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3 金威医疗 通函:(1)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2)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任职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
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
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阁下如
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
有任何疑问
,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
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
所有名下金威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
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
承让人。
(股份代号 :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1)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
任职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号
楼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
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不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 阁下按照代表委任表格印备指示填
妥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
东金融中心
楼,惟无论如何必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
九月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十二时正(香港时间)或有关会议之任何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填
妥及交回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有关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及
于该情况下,先前提交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回论。
本通函将自其刊发日期起最少一连七日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news.hk)
「最新公
司公告」一页及在本公司网站
(w.gf-healthcare.com)
刊登。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GEM
之特色
– i –
GEM
为投资风险较其他于联交所上市之公司为高之中小型公司提供上市之
市场。有意投资之人士应了解投资该等公司之潜在风险,并应经过审慎周详之考
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
由于
GEM
上市之公司通常为中小型公司,在
GEM
买卖之证券可能会较在主
板买卖之证券承受较大之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
GEM
买卖之证券会有高
流通量之市场。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4
(1)
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5
(2)
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7
(3)
股东周年大会
.8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8
GEM
上市规则有关投票之规定
.8
须放弃投票之股东
.8
责任声明
.9
推荐意见
.9
一般资料
.9
附录一 -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10
附录二 -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1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8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将具有以下涵义︰
「一致行动」指具有收购守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下
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号
楼召
开及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
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
(i)
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包
括经扩大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
(i)
重选退任董
事;及
(i)
继续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经不时修订之组织章程细则,及「细则」应指
组织章程细则中的一条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士」指具有
GEM
上市规则所规定之相同涵义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第
章(一九六一年法例第三册,
经统一及修订)(经不时修订)
「本公司」指金威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God Felow Healthcare
Holdings Limited
,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
GEM
上市(股份代号:
)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
GEM
」指联交所之
GEM
「
GEM
上市规则」指
GEM
证券上市规则
释 义
「一般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不超
过于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授出有关授权(有关授
权乃加入由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入之股份数目)
之相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
份)总数
20%
之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
份)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
定其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购回授权」指将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以于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通
过授出有关授权之相关决议案当日购回最多已发
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之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
0.05
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香港公司
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释 义
「库存股份」指具有
GEM
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之涵义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股份代号 :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吴志龙先生(主席)
吴其佑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嘉慧女士
刘德基先生
林瑶珉先生
注册办事处:
Vistra (Cayman Islands) Limited
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205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
168-200
号
信德中心
招商局大厦
楼
室
敬启者:
(1)
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
任职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及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在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建议向董事授
出一般授权(包括经扩大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之若干决议案、有关建议重选退任董
事及继续委任职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普通决议案之资料及股东周年大会
通告。
董事会函件
(1)
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在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配发及发行
新股份以及购回股份之现有一般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于股东周年大会将向股东提呈普通决议案,借以
(a)
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
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不超过于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
存股份)总数
20%
之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
(b)
批准授予董事购回授
权,以于联交所
GEM
购回(其中包括)数目不超过于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之股份;及
(c)
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而购回之股份数目
加入至根据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发行或处置之股份总数内。
一般授权
根据一般授权,董事将获授予无条件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
式处置不超过于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20%
之
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合共已发行
1,127,299,976
股份。待通过批准一
般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后,并假设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本公司
将不会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本公司根据一般授权获准配发、发行及处置最多
225,459,995
股新股份。
购回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谨此亦建议授予董事购回授权。
根据购回授权,董事将获授予无条件一般授权,以于
GEM
购回不超过于
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之股份。
董事会函件
待通过批准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后,并假设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
年大会当日本公司将不会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获准购
回最多
112,729,997
股份。
根据
GEM
上市规则规定致股东有关建议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
第
至第
页。
于最后可行日期,董事谨此声明,彼等目前无意购回任何股份。
扩大一般授权
根据经扩大一般授权,董事将获授权行使授权,以加入本公司根据购回
授权而购回之股份数目至一般授权项下之限额。
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之有效性
一般授权(包括经扩大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直至下列最早时限为止前一
直有效: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
(b)
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c)
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授予董事之授权。
董事会函件
(2)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87(1)
条,在每年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董事,
或如董事的人数并非三的倍数,则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数的董事须轮值退
任,但每名董事(包括有指定任期的董事)须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退任董事合
资格参与重选。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87(1)
条,吴志龙先生及黄嘉慧女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轮值告退,惟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普通决议案将予提呈以重选吴志龙先生及黄嘉慧女士各
自为执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视情况而定)。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根据
GEM
上市规则附录
C1
第
部所载《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
B.2.3
,倘独立
非执行董事任职已超过九年,则任何进一步续任该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应以独立决议
案形式经股东批准。自二零七年十一月获委任以来,黄嘉慧女士(「黄女士」)已担
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逾九年。将就彼之重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另行提呈决议案。本公
司已收到黄女士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5.09
条发出之独立确认书。黄女士并无参与本
集团任何执行管理工作。考虑到黄女士于过往年度工作范畴的独立性,尽管彼已于
本公司任职超过十三年,董事认为黄女士属
GEM
上市规则定义之独立人士。凭借其
拥有超过
年的财务与会计背景、技能与经验以及专业资格,黄女士已证明可为本
集团提供宝贵见解的能力以及其于董事会中的任职有助于董事会的多元化。董事会
相信黄女士有能力继续履行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及其续任将有利于董事会的
稳定,因而建议其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董事会函件
(3)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
咸东街
35-45B
号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页至第
页。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不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务请 阁下按照代表委任表格所印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
心
楼,惟无论如何必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即不迟于二
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十二时正(香港时间)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
四十八小时前交回。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及于该情况下,先前提交之代表委
任表格将被视作撤回论。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为厘定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至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止(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在该期间内,将不会办理股份之转让登记。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
投票的资格之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未登记之股份持有人应确保所有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
票必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本公司于香港之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办理登记。
GEM
上市规则有关投票之规定
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47(4)
条,股东于股东大会上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因此,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后按
GEM
上市规则第
17.47(5)
条订明之方式公布投票表决结果。
须放弃投票之股东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就将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会函件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根据
GEM
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共同及个别对
本通函承担全部责任,并于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
通函所载资料于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或欺骗成分,而本通函亦无
遗漏其他事项,以致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
(i)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包括经扩大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
(i)
建议重
选退任董事;及
(i)
继续委任黄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
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一般资料
于最后可行日期,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董事或
控股东或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士概无于与本集团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中拥有任何权益,亦无与本集团存在任何其他利益冲突。
另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之其他资料。
本通函分为英文及中文版。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以及
列位可换股优先股持有人 参照
代表董事会
金威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吴志龙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录一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此乃致全体股东关于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授出购回授权之决议案之
说明函件,当中载有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3.08
条规定所需之所有关资料,兹载列
如下:
1.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包括
1,127,299,976
股每股面值
0.05
港元
之股份及
19,700,000
股每股面值
0.05
港元之可换股优先股且本公司并无持有任何库
存股份。
待有关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并假设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发行
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将可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
112,729,997
股份,占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约
10%
。
2.
行使购回授权
按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
1,127,299,976
股份计算,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导致
本公司于通过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当日起及直至
(i)
于股东周年大会后之本公司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组织章程细则或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
定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后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股东于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购回授权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止期间,
购回
112,729,997
股份。
附录一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3.
购回之理由
尽管董事目前无意购回任何股份,彼等相信,购回授权将可让本公司于适当
及有利于本公司及全体股东之情况下灵活地进行购回。于行使购回授权时,董事可
视乎购回股份时的市况及本公司的资本管理需要,议决于任何该等购回股份交收后
注销所购回股份,或将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份持有。视乎有关时间之市况及资金安
排,注销购回的股份或会提升本公司资产净值及╱或其每股份盈利。另一方面,在
遵守
GEM
上市规则、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法例的前提下,本公司购回并作为库
存股份持有的股份可按市价于市场上转售以为本公司筹集资金,或转让或用于其他
目的。仅于董事认为有关购回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时,方会进行股份回购。
就任何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的库存股份,本公司将采取适
当措施,以确保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益(倘该等股份以本公司名义
登记为库存股份,则根据适用法例,有关权利或权益将被暂停)。该等措施可能包括
董事会批准:
(i)
本公司将不会(或将促使其经纪人不会)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
就存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及
(i)
如属股息或分派情况,本
公司将从中央结算系统撤回库存股份,并在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之前,以本公司
名义将该等股份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予以注销。
4.
购回之资金
购回股份将动用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组织章程细则、
GEM
上市规则、开
曼群岛之适用法例及规例、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可合法拨作此用途之资金。董事建
议,根据购回授权购回的股份将通过本公司的内部资源拨付资金。
本公司在
GEM
购回其本身证券时不能以现金以外之方式支付代价,亦不能以
联交所不时生效之交易规则以外之其他结算方式进行交收。
附录一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5.
行使购回授权之影响
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
近刊发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编制日期)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披露之状况比
较,可能会对本集团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董事不建
议在彼等认为本集团不时适合之营运资金需求或其资产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之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于任何情况将予购回之股份数目及购回相同股份之价格及
其他条款将由于相关时间之董事根据当时情况作出决定。
6.
股价
以下为股份于紧接最后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每月在
GEM
买卖之最高及最
低价格:
每股份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六月
0.2700.176
七月
0.2650.180
八月
0.1590.112
九月
0.1160.098
十月
0.1190.085
十一月
0.0960.095
十二月
0.0880.080
二零二五年
一月
0.0720.055
二月
0.0770.056
三月
0.0760.054
四月
0.0900.072
五月
0.230.062
六月
0.1550.110
七月(截至最后可行日期)
0.1550.09
附录一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7.
董事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迄今为止,在同样适用的情况下,彼等将根据
GEM
上市
规则及香港适用法例以及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组织章程细则所载之规例及开
曼群岛之任何适用法例,行使根据购回授权授予本公司购回股份之权力。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概无董事及任何董事之任何紧
密联系人士目前有意于建议购回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获股东批准时将任何股份售予
本公司。
GEM
上市规则禁止本公司知情而在
GEM
向「核心关连人士」(即本公司或其任
何附属公司之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士)购回本
身之证券及禁止核心关连人士知情而向本公司销售其证券。
于最后可行日期,概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
GEM
上市规则)知会本公
司,表示于本公司获授权进行股份购回时,彼等现时有意将任何股份售予本公司,亦
无承诺不会将彼等所持任何股份售予本公司。
本公司确认,说明函件及购回授权均无异常之处。
8.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倘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导致一名股东于本公司投票权所占权益比例有所增
加,则就收购守则第
条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作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
一致行动之股东可能取得或巩固于本公司之控制权,而须根据收购守则第
及第
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附录一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于最后可行日期,据本公司所深知及确信,按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条存置之主要股东名册显示,以下人士拥有相当于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投票权
10%
或以上之股份权益:
股东名称╱姓名股份数目仓位身份
已发行股份
总数之概约
百分比
倘购回授权
获全面行使之
概约持股百分比
星阳环球有限公司(「星阳」)
(附注
)
632,783,784
好仓实益拥有人
56.13%62.37%
吴志龙(附注
)
632,783,784
好仓于受控制公司之权益
56.13%62.37%
23,600,000
好仓实益拥有人
2.09%2.33%
新希望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新希望国际」)(附注
)
68,643,507
好仓实益拥有人
6.09%6.77%
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
(附注
)
68,643,507
好仓于受控制公司之权益
6.09%6.77%
宁波卓晟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卓晟」)(附注
)
68,643,507
好仓于受控制公司之权益
6.09%6.77%
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新希望集团」)(附注
)
68,643,507
好仓于受控制公司之权益
6.09%6.77%
新希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希望控股」)(附注
)
68,643,507
好仓于受控制公司之权益
6.09%6.77%
新希望亚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新希望亚太」)(附注
)
68,643,507
好仓于受控制公司之权益
6.09%6.77%
附录一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股东名称╱姓名股份数目仓位身份
已发行股份
总数之概约
百分比
倘购回授权
获全面行使之
概约持股百分比
拉萨经济开发区新希望投资
有限公司(「拉萨经济」)
(附注
)
68,643,507
好仓于受控制公司之权益
6.09%6.77%
刘永好(附注
)
68,643,507
好仓于受控制公司之权益
6.09%6.77%
附注:
1.
星阳之已发行股本由吴志龙先生拥有
50%
权益、吴思颖女士拥有
25%
权益及由吴燕女士拥
有
25%
权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吴志龙先生被视为于星阳拥有权益之所有股
份及可换股优先股(如有)中拥有权益。
2.
新希望国际于本公司之
68,643,507
股份中拥有权益。新希望国际由南方希望拥有
75%
权
益,而南方希望分别由新希望集团及宁波卓晟拥有
51%
及
49%
权益。新希望集团由新希望
控股、刘永好先生及刘畅女士分别拥有
75%
、
14.60%
及
9.09%
权益;新希望控股由新希望
亚太拥有
100%
权益,而新希望亚太由拉萨经济及刘永好先生分别拥有
99%
及
1%
权益。拉
萨经济当时由刘永好先生拥有
100%
权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刘永好先生被视
为于新希望国际拥有权益之股份中拥有权益。
以上述股东的现有持股量为基准,全面行使购回授权不会导致彼等须根据收
购守则第
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董事无意在会致使上述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须
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全面收购建议之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然而,本公司不得购回股
份而导致公众人士所持之股份数目降至低于
25%
。
9.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于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任何
股份。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以下为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董事详情:
1.
吴志龙先生
吴志龙(「吴先生」),
岁,拥有十二年创办发展新业务及商业管理的经验。吴
先生在二零八年取得雪梨商业及科技学院之证书后曾就读于澳大利亚麦觉理大学
(主修会计)。自二零一二年二月起,吴先生创办及管理包括制造及服务行业范畴在
内之业务。彼于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至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担任粤首环保控股有
限公司(现称为中国中石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
市)之执行董事。吴先生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为荣晖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副主席及执行董
事。吴先生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吴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书,为期一年,且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吴先生可享有董事袍金每月
100,000
港元,此由本公司
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彼于本集团之职务及职责、本集团之薪酬政策以及现行市况而厘
定。彼亦有权于各财政年度收取经由董事会酌情支付及参考本集团于有关财政年度
之业绩及表现厘定之酌情花红。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
(i)
吴先生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定义
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证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
任何权益或淡仓;
(i)
吴先生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
GEM
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及
(i)
吴先生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其证券于香港或海
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
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务,或获得其他主要的任命及专业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并无任何有关吴先生之进一步资料须根
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50(2)(h)
至
17.50(2)(v)
条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亦无任何有关重选
吴先生之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2.
黄嘉慧女士
黄嘉慧女士(「黄女士」),
岁,于金融、会计、税务及企业事务拥有逾
年经
验。彼为澳洲及新西兰特许会计师公会之会员、香港会计师公会之执业会计师、信托
及遗产学会员及香港之注册税务顾问。黄女士现时为一间提供公司秘书、企业顾
问及管理服务之私人公司之董事总经理,亦为一间本地律师行之财务总监及一间本
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之顾问。黄女士现时亦为品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
一间于
GEM
上市之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书,为期一年,且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黄女士可享有董事袍金每月
10,000
港元,此由本公司
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彼于本集团之职务及职责、本集团之薪酬政策以及现行市况而厘
定。彼亦有权于各财政年度收取经由董事会酌情支付及参考本集团于有关财政年度
之业绩及表现厘定之酌情花红。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
(i)
黄女士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定义
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
任何权益或淡仓;
(i)
黄女士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
GEM
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及
(i)
黄女士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其证券于香港或海
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
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务,或获得其他主要的任命及专业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并无任何有关黄女士之进一步资料须根
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50(2)(h)
至
17.50(2)(v)
条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亦无任何有关重选
黄女士之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垂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股份代号 :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兹通告金威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
五)下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号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
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董事」)与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吴志龙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黄嘉慧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c)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
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文提呈之第
至第
项决议案
为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c)
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
GEM
(「
GEM
」)证券上市规则,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
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
本公司股本中之未发行股份(「股份」)或转售本公司之库存股份(倘
GEM
上市规则允许)及订立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
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之债券、票据、认股权证、债
权证及证券);
(b)
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订立或授予可能须于
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除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
根据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
时所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或雇
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买股份之权利之任何其他本公司之购股权
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授出或行使之任何购股权;或
(i)
根据本公司不
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进行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需配发及发行
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或
(iv)
根据本公司任何现有之认股权
证或附有权利以认购或兑换为股份之本公司任何现有证券之条款
行使认购或兑换权利而发行任何股份外,董事根据本决议案
(a)
段之
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
其他方式配发者)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以下总额:
(i)
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20%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倘董事根据本公司股东(「股东」)另一项普通决议案获授权)
本公司于通过本决议案后所购回股份数目(最多相等于通过第
项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
而本决议案
(a)
段之授权亦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事项最早发生者日
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其
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
届满时;及
(i)
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
赋予董事之授权时;
(b)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
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照彼等当时所持之股份比例提呈
本公司股份或提呈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力
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香港
境外之任何司法权区或香港境外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
证券交易所法律或规定之限制或责任,或根据有关法律或规
定或于考虑厘定有关限制或责任或规定或涉及之费用或延长
后,在董事认为必须或适当时,作出有关摒除及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
「动议:
(a)
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本通告所载第
项
决议案
(d)
段内
(a)
分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
股份可能上市而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
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股份,并遵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公司法规则及规例,以及所有其他适用于
此之法例购回本公司股份;及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可购回股份总数不得
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而
本决议案
(a)
段所述之授权须受相应规限。」
6.
「动议待本通告第
及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谨此扩大根据第
项决议案
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按
根据第
项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权力已购回之股份总数。」
承董事会命
金威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吴志龙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注册办事处:
Vistra (Cayman Islands) Limited
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205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
168-200
号
信德中心
招商局大厦
楼
室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
凡有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以上之代表出席及在遵守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条文之情况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代表有关股东。倘按此委派超过一名代表,须注明每位按此委派之代表所代表之股
份数目及类别。
2.
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随附于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刊发之通函。无
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列印之指示填妥并
交回表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
于会上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文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星期三)下午十二时正(香港时间)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4.
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彼等中任何一人均可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投
票,犹如彼独自持有该等股份一样,惟如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则仅就该等股份而言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首位之人士,方有资格就该等股份投票。
5.
有关上文提呈之第
及第
项决议案,本公司正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获准根据
GEM
上市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除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股东可能批准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而可
能须发行之股份外,董事并无即时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6.
有关上文提呈之第
项决议案,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在彼等认为对股东有利之适当情况下,行
使该决议案赋予之权力购回股份。按
GEM
上市规则所规定载有所需资料以令股东可就提呈决议
案之表决作出知情决定之说明函件,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通函的附录
一。
7.
为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
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
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确定股东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之记录
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未登记股份持有人应保证随附相关股票的所有股份过
户文件,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进行登记,方能
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在会上投票。
8.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9.
本文之中文及英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0.
若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八时正或之后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
信号或超强台风引起的「极端情况」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htp:/w.gf-healthcare.com.)
上载公布,通知股东延期股东周
年大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于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
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