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3 金威医疗 委任代表表格:股东周年大会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4 赞成(附注)4 反对(附注)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董 事」)与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吴志龙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黄嘉慧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20% 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 的 本公司未发行股份(「股份」)之一般授权。
5. 10% 授予董事购回不超过于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 的股份之一般授 权。
6. 加入本公司购回股份数目借以扩大董事获授予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股份代号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代表委任表格

股东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楼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

地址为

为金威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5

港元之普通股

股之

登记持有人

(附注

,谨此委任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

(附注

,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楼举行之股东周年

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代表本人╱吾等于会上依照下列所示(倘无有关投票指示或放弃投票,则由本人╱吾等之代表酌情决定)进行投票。请于适当空格内填

上「

」号,以表明 阁下于投票表决时之意愿。

加入本公司购回股份数目借以扩大董事获授予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日期:二零二五年

签署

(附注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之姓名均须填上。

2.

请在空栏内填上与本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之普通股数目。如填上股份数目,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仅与该等股份有关。倘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会被视为与所有

以 阁下名义登记(不论以个人或联名)之普通股有关。

3.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阁下如拟委派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以外之其他人士作为 阁下之代表,请将「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以正楷填上 阁下所拟委

任人士之姓名及地址。本代表委任表格之任何修改必须由本表格之签署人简签示可。倘受委代表代表 阁下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该受委代表须出示其本身份证明文件。

4.

重要事项: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上述决议案,请在「赞成」空栏内填上「

」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上述决议案,则请在「反对」空栏内填上「

」号。如无填写空栏,则 阁下之受委

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阁下之受委代表亦有权就并非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而在上述大会正式提呈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5.

公司之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授权人或获正式授权人员签署。如委任法定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该法定代表须出示其本身之身份证明文件及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管理组织委任法定代表之决议案之经核实真实文本。

6.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经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文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

日(星期三)下午十二时正(香港时间)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7.

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及于该情况下,先前提交之代表委任表格被视作撤回论。

8.

倘属联名持有人,则于投票时,本公司将接纳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而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投票权。就此方面而言,排名先后乃按联名持有

人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排名次序而定。

9.

本文之中文及英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0.

本表格之决议案之描述仅属概要。决议案全文请参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有关 阁下委任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我们可能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

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

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所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上述该等用途所需的时间保留。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有权随时按照《个人资料(私隐)

条例》(香港法例第

章)要求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形式送至本公司或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上述地址,收件人为私隐条例事务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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