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9 畅由国际集团 公告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无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

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ANGYOU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畅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39)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畅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假座薄

扶林数码港道100号数码港3座E区四楼405-414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PCL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的有条件补充融资协议

(「第四份补充二零一九年融资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的通函(「通

函」),注有「A」字样的协议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鉴别)

(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就向PCL垫付本金总额不超过1亿港元的无抵押循环贷款融资进

一步更改二零一九年融资协议(经第一份补充二零一九年融资协议、第二份补充二零一九年

融资协议及第三份补充二零一九年融资协议所修订)(所有四份协议定义见通函)的期限)、建

议二零一九年循环贷款融资年度上限(定义见通函)及第四份补充二零一九年融资协议项下拟进

行的交易;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在其认为可能属必要、适当、适合及适

宜的情况下作出所有其他行动及事宜并签署及签立所有关文件及协议,并采取所有关措

施,以实施及╱或落实第四份补充二零一九年融资协议、建议二零一九年循环贷款融资年度

上限及第四份补充二零一九年融资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PCL(定义见通函)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的有条件补

充融资协议(「第二份补充二零二一年融资协议」),注有「B」字样的协议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

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鉴别)(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就向PCL垫付本金总

额不超过1亿港元的无抵押循环贷款融资进一步更改二零二一年融资协议(经第一份补充二零

二一年融资协议所修订)(所有两份协议定义见通函)的期限)、建议二零二一年循环贷款融资

年度上限(定义见通函)及第二份补充二零二一年融资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在其认为可能属必要、适当、适合及适宜的情况下作出

所有其他行动及事宜并签署及签立所有关文件及协议,并采取所有关措施,以实施及╱

或落实第二份补充二零二一年融资协议、建议二零二一年循环贷款融资年度上限及第二份补

充二零二一年融资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承董事会命

畅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Cheng Jerome先生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

附注:

  1. ,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

会议及投票表决。受委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

  1. ,则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就该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

一有权投票者,但如多于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只有排名最前的亲身或其受委代表就联名登记

持有的股份投票方的股东被接纳,而本公司其他联名登记持有人的投票则不被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后概以联名

持有人就联名持有股份而于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次序为准。

  1. (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有关副本,最迟须于股

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的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上午11时

正(香港时间)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代表委任表格将刊载于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1. (星期三)上午11时正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在此

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

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铺,以作登记。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Cheng Jerome先生及孙骏先生;非执行董事为胡青女士及刘京燕女士;

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黄之强先生、叶伟伦先生及陈志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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