 义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或

倘本公司股本随后出现拆细、合并、重新分类

或重组,则为构成本公司普通股本一部份的

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管理的香港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

其他方式修改

「库存股」指具有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72)

执行董事:

向均先生

周兰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政君先生

廖英顺先生

王平先生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109–111号

东惠商业大厦

7楼02–03室

敬启者:

建议

(I)重选董事;

(I)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及

(I)授出一般授权以购回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下

列事项之决议案(其中包括)(i)重选董事;(i)授予董事发行授权;(i)授予董事

购回授权;及(iv)藉加上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已发行股份之数目以扩大

发行授权。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此等建议之详情及上市规则规定提供之有关

资料。


董事会函件

2. 建议重选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第116条,王政君先生(「王先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

此外,根据章程细则第99条,向均先生(「向先生」)及周兰女士(「周女士」)(为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举行之本公司上届股东周年大会后获董事会委任

之董事),其任期将至下次股东大会为止。

根据章程细则第116条及99条,上述所有董事均符合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膺选连任。

提名委员会在审阅董事会的组成员后,向董事会提名向先生、周女士及

王先生以供董事会向股东推荐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或选举(如适用)。

提名委员会亦已审核并考虑每一位退任董事各自的经验、技能及知识。鉴

于彼等拥有不同的背景及专业,提名委员会已评估并满意退任董事的表现,且

认为彼等均能促进董事会多元化。提名委员会亦已评估向先生、周女士及王先

生的经验、技能及知识。

此外,提名委员会已评估及审阅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先生的独立性确认书,

彼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委员会成员信纳,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

王先生仍然独立,并认为彼已就本公司事务提供独立、公正及客观之见解。

董事会于考虑提名委员会提名后,推荐退任董事向先生、周女士及王先生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为董事。彼等各自已就其提名于董事会议及提名

委员会议(如适用)上放弃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3.74条规定,须就上述三位董事予以披露之履历详情载于

本通函附录一。


董事会函件

3.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

于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一

般授权以:(i)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

已发行股份总数20%的额外股份;及(i)行使本公司权力以购回不超过于股东周

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该等授权尚未

获行使,且如未能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获行使,则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失效。为使本公司在适当情况下可灵活发行及购回股份,故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提呈下列普通决议案,以批准授予董事新一般授权:

(a) 配发、发行或处置不超过于通过该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20%的股份(根据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

本5,779,196,660股份计算并假设该等股本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维持不

变,即不超过1,155,839,332股份)(「发行授权」);

(b) 于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

证券交易所购买不超过于通过该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

存股份(如有)10%的股份(根据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本

5,779,196,660股份计算并假设该等股本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维持不变,

即不超过577,919,666股份)(「购回授权」);及

(c) 藉加上本公司根据及按照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之数目以扩大发行授权。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将一直有效,直至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后举行之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本通函第14至17页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及5项所载之

提呈普通决议案所指之任何较早日期为止。

上市规则第10.06(1)(b)条有关购回授权规定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4.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假座香港湾仔

轩尼诗道15号温莎公爵社会服务大厦1楼103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

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17页。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以

供股东考虑及批准(其中包括)重选董事、授予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以及透过加

入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的股份数目以扩大发行授权。

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自二零二五

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起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止(包括首尾

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此期间将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

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

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道16号远东金融

中心17楼。就厘定股东在大会合资格出席及投票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八日(星期四)。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委派代表书。相关委派代表书亦刊登于联

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mcgrouphk.com )。无论 阁下是

否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委派代表书上印备之指示填妥上述委

派代表书,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

之经核证副本,并最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

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阁下填妥及交回委派代表书后,届时仍可依愿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阁下之委派代表

书应被视作已撤回论。

5. 于股东周年大会之表决

根据章程细则第80条及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之任

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惟若主席以真诚决定让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项有

关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则除外。


董事会函件

6.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愿就

本通函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

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令本通函所载有

关本公司之任何声明有误导成份。

7.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i)重选董事;(i)向董事授予发行授权;及(i)向董事授予购回授

权均符合本公司、本集团及股东之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

8. 一般资料

敬请 阁下留意本通函附录一(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详情)及附

录二(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所载之其他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融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向均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录一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详情

下文载列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

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执行董事

向均先生

向均先生(「向先生」),50岁,现任职一间成都园林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向先

生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包括物业管理、工程管理等。向先生在与地方政府部

门和官员,内地不同企业有丰富沟通及合作经验。本集团相信向先生过往的工

作经验能协助推动本集团今后各项目和业务的发展。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向先生(i)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

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位;及(i)与任何其他董事、本

公司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概无任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向先生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之股份或相关股份中

并无拥有及被视为拥有任何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定义之权益。

根据本公司与向先生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之服务协议,向先

生之任期由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计为期三年。向先生之任命受章程细则及上

市规则规限,当中载有董事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之条

文。

根据服务协议,向先生享有董事袍金每年240,000港元及董事会可厘定之酌

情花红。执行董事之酬金额乃参考彼等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业内酬金基

准及当前市况厘定。

据董事所知,概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段之任何规定须

予披露之向先生之资料,亦无有关向先生之任命之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关注。


附录一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详情

周兰女士

周兰女士(「周女士」),51岁,于一九四年毕业于自贡市财经学校。周女士

亦取得其他会计及财务学历。彼开始时为会计员及后成为财务负责人。周女士

具有三十年会计及财务工作经验。彼曾在不同行业的公司工作包括建筑工程,

劳务服务,贸易及物流业。周女士于二零二一年加入本集团而彼现在本集团中

国大陆子公司的财务部工作。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周女士(i)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

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位;及(i)与任何其他董事、本

公司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概无任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周女士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之股份或相关股份中

并无拥有及被视为拥有任何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定义之权益。

根据本公司与周女士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之服务协议,周女

士之任期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计为期三年。周女士之任命受章程细则及上

市规则规限,当中载有董事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之条

文。

根据服务协议,周女士享有董事袍金每年240,000港元及董事会可厘定之酌

情花红。执行董事之酬金额乃参考彼等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业内酬金基

准及当前市况厘定。

据董事所知,概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段之任何规定须

予披露之周女士之资料,亦无有关周女士之任命之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关注。


附录一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详情

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政君先生

王政君先生(「王先生」),54岁,于二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获委任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成员。王先生自二零

二一年至今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东卫研究院长,主要负责商事诉讼案件、

商事破产案件、公司并购重组专案的谈判、提供法律意见、法律专业问题研究

以及进行法律案件判例研究。

王先生拥有多年之企业营运及管理经验。于加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前,

王先生自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二零年期间任职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最后职位为

副总经理及营销总监。王先生自二零五年至二零一二年任职中国法律图书有

限公司,最后职位为董事长及总经理。

王先生于一九四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士学位。彼于二

零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王先生(i)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

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位;及(i)与任何其他董事、本

公司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概无任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王先生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之股份或相关股份中

并无拥有及被视为拥有任何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定义之权益。

根据本公司与王先生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之委任函件,

王先生之任期由二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计为期两年。王先生之任命受章程

细则及上市规则规限,当中载有董事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

连任之条文。

根据上述委任函件,王先生享有董事袍金每年120,000港元及董事会可厘定

之其他酌情花红。独立非执行董事之酬金额乃参考彼等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责

任、业内酬金基准及当前市况厘定。

据董事所知,概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段之任何规定须

予披露之王先生之资料,亦无有关王先生之任命之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关注。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上市规则所规定向股东提供的说明函件,旨在向股东提供合理所

需的必要资料,以让股东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授

出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进行购回的理由

董事相信授出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利益。视乎市况及相关购回

时间的本集团资金管理需要,本公司可注销其购回或持作库存股份的任何股份。

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购回股份可提高每股份之资产净值及╱或

每股份之盈利,且董事仅于认为购回股份将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之情况下

方进行购回。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5,779,196,660股份。待通过

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有关授出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后及按照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维持不变的基准(即5,779,196,660股份),董

事将获授权于购回授权生效期间根据购回授权购回577,919,666股份,相当于

在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进行购回之资金

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其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法例可依法拨作

此用途之资金购回股份,惟就购回股份而支付之股本款项仅可从已就有关股份

缴足之股本或本公司溢利或就此发行新股份所得之款项拨付。就购回股份应付

之溢价仅可从本公司溢利或本公司之股份溢价账或两者中拨付。

进行购回的影响

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中经审核账目所披露

之状况相比,倘于建议购回期内任何时间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则本公司之营运

资金或资本负债比率或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董事认为购回授权将对

本公司不时应有之营运资金需求或本公司资本负债比率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董

事则不会建议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收购守则

倘根据购回授权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以致股东于本公司投票权之所占权

益比例有所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作取得投票权。因此,

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可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之控制权,则须遵照收

购守则规则26就该名股东或该组股东尚未拥有之所有股份提出强制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本公司所深知及确信,庆达发展有限公司(「庆达」)

(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亦为Integrity Fund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为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于1,905,583,473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之约32.97%。此外,就本公司所深知及确信,汇金鼎盛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汇金」,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由徐瑞乔女士全资拥有)

为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于1,618,143,724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之约28%。

倘董事按购回授权全面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概无

其他变动),庆达及汇金之持股量分别将由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2.97%及28%增

至36.64%及31.11%,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有关增加将引致向股东提出强

制要约之责任。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以致将触发收购守则项下提出强制

要约的责任。

除上文所述者外,董事并不知悉因根据购回授权进行任何购回所引致之任

何收购守则项下之后果。

上市规则规定,如果购回将导致公众人士所持有的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少

于25%(或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指定最低持股百分比),则该公司不得在联交所购

回股份。因此,倘会导致公众持股量低于指定之股份最低百分比,则董事不拟

提出购回股份。

本公司进行之股份购回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概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在联交

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股份价格

自二零二三年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包括该日)止,每月股份在联交

所买卖录得之每股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股份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0360.030

八月0.0310.025

九月0.0320.024

十月0.0420.022

十一月0.0260.022

十二月0.0240.019

二零二五年

一月0.0220.016

二月0.0200.015

三月0.0160.014

四月0.0190.013

五月0.0220.016

六月0.0800.016

七月(直至及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0330.023

一般事项

各董事或(就彼等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定

义见上市规则)现时概无意于股东授出购回授权时将任何股份售予本公司。

各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将会遵照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根据购回

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以购回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知会本

公司,表示彼等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而在股东授出购回授权之情

况下,任何该等核心关连人士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其所持有之任何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72)

兹通告融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

期四)上午十一时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5号温莎公爵社会服务大厦1楼103室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1. 考虑及省览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

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核数师报告。

(b) 重选周兰女士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c) 重选王政君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d)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各董事之酬金。

  1. ,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

厘定其酬金。

  1. (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

中之法定及尚未发行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上述权力之

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

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上述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或

无条件同意配发(无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发行或处

理股本中之股份总数(因(1)供股(定义见下文);或(2)任何按照本公

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之规定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

份股息的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3)行使根据本公司任何购

股权计划所授购股权;或(4)行使本公司发行之可转换为本公司股

份的任何可换股债券或证券随附的未行使换股权而配发的股份除

外),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

库存股,如有)之2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及倘本公司股

份其后进行任何合并或分柝,根据上文(a)段之授权可予发行之本

公司股份最高数目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于紧接有

关合并或分拆日期前及紧随有关合并或分拆日期后应为相同;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间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授权

之日;及

「供股」指于本公司董事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

之本公司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按其当时持有该等股份

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比例公开发售股份,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配

额,或经考虑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

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认为必要或权宜之情况下,

取消有关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于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所」)或在任何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

之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本身之普通股,惟须遵守及根据一切适

用法例、规则及法规;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

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如有)之

1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及倘本公司股份其后进行任何

合并或分拆,根据上文(a)段之授权可予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最高数

目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于紧接有关合并或分拆日

期前及紧随有关合并或分拆日期后应为相同;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

间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授权

之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通告」)第4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本公司根据

通告第5项所载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而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

将加入本公司董事根据通告第4项所载决议案可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

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处理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内,惟本公司

如此购回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融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向均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注:

  1. ,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

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的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

有效。交回代表委任文据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

委任文据将被视作已予撤回。委派代表书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或倘

委任人为一间公司,则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正式授权人

士签署。

  1.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

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期间本公司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本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

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

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道16号远东金

融中心17楼)。就厘定股东在大会合资格出席及投票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

日(星期四)。

  1. ,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均可于本大会上亲身或

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

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上述出席者中仅排名首位者或(视情况而定)较前者方有权就有关联名

股份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参考有关联名登记持有人就相关联名股份在股东名册的

排名次序而定。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向均先生及周兰女士;而本公司之独

立非执行董事为王政君先生、廖英顺先生及王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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