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86 杜甫酒业集团 通函:(1) 建议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本公司新股份之一般授权;(2) 建议重选本公司之退任董事;及 (3) 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杜甫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
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
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
- ;及
(3) 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杜甫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2室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9至23页。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此代表委任表格亦刊
载于联交所之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之网站(w.dufu.com.hk) 内。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尽早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最迟
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计算所述存放代表委任表格的期间时,公众假期的日 子
的任何部分不得计算在内。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
代表委任表格应被视作已撤回论。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目录
– i –
页次
责任声明 . 1
释义 . 2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 4
2. 建议授出新购回及发行授权 . 5
3.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 6
4.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之安排 . 6
5. 推荐建议 . 7
6. 一般资料 . 7
附录一 – 新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8
附录二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9
责任声明
本文件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本公司董事愿
就本文件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本公司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
信,本文件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且并无遗漏其他事项,
足以令致本文件所载任何陈述或本文件产生误导。
释义
本文件备有中英文版本。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
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2室举行之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载
于本通函第19至23页之大会通告内所载之决议案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杜甫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86),一间于百
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现行公司细则」 指 本公司现行实施之公司细则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中所
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购回授权」 指 董事会函件第2(a)段所定义者
「新发行授权」 指 董事会函件第2(b)段所定义者
释义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或倘本公司
之股本其后出现拆细、合并、重新分类或重组,则指组
成本公司普通股权益股本之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公司收购及合并
守则
「%」 指 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执行董事:
刘俊先生(主席)
韦亮先生(行政总裁)
黎夏女士
非执行董事:
杨晓庆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姚道华先生
刘量源先生
张恒先生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港湾道25号
海港中心
9楼910室
敬启者:
- ;
- ;及
(3) 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有关资料,该等决议案涉及(i)授
出新购回授权予董事;(i)授出新发行授权予董事;(i)加入本公司根据新购回授权所购回之已发
行股份数目以扩大新发行授权;及(iv) 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会函件
2. 建议授出新购回及发行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i) 一项普通决议案已获通过,借以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过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之本公司自身
股份(「先前购回授权」);及(i)一项普通决议案亦已获通过,借以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
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之本公司新股份(「先前发
行授权」)。除非在本届之股东周年大会上重新作出上述一般性授权,先前购回授权及先前发行
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授予董事新一般授权,以使彼等可:
(a) 于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
不超过于通过该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按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本公
司现有已发行股本1,294,705,500股份维持不变计算,即不超过129,470,550股份)
(「新购回授权」);
(b) 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超过于通过该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股份(按
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1,294,705,500股份维持不变计算,
即不超过258,941,100股份)(「新发行授权」);及
(c) 加入本公司根据及按照新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数目以扩大新发行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后举行之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前或本通函第19至23页所载之股东周
年大会通告第11项及第12项所载之建议普通决议案所述之任何较早日期前,新购回授权及新发行
授权将一直有效。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一份说明函件,其中载有一切合理需要之资料,
以便股东能就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授出新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上市规则就新购回授权所规定
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董事会函件
3.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现行公司细则及董事会成员之间之协定,刘俊先生、黎夏女士、杨晓庆女士、姚道华先
生、刘量源先生及张恒先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所有上述退任董事均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姚道华先生、刘量源先生及张恒先生均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于彼等获委任为本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期间,彼等各自均无从事本集团任何执行管理,且已证明彼等就本公司事宜提供独
立意见的能力。此外,彼等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通过向董事会提交独立性书面确认声明彼等
之独立性。
根据上市规则第13.74条,倘有关重选连任或委任须待股东于有关股东大会上批准,则上市
发行人须于有关股东大会之通告或随附通函中,向其股东披露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规定之
建议重选连任之任何董事或建议委任之新董事之详情。上述退任董事之所需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
二。
4.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之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9至23页。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决议案,以批准(其中
包括)授出新购回授权及新发行授权、加入根据新购回授权所购回之股份数目以扩大新发行授权
及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原则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
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所有提呈
之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规
定之方式,于股东周年大会后就投票表决结果作出公告。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而此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p:/w.dufu.com.hk)内。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尽早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
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
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董事会函件
后,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阁下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
作已撤回论。
5.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授出新购回授权、授出╱扩大新发行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均符合本公司、本集团
及股东之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6. 一般资料
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一(新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及附录二(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所载之其他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主席
刘俊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录一 新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以下为上市规则规定须送呈股东之说明函件,旨在使股东可就决定投票赞成或反对拟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授出新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1. 购回股份之理由
董事相信,授予新购回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利益。
购回股份或可提高每股份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惟须视乎当时市场情况及融资安排
而定。董事正寻求批准授予新购回授权,使本公司在适当之情况下可灵活购回股份。在任何情况
下将予购回股份之数目、价格与其他条款将由董事经考虑当时情况而于相关时间厘定。
2.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包括1,294,705,500股份。
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13项所载有关授出新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基于在股东
周年大会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维持不变(即1,294,705,500股份),根据新购回授权,董事将
获授权于新购回授权有效期间内购回129,470,550股份,相当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之已发行股份
总数之10%。
3. 购回之资金
购回股份之资金将来自本公司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现行公司细则、百慕达法例及╱或
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视乎情况而定)之规定可合法作此用途之内部资源。
4. 购回之影响
倘新购回授权于建议购回期间任何时间内获悉数行使,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与截
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年报所载之经审核账目内披露之状况比较)或会受到
附录一 新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行使新购回授权会对董事不时认为于本公司而言属恰当之本公司所需营
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在该等情况下行使新购回授权。
5. 收购守则
倘按新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导致一名股东占本公司投票权之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购
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收购投票权。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可取得或巩
固本公司之控制权,而按照收购守则规则26之规定,须就并非已由该名股东或该组股东拥有之所
有股份作出一项强制要约。
就董事所悉,于最后可行日期,概无股东持有已发行股份10%或以上及董事并不知悉根据新
购回授权将予作出之任何购回行动将导致收购守则所述之任何后果。
倘购回之结果将会使一间公司已发行股本之公众持股量低于25%(或联交所厘定之有关其他
指定最低百分比),则上市规则禁止该公司在联交所购回股份。倘会导致公众持股量低于指定之
最低百分比,则董事不拟购回股份。
6. 一般事项
各董事或(于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各自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
则)目前概无意于新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授出后,将任何股份出售予本公司。
本公司并无接获本公司之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告知,表示彼等目前有意于
新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授出后,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或已承诺不会将彼等持有之任何股份出
售予本公司。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将按照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之规定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根据新购
回授权购回股份。
附录一 新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7. 股份市价
本公司之股份于以下各月份于联交所进行买卖之每股份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月份 最高价
港元
最低价
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 0.053 0.045
八月
0.051 0.044
九月
0.102 0.048
十月
0.083 0.068
十一月
0.076 0.057
十二月
0.063 0.050
二零二五年
一月 0.063 0.051
二月
0.072 0.051
三月
0.070 0.062
四月 0.075 0.057
五月
0.142 0.061
六月
0.106 0.085
七月(截至最后可行日期) 0.092 0.081
8. 本公司作出之购回股份
本公司在过往六个月内并无于联交所或以其他方式购回本公司之股份。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根据上市规则,以下所载为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愿意膺选连任之董事之详情。
(1) 刘俊先生
职位及经验
刘俊先生(「刘先生」),35岁,为本公司董事会及执行委员会主席兼薪酬委员会成
员。刘先生于私募股权投资方面拥有逾6年经验。彼于二零一二年毕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武汉体育学院,获得新闻学士学位。刘先生为湖北干达泓鑫投资有限公司
(一间于中国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美容行业)的创始人及总经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刘先生并无(i)担任本集团任何其他职位;(i)于过去三年在证券于
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及(i)任何其他重大
委任及专业资格。
服务年期
刘先生与本公司并无就其获委任为执行董事签订服务合约。刘先生已于二零二三年六
月一日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初步任期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为期一年,可于届时之现有
年期届满时自动续期一年。根据现行公司细则,刘先生之任期仅至股东周年大会,惟届时将
符合资格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而其后须至少每三年于各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一次。
关系
就董事所悉,刘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就董事所悉,于最后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刘先生概无于本公司或
其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权益。
董事酬金
刘先生有权收取年度董事袍金240,000港元,该董事袍金乃经参考其资历及经验、彼于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公司之业绩及现行市况,由董事会厘定并经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审阅。
刘先生符合资格参与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
须予披露或提请股东垂注之其他资料及事宜
就董事所悉,概无有关刘先生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段之任
何规定而予以披露,亦无任何有关刘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2) 黎夏女士
职位及经验
黎夏女士(「黎女士」),34岁,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
黎女士分别于私募股权投资方面拥有约5年经验,以及于公司财务、人力资源开发及战略管
理方面拥有逾3年经验。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黎女士并无(i)担任本集团任何其他职位;(i)于过去三年在证券于
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及(i)任何其他重大
委任及专业资格。
服务年期
黎女士与本公司并无就其获委任为执行董事签订服务合约。黎女士已于二零二五年四
月二日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初步任期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为期一年,可于届时之现有
年期届满时自动续期一年。根据现行公司细则,黎女士之任期仅至股东周年大会,惟届时将
符合资格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而其后须至少每三年于各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一次。
关系
就董事所悉,黎女士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就董事所悉,于最后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黎女士概无于本公司或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其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权益。
董事酬金
黎女士有权收取年度董事袍金240,000港元,该董事袍金乃经参考其资历及经验、彼于
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公司之业绩及现行市况,由董事会厘定并经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审阅。
黎女士符合资格参与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
须予披露或提请股东垂注之其他资料及事宜
就董事所悉,概无有关黎女士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之规
定而予以披露,亦无任何有关黎女士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3) 杨晓庆女士
职位及经验
杨晓庆女士(「杨女士」),44岁,为非执行董事,于私募股权投资方面拥有逾4年经
验,以及于公司财务、人力资源开发及战略管理方面拥有逾九年经验。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杨女士并无(i)担任本集团任何其他职位;(i)于过去三年在证券于
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及(i)任何其他重大
委任及专业资格。
服务年期
杨女士与本公司并无就其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签订服务合约。杨女士已于二零二五年
四月二日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初步任期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为期一年,可于届时之现
有年期届满时自动续期一年。根据现行公司细则,杨女士之任期仅至股东周年大会,惟届时
将符合资格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而其后须至少每三年于各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一次。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关系
就董事所悉,杨女士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就董事所悉,于最后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杨女士概无于本公司或
其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权益。
董事酬金
杨女士有权收取年度董事袍金240,000港元,该董事袍金乃经参考其资历及经验、彼于
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公司之业绩及现行市况,由董事会厘定并经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审阅。
杨女士符合资格参与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
须予披露或提请股东垂注之其他资料及事宜
就董事所悉,概无有关杨女士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之规
定而予以披露,亦无任何有关杨女士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4) 姚道华先生
职位及经验
姚道华先生(「姚先生」),42岁,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
员会主席以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姚先生于二零五年获得香港中文大学之专业会计课程工商
管理学士学位及自二零八年起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之执业会计师。姚先生于香港上市公司
之财务会计及审计方面拥有逾十五年经验。姚先生现时为煜荣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1536)及荣尊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780)(各自为一家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
公司)以及环球大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063,于联交所GEM上市的公司)之独立
非执行董事。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姚先生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担任德泰新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股份代号:559,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之执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姚先生并无(i)担任本集团任何其他职位;(i)于过去三年在证券于
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及(i)任何其他重大
委任及专业资格。
服务年期
姚先生与本公司并无就其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签订任何服务合约。姚先生已与本
公司订立委任函,并须根据现行公司细则于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任
一次。
关系
就董事所悉,姚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就董事所悉,于最后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姚先生概无于本公司或
其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权益。
董事酬金
姚先生有权收取年度董事袍金120,000港元,该董事袍金乃经参考其资历及经验、彼于
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公司之业绩及现行市况,由董事会厘定并经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审阅。
姚先生符合资格参与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
须予披露或提请股东垂注之其他资料及事宜
就董事所悉,概无有关姚先生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段之任
何规定而予以披露,亦无任何有关姚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5) 刘量源先生
职位及经验
刘量源先生(「刘先生」),40岁,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薪酬委员会主席及审
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刘先生于二零八年获得香港城市大学之电子与通信工程学士
学位及于二零一年获得香港理工大学之电子商务理学硕士学位。刘先生于软件工程及资讯
科技系统开发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刘先生并无(i)担任本集团任何其他职位;(i)于过去三年在证券于
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及(i)任何其他重大
委任及专业资格。
服务年期
刘先生与本公司并无就其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签订服务合约。刘先生已与本公司
订立委任函,并须根据现行公司细则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一次。
关系
就董事所悉,刘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就董事所悉,于最后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刘先生概无于本公司或
其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权益。
董事酬金
刘先生有权收取年度董事袍金120,000港元,该董事袍金乃经参考其资历及经验、彼于
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公司之业绩及现行市况,由董事会厘定并经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审阅。
刘先生符合资格参与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须予披露或提请股东垂注之其他资料及事宜
就董事所悉,概无有关刘先生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段之任
何规定而予以披露,亦无任何有关刘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6) 张恒先生
职位及经验
张恒先生(「张先生」),42岁,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核委员会成员。张先
生于一九年就读于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国际金融与金融分析双专业。张先生曾任职于加拿
大连锁餐饮品牌Buble World的市场与发展部,并于二零八年上任为该部门总负责人经理。
彼于二零一三年起担任加拿大Everglade地产集团首席财务官,二零一八年创立FSZ国际进出
口贸易集团,并担任首席执行官。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先生并无(i)担任本集团任何其他职位;(i)于过去三年在证券于
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及(i)任何其他重大
委任及专业资格。
服务年期
张先生与本公司并无就其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签订服务合约。张先生已于二零二
五年五月二十日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初步任期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起为期一年,可于
届时之现有年期届满时自动续期一年。根据现行公司细则,张先生之任期仅至股东周年大会,
惟届时将符合资格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而其后须至少每三年于各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
任一次。
关系
就董事所悉,张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就董事所悉,于最后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张先生概无于本公司或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其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权益。
董事酬金
张先生有权收取年度董事袍金120,000港元,该董事袍金乃经参考其资历及经验、彼于
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公司之业绩及现行市况,由董事会厘定并经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审阅。
张先生符合资格参与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
须予披露或提请股东垂注之其他资料及事宜
就董事所悉,概无有关张先生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段之任
何规定而予以披露,亦无任何有关张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杜甫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
午十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作为普通事项
1. 考虑及省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
会报告以及核数师报告;
- ;
- ;
- ;
- ;
- ;
- ;
- ;
- ;
-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核数师
之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其股份,惟须
受限于及遵守适用法例;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将予购买之本公司股份总数须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相应受此数额限制;及倘其后进
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可能根据上文(a)段之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上限,于紧接
及紧随该合并或拆细前后日期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须为相同;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任何一项最早发
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根据本决议案所授出之授权在股东大会上获本公司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
更改时;及
(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
限届满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法定及未发行股份,
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行使有关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将或可能需于有关期间完结
后行使有关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 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配发之股份总数,惟
根据下列各项所配发者除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行使本公司发行之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可换股证券所附带之未行使转
换权;
(i) 根据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行使购股权;及
(iv) 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本公
司股份之股息之类似安排,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此批准亦须相
应受此数额限制;及倘其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可能根据上文(a)段之授权
发行之股份数目上限,于紧接及紧随该合并或拆细前后日期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百分比须为相同;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任何一项最早发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根据本决议案所授出之授权在股东大会上获本公司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
更改时;及
(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
限届满时;及
「供股」乃指本公司董事在指定期间内公开向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
本公司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有关股份或其类别股份持股
比例而发售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根据任何相关司法权区之法例或任何
获认可之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
需或权宜之有关豁免或其他安排)。」;及
- (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待载于召开本大会通告(「通告」)之第11项及第12项所载之决议案获通过后,
扩大通告第12项所载之决议案所指一般授权,方式为于本公司董事根据有关一般授权
可能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上,加上本公司根据通
告第11项所载之决议案所指一般授权购买之股份总数,惟该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主席
刘俊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 ,均有权委任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
之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
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
-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
快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
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 (星期五)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本公司将于二
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事宜。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资格的记录日期将为二零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需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
正(香港时间)前送交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
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香港特区政府公布的「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于大会
日期任何时间生效及于大会举行时间前3小时仍然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w.dufu.com.hk及
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 刊登公告,以通知本公司股东有关重新安排举行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本通函的中、英文本已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dufu.com.hk。