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86 杜甫酒业集团 委任代表表格: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5及6) | 反对(附注5及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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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考虑 及省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以及核数师报告。 | ||
2. | 重选 刘俊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 ||
3. | 重选 黎夏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 ||
4. | 重选 杨晓庆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 ||
5. | 重选 姚道华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 ||
6. | 重选 刘量源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 ||
7. | 重选 张恒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 ||
8. | 授权 本公司董事会于其认为必要及合适时委任额外董事。 | ||
9. | 授权 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各董事之酬金。 | ||
10. | 续聘 长青(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核数师之酬金。 | ||
11. | 授予 董事一般授权购买不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之本公司股份;及倘其后 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可能根据一般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上限,于紧接及紧随该合并或拆细前后日期占 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须为相同。 | ||
12. | 授予 董事一般授权以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不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 份总数之20%);及倘其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可能根据一般授权予以发行之股份数目上限,于紧接及 紧随该合并或拆细前后日期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须为相同。 | ||
13. | 扩大 授予董事以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所扩大数额为本公司购回之股份总数。 |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
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1)
寓
为上述公司(「本公司」)股本中共 股每股面值0.10港元股份
(附注2)
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大会主席
(附注4)
或
寓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2室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任何续
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召开上述大会之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并于该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上代表本人╱吾等依照下列所示以本人╱吾等之名义就有关决议案投票。
# 有关决议案全文载于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
日期:二零二五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7)
:
附注:
- 。应列明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的名称。
- 。如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本公司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有关。
- ,均有权委派其他人士作为彼之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股东。
- ,请删去「大会主席,或」字样,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代表之姓名及地址。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本公司股东可委任一位以上代表出席大
会并代其投票,惟倘委任超过一位代表,则本代表委任表格上须列明每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如并无填上任何姓名,则大会主席将会作为 阁下之代表。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
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倘 阁下拟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注明「赞成」之方框内填上「✓」号。倘 阁下拟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在注明「反对」之方框内填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则 阁
下之代表将有权自行酌情投票。 阁下之代表亦有权就于大会上正式提出而未载于大会通告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 。每位亲身(如股东为公司,亲身则指其正式授权之代表)或由其代表出席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就所持有之每股缴足股份投一票。凡有权
投一票以上之人士毋须使用全部票数,亦毋须以同一方式将其全部票数投票,在此情况下,请在以上适当之方框内填上有关股份数目。
- ,或如股东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另行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受托代表或获正式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
署。
- (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最迟须于该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抵本公
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 ,则只需其中一名联名股东签署。任何一名联名股东可亲自或委任代表于大会进行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股东亲自出席或委任代
表出席大会时,则以享有优先投票权之一名联名股东所投之票方为有效。就此而言,在股东名册上就联名股份排名较先之联名股东享有优先投票权。
- ,仍可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i) 本声明中所指之「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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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公司可就任何所说明之用途,将 阁下之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至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及╱或其他公司或团体,并将在必要期间保留该等个人资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iv) 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之条文查阅及╱或修改 阁下之个人资料。任何该等查阅及╱或修改 阁下之个人资料之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邮寄至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上述地址。
本代表委任表格以中文及英文发出。中英文版本内容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