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95 AV CONCEPT HOLD 通函:建议(1)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2)重选退任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证券经纪或其他注

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以寻求独立意见。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AV Concept Holdings Limited(「本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

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证券经纪或其他

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建议

(1)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重选退任董事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于香港九龙湾宏照道39号企业广

场三期6楼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页至第AGM-5

页。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请尽快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并

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

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已交回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遭撤销。股东周年大会将不会

提供食品、饮料及╱或纪念品。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 - 股份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 7

附录二 - 建议重选之董事资料 . 1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1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备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上午

十一时正于香港九龙湾宏照道39号企业广场三期

6楼会议室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页至第AGM-5页

「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经不时修订之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一九六一年法例第3部第22章公司法(经

综合及修订)

「本公司」指AV Concept Holdings Limited,于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

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于批准发行授权

之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最多20%之股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

其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指本公司现行生效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释 义

「购回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

司一切权力,购回于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通过

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最多10%之缴足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港元」指港元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执行董事:

苏煜均博士(主席兼行政总裁)

苏智恒先生

苏智燊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吕明华博士,PhD,SBS,太平绅士

黎鸿先生

欧阳洁平女士

注册办事处: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湾

宏照道39号

企业广场三期

6楼

敬启者:

建议

(1)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重选退任董事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主要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资料,其中

包括(i)授予董事会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及(i)建议重选

退任董事之普通决议案及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通函附录一之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所规定之一切必要资料,以供股东参考,

就投票赞成或反对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

2.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五)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通过一项

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现有发行授权。


董事会函件

现有发行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

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新发行授权,即配发、发行及处理(以供股,或当其时已采

纳可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收购股份

之权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或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发行任何股份作为

实物股息之方式除外)于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最多20%之一般及无条件

授权。按照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908,663,302股份计算,以及假设由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起至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止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维持不变,倘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授出新发行授权,则董事将可配发、发行及处理合共最多181,732,660股份,而新

发行授权将于直至以下时间(以最早者为准)之前仍然有效:(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结束时;(i)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之期限届满时;及(i)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该项授权当

日。

3.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五)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通过一项

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现有购回授权。

现有购回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

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新购回授权,即购回于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

数最多10%之股份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新购回授权一经授出,将于直至以下时间(以

最早者为准)之前仍然有效:(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章程细则或开曼群

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i)股东于本公

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该项授权当日。

4. 扩大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待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后,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

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于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

份总数之上,加上相当于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总数之数额,以扩大发行授

权,惟所扩大之数额不得超过于批准发行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董事会函件

5.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114条,苏煜均博士及欧阳洁平女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

值告退,并合资格及愿意接受重选。

有关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接受重选之苏煜均博士及欧阳洁平女士之资料载于本通

函附录二。

6. 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页至第AGM-5页。随本通函附奉

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快

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已交回之代表委任表格

将被视为已遭撤销。

董事确认,就彼等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7.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

九月二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过户。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

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往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为厘定股东享有拟派末期股息之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

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期间将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过户。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

年九月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往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董事会函件

8.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

行。主席将根据章程细则第78条,就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各项决议案以投票方式

表决。投票结果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载至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网站。

9.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上市规则规定提供之本集团资料,各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对本通函承担

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

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漏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

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10.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

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有关决议案。

11. 一般资料

务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一及附录二所载之其他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AV CONCEPT HOLDINGS LIMITED

主席

苏煜均

谨启

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


附录一 股份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本附录载有联交所规定须向股东提呈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为908,663,302股。

待授出购回授权之决议案(本通函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6项决议案)

通过后,按已发行908,663,302股份计算,以及假设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前概无发

行或购回任何股份,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90,866,330股份。

2. 购回股份之理由

董事相信,购回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视乎当其时之市况及

资金安排,行使购回授权可能增加每股份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盈利,而购回股

份仅会在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之情况下,方予进行。

在遵守上市规则及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的前提下,本公司可注销其购回的任何股

份及╱或持有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以供后续出售或转让,但须考虑购回相关时间的市

场状况及本公司资本管理需要等因素。

3. 购回股份之资金

本公司仅会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适用之开曼群岛法律,动用可合法用

作购回股份之资金购回股份。公司法规定,公司购回股份仅可以其溢利或为此而发行

新股份之所得款项,或(倘其章程细则批准及在公司法条文规限下)以股本拨付。赎回

或购买股份所应付高于将予购买之股份面值之任何溢价,仅可以公司溢利或股份溢价

账,或(倘其章程细则批准及在公司法条文规限下)以股本拨付。

经考虑本公司现时之营运资金状况后,董事认为,倘悉数行使购回授权,或会

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或资本负债状况(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

期经审核账目之结算日)之状况比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董事无意购回任何股


附录一 股份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份,以致于在有关情况下对董事不时认为适合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资本负债状况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股价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各月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股份于联交所之

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4750.435

八月0.4500.400

九月0.4300.380

十月0.5900.415

十一月0.4800.440

十二月0.4700.445

二零二五年

一月0.4600.430

二月0.4800.450

三月0.4550.430

四月0.4500.360

五月0.4500.415

六月0.4600.385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4100.385

5. 确认

董事确认彼等将根据购回授权及按照上市规则、一切适用之开曼群岛法律以及组

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所载之规例,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股份。董事进一步确认本明函件

及购回授权均无异常之处。

董事或(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彼等所深知)彼等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

规则)目前概无意在股东批准购回建议之情况下,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股份。


附录一 股份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通知本公司其目前有意在购回授权

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股份,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或其附

属公司出售股份。

6. 收购及合并守则

倘根据购回授权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时,某一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之权益比例

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规则32而言,此比例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名或一组

一致行动之股东可能取得或巩固于本公司之控制权,以致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须作出

强制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深知及确信,苏煜均博士连同其控制之公司拥有

587,755,868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4.68%。按照此等权益计算,以及假设于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至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概无额外配发及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倘本

公司悉数行使购回授权,则苏煜均博士连同其控制之该等公司合共持有之权益将增至

约71.87%。有关增加将不会触发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之强制要约之责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并不知悉任何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可能因根据购

回授权购回股份而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作出强制要约。

7.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概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于联交所或其

他地方)。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董事资料

苏煜均博士

创办人、主席、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

苏煜均博士(「苏博士」),75岁,为本公司之创办人、主席、行政总裁及执行董

事。苏博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苏智恒先生及苏智燊先生之父亲。彼于二十世纪八十年

代初创办先思行有限公司。苏博士主要负责本公司整体业务策略及业务发展。苏博士

于电子业拥有超过48年工作经验。在苏博士之领导下,AV Concept在半导体销售及市

场推广方面屡创佳绩,并从一九八二年起获三星电子委任为分销商。于一九八九年,

AV Concept Singapore Pte. Ltd.成立以于新加坡及东南亚国家发展其电子业务,其后于

九十年代初凭借垂直整合开拓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AV Concept Holdings Limited于

一九六年四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本集团多年来屡获多个奖项,

包括三星电子颁发之「最佳销售表现奖」,借以表扬于半导体销售及市场推广之优秀表

现,及与客户之友好关系。

苏博士持有国际美洲大学工商管理荣誉哲学博士学位及东亚大学(现称澳门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亦为英国管理学会之院士。目前,彼为香港电子业商会有限公司

(「香港电子业商会」)执行委员会长及香港电子业商会教育基金永远荣誉主席,以及

香港半导体行业协会副会长。苏博士亦为香港董事学会资深会员及香港城市大学协作

教育中心工业顾问委员会荣誉主席。

苏博士并无于过去三年担任公众上市公司之任何董事职务或其他主要任命。除担

任执行董事外,苏博士亦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苏博士亦为本公司主要股东

B.K.S. Company Limited(「BKS」)及Jade Concept Limited(「Jade Concept」)之董事。

苏博士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该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

不少于三个月之书面通知予以终止为止。苏博士之董事酬金乃由董事会参考其于本公

司之职务及责任后厘定。根据现有服务协议,苏博士享有董事酬金每月600,000港元,

房屋津贴每月60,000港元及酌情花红。根据章程细则,苏博士须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

会上轮值告退并重选连任。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董事资料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苏博士于BKS及Jade Concept持有之合共535,697,468股份

中,并直接于52,058,400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权益(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约64.68%)。

除上文所披露外,并无其他有关苏博士重选之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

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欧阳洁平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欧阳洁平女士(「欧阳女士」),56岁,于年内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欧

阳女士拥有27年跨国公司之国际业务经验。彼于一九四年加入Coats Plc(为英国上市

公司并为全球领先工业缝纫线制造商,供应成衣、鞋履及特殊行业市场)。彼随后加

入Aman Group,于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一年担任全球成衣与特殊行业商业总监。彼

自二零二年起为香港逾进有限公司的创办人及董事,并于二零二三年获委任为IOP

Publishing Limited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于二零二四年六月至十一月期间,欧阳女士获

委任为兰精集团商业纺织执行副总裁。欧阳女士于一九一年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工商

管理学士(荣誉)学位,及于一九四年取得西澳珀斯梅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

于二零二年获得金融时报第7级高等专业文凭(非执行董事的正式研究生资格)。欧阳

女士亦为香港董事学会的认证资深会员。

欧阳女士为董事会辖下提名委员会之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企业

管治委员会之成员。

欧阳女士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性指引。彼已向本公司提供年度确认

书,确认其独立性。因此,董事会认为彼为独立人士。

欧阳女士已与本公司订定服务协议,初步为期三年,惟可依委任书所订明的若干

情况下终止。根据章程细则,欧阳女士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并重选连任。欧

阳女士享有董事袍金每年150,000港元,乃经参考其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后厘定。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董事资料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欧阳女士并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

之任何权益。欧阳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

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外,并无其他有关欧阳女士重选之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

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 AGM-1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AV Concept Holdings Limited(「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

期五)上午十一时正于香港九龙湾宏照道39号企业广场三期6楼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以考虑并酌情处理下列普通事项:

1. 省览并考虑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

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1. ,重选退任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薪酬;及

及,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e)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所有其他适用法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

中之未发行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

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兑换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票据

及其他证券);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于有

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带权利可认购

或兑换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其他证券);


– AGM-2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

行(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除根据下述各项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e)段);

(i) 行使根据本公司不时采纳之任何当时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

之购股权;

(i) 根据不时生效之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及其他相关规例

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

类似安排;

(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兑换成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

购或兑换权而发行任何股份,

不得超过下列两项之总和:

(a) 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及

(b) (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以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于本决议案

通过后购买之股份数目(最多相等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

目之10%),

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为限;

(d) 倘于本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进行股份合并或拆细,则在上文(c)段所载

限制规限下之股份数目应予调整,致使于紧接上述合并或拆细前及紧随

其后,在上文(c)段所载限制规限下之股份数目占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百分比均相同;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直至以下时间(以最早者为准)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 AGM-3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

出之授权当日。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

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于当日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提呈

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带权利可认购股

份之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于考虑到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法

律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任何限制或

责任,或于考虑到确定是否存在任何有关限制或责任或其程度时可能产

生之开支或延误,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适宜之豁除或其他安排)。」

  1. 「动议:

(a) 在下文(b)段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股份」)可能于其上市而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根据证监会及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公司法及所有其他适用法

律(经不时修订)购买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于有关期间内购买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

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为限;

(c) 倘于本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进行股份合并或拆细,则在上文(b)段所载

限制规限下之股份数目应予调整,致使于紧接上述合并或拆细前及紧随

其后,在上文(b)段所载限制规限下之股份数目占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百分比均相同;及


– AGM-4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直至以下时间(以最早

者为准)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

出之授权当日。」

  1. 「动议待上文第5及第6项决议案通过后,谨此扩大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向本

公司董事授出之一般授权,于本公司董事依据或按照该授权可予配发、发行

或处置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处置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加入相

当于本公司依据或按照根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

数之数额。」

承董事会命

AV CONCEPT HOLDINGS LIMITED

主席

苏煜均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湾

宏照道39号

企业广场三期

6楼

附注:

  1. ,均有权委派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

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委任多于一名受委代表,则须指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

份数目。

  1. ,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

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

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

17楼),方为有效。


– AGM-5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1.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

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登记

任何股份过户。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

分前,交往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

融中心17楼。

  1.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

九月十二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过

户。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往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

楼。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